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中国兽药典3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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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自行比对 蓝色标注为新增内容,黄色标注为删除内容,紫色为新旧内容说法有变化的内容。兽药典和兽药典新旧内容对比 波及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三部 版施行日期: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示第1592号)废止日期: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三部 施行日期: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示第2438号)QC部 QA部 凡例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达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状况时,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3 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制品类别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分别列有下列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品名(涉及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名和英文名),概

2、述,性状,装量检查,重量差别限度,无菌检查,纯正检查,支原体检查,外源病毒检查,鉴别检查,活性检查,变异检查,荚膜检查,运动性检查,芽孢计数,病毒含量测定,活菌计数,蚀斑计数,安全检查,效力检查,效价测定,特异性检查,敏感性检查,非型特异性鉴定,剩余水分测定,真空度测定,甲醛、苯酚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规格,贮藏与有效期,附注等。5.原则品、参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效价或含量等测定的原则物质。原则品与参照品均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6.质量转速 转/分 (r/min)凡例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用语,表达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状况时,在正文品种中另作规定,

3、并按此规定执行。3 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制品类别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分别列有下列项目中的部分项目:品名(涉及中文通用名称、汉语拼音名和英文名),概述,性状,装量检查,重量差别限度,无菌检查,纯正检查,支原体检查,外源病毒检查,鉴别检查,活性检查,变异检查,荚膜检查,运动性检查,芽孢计数,病毒含量测定,活菌计数,蚀斑计数,安全检查,效力检查,效价测定,内毒素测定、特异性检查,敏感性检查,缓冲能力测定,型特异性鉴定,克分子比值测定,剩余水分测定,真空度测定,甲醛、苯酚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用法与鉴定,注意事项,规格,贮藏与有效期,附注等。5.国标品、国家参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

4、查、效价或含量等测定的原则物质。国标品与国家参照品均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定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6.质(重)量修订阐明:1. 第3条:删除“非特异性检查”;增长“内毒素含量测定、缓冲能力测定,型特异性鉴定,克分子比值测定,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用法与鉴定,注意事项,”根据本药典实际收载的检查项目进行删减或补充。2. 第5条:将“原则品”和“参照品”均改为“国标品”和“国家参照品”;将“农业部”改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既有的行政法规表述一致。3. 第6条:”质量”改为”质(重)量”;删除转速的表述规范表述与药典一部一致。 QA 部QC部生 产 部QA 部QC部生 产 部QA

5、部QC部生 产 部通则兽用生物制品检查的一般规定1.抽样和留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留样。2.性状3 真空度测定 包装前测定真空度,无真空的制品,应予剔除报废,不得重抽真空出厂。4 剩余水分测定 每批干燥制品任抽4个样品,各样品剩余水分均应不超过4.0。如果有超过时,可重检次,重检后如果有1个样品超过规定,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5 支原体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每批成品均应按规定进行支原体检查,且符合规定。在对被细菌污染的制品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如因细菌覆盖而无法检出支原体,可不进行支原体检查,在检查报告中将该项检查成果报告为“未检(NT)”。对同步具有细菌组份和病毒组份的活疫苗进行成品检查时

6、,可不进行支原体检查,检查单位在检查报告中将该项成果报告为“未检(NT)”;但生产单位应在半成品检查中对病毒组份进行支原体检查,并将该检查成果收入成品检查报告。6 甲醛、苯酚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6.1 含梭状芽孢杆菌的制品中,甲醛残留量不得超过0.5的甲醛溶液(含40甲醛)量;其她制品中不应超过0.2甲醛溶液(含40甲醛)量。6.2 制品中的苯酚残留量应不超过0.5。6.3 制品中的汞类防腐剂残留量应不超过0.01。7 活菌计数 每批制品取样3个,分别计数,以其中最低菌数核定制品的每头份菌数或头份数。8 安全检查8.1 多种制品的安全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3瓶,混合后,按照各产品质量原

7、则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使用的动物必须符合其产品质量原则中规定的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动物有死亡时,须明确因素,确属意外死亡时,本次检查作无成果论;如果检查成果可疑,难以鉴定期,应以增长一倍数量的同种动物重检;如果安全检查仍不符合规定,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8.2 凡规定用多种动物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品,如果有一种动物的安全检查成果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原则中的规定者,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8.3 安全检查应在专用的动物舍或隔离器内进行,不得在其她设施内或野外进行。8.4 凡生产口蹄疫疫苗的生物制品公司,对其所生产的猪用活疫苗,均须用乳鼠进行安全检查;凡使用猪瘟病毒强毒的生物制品公司,对其所生产的猪用

8、活疫苗,均须用无猪瘟抗体的敏感猪进行安全检查。措施见下表。 检查口蹄疫及猪瘟病毒措施检查病毒疫苗解决检查用动物、注射途径、剂量观测天数及成果口蹄疫用含适量抗生素的稀释液将疫苗作合适稀释,在15如下解决2小时,离心,吸取上清液。 23日龄乳鼠1窝(至少5只,带母鼠饲养),各皮下注射0.1 ml(含0.5头份)。7日,应所有健活。猪 瘟断奶仔猪。检查猪瘟活疫苗或猪瘟、猪丹毒、猪多杀性巴氏杆菌病三联活疫苗时用4头猪,其她猪用疫苗用2头猪,各肌注5.0 ml(含30头份)。 21日,应所有健活。 9 效力检查9.1 多种制品的效力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1瓶,按照各产品质量原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

