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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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提振司法公信力四策司法公信力作为衡量一国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被界定为社会公众是否尊重、信任法院及尊重、信任、服从司法裁判的程度。在整个国家经济开展、法制建立日渐向好的同时,司法公信力流失却成为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日益泛化为一种普遍社会心理。如下三种社会现象较明晰地展现了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其一,法院生效裁判不能得到自觉、有效履行,“执行难问题在近几年集中清理后才稍有缓解。其二,许多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执著于向权利机关表达诉求,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其三,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评价不高,2022年“两会的否认性评价达24%强。 司法公信力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别地

2、方不当干预司法、法律宣传教育滞后、“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不当社会风气等存在于法院系统外部的因素,也有司法不廉问题突出、案件质量不高、同案异判、裁判结果与民意相距较远等法院系统自身原因。欲提振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眼睛向内看,把系统内部的事情处理好,至少应当从如下四方面展开努力。 一、解决司法不廉以消除社会公众合理疑心 在当下中国,社会公众和法官群体自身对司法廉洁程度的评价之间,存在着非常值得注意和探究的明显差异。一方面,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司法不廉现象颇为严重,往往基于各种外表证据对法官群体的廉洁性作出较低的评价。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官觉得非常委屈、不被理解,认为绝大多数法官是廉洁的,有贪

3、贿行为的法官仅是极少数。 笔者认为,此种认识和评判差异,不应简单地归因于职业身份、话语立场的不同。LOCalhoST导致这种差异的最重要原因在于,法官是最大诚信职业,司法不廉具有负面的社会放大效应。司法程序往往被认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廉洁性寄予极高的期许。因此,司法不廉难以被承受和容忍,它直接影响着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判断。近年来,法院系统贪贿案件频发,不断损害着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威信。 因此,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首要之策应当是解决司法不廉,获取社会公众对法官群体的信任。?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将完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作为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可谓切中要害。笔者认为,解

4、决司法不廉应注意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把廉政建立的重点置于法院指导干部群体。法院系统内人事管理机制,院、庭指导把关下的案件合议制、审讯委员会议事规那么,使得法院指导干部掌握着裁判案件的关键权利,成为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重点“俘获对象。在违背法纪的法官中指导干部占很大比重,即可印证这一判断。因此,各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一定要秉持“严管就是厚爱的观念,建立制度约束法院指导干部过大权利,实在防止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第二,要在法院群体中建立合理疑心问责制度。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人格象征,当属社会中的最大诚信职业。法官的职业公信力既是司法机制有效运行的人事根底,也是法官职业和司法活动得到公

5、众尊重的心理根据。因知识、时间、精力、耐心的有限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廉洁的评价均是基于对法官行为外观的认识。见到一个时常衣华服开豪车、出入高档酒楼的普通法官,社会公众不但会疑心该法官有贪贿行为,往往还会认为其他法官廉洁程度相去不远。因此,法院系统应当建立合理疑心问责制度,在某一法官行为足以使社会公众产生合理疑心时启动弹劾程序,要求该法官经由公开听证、当众申辩等方式消除社会公众对其品行的合理疑心,否那么即应自行离任或被裁汰出法官群体。如是,法官群体的职业公信力方能得以维护和提升。 二、加强案件质量监视管理以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信任度 审讯案件是一个裁断别人重大利益的过程,立案、庭审、裁判、

6、送达、执行等各环节均是公开展示公正的重要平台。应当不难理解,司法公正主要是案件质量问题,司法廉洁主要是法官品质问题。但是,一旦出现案件程序瑕疵、认定事实偏向、法律适用不当等情形,社会公众就可能联想认为法官不廉致使裁判不公。 现实的司法理论中,案件质量瑕疵确实大量存在,既曾有法官便装吸烟开庭,也曾有法官成心制造阴阳判决等情形;既有错别字、数量金额等常识之错,又有取证程序、送达时间等忽略之错,还有引用不存在的法律条文等荒唐之错,使得社会公众难以信任裁判文书经由严谨的程序、审慎的考量而公正作出。 笔者认为,大力加强案件质量监视管理亦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途径。案件质量监视管理,系指各法院依托特定

7、的内设机构,遵照既定的标准和方式,从立案、庭审至送达、执行等环节,对案件质量进展监视,以便及时纠错。近年来,最高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在对此项工作进展探究。 现行案件质量监视管理机制至少可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加强:其一,监视管理范围应扩展。对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都应进展监视;应对立案、审讯、文书制作、执行、归档等全过程进展监视;应对查封、扣押等重要事项和评估、拍卖等关键环节予以动态同步监视。其二,监视管理标准应科学。案件质量标准既应细化,也应科学,且具有可操作性,既应设定事实认定、证据归纳、辨法析理等法律效果标准,也应合理纳入调解率、撤诉率、申诉上访率、提出司法建议情况等社会效果指标,

