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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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作者:卢刚 发布时间:-12-29 09:41:35- 在商事审判实务中,因买卖合同、建工合同、担保合同等产生的逾期付款的情形诸多,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存在着争议,各级法院并无统一的裁判尺度,在实践中浮现了不同的判决方式,导致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试对这一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解决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与否有商定,分为不同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商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商定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商定。但是若该商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解决,也存在着不批准见。 1、第一种意见觉

2、得,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干对违约金进行调节,根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商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合适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祈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节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商定的违约金过高祈求予以合适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本,兼顾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限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

3、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拟定,根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原则,与否调节及如何调节存在不同解决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商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与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规定减少,法院应当如何解决?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重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商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觉得是过高,不予调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节为中国人民银

4、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根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告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涉及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法官主张逾期付款的损失仅是利息损失,应调节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觉得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过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

5、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度高于导致的损失”。”调节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有的法官主张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原则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减少存、贷款利率的告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调节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2、第二种意见觉得法院即便当事人没有提出或者缺席审理的,若当事人一方运用优势地位、格式合同,商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也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积极调节。 (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商定的,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不予支持;若当事人主张的,按照中国人民

6、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二、几种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 1、有关合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节,该意见明确是有关审理借贷案件的指引意见,在商事审判中与否可以参照合用存在争议。 2、有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该方式也是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在商事审判中合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 3、有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虽然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超过导致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度高于

7、导致的损失”,但认定原告的利息损失就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理由如上述似乎并不充足。 4、有关调节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原则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减少存、贷款利率的告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波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原则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但1月1日后来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告知(

8、银发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告知自1月1日起施行。1月1日后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则尚不能拟定,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原则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他原则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原则裁判案件,于法无据,万分之二点一的原则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5、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银发251号文献变化了过去直接拟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则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34号和银发251

9、号文献来最后拟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原则。自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6、法院积极对违约金进行调节没有法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商定的违约金低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长;商定的违约金过度高于导致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祈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合适减少。”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祈求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节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审判实践中,若当事人一方没有提出,法院积极对违约金进行调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违约金商定明显过高,法院按该商定判决又有失公平,如何解决,

10、法院处在两难境地。 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解决的几点见解。 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以便统一裁判尺度,使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可操作性。在有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省高院和中院最佳能就该问题制定统一裁判原则,出台指引意见,避免各级法院浮现裁判原则不同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也许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原则: 1、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持自逾期还款之日或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有关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增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告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增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

11、定。该告知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明确“出借人根据合同商定祈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解决。当事人仅商定借期内利率,未商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商定借期内利率,也未商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没有商定的,当事人一方主张利息损失的,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有关司法解释解决。 2、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原则。法释19998号和法释34号司法解释在规

12、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原则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节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则,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3、变通合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则,则可以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原则。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13、 4、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违约金。 5、 对当事人商定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商定违约金过高,规定调节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涉及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告知(银发30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拟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倍。

14、超过上述原则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为原则进行裁判。 6、商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是另一方当事人并未提出调节,按商定判决有失公平的,可以变通合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后对违约金进行调节。在的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指出:“在违约金的问题上,既注意当事人的合意,又避免当事人以意思自治为原则为由而完全放任其商定过高的违约金,以此来谋求暴利。”在笔者解决的一起担保案件中,原告运用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商定若债务人逾期付款的,连带担保人还须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商定明显过高,而当事人因对法律缺少理解而没有提出对违约金进行调节。法院若按该商定判决,明显有失公平。经法院释明,对该违约金进行了调节。 结语:对违约金的调节,基本的根据应是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法官应以违约导致的损失为基本,综合衡量合同履行限度、当事人的过错、逾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与否合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权衡,避免实质不公平。该条规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也容易导致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特别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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