9、。同批疫苗分为若干个亚批时,效力检查必须按亚批进行。9.2 检查用动物应选同品种、体重大体相似并符合实验动物原则的动物。外购动物应规定同来源并必须通过隔离饲养,观测合适时间证明符合实验动物原则规定后方可使用。9.3 凡袭击强毒的动物,必须在负压环境下饲养。强毒舍必须有严格的消毒设施,动物尸体、废弃物及废水应作无害化解决,排出的空气需经高效滤过解决,并有专人管理。9.4 效力检查中的免疫动物,应在专用动物舍内饲养。在免疫中故意外死亡时,如果存活数量仍能达到规定的保护头数以上,可以进行攻毒。攻毒后,如果能达到质量原则中规定的保护头数,可判为合格。攻毒后不合格者,应作为一次检查计算。9.5 在效力检

10、查中袭击强毒时,免疫动物与对照动物必须同步进行。对免疫动物攻毒时,不应在接种疫苗的同一部位进行。9.6 效力重检9.6.1 必须对前次检查成果作具体分析,当检查成果受到其她因素影响,不能对的反映制品质量时,可进行重检。9.6.2 除另有规定外,规定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或其她措施(任择其一)进行效力检查时,用其她措施检查成果不合格时,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进行检查;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效力检查不合格时,不得再用小动物检查。9.6.3 规定用一种小动物或本动物进项效力检查的制品,可用小动物检查2次,本动物检查1次。如果本动物检查不合格,不得再用小动物检查。9.6.4规定用本动物进行效力检查的制品,重检

11、一次不合格,该批制品判为不合格,不得在进行第3次效力检查。9.6.5对不规律的效力检查成果,高稀释度(或低剂量)合格,低稀释度(或高剂量)不合格,鉴定为无成果。9.6.6 效力检查的对照动物,攻毒后的发病数达不到规定头数而免疫动物保护数达到规定头数时,该次检查判为无成果;当对照动物发病达不到规定原则时,不应反复攻毒。11 其她11.1 用同一批生产种子和同一批原材料(动物、组织、胚胎、细胞培养物)制造的同批病毒性活疫苗,可任抽一亚批做外源病毒检查以代表全批。11.2 对照组的设立 应按规定设立对照组。对照组的成果必须符合规定,实验才成立。对照组动物的各项状态指标(如品种、年龄、来源、体重等)和

12、饲养管理条件应与实验组动物一致。11.3 制品的有效期计算 灭活制品自分装日开始;抗血清自分离血清日开始;液体活疫苗自分装日开始;冻干制品自冻干完毕日开始。通则3001兽用生物制品检查的一般规定1 抽样和留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和留样。同批疫苗分为若干个亚批时,必须按亚批进行抽样、留样和检查。2 性状检查 多种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其【性状】项下的规定。矿物油佐剂疫苗的黏度应不超过200 cP。3 无菌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每批制品均应按规定进行无菌检查,且应无菌生长。4 真空度测定 包装前测定真空度,无真空的制品,应予剔除报废。5 剩余水分测定 每批干燥制品任抽4个样品,各样品剩余水分均应不超

13、过4.0。如果有超过时,可重检次,重检后如果有1个样品超过规定,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6 支原体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每批病毒类活疫苗均应按规定进行支原体检查,且应无支原体生长。在对被细菌污染的制品进行支原体检查时,如因细菌覆盖而无法检出支原体,可不进行支原体检查,在检查报告中将该项检查成果报告为“未检(NT)”。对同步具有细菌组份和病毒组份的活疫苗进行成品检查时,可不进行支原体检查,检查单位在检查报告中将该项成果报告为“未检(NT)”;但生产单位应在半成品检查中对病毒组份进行支原体检查,并将该检查成果收入成品检查报告。7 甲醛、苯酚或汞类防腐剂残留量测定7.1 含梭状芽孢杆菌的制品中,甲醛残留

14、量不得超过0.50的甲醛溶液(含40甲醛)量;其她制品中不应超过0.20甲醛溶液(含40甲醛)量。7.2 制品中的苯酚残留量应不超过0.50。7.3 制品中的汞类防腐剂残留量应不超过0.010。8 活菌计数 每批制品取样3个,分别计数,以其中最低菌数核定制品的每头份菌数或头份数。9 安全检查9.1 多种制品的安全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3瓶,混合后,按照各产品质量原则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使用的动物必须符合其产品质量原则中规定的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动物有死亡时,须明确因素,确属意外死亡时,本次检查作无成果论,可重检1次;如果检查成果可疑,难以鉴定期,应以增长一倍数量的同种动物重检;如果安全

15、检查成果仍可疑,难以鉴定期,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9.2 凡规定用多种动物进行安全检查的制品,如果有一种动物的安全检查成果不符合该产品质量原则中的规定者,则该批制品应判为不合格。9.3 安全检查应在专用的动物舍或隔离器内进行,不得在其她设施内或野外进行。 10 效力检查10.1 多种制品的效力检查,除另有规定外,每批任抽1瓶,按照各产品质量原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10.2规定可用本动物免疫攻毒法或其她措施任择其一进行效力检查时,可从所列的几种措施中任意选择一种措施进行检查。10.3 检查用动物应选同品种、体重大体相似并符合实验动物原则的动物。外购动物应规定同来源并必须通过隔离饲养,观测合适