8、还应涉及案件全过程的程序合法情况,应根据案件过失类别作出相应监视结论,不应简单、无差异地认定“错案。其三,监视管理结果应予转化。案件质量监视管理机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案件质量,而不是评定过失等级、追究审讯责任。因此,法院系统应注重以多种形式将监视管理结果进展转化,如总结某一地区或某一段时间存在的普遍性质量问题,提出对策,制成标准性文件。 三、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以统一法律适用 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成文法予以解释适用,可能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许多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却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如各地法院对所谓“凶宅案的判决各异,对“以贷还贷中的保证人责任处理不一,往往使得社会公众疑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公

9、正行使。 为统一法律 【1】【2】适用标准、标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案例指导制度虽已出台时日不短,但同案异判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在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差距较大。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现行案例指导制度未能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指导性案例如何确定?如何适用?如何开展?首先,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形式过于繁多致使检索困难,发布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质量参差不齐,指导性作用无从发挥。其次,未能明确指导性案例如何约束在后案件,使得多数法官并不重视指导性案例的检索和分析。再次,判例法的精华在于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同时注重运用“前例区分技术开展法

10、律因应时势,而我国现有的案例指导制度并不注重某一案例所内含的裁判规那么的后续开展问题。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也在于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首先,在指导性案例确实定方面,应明确发布主体、质量标准、发布方式三个要素。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生效案件,其所涉法律问题具备一定的典型意义和普遍适用性且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裁判对法律问题的处理符合法律精神且逻辑明晰、说理充分。考虑到新类型、疑难案件集中于中、基层法院,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亦应允许中、基层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但上级法院必须经常审查下级法院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妥当性,并作相应保存或裁汰。同时,现今计算机网络已根本普及,最高法院应组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指导

11、性案例网络库,按案件类别、法律问题、法院级别、结案时间等标准予以分类,以确保法官群体和司法受众能查询到与待决案件类似的全部前例。 其次,在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方面,法官应在审理报告中而不是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司法系统内,上级法院的裁判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上的前例拘谨作用,但这种拘谨作用并非制度性的。假设不要求法官检索、参考指导性案例,那么指导性案例制度将会因不能得到法官群体的自觉遵守而有名无实。考虑到裁判文书的前身审理报告可记载不便对外公开的裁判理由,笔者建议,主审法官应当在审理报告中综述上级法院或本院发布的与本案类似的指导性案例的处理规那么,假如本案拟决意见与指导性案例相异,必须

12、充分说明理由,否那么将承当责任。如此一来,办案法官必然主动检索、分析相关指导性案例。同时,顾及当事人、律师及社会公众亦能获得指导性案例,办案法官必然将在裁判文书中遵照或针对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理由展开说理。 再次,在指导性案例的开展方面,定期对指导性案例进展汇编。由浩如烟海的判例构成的判例法之所以能保持其系统性和适用上的连接性,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定期对不断开展法律的判例予以汇编。作为借鉴,我国法院亦应注重对指导性案例进展汇编。汇编至少应包含两方面工作,一是对众多指导性案例按案件类型、法律问题、结案时间等标准进展分类,如将涉及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指导性案例按时间顺序排列以说明裁判规那么的开展历程;二是对

13、指导性案例予以清理,如在上级法院发布一件指导性案例之后,及时裁汰本院或下级法院就同一法律问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如是,指导性案例方能不断向前开展,并实在发挥统一裁判标准、适应社会变迁的作用。 四、合理甄别、引导公众判意以增进司法与民意的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公众逐渐分化为不同群体,价值观念也日益多元化。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异甚至冲突的利益诉求,容易引致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电视、报纸等传媒辐射力的愈发强大,网络的日益普及和运用,为社会公众讨论、评断司法个案的处置方案提供了充分的渠道和空间。内在动因与外部条件尽皆具备后,“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

14、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逐渐成为社会中的常态现象,对司法过程的影响日益增强。这些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根据和根底,表达了普通人群的一般生活经历,甚至包含独到的智慧和见解。假设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未主动、合理地应对此种民意期许,也容易导致裁判结果不被社会公众认同。在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社会公众的讨论、批评、建议对法院的最终裁判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笔者建议,各级法院在处理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对公众判意的甄别、回应和引导。 首先,法院系统应当注意分辨公众判意中是否夹杂着偏激情绪和落后观念,是公众意见还是仅系媒体意见,已经成型还是尚有变换可能。例如,孙伟铭案一审讯决之前

15、,诸多报刊、网站连续数日集中报道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肇事的情节如何恶劣;一审死刑判决作出之后,报刊和网站又聚焦于孙父抱病奔波筹钱以保子命的辛酸和无助,论证孙伟铭罪不至死刑,导引着言论的走向。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言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特别留意判断所谓的主流或主导意见终究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见的自然会聚,还是利害相关人或新闻炒作高手、网络推手们刻意搬弄和操纵的结果。法院系统只有在合理甄别公众判意的根底上,才能有效作出回应。 其次,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讯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根底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可以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言论环境中进展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对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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