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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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有关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行,本次为该法实行24年来的初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本次修改重要针对实践中备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与人制度、证据制度、

2、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解决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起诉权利,相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备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

3、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予以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合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5月1日起

4、开始实行,这是行政诉讼法实行24年来的初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修改前后对照表 旧版新版(5月1日施行)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对的、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5、益,有权根据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起诉权利,相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觉得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觉

6、得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觉得行政机关违法规定履行义务的;(八)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她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她行政案件。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惩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7、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回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她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觉得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觉得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规定履行其她义务的;(十)觉得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

8、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觉得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商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等合同的;(十二)觉得行政机关侵犯其她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解决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解决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她法律

9、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变化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拟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原

10、告可以选择其中一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备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觉得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需要由上级人

11、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她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终结,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她组

12、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变化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

13、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变化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

14、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觉得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批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祈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祈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批准。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参与诉讼。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解决成

15、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当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队、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她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队推荐的公民。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根据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

16、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波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她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波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她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如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

17、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干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十三条 证据涉及:(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合法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波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

18、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解决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第三十七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合法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19、在行政补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导致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因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规定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她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规定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她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三)确因客观因

20、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她证据。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算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理由。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

21、院受案范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

22、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懂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半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她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23、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在紧急状况下祈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特殊状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不属于其自身的因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她特殊状

24、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祈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

25、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备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备案。对当场不能鉴定与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与否备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备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她错误的,应当予以指引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引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受起诉状。对于不接受起诉状、

26、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处分。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既不备案,又不作出不予备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觉得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备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她下级人民法院备案、审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觉得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献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祈求对该规范性文献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献不含规章。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

27、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根据的规范性文献,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觉得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

28、觉得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断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觉得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觉得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波及国家秘密、个人隐

29、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波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波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

30、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她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觉得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觉得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她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她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

31、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裁定的执行。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解决;被告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如下的罚款、十五日如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

3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告知书,无端推拖、回绝或者阻碍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消灭证据的;(三)指使、贿买、胁迫她人作伪证或者威胁、制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她措施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如下的罚

33、款、十五日如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告知书,无端推拖、回绝或者阻碍调查、执行的;(二)伪造、隐藏、消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指使、贿买、胁迫她人作伪证或者威胁、制止证人作证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她措施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措施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她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吓唬、侮辱、诽谤、诬陷、

34、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断止执行。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布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变化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批准并申请撤诉的,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合用调解。但是,行政补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她人合法权益。第

35、六十一条 在波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有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觉得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根据的,可以裁定中断行政诉讼。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觉得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

36、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觉得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觉得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献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并向制定机

37、关提出解决建议。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根据不同状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重要证据局限性的;2.合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背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

38、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祈求。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重要证据局限性的;(二)合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背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七条 行政惩罚明显不当,或者其她行政行为波及对款额的拟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

39、原告,且诉讼祈求相反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导致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变化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规定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故意义的。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行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

40、格或者没有根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步判决责令被告采用补救措施;给原告导致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当补偿责任。第七十八条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商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合同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当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合同合法,但未依法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予以补偿。第七十九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

41、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布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布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觉得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觉得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觉得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负责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觉得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

42、票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半途退庭的状况予以公示,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予以其重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档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档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觉得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43、,可以合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波及款额二千元如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批准合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合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合用简易程序。第八十三条 合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备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合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一般程序。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觉得事实清晰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

44、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觉得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档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由高档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解决:(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法规

45、对的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晰,但是合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或者由于违背法定程序也许影响案件对的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解决:(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合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领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

46、判决漏掉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背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变化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步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断止执行。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觉得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断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备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

47、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局限性、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合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背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也许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漏掉诉讼祈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觉得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与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

48、法院再审。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觉得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背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9、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既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回绝履行判

50、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回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如下措施:(一)相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补偿金,告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并将解决状况告知人民法院;(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九十五条公民、

51、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回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回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下列措施:(一)相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告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回绝履行的状况予以公示;(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并将解决状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有关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断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本法有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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