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移民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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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移民(脱贫)搬迁步伐,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 号)和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 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按照“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 (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移民搬 迁、脱贫攻坚、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协同推进。第三条 到“十三五”末,全市完成全部移民搬迁任务。2016 年完成避灾移民搬迁任务

2、;2018年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2020 年完成其他同步统筹移民搬迁任务。第二章 规划计划第四条 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同步编 制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 “三规合一”的移民(脱贫)搬迁 总体规划。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依据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组织发改、国土、 扶贫等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初审、 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年度任务,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

3、责任考 核的依据。第六条 集中安置社区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 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201655 号)执行,实行“四 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 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 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第三章 搬迁对象 第七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搬迁、共建共享,整合资源、集中融合,分类指导、 区别对待”的原则,统筹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一)

4、易地扶贫移民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二)避灾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 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三)生态移民主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 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四)其他移民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 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 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第八条 对象识别(一)易地扶贫移民,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陕西省易地 扶贫搬迁协议。(二)避灾生态移民,按照

5、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相 关部门认定;县(区)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协 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三)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县(区)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 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陕西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第四章 安置方式 第九条 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通过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特困群众实行住房兜底保障。第十条 以县(区)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镇安置率不低于 60%。(一)进城入镇安置。依托城

6、镇(包括中心城市、县城、建制镇等)规划建成区,新建或续 建集中安置点。根据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住房结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 国土资发201657 号),利用城镇建成区库存商品房用于移民搬迁安置房的,按集中安置 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具体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 迁安置房与库存商品房结合实施办法执行。(二)依托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连片新建的集中安置社区,原则 上应当依托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选址集中融 合式安置。“十三五”期末,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 200 户,其中新安置的移民搬迁户不低

7、于 50 户。(三)难以实施融合式安置、按照“四靠近”原则新规划选址的新建集中安置点和在已有安置 点基础上续建的集中安置点。移民搬迁总户数不低于 100 户。因立地条件极差、选址用地 稀缺、产业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实施跨行政区域整体搬迁等因素制约的山区,达不到上述规 模,确需适当降低条件实施集中安置的,应在做好基础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前提下,经市、县 移民搬迁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报省移民办批准,原则上不得低于 50 户。(四)跨区域安置。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和镇(办), 按照商洛市跨区域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办法规定,稳妥推进跨区域集中安置。第十一条 分散安置严格按照中

8、、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 法执行。第十二条 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由政府通过配建型、改建型、共建型“交钥匙”工程实 施住房兜底保障,按照中、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 执行。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第十三条 房屋设计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陕西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结 合各县(区)建筑居住文化,按照全市特色小镇、民俗村落的地域建筑特色做好建筑设计, 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色美观。第十四条 安置房面积(一)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安置严格落实中省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资金使用、搬迁群众建房、贫困户自筹资金限额等政策,原则上以60川、

9、80川、100川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川,严格执行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川的政策红 线”。鳏寡孤独、残疾人等特困单人户和 2 人户,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县(区)政府通过实施共 建型交钥匙工程,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川的标准提供住房,纳入迁入地敬老院等养 老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集中供养;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特困群众,通过实施配建型和改建型 交钥匙工程,提供最大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川的免费住房。(二)避灾生态移民及其他移民搬迁安置在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 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第十五条 新建、续建集

10、中安置项目和“交钥匙”工程安置项目,项目责任主体是县(区)政 府,实行统规统建,县(区)政府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镇(办)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列入 当年计划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共建型和配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 住;列入当年计划的改建型“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去库存商品房、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交 房入住。第十六条 资金补助按照搬迁类型和安置方式,分类确定补助方式和标准。同一移民搬迁户 属多种搬迁类型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兑现建房补助资金,具体按照中、 省相关规定和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资金筹集及补助办法执行。第六章 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社区配套的基础

11、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 “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社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 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 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 房等设施。“大配套” 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社区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公共基础 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 等环保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社区物业服务及文化、体育、商贸、 殡葬、公墓等设施。第十八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标准,根据省住建厅关于移民搬迁公共 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12、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原则建设。对 于靠近城镇的集中安置点,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第十九条 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小配套”设施,由各集中安置点所在的县(区) 政府负责统筹补助资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集中安置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大配套”设施,按照省发改委和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 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陕发改代赈20161393 号),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广开渠道、多元融资,明确责任、 多方协作”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省上明确的职责分工负责建设。第二十条 集中安置点“小配套”设施应与安置房项目同

13、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实施、同步 验收,确保搬迁群众按期入住。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两年内建设 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大配套”设施三年内建设到位。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按人均2 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避 灾生态类同步移民搬迁的 “小配套”设施按每户2 万元标准补助到县(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 施补助资金由县(区)政府统筹使用。第七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建房不举债”的规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 级债券注入资本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等四部分资金构成,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 人 0

14、.8 万元标准筹集拨付到县( 区 ),其余资金由省级移民( 脱贫) 搬迁投融资平台按照“ 统筹统 贷、分级负担”的办法统一筹集,县(区)政府承借使用。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6231 号),避灾生态移民搬迁建房补助资金按照集中安置 每户4.5 万元标准(上楼安置奖励每户0.5 万元)、分散安置每户3 万元标准筹集,集中安置 小区“小配套”设施补助资金按每户2 万元标准筹集。其中集中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 户 3.5 万元、市级 0.3 万元、县级 1.2 万元标准分担;分散安置户建房补助资金按中省每户 1.5万

