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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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新能源汽车准入及公告管理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姜 春 生二OO九年六月十日目 录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指导思想 规则适用范围 准入管理流程 企业资质要求及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提交文件的要求 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及应注意的问题 技术阶段划分 不同技术阶段的管理方式 不同类别的产品需执行的标准和检验项目 检测机构和检验报告的要求 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VIN编码规则 后续工作规则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坚决鼓励和支持,具体体现:降低门槛: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

2、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规则指导思想-风险控制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

3、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使用汽油、柴油、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醇汽油(E10)、甲醇汽油等燃料及使用这些燃料的双燃料汽车和两用燃料汽车,不属于规则的管理范围。准入管理流程中介机构进行产品文件审查,确认试验方案检测机构向中介机构提交报告中介机构进行产品技术审查,符合的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审核并公告首次申报产品时,还应提交企业准入申请文件中介机构进行文审,必要时现场考核,并上报工信部工信部对初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符合的予以公告

4、企业向工信部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企业委托检测机构检测企业和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对产品进行运行安全等方面的监控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11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12条: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

5、);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提交文件的要求 可通过两种方式:网上提交、纸质文件 总原则:与常规汽车公告审查相同的文件,通过网上提交;与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相关的,则应提交纸质文件。分两个阶段:试验方案审查阶段(含必要时的生产准入现场考核)、产品综合审查阶段,但可以一次性提交。试验方案阶段-网上提交文件(1)与常规汽车相同的文件:包括公告参数/备案参数、试验方案,应从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并应在公告参数的“其它”栏中额外注明一些参数,具体包括: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的种类、单体或模块型号、生产企业、单体标称电压、单体或模块容量/电容、总

6、标称电压;驱动电机类型、型号、生产企业、额定功率、峰值功率;试验方案阶段-网上提交文件(2)“其它”栏参数还包括:电机控制器型号、生产企业(备案参数里的是整车控制器)可外接充电:车载充电机及充电用插头、插座的型号、生产企业;改装类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的,应注明“该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起步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示范运行的区域、范围;发展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销售、使用的区域、期限。网上填报参数注意事项 产品型号:应符合GB/T9417、GB/T17350的要求,但电动轿车主参数较为特殊,应满足如下要求:(a)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b)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

7、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00。对于产品型号中的企业自定代号部分:不强制要求,但推荐采用HEV、SHEV、PHEV、CHEV、BEV、FCEV、DMEV分别代表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纯电动汽车/底盘、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二甲醚汽车/底盘。网上填报参数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应能体现出产品种类,如“混合动力(电动)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电动)车/底盘、二甲醚车/底盘”等,特殊情况按如下要求确定:(a)储能装置如全部采用超级电容器或采用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的电-电混合方案,名称应为“纯电动车/底盘”

8、;(b)如采用燃料电池和动力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的电-电混合方案,名称应为“燃料电池车/底盘”。网上填报参数注意事项 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销售区域/示范运行区域:一般应具体到城市,并应在公告参数“其它”栏中注明。区域一般指城市或详细的运行线路,不应填写“省”。每个区域均需要提交由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特殊情况下也可提交产品使用地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这些批准文件或协议、合同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试验方案阶段-向工信部提交的纸质文件 规则第十五条:(1)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2)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规则第十

9、六条: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还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4)售后服务承诺;(5)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6)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本项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试验方案阶段-向工信部提交的纸质文件规则第十七条: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7)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规则附件二);(8)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见规则附件一)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非首次申报时提交的资料 后续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未改变:向中机中心提交除申请书、自评报告外的所有文件(见规则第十五

10、、十六条);后续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发生改变:向工信部提交所有文件(见规则第十五、十六、十七条)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改装车应提交的纸质文件 在采购的新能源汽车底盘上生产的改装车:如对新能源部分未改动,只需向中机中心提交:(1)改装说明。(2)售后服务承诺(3)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4)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本项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一般不进行现场审查。如对新能源部分做了改动,需按规则向工信部提交全部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产品综合审查阶段提交的文件由检测机构向中机中心提交试验报告:

11、(1)强检报告和定型试验报告按常规汽车的申报方式从网上提交;(2)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报告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生产准入现场考核 必要时进行:尤其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后续产品的产品类别(轿车、客车等)、技术方案(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技术来源(委托开发、独立开发等)发生变化时。内容见规则附件一,包括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四方面,共15个条款,其中否决项4条,一般项11条。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重点是设计开发能力以及与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同时产品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

12、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考核要求第考核要求第4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自主研发的设计规范:可能包括:整车及系统、总成、关键零部件的功能和性能开发;整车总布置、车身设计、底盘总布置、车架设计;关键系统及总成的匹配和选型(尤其是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与传动系统的匹配和选型);系统、总成及

13、关键零部件的结构设计;关键系统和总成控制原理和控制策略开发;各系统和子系统之间的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内容的开发;机电耦合装置和变速装置设计;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确认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方面的内容。合作研发的部分,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 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考核要求第考核要求第4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购买技术和委托开发: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完善程度要求可适当放宽,不要求能指导具体的设计工作;但在设计输入、不要求能指导具体的设计工作;但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确认和设计更改环节以及与它相关系设计验证、确

14、认和设计更改环节以及与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数据交换及控制等方面,仍应统和总成的匹配、数据交换及控制等方面,仍应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可能包括: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可能包括:系统和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功能、性能参数要求的系统和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功能、性能参数要求的提出;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提出;与其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制;产品测试和评价;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制;产品测试和评价;系统、总成及关键零部件的设计评审、验证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设计评审、验证和更改时应注意的事项等方面的内容。的内容。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考核要求第考核要求第4条(研

15、发流程及设计规范):条(研发流程及设计规范):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直接购买的系统、总成及零部件产品:只要只要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应注意求在设计输入、设计验证和确认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与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的事项,以及与它相关系统和总成的匹配、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通讯和控制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要求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环节,申要求建立设计规范及作业指导书的环节,申请企业应能提供这些文件的请企业应能提供这些文件的应用实例应用实例。现场审查要求的补充解释考核要求第考核要求第5条:掌握三者之一的核心技术。条:掌握三者之一的核

16、心技术。“掌握掌握”的含义的含义(1)了解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了解技术原理、控制方法、通讯、结构、功能、主要技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技术特性、失效模式和测试评价方法;(2)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了解各系统的边界划分与接口定义,包括各系统之间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接口定义、逻辑关系图、技术特征参数等;(3)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了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及主要环节的加工参数;(4)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了解产品的安全性及潜在风险;(5)了解出现问题的基本解决措施和方法;)了解出现问题的基本解决

17、措施和方法;(6)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7)具备一定程度的检测能力;)具备一定程度的检测能力;(8)具备一定程度的故障诊断能力和维修服务能力。)具备一定程度的故障诊断能力和维修服务能力。技术阶段划分 规则第七条规定: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技术阶段划分(2021年11月19日)序号 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1混合动力乘用车锂离子动

18、力蓄电池发展期2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成熟期3铅酸蓄电池成熟期4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5超级电容器发展期6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技术阶段划分(2021年11月19日)序号 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7混合动力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8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发展期9铅酸蓄电池发展期10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1超级电容器发展期12液压/气压储能装置发展期技术阶段划分(2021年11月19日)序号 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13纯电动乘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发展期14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5铅酸蓄电池成熟期16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17超级电容器起步期技术阶段划分(2021年11月19日)序号

19、 产品类别储能装置种类技术阶段18纯电动商用车锂离子动力蓄电池起步期19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起步期20铅酸蓄电池成熟期21锌空气蓄电池起步期22超级电容器起步期23燃料电池乘用车/商用车燃料电池起步期24氢发动机汽车起步期25二甲醚汽车起步期技术阶段划分 注1:技术阶段的划分基本以储能装置种类为依据。注2:采用电-电混合方案的汽车,其技术阶段的确定以储能装置中技术阶段较低的一种为准,如:采用铅酸蓄电池与超级电容器电-电混合方案的纯电动商用车,其技术阶段确定为起步期。注3:目前表中所列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括锰酸锂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和磷酸铁锂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两种类型。如果有企业申报采用其它锂离子动