16、时间证明符合实验动物原则规定后方可使用。10.4 凡袭击强毒的动物,必须在负压环境下饲养。强毒舍必须有严格的消毒设施,动物尸体、废弃物及废水应作无害化解决,排出的空气需经高效滤过解决,并有专人管理。10.5 效力检查中的免疫动物,应在专用动物舍内饲养。在免疫中故意外死亡时,如果存活数量仍能达到规定的保护数量以上,可以进行攻毒。攻毒后,如果能达到质量原则中规定的保护数量,可判为合格。攻毒后不合格者,应作为一次检查计算。10.6 在效力检查中袭击强毒时,免疫动物与对照动物必须同步进行。对免疫动物攻毒时,不应在接种疫苗的同一部位进行。10.7 效力重检10.7.1 必须对前次检查成果作具体分析,当检

17、查成果受到其她因素影响,不能对的反映制品质量时,除另有规定外,可用原措施重检1次。10.7.2 对不规律的效力检查成果,高稀释度(或低剂量)合格,低稀释度(或高剂量)不合格,鉴定为无成果。10.7.3 效力检查中,攻毒后对照动物的发病数达不到规定数而免疫动物保护数达到规定数时,该次检查判为无成果;当对照动物发病数和免疫动物保护数均达不到规定数时,判制品为不合格。11 其她11.1 用同一批生产种子和同一批原材料(动物、组织、胚胎、细胞培养物)制造的同批病毒性活疫苗,可任抽一亚批做外源病毒检查以代表全批。11.2 对照组的设立 应按规定设立对照组。对照组的成果必须符合规定,实验才成立。对照组动物

18、的各项状态指标(如品种、年龄、来源、体重等)和饲养管理条件应与实验组动物一致。11.3 制品的有效期计算 灭活制品自分装日开始;抗血清自分离血清日开始;液体活疫苗自分装日开始;冻干制品自冻干完毕日开始。修订阐明:1. 第1条:增长“同批疫苗分为若干个亚批时,必须按亚批进行抽样、留样和检查。”明确按照亚批进行抽样、留样和检查。2. 第2条:改为“2 性状检查 多种生物制品必须符合其【性状】项下的规定。矿物油佐剂疫苗的黏度应不超过200 cP。”;删除了原第2.1条中“凡具有异物、摇不散的凝块、絮状物、霉团、变质和冻干制品形成干缩、瓶破裂者,必须废弃,同步注意封口与否严密、瓶签有无差错、不清等。”

19、和原2.2条的内容。因每个制品【性状】项已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再反复规定。3. 增长第3条无菌检查的内容。如下条款序号顺延。4. 原第3条改为第4条,并删除“,不得重抽真空出厂”前面的描述已经非常明确,不用反复,以免误导公司。5. 原第5条改为第6条,第一句话:“成品”改为“病毒类活疫苗”;“符合规定”改为“无支原体生长”更明确。6. 原第6条改为第7条:各百分数的小数点后增长一位0。便于修约后的数据更为规范。7. 原第8.1条改为第9.1条:增长了对重检次数的规定“可重检1次”;并对重检后仍为可疑的状况进行了不合格鉴定。提高原则规定,规范检查次数。8. 删除原第8.4条目前按照GMP管理规范进

20、行生产的有关规定,可不再进行该项检查。9. 原第9.1条改为第10.1条:删除“同批疫苗分为若干个亚批时,效力检查必须按亚批进行。”删除的内容已在第1条中体现,由于不仅是效力检查,其她检查也需按照亚批进行。10 增长了10.2条11 原第9.4条改为第10.4条:将“头数”改为“数量”规范文字表述。12 原第9.6.1条改为第10.7.1条:将“可进行重检”改为“除另有规定外,可用原措施重检1次”规范文字表述,并限定了重检的次数和措施,明确只能用本来选定的措施重检,且只能重检1次。13 原9.6.2项改为第10.7.1项:明确了重检需要按照原措施进行。14. 删除了原9.6.3项和9.6.4项

21、与“效力检查仅可重检1次”的规定不符或反复表述。15. 将原9.6.5项变为10.7.2项。16. 将原9.6.6项变为10.7.3项,并规定对照动物发病数和免疫动物保护数均达不到规定数时,也判为不合格的规定。更细化,更明确。储运部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阐明书与包装规定6.包装时,包装人员要核对批号,点清数量,严防包错包混。包装多种制品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在25下进行。3002兽用生物制品的标签、阐明书与包装规定6.包装时,包装人员要核对批号,点清数量,严防包错包混。包装多种制品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在室温进行。生产部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兽用生物制品成品均应按本规

22、定组批。2 兽用生物制品的批号由生产管理部门编制。3 兽用生物制品批号的编码原则为年 -(月)-留水号。4 用相似生产种子批和相似原材料生产, 并在同一容器内混匀后分装的生物制品称为一批,其所含内容物完全一致, 即同一批中任何一瓶制品的来源与质量必须与其她任何一瓶完全相似,抽检其中任何一瓶的成果,即能代表整批制品。5 同一批制品如在不同冻干柜中进行冻干,或分为多次冻干时,应按冻干柜或冻干次数划分为亚批,并标明亚批号。6 待分装的制品,须经半成品检查合格,并有各阶段的生产和检查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分装。7 分装制品应在规定的空气净化条件下和合适的温度下进行(必要时应采用措施,避免分装过程中有

