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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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压力锅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压力锅产品范围包括公称工作压力在

2、50kPa120kPa,容积不大于18L各种规格型号的不锈钢压力锅产品、铝及铝合金压力锅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包括2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压力锅产品目录产品分类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备注压力锅不锈钢压力锅最小规格20cm22cm24cm26cm28cm30cm最大规格铝压力锅最小规格20cm22cm24cm26cm28cm30cm最大规格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压力锅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压力

3、锅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为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生产许可审查员;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和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毕智涛 联系电话:024-86226336 传真电话:024-86226336 2.

4、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7号 邮政编码:110032 联 系 人:李阳 联系电话:024-86222627 传真电话:024-86222627 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联 系 人:李永全 联系电话:028-86690226 传真电话:028-86690226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

5、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压力锅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

6、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3.1.2.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4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7、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3.1.2.6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3.1.2.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8、。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1.3.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审查细则的规定批批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在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

9、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审查机构应当于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3.3.2 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其中,必须包括熟悉相关产品生产、检验的专业人员。省级质量监督局派一名观察员参与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应当填写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5日前通知企业。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3 审查组应当按照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如实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记

10、录上签字认可。企业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4审查组应当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3日内向审查机构提交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5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工作,并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同时告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3.3.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7审查机构应当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

11、封样品。 3.3.8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受理申请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送(寄)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机构、企业、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12、 3.4.3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机构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和发证 3.5.1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营业执照、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

13、)内将审查报告书、审查意见书、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原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4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做出是否准予生产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准予生产的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做出不准予生产

14、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6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4 审查要求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 压力锅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不锈钢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铝压力锅生产流程(例旋合式压力锅): 4.1.2压力锅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对关键工艺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1)锅身拉伸的过程控制; (2)锅盖弯牙的过程控制; (3)表面处理工艺参数的控制; (4)复合底加工工艺参数的控制; (5)结构配件安装工艺过程控制

15、。 4.2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表2 压力锅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序号产品单元必备生产设备1不锈钢压力锅拉伸机冲压机复合底加工设备抛光机工装、模具装配流水线除尘设施2铝压力锅拉伸机冲压机表面处理用设备抛光机工装、模具装配流水线除尘设施 4.2.2企业必备的检测设备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见表3。表3 压力锅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序号产品单元检验设备1不锈钢压力锅进货检验1.天平 0.1mg200g 1/100002.玻璃温度计 0200 13.水浴锅 37100 2.54.恒温干燥箱 0300 1生产过程检

16、验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出厂检验1.压力表 0MPa0.1MPa 、0MPa0.16MPa 0.4级0MPa0.6MPa 、0MPa1MPa 1.5级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3.电炉 1.5kW,2kW,2.5kW54.热电偶温度计 1.55.衡器 1/30006.天平 1/5g7.扭力扳手 30Nm8.管形测力计 KL209.粗糙度样板10.游标卡尺、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2铝压力锅进货检验1.天平 0.1mg200g 1/100002.玻璃温度计 0200 13.水浴锅 37100 2.54.恒温干燥箱 0300 1生产过程

17、检验压力锅智能密封性测试仪 20kPa200kPa 2kPa出厂检验1.压力表 0MPa0.1MPa 、0MPa0.16MPa 0.4级0MPa0.6MPa 、0MPa1MPa 1.5级2.试压泵 SB200或类似型号3.电炉 1.5kW,2kW,2.5kW54.涡流测厚仪 (低限分辨率为0.1m)5.热电偶温度计 1.56.衡器 1/30007.天平 1/5g8.扭力扳手30Nm9.管形测力计 KL2010.游标卡尺、专用量具、秒表、防护罩、砝码等及带排气阀门的专用接头若干 4.3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4.4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抽

18、样方法 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样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4,密封圈应从同批次的压力锅中抽取。抽样利用随机数骰子的随机抽样的方法。 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查的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将所抽样品中的3口压力锅,3只密封圈送检验机构检验,另3口压力锅留样备查(企业提供的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中3只送检,另3只留样备查)。内表面带聚四氟乙烯涂层的压力锅另行抽取3口送检。表4 压力锅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序号产品单元抽样基数抽样数量1不锈钢压力锅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

19、只如需要,企业可提供破坏压力检验专用密封圈6只2铝压力锅申请取证的最大规格的产品300口随机抽取6口,密封圈3只带涂层的产品另行抽取3口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4.2.1压力锅检验项目 压力锅产品的发证检验和关键控制检验项目分别见表5和表6。表5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标准值备注1合盖安全性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2工作压力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3密封性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4安全压力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5耐热压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6开盖安全性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7防堵安全性10min内1.25倍

20、最大公称工作压力8耐内压力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9泄压压力旋合式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且350kPa)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压盖式大于安全压力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10破坏压力500kPa11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与食品接触部位不锈钢铅1.0mg/L铬0.5mg/L镍3.0mg/L镉0.02mg/L砷0.04mg/L密封圈感官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味蒸发残渣水浸泡液50mg/L正己烷浸泡液50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40mg/L锌100mg/L重金属1.0mg/L12复合底底部不外凸,且内凹量0.613使用说明书应

21、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14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应光滑无毛刺15组件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商标和公称工作压力16手柄手柄耐温: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手柄数量:锅身2个、锅盖至少1个;手柄温升:塑料45K、金属35K;手柄连接应牢固;操作时手不能碰到紧固螺钉;无松动变形17塑料件耐煮性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18密封圈耐酸性体积膨胀25,或皱缩1耐油性质量增加2019标志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商标、产品标记、制造年月、