20、力蓄电池的产品,需临时提请专家委员会确定技术阶段。不同技术阶段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全部车辆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的区域、期限、条件下销售、使用,并以适当的方式对销售车辆以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运行状态实时监控。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的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道路机动车辆相同。不同技术阶段的管理方式 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企业应当为每一辆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车辆运行情况,直至车辆停止使

21、用或报废。起步期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向工信部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需执行的标准和检验项目 必须满足现有的常规汽车检验项目 需满足相关专项标准并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 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的检测可以只按QC/T 741QC/T 744进行;锂离子蓄电池 统一按QC/T 743-2006;锌空气蓄电池 按GB/Z 18333.2-2001 二甲醚汽车应按常规汽车进行检验并提交报告,同时须对非常规排放物做出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序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1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2GB/T 1838

22、4.1-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3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4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5GB/T 183852005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6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7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序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8GB/T 183882005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9GB/T

23、18488.1-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10GB/T 18488.2-2006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2部分:试验方法11GB/T 19750-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12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13GB/T 19752-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14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 试验方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新能源汽车产品检验标准目录序号序号标准编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标准名称15GB/T 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16GB/T 19

24、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17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18GB/Z 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19QC/T 741-2006车用超级电容器20QC/T 742-2006电动汽车用铅酸蓄电池21QC/T 743-2006电动汽车用锂离子蓄电池22QC/T 744-2006电动汽车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电动汽车适用标准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GB/T 4094.2-2005、GB/T 18384.13-2001、GB/T 18385-2005、GB/T 18386-2005、GB/T 18387-2008、GB/T

25、18388-2005、GB/T 18488.12-2006、GB/T 19836-2005GB/T 4094.2-2005、GB/T 18387-2008、18488.12-2006、GB/T 197505-2005、GB/T 19836-2005GB/T 4094.2-2005、GB/T 18384.13-2001、GB/T 18387-2008、18488.12-2006、GB/T 19836-2005车载能源:GB/Z 18333.2-2001、QC/T 7414-2006检测机构的要求 与常规汽车相同的检验项目和需在整车上进行测试的新能源汽车专项检验项目:按常规汽车的管理要求进行,在工

26、信部指定的7家检测中心检测,清华大学可进行正碰、侧碰试验。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目前可由天津中心、襄樊中心、北京201所进行。电机及控制器:目前可由天津中心、襄樊中心、机动车中心(重庆)、北京理工大学电动车辆工程技术中心进行。新能源汽车其它专项检验项目,要求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暂不进行指定):(1)具备相关标准的检测能力;(2)通过国家试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检验报告的要求和常规汽车的检验报告要求相同:检验结论、检验地点、设备情况、曲线、数据、样品描述、照片等;报告格式应为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由于设备原因和样品原因未进行的项目应说明)同一型号判定规则 符合常规汽车同一型号判定规则 新能源

27、汽车不能与常规汽车列入同一型号 驱动电机类型(同步、异步、交流、直流等)相同 不同配置的驱动电机额定功率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1.2 混合动力汽车混合程度相同(微混、轻混、中混、深混、全混等);混合方式(并联、串联、混联)相同;能源种类(油-电、气-电等)相同同一型号判定规则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类型(铅酸、镍氢、锌空气、锂离子(锰酸锂、磷酸铁锂等也属不同种类)、无机/有机超级电容器、氢-空气/直接甲醇燃料电池等)相同 动力电池种类(能量型、功率型)相同 单体和模块容量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均不大于1.2 整车控制系统生产企业相同 是否有外接充电方式相同VIN编码规则 一般需要修改,

28、在VDS应体现出(非强制要求):(1)车辆类型:(汽油/柴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二甲醚汽车等;(2)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可包括驱动电机额定功率(kW)、动力蓄电池组/燃料电池/超级电容器组总成标称电压(V)、动力蓄电池3小时率额定容量(Ah)、二甲醚发动机额定功率(kW)等参数中的一个或几个;其余部分参照GB 16735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制定。VIN编码规则 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如要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产品公告或申报采用自制底盘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公告,需要先行编制VIN编码规则,并到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下设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在批准后方可按该规则对这两类产品进行编码和申报产品公告。产品技术管理方面的后续工作 产品标准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机中心的工作:(1)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3)产品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4)产品备案参数表填报要求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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