23、效成分的活性减少) 。在分装过程中应随时搅动,以保持均匀。按规定的头(羽)份定量分装(应加一定附加量) ,分装量务必精确。3004 兽用生物制品的组批与分装规定1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兽用生物制品成品均应按本规定组批。2 兽用生物制品的批号由生产管理部门编制。3 兽用生物制品按品种进行批号的编码,编码原则为年 -(月)-留水号。4 用相似生产种子批和相似原材料生产, 并在同一容器内混匀后分装的生物制品称为一批,其所含内容物完全一致, 即同一批中任何一瓶制品的来源与质量必须与其她任何一瓶完全相同,抽检其中任何一瓶的成果,即能代表整批制品。5 同一批制品如在不同冻干柜中进行冻干,或分为多次冻干时,应

24、按冻干柜或冻干次数划分为亚批,并标明亚批号。6 待分装的制品,须经半成品检查合格,并有各阶段的生产和检查记录,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分装。7 分装制品应在规定的空气净化条件下和合适的温度下进行(必要时应采用措施,避免分装过程中有效成分的活性减少) 。在分装过程中应随时搅动,以保持均匀。按规定的头(羽)份定量分装(应加一定附加量) ,分装量应符合规定。修订阐明:1. 第3条:将“批号的编码”改为“按品种进行批号的编码”进一步规范批号的编码,避免导致歧义,避免个别公司将不同品种的制品混在一起编制流水号。QA 部 QC部生 产 部QA 部QC部生 产 部生产用菌(毒、虫)种管理规定1 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

25、产和检查的菌(毒、虫)种须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2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用菌(毒、虫)种应实行种子批和分级管理制度。种子分三级:原始种子、基本种子和生产种子,各级种子均应建立种子批,构成种子批系统。2.1 原始种子批必须按原始种子自身特性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学特性、毒力、免疫原性和纯正检查等,应符合规定;分装容器上应标明名称、代号、代次和冻存日期等;同步应具体记录其背景,如名称、时间、地点、来源、代次、菌(毒、虫)株代号和历史等。2.2 基本种子批必须按菌(毒、虫)种检定原则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学特性、毒力、免疫原性和纯正检查等,应符合规定

26、;分装容器上应标明名称、批号(代次)辨认标记、冻存日期等;并应规定限制使用代次、保存期限和推荐的繁殖方式。同步应具体记录名称、代次、来源、库存量和寄存位置等。2.3 生产种子批必须根据特定生产种子批的检定原则逐项(一般应涉及纯净性检查、特异性检查和含量测定等) 进行检定, 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生产种子批应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足量活细菌(或病毒、虫),以保证用生产种子复苏后传代增殖后来的细菌(或病毒、虫)培养物数量能满足生产一批或一种亚批制品。生产种子批由生产公司用基本种子繁殖,、制备并检定,应符合其原则规定;同步应具体记录繁殖方式、代次、辨认标志、冻存日期、库存量和寄存位置等。用生产种子增殖获

27、得的培养物(菌液或病毒、虫培养液),不得再作为生产种子批使用。3 检查用菌(毒、虫)种应建立基本种子批,并按检定原则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血液学特性、毒力和纯正检查等,应符合规定。4 凡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生产文号的制品,其生产与检查所需菌(毒、虫)种的基本种子均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负责制备、 检定和供应;供应的菌(毒、虫)种均应符合其原则规定。5 用于菌(毒、虫)制备和检定的实验动物、细胞和有关原材料,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规定。6 生产用菌(毒、虫)种的制备和检定,应在与其微生物类别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不同菌

28、(毒、虫)种不得在同一实验室内同步操作;同种的强毒、弱毒应分别在不同实验室内进行。凡属于一、二类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操作应在规定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或动物实验室内进行;操作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防护。7 菌(毒、虫)种的保藏与管理7.1 保藏机构和生产公司对生产、检查菌(毒、虫)种的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菌(毒、虫)种应分类寄存,保存于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虫)种,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虫)种;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7.2 各级菌(毒、 虫) 种的保管应有严密的登记制度, 建立总账及分类账; 并有具体的菌(毒、虫)种登记卡片和档案。

29、7.3 在申报新生物制品注册时,申报单位应同步将生产检查用菌(毒、虫)的原始种子一份送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7.4 基本种子的保存期,除另有阐明外,均为冻干菌(毒)种的保存期限。8 菌(毒、虫)种的供应8.1 生产公司获取生产用基本菌(毒、虫)种时,有制品生产批准文号者,持公司简介信直接到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获取并保管。8.2 新建、无制品生产批准文号公司获取生产用基本菌(毒、虫)种子时,须填写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持公司简介信和审核批件直接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获取并保管。8.