22、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商标(或厂名)和规格20抛光光亮一致,Ra0.8m21钢制件处理耐腐蚀等级4级22容积容积9523不锈钢材质碳0.15%硅1.00%锰2.00%磷0.045%硫0.030%镍8.00%10.50%铬17.00%20.00%表6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序号项目名称发证检验关键控制检验标准值备注1合盖安全性锅身与锅盖扣合85时锅内压力5kPa2工作压力0.91.1倍公称工作压力3密封性20kPa工作压力区间内不应有滴水漏气现象4安全压力1.42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5耐热压恒压1min后符合密封性要求6开盖安全性5kPa时锅盖不能开启7防堵安全性10min内1.25倍最大公

23、称工作压力8耐内压力3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时应不漏水,并符合密封性要求9泄压压力旋合式大于2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时应能泄压,60s内使锅内压力20kPa压盖式1.4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范围内应能泄压,使锅内压力保持3.5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10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与食品接触部位铝及铝合金感官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味锌1mg/L铅0.2mg/L镉0.02mg/L砷0.04mg/L聚四氟乙烯涂层感官浸泡液应无色、无异嗅,涂膜无脱落现象蒸发残渣蒸馏水30mg/L正己烷30mg/L4乙酸6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10mg/L铬0.01mg/L氟0.2mg/L密封圈感官浸泡液不应有着色,无异嗅、无异

24、味蒸发残渣水浸泡液50mg/L正己烷浸泡液500mg/L高锰酸钾消耗量40mg/L锌100mg/L重金属1.0mg/L11破坏压力6倍最大公称工作压力,且不得500kPa12使用说明书应有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装配注意事项、清洗方法及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伤害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13手柄结构操作时手不应碰到紧固螺钉14氧化膜抛光氧化膜常规氧化膜耐腐蚀性30s,锅内壁膜厚5m,锅外壁膜厚7m硬质氧化膜耐腐蚀性60s,膜厚30m,膜硬度350HV抛光光亮一致,Ra0.4m15手柄耐温1771放置1h,不裂、无气泡16手柄连接牢固性应无松动、变形17

25、手柄温升塑料45K金属35K18塑料件耐煮性无裂纹、气泡、气孔、变色和明显刺激性气味19密封圈耐酸性体积膨胀25,或皱缩1耐油性质量增加2020标志产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志:产品标记、制造年月、企业名称;密封圈上应有制造商的名称。21外观与手接触部位无毛刺,表面色泽均匀。22组件完整无缺,限压阀、安全阀和泄压结构不能互换;限压阀应注明公称工作压力。23容积容积9524钢制件处理有防腐处理 4.4.2.2 判定标准 a. 单项判定 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若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有一项不合格时,判定为样品的安全要求不合格; 性能要求:性能要求的单项判定标准见表7和表8规定。 b. 综合判定 全部单项判定均

26、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表7 不锈钢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序号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Ac Re)1合盖安全性n1=n2=30 21 22工作压力0 21 23密封性0 21 24安全压力0 21 25耐热压0 21 26开盖安全性0 21 27防堵安全性0 21 28耐内压力0 21 29泄压压力0 21 210破坏压力0 21 211复合底0 21 212使用说明书0 21 213压力锅与手接触部位0 33 414组件0 33 415手柄0 33 416塑料件耐煮性0 33 417密封圈耐酸性0 33 4耐油性0 33 418标志1 34 519抛

27、光1 34 520钢制件处理1 34 521容积1 34 522不锈钢材质n=10 123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n=30 1表8 铝压力锅产品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和判定数组序号检验项目样本大小判定数组(Ac Re)1合盖安全性n1=n2=30 21 22工作压力0 21 23密封性0 21 24安全压力0 21 25耐热压0 21 26开盖安全性0 21 27防堵安全性0 21 28耐内压力0 21 29泄压压力0 21 210破坏压力0 21 211使用说明书0 21 212手柄结构0 33 413氧化膜抛光氧化膜0 33 4抛光0 33 414手柄连接牢固性0 33 415手柄温升0 33 416

28、塑料件耐煮性0 33 417密封圈耐酸性0 33 4耐油性0 33 418标志1 34 519外观1 34 520组件1 34 521容积1 34 522钢制件处理1 34 523与食品接触安全要求n=30 15生产许可证书 5.1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规格。 5.3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29、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拟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拟增加部分的产品的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

30、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

31、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

32、(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 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加印。QS标志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

33、产许可证编号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QS *-*-*。QS表示生产许可,12位阿拉伯数字的前2位为受理省局编号,中间5位为产品编号,后5位为企业序号。 6.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由企业自行加印(贴)在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 6.4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34、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申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6所属单位和集团公

35、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外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标志。8 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

36、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8.3.3 生产许可证

37、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8.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8.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8.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8.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

38、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8.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如果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9 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10 收费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

39、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0.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

40、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11 工作人员守则 11.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1.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1.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1.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1.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1.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1.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1

41、.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2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13 附则 13.1 本通则下列术语的含义: 13.1.1压力锅:利用密封等措施使锅内产生压力从而提高温度,使食物在相对高的压力、温度下烹调,从而缩短了烹调食物时间的烹调器具。 13.1.2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指本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中应监控的检验项目。 13.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3.3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13.4国质检食监2006334号文批准的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不再适用于压力锅产品,文书格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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