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荣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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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荣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由于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且司法尽到的结构具有法律效力,影响到当事人的权益,故而各地为了规范司法机关鉴定行为,制定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成都市也不例外,你是否知道成都荣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成都荣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

2、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

3、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司法鉴定实行执业许可、年检注册、名册公布和回避、保密、时限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第六条 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和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第八条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设立,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司法鉴定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第

4、九条 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不得转委托鉴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司法鉴定人除受聘在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外,只能在一

5、个司法鉴定机构内执业。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二)应邀参与和协助有关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三)保留鉴定活动中与其他鉴定人不一致的意见;(四)拒绝解释、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五)依法获得服务报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与要求完成鉴定;(二)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作出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四)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参加鉴定

6、活动;(五)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质证;(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则和执业纪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委托书应同时载明委托人、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和简要案情及所送鉴定材料情况等。公诉案件的鉴定和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复核鉴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委托。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一)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三)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法律、

7、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五)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第十六条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案件,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一)本人是鉴定业务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鉴定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三)本人担任过或正在担任与鉴定业务有关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第十八条 开展司法鉴定,应当严格操作规程,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第十九条 开展司法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参加,实行第一鉴定人主要负责制。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自受

8、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疑难的鉴定,不得超过30日,同时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司法会计鉴定和对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司法精神病的鉴定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中的妇科检查,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或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当有其近亲属或监护人在场。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中的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的过程、方法、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人之间的重大分歧意见和专家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 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9、(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的。终止司法鉴定,应当及时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和相关费用,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鉴定:(一)委托人补充了新的相关鉴定材料;(二)委托人提出并增加了新的鉴定项目;(三)原鉴定结论的依据发生了变化或不够充分。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也可由其他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只能在原委托的鉴定已作出结论,但尚未进入庭审质证的情况下进行。第二十六条 开展司法鉴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

10、料失实的;(三)鉴定机构违规受理或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四)鉴定人故意或因过错造成鉴定结论错误的;(五)其他因素可能造成鉴定结论不正确的。重新鉴定不得由原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第二十七条 对初次鉴定、重新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应当对原鉴定结论、鉴定过程、鉴定文书进行综合审核、评定。初次鉴定、重新鉴定人不得担任复核鉴定人。复核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不低于原鉴定人。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书应当作出明确结论,并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和司法鉴定机构监章。司法鉴定书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和图表应当符

11、合国家标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侦查手段,不得载有案件性质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未经核准或年检注册面向社会开展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业务的,或进行转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业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以及因

12、过错导致鉴定结论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人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处以停业整顿或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对鉴定人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或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的,或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丢失、损毁鉴定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处以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9

13、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给委托人和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 则第三十六条 仲裁活动中的鉴定,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 日起施行。成都位于四川,其司法尽到的管理办法适用于四川省人大颁发的管理条例。以上成都荣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司法机关受理鉴定后,首先需要进行分类,然后按照具体的鉴定程序、鉴定原则从事鉴定工作。对于那些不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结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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