30、3 生产公司与菌(毒、虫)种知识产权持有者达到转让合同的,可直接向保藏单位获取菌(毒、虫)种。8.4 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外, 其她任何生产公司和单位不得分发或转发生产和检查用菌(毒、虫)种。运送菌(毒、虫)种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9 生产公司内部应按照规定程序领取、使用生产用菌(毒、虫)种,及时记录菌(毒、虫)的使用状况,在使用完毕时要对废弃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解决并填写记录,保证生物安全。3005 生产和检查用菌(毒、虫)种管理规定1 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查的菌(毒、虫)种须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2 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用菌(毒、虫)种应实行种子

31、批和分级管理制度。种子分三级:原始种子、基本种子和生产种子,各级种子均应建立种子批,构成种子批系统。2.1 原始种子批必须按原始种子自身特性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学特性、毒力、免疫原性检定和纯正(净)性检查等,应符合规定;分装容器上应标明名称、代号、代次和冻存日期等;同步应具体记录其背景,如名称、时间、地点、来源、代次、菌(毒、虫)株代号和历史等。2.2 基本种子批必须按菌(毒、虫)种检定原则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生化特性、血清学特性、毒力、免疫原性和纯正(净)性检查等,应符合规定;分装容器上应标明名称、批号(代次)辨认标志、冻存日期等;并应规定限制使用代次、保

32、存期限和推荐的繁殖方式。同步应具体记录名称、代次、来源、库存量和寄存位置等。2.3 生产种子批必须根据特定生产种子批的检定原则逐项(一般应涉及纯正(净)性检查、特异性检查和含量测定等)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生产种子批应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足量活细菌(或病毒、虫),以保证用生产种子复苏后传代增殖后来的细菌(或病毒、虫)培养物数量能满足生产一批或一种亚批制品。生产种子批由生产公司用基本种子繁殖,、制备并检定,应符合其原则规定;同步应具体记录繁殖方式、代次、辨认标志、冻存日期、库存量和寄存位置等。用生产种子增殖获得的培养物(菌液或病毒、虫培养液),不得再作为生产种子批使用。3 检查用菌(毒、

33、虫)种应建立基本种子批,并按检定原则进行全面系统检定,如培养特性、血清学特性、毒力和纯正(净)性检查等,应符合规定。4 凡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生产文号的制品,其生产与检查所需菌(毒、虫)种的基本种子均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负责制备、检定和供应;供应的菌(毒、虫)种均应符合其原则规定。5 用于菌(毒、虫)种制备和检定的实验动物、细胞和有关原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生产用菌(毒、虫)种的制备和检定,应在与其微生物类别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和动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不同菌(毒、虫)种不得在同一实验室内同步操作;同种的强毒、弱毒应分别在不同实验室内进行。凡

34、属于一、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操作应在规定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或动物实验室内进行;操作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时,应注意操作人员的防护。7 菌(毒、虫)种的保藏与管理7.1 保藏机构和生产公司对生产、检查菌(毒、虫)种的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菌(毒、虫)种应分类寄存,保存于规定的条件下;应当设专库保藏一、二类菌(毒、虫)种,设专柜保藏三、四类菌(毒、虫)种;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7.2 各级菌(毒、虫)种的保管应有严密的登记制度,建立总帐及分类帐;并有具体的菌(毒、虫)种登记卡片和档案。7.3 在申报新生物制品注册时,申报单位应同步将生产检查用菌(毒、虫)的基本种子一份

35、(至少5个最小包装)送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藏。7.4 基本种子的保存期,除另有阐明外,均为冻干菌(毒)种的保存期限。8 菌(毒、虫)种的供应8.1 生产公司获取生产用基本菌(毒、虫)种子时,有制品生产批准文号者,持公司简介信直接到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获取并保管。8.2 新建、无制品生产批准文号公司获取生产基本菌(毒、虫)种子时,须填写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申请表,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持公司简介信和审核批件直接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获取并保管。8.3 生产公司与菌(毒、虫)种知识产权持有者达到转让合同的,可直接

36、向保藏单位获取菌(毒、虫)种。8.4 运送菌(毒、虫)种时,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9 生产公司内部应按照规定程序领取、使用生产菌(毒、虫)种,及时记录菌(毒、虫)种的使用状况,在使用完毕时要对废弃物进行有效的无害化解决并填写记录,保证生物安全。修订阐明:1. 标题:将“生产用”改为“生产和检查用”增长对检查用菌种的规范。2. 第2.1、2.2、3条:将“纯正检查”改为 “纯正(净)性检查”文字修订,更符合实际状况。3. 第6条:将“兽医”改为“动物病原”文字修订,更符合实际状况。4. 第7.3条:将“原始种子”改为“基本种子”;对“一份”进行进一步阐明为“(至少5个最小包装)”文字修订,

37、更符合实际状况。5. 第8.4条删除了“除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和受委托保藏单位外, 其她任何生产公司和单位不得分发或转发生产和检查用菌(毒、虫)种 ”。工程设 备部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1 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和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病毒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措施等规定,避免散毒,保证生物安全。2应根据制品性质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规则和原则操作程序,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有员工须经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3 开展病原微生物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农业部批准和未获得

38、相应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操作。4 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样本进出和储存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强毒菌(毒、虫)种、样本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保存一类、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样本。5 未经农业部审批,不得跨省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虫)种,不得从国外进口菌(毒、虫)种或者将菌(毒、虫)种运出国外。6 强毒灭活疫苗、活疫苗和诊断液的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 必须单独设立生产车间, 不得与其她产品共用生产车间。7 强毒灭活疫苗、诊断液生产车间的抗原生

39、产部分必须设有单独的负压空气净化系统,并设淋浴间, 人、 物流出入口应设立气闸室,负压区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污物应在原位消毒后才干移出,污水必须通过无害化解决。8 动物实验室应根据检查性质和使用微生物的类别不同划分不同的检查区,即安全检查、效力检查(免疫)和强毒攻毒区。强毒攻毒区必须设计负压净化系统和淋浴间,配备空气高效过滤系统,人、物流出入口应设立气闸室, 动物尸体和污物必须原位灭菌或消毒,并配备污水无害化解决系统。3006兽用生物制品生物安全管理规定1 兽用生物制品研究、生产和检查单位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高致病性动物

4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措施等规定,避免散毒,保证生物安全。2 应根据产品性质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规则和原则操作程序,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所有员工须经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3 开展病原微生物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农业部批准和未获得相应实验室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操作。4 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进出和储存记录,并指定专人管理。强毒菌(毒)种、样本设专库或专柜单独储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保存一类、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和样本。5 未经农业部审批,不得跨省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不得从国外进口菌

41、(毒)种或者将菌(毒)种运出国外。6 强毒灭活疫苗、活疫苗和诊断液的生产应设立独立的生产车间或生产线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生产疫苗的,必须单独设立生产车间,不得与其她产品共用生产车间。7 灭活疫苗、诊断液生产车间的强毒抗原生产部分必须设计有单独的负压空气净化系统,并设淋浴间,人、物流出入口应设立气闸室,负压区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污物应在原位消毒后才干移出,污水必须通过无害化解决。8 检查动物室应根据检查性质划分不同的检查区,即安全检查区、效力检查免疫区和效力检查攻毒区,效力检查攻毒区必须设计负压系统和淋浴间,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人、物的出入口应设立气

42、闸室,动物尸体和污物必须原位灭菌或消毒解决,并配备污水无害化解决系统。修订阐明:1. 第7条:将“强毒灭活疫苗、诊断液生产车间的抗原生产部分”改为“灭活疫苗、诊断液生产车间的强毒抗原生产部分”文字修订,更符合实际状况。2. 第8条:将“动物实验室”改为“检查动物室”;删除“和使用微生物的类别不同”;将几种区域均改为“XX区”;将“负压净化系统”改为“负压系统”;将“配备空气高效过滤系统”改为“排出的空气必须经高效或双高效过滤”规范文字表述,明确从强毒检查动物室排出的空气需要经高效过滤,与第7条中相应表述一致。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制备与标定规定1 定义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系指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

43、理部门指定的国家兽药检查机构负责标定和供应,按照国标制备,用于检查的国标品和国家参照品。2 分类2.1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分为国标品和国家参照品两类。2.2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品,系指经国际原则品校准和量值传递标定或在尚无国际原则品溯源时,由国内自行研制和定值,且用于测定兽用生物制品的效价、活性、含量或特异性、敏感性等生物特性值的原则物质,其生物学特性值以国际单位(IU)、特定活性值单位(U)或以重量单位(g,mg等)表达。2.3 兽用生物制品国家参照品,系指经国际参照品比对标定或在尚无国际参照品时,由国内自行制备和标定,用于兽医微生物及其产物的定性检测或动物疫病诊断的生物试剂、生物材料或特异

44、性抗血清等;或指用于定量测定兽用生物制品生物效价等特性值或验证检查和诊断措施精确性的参照物质,其生物特性值一般不定国际单位(IU),而以国际参照品比对值或以效价、含量等特定活性值单位表达。2.4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系提供应各生产单位标定其工作原则品或直接用于检查。3 制备和标定3.1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制备用实验室、干净室应符合现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3.2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制备和标定由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负责。3.3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研制3.3.1 候选物的筛选 候选物系指可直接用于制备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原(材)料,其材料

45、性质可以是天然或人工制备, 其来源可以是向国内外有生产能力的单位购买、委托制备或自行制备。但其特性应与供试品同质。原(材)料的均匀性、稳定性、纯净性、特异性、一致性以及特性量值范畴等应适合该原则物质的用途,每批原(材)料应有足够数量,以满足供应的需要。3.3. 2 原则物质的配制、分装、冻干和熔封 3.3.2.1 候选物筛选、拟定后,应根据多种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预期用途进行配制、稀释或加入合适的保护剂等物质。所加物质应事先检查,并证明对所制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特性值和测定与标定过程均无影响和干扰作用。3.3.2.2 经质量检查合格和配制好的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应精确分装。分装的实际装量与

46、标示装量应符合规定的允差规定。固体、液体原(材)料的装量应不低于标示装量;需冻干保存者,冻干前分装精度应在2以内。3.3.2.3 原则物质的分装容器应能保证内容物的稳定性。安瓿重要用于易氧化及冻干的原则物质,液体原则物质可采用玻璃瓶或塑料瓶(管)包装。3.3.2.4 原则物质的配制、分装环境应符合相应干净度规定,室温为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30%65%,并应符合相应品种原则物质的特殊规定。3.3.2.5 需要冷冻干燥保存者,分装后应立即进行冻干和熔封。冻干的原则物质应进行剩余水分测定,其含量应不高于3.0%。其中,抽真空者要进行真空度检测,充惰性气体者要进行残氧量测定。3.3.2.6 分装、

47、冻干和熔封过程中,应密切关注能导致各分装容器之间原则物质特性值发生差别变化的多种影响因素,并采用有效措施,保证各分装容器之间原则物质特性值的一致性。3.3.3 原则物质的标定3.3.3.1 研制单位的标定3.3.3.1.1 原则物质分装、冻干后,研制单位应按照相应原则物质质量原则进行不少于2人,每人不少于3次独立的测定,每种原则物质的测定至少应涉及效价含量、特异性、均匀性和稳定性等重要特性值。此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同种产品的质量原则做性状、无菌、真空度和剩余水分等一般性质量检查。当有同种国际原则物质时,还应同步进行比对标定。3.3.3.1.2 将测定的原则物质特性值的有效成果进行生

48、物学记录和分析,初步计算出该原则物质特性值,以供协作标定期参照。3.3.3.2 协作标定3.3.3.2.1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协作标定由中国兽医药物监察所负责组织。采用协作标定定值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含2个)具有资质或原则物质定值经验的外部实验室协作进行。负责组织协作标定的实验室应制定明确的协作标定方案并进行质量控制。每个协标实验室应采用统一的设计方案、协作标定人数、测定措施和数据记录分析措施及记录格式。每个协作标定实验室至少应获得2次独立的有效测定成果。3.3.3.2.2 各协作标定单位应准时将各自测定的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特性值的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报告报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

49、。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负责对各协作标定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进行整顿、记录,并计算出该原则物质协作标定的最后特性值。3.3.4 特性值的认定3.3.4.1 一般用各协作单位成果的均值原则差表达,原则物质技术小组负责整顿新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研制报告等有关材料,提出拟定的原则物质特性值,并负责上报原则物质技术小组审核。3.3.4.2 原则物质技术小组负责对新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特性值和所有研制资料进行全面技术审核,并做出可否作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推荐结论和推荐特性值。3.4 原则物质的换批制备与标定3.4.1 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国家兽用生物原则物质的换批制备与标定。3.4

50、.2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换批制备的侯选物或原材料,其材质和生物学特性值应尽量与上批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一致或相近。3.4.3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换批制备和标定应按已批准的原则物质制备程序及质量原则实行。4 标签及阐明书4.1 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负责核发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标签及阐明书。4.2 标签内容一般涉及:中英文名称(注明用途)、代码、批号、规格装量、原则值、贮存条件、制造分发单位名称、兽医专用标记。4.3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应附有使用阐明书,其内容应涉及:中英文名称、代码、批号、构成和性状、原则值、规格装量、保存条件、用途、最小取样量、使用措施及注意事项、定值日期、制备和

51、分发单位等信息。5 原则物质的审批 新建或换批的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由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审查批准。6 持续稳定性监测6.1 研究期间稳定性监测。研制过程中应进行加速破坏实验,根据制品性质放置不同温度 (一般为4、25、37、20)、不同步间,做生物学活性测定,以评估其稳定状况。6.2 保存期间稳定性监测。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建立后,其保存期间的持续稳定性监测应定期与国际原则物质或70保存零天时的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特性值进行比对测定,观测生物学特性值与否下降。6.3 原则物质更换的信息发布。当浮现换代或换批原则物质,或者经持续稳定性监测发目前用原则物质特性值已偏离规定的原则时,应立即停

52、止该批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发放和使用,并在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有关网站上发布更换或启用新建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代码和批号等信息。7 原则物质的有效期7.1 根据国际原则物质管理方式惯例,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不设有效期。7.2 原则物质有效性的控制,应根据其生物学特性值持续稳定性监测成果的符合性具体拟定。7.3 原则物质有效性的查询和确认,应以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有关网站发布的中国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原则物质目录为准。8 原则物质的保管和供应 8.1 农业部指定的兽药检查机构负责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统一保管和供应。8.2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应有专用设备和专人保管,并在规定的条

53、件下贮存,其保存条件应定期检查并记录。 8.3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对外供应使用。8.4 兽用生物制品国标物质的供应和发放应有专人负责,并有明确、具体的供应记录。修订阐明:新增30QC部生产部动物源性原材料的一般规定1 动物源性原材料系指制备兽用生物制品所波及的来源于动物的原材料,涉及动物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具体为:1.1 动物组织、体液、直接来源于动物的物质,涉及鸡胚、血清等。1.2 细胞,涉及原代细胞、传代细胞。1.3 衍生物:通过制造过程从动物材料中获得的物质,涉及透明质酸、胶原、明胶、单克隆抗体、壳聚糖、白蛋白、胰酶、水解乳蛋白等。2 动物源性原材料应符合如下原则:

54、2.1 动物组织2.1.1 用于禽类生物制品菌(毒、虫)种制备、病毒活疫苗生产的SPF鸡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原则,用于禽病毒灭活疫苗生产的鸡胚应不携带相应特异性病原和抗体。2.1.2 用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鉴定和检测的血清应符合附录生物制品生产和检查用新生牛血清质量原则的规定。2.2 动物细胞 用于制备兽用生物制品的细胞应符合附录生产用细胞原则的规定。2.3 衍生物 制备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动物衍生物如明胶、单克隆抗体、胰酶、水解乳蛋白等应符合药用原辅材料的有关原则,或符合国内、外已有有关原则的规定。3动物组织、细胞及其衍生物等原材料不得来源于口蹄疫、疯牛病等疫病流行区域、存在风险区

55、域及国家严禁进口区域。修订阐明:新增 新增 新增QC部QC部QC部黏度测定法黏度系指流体对流动的阻抗能力,本法以动力黏度或运动黏度数表达。流体分牛顿流体和非牛顿流体两类。牛顿流体流动时所需剪应力不随流速的变化而变化, 纯液体和低分子物质的溶液必于此类; 非牛顿流体流动时所需剪应力随流速的变化而变化,高聚物的溶液、混悬液、乳剂和表面活性剂的溶液属于此类。黏度的测定用黏度计。 黏度计有多种类型, 本法采用毛细管式和旋转式两类黏度计。 毛细管黏度计因不能调节线速度, 不便测定非牛顿流体的黏度, 但对高聚物的稀薄溶液或低黏度液体的黏度测定较以便;旋转式黏度计一般合用于非牛顿流体的黏度测定。液体以 1.

56、0cm/s的速度流动时, 在每 1.0cm2平面上所需剪应力的大小, 称为动力黏度(),以Pas为单位。在相似温度下,液体的动力黏度与其密度( kg/m3)的比值,再乘 10-6.0,即得该液体的运动黏度 ( ), (),以mm2/s为单位。 本法采用在规定条件下测定供试品在平氏黏度计中的流出时间 ( s), 与该黏度计用已知黏度的原则液测得的黏度计常数 ( mm2/s2) 相乘,即得供试品的运动黏度。本法测定所需仪器用品: 恒温水浴 可选用直径 30cm以上、高 40cm以上的玻璃缸或有机玻璃缸,附有电动搅拌器与电热装置,除另有规定外,在 200.1测定运动黏度或动力黏度。 温度计 分度为

57、0.1。 秒表 分度为 0.2秒。 平氏黏度计 可根据需要分别选用毛细管内径为 0.80.05mm、 1.00.05mm、 1.20.05mm、 1.50.1mm或 2.00.1mm的平氏黏度计。 旋转式黏度计。 图 1 平氏黏度计第一法(用平氏黏度计测定运动黏度或动力黏度) 照各品种项下的规定, 取毛细管内径符合规定的平氏黏度计 1 支, 在支管 F 上连接一橡皮管, 用手指堵住管口 2, 倒置黏度计,将管口 1 插入供试品(或供试品溶液,下同)中,自橡皮管的另一端抽气,使供试品布满球C 与 A 并达到测定线 m2处,提出黏度计并迅速倒转,抹去粘附于管外的供试品,取下橡皮管使连接于管口 1

58、上,将黏度计垂直固定于恒温水浴中,并使水浴的液面高于球 C 的中部,置 15 分钟后,自橡皮管的另一端抽气,使供试品布满球 A 并超过测定线 m1,打开橡皮管口,使供试品在管内自然下落,用秒表精确记录液面自测定线 m1 下降至测定线 m2 处的流出时间。依法反复测定 3 次以上,每次测定值与平均值的差值不得超过平均值的 5%。另取一份供试品同样操作, 并反复 3 次以上。 以先后两次取样测得的总平均值按下式计算, 即为供试品的运动黏度或供试品溶液的动力黏度。 Kth106Kt式中 K用已知黏度的原则液测得的黏度计常数, mm2/s2; t测得的平均流出时间, s; 供试液在相似温度下的密度,

59、kg/m3。第二法(用旋转式黏度计测定动力黏度) 用于测定液体动力黏度旋转式黏度计, 一般是根据在旋转过程中作用于液体介质中的切应力大小来完毕测定的, 并按下式计算供试品的动力黏度。 hK(T/)式中 K用已知黏度的原则液测得的旋转式黏度计常数; T扭力矩; 角速度。常用的旋转式黏度计有如下几种:(1)同轴双筒黏度计 将供试品注入同轴的内筒和外筒之间,并各自转动,当一种筒以指定的角速度或扭力矩转动时, 测定对另一种圆筒上产生的扭力矩或角速度, 由此可计算出供试品的黏度。(2)单筒转动黏度计 在单筒类型的黏度计中,将单筒浸入供试品溶液中,并以一定的角速度转动,测量作用在圆筒表面上的扭力矩来计算黏

60、度。(3)锥板型黏度计 在锥板型黏度计中,供试品注入锥体和平板之间,锥体和平板可同轴转动,测量作用在锥体或平板上的扭力矩或角速度以计算黏度。(4)转子型旋转黏度计 按品种项下的规定选择合适的转子浸入供试品溶液中,使转子以一定的角速度旋转,测量作用在转子上的扭力矩再计算黏度。3102 黏度测定法黏度系指流体对流动的阻抗能力,本法以动力黏度或运动黏度数表达,用于检测注射用白油及疫苗黏度。流体分牛顿流体和非牛顿流体两类。牛顿流体流动时所需剪应力不随流速的变化而变化,纯液体和低分子物质的溶液属于此类,如生产矿物油佐剂灭活疫苗所使用的注射用白油;非牛顿流体流动时所需剪应力随流速的变化而变化,高聚物的溶液、混悬液、乳剂和表面活性剂的溶液属于此类,如矿物油佐剂灭活疫苗。液体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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