15、元、市级0.3万元、县级1.2 万元标准分担;集中安置点“小配套” 设施补助资金由省 财政负担。中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下达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依据分担比例筹集本级 财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资金。第二十四条 工程移民、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移民等其他工程类移民搬迁,纳入移民 (脱贫)搬迁规划统筹搬迁,由各县(区)负责筹集资金。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城入镇落户达 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按每户1 万元给予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八章 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

16、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报批建设,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不得未批先建、擅自改变项目规模 和用途。第二十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按照省住建厅和省国土厅关于加强移民(脱贫) 搬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6222)号),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 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决算审计等建设程序,未经竣工 验收和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全额工程款。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 位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建立健全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

17、县(区)在确保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用地保障、税费减 免、低成本设计、限价招标、科学管理等措施合理控制安置房成本造价,减轻搬迁户自筹负 担。易地扶贫搬迁严格执行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0.25 万元的政策“红线”。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有关规定,各类移民搬迁资金实行分类管理、专户储 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物理隔离、封闭运行,有关资金管理主体对移民搬迁资金实时进 行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审计部门对移民搬迁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使用 情况实行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移民搬迁资金的违纪 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按照省国土厅关于做好移民(

18、脱贫)搬迁用地保障的指导意见(陕国土资 发201648 号),坚持“规划引领、应保尽保、节约集约、规范高效、占新腾旧”的原则, 保障移民搬迁安置用地。第三十条 移民搬迁户旧宅基地按照建新腾旧、先腾后奖的步骤进行腾退复垦。镇(办)政 府在落实移民搬迁安置计划时,与搬迁户签定陕西省易地扶贫(或生态避灾)搬迁旧宅基地 腾退协议,除避灾搬迁户旧宅基地实行即建即搬即拆之外,其他移民搬迁对象旧宅基地腾 退过渡期不超过3 年,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精细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集 中安置区项目备案、搬迁户分类档案(台账)、安置项目工程档案、安置小区管理档案等

19、管 理。逐步建立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 统,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第九章 脱贫致富第三十二条 按照“易地扶贫移民保就业脱贫、避灾生态移民促增收致富”的要求,由国土部 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统筹做好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群众的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 疗、生态和兜底保障等衔接落实工作。县(区)政府作为移民脱贫致富的责任主体,统筹运用 产业扶持、大病救治、教育资助、生态补偿、最低生活保障等各类扶贫综合措施,制定衔接 紧密、精准到户的施策方案,在搬迁安置的同时,逐户签订陕西省易地扶贫移民搬迁就业脱贫协议或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

20、增收致富协议,把责任落实到人、措施精准到人确保按期实现脱贫就业和增收致富的目标。第三十三条 按照省上关于建立易地扶贫移民脱贫保障金的规定,各县(区)按照户均 5 万元 的资金规模,建立“易地扶贫移民搬迁户脱贫保障金”,所需资金从搬迁节余资金和落实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 22 号)整合的资金中统筹。脱贫保障金实行资本统一运作,实现保值增值,股权量化、收 益分红到户,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如期脱贫提供基本收入保障。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安置小区与脱贫产业同步规划、一体建设、整体推进的思路,统筹使 用各类产业扶持资金,通过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发

21、展种植养殖业和二三产业、土地林地 使用权流转等方式,增加搬迁群众的收入;充分利用新型工业园区、现代农业园区、城镇商 业街区、精品旅游景区创造产业型就业岗位,开发整合公益岗位资源,为搬迁贫困户提供公 益性就业岗位,实现搬迁群众充分就业,优先保证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易地扶贫移民户至少 有一人有稳定收入来源;整合各类培训项目,掌握各类搬迁户的技能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 培训,确保每个移民搬迁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 至2项实用技术,提高搬迁户的就业创业 能力和新环境适应能力。第十章 优化服务第三十五条 按照移民安置社区规模分级标准,分别成立独立型、融合型、挂靠型移民安置 社区。各级组织部门指导建立社区党组

22、织,支持社区阵地建设;民政部门做好移民安置社区 的设立、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县(区)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群众参与、保本经营、合理 收费、互惠共赢”的思路,探索创新移民安置社区物业服务模式,既保证搬迁群众的物业费 用负担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又能使搬迁群众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 务。第三十六条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教育引导搬迁群众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生活 习惯,提高对新生活环境和新生活方式的适应能力。积极开展移民搬迁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经常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加深彼此了解,亲近邻里 关系,建设和谐文明、兼容包容的移民新家园,推进搬迁群

23、众心理融合、情感融合、文化融 第三十七条 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切实保障搬迁户在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鼓励搬迁户在自愿、有偿前提下,流 转承包地、林地经营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行居住证制度,保障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 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教育等权利,提高搬迁群众在新安置社区的身份认同感。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八条 按照省上建立“省负总责、部门配合、市级统筹、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 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市政府市长任组长、相关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

24、负责全市移民(脱贫)搬迁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市移民办),具体承办领 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承担移民(脱贫)搬迁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 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推进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管理和资金 监管、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 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九条 市国土局(市移民办)负责做好移民(脱贫)搬迁政策文件的起草、规划计划 编报、阶段工作安排、日常监督管理、数据信息统计、经验总结推广、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相关部门依据职责要求,在实施

25、搬迁后,应将产业、教育、就业、生态、医疗等脱贫攻坚的 其他政策措施继续惠及搬迁群众,协同做好移民(脱贫)搬迁规划编制、对象认定、项目配 套、工程监管、资金管理、权益保护、产业发展、就业扶持、教育医疗、兜底保障等衔接落 实工作。第四十条 健全和落实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县(区)委书记担责、县(区)长挂帅、常务 副县(区)长主抓”的领导机制;相关部门联合督查的落实机制;“季度督查通报、半年考核 点评、年终考核验收”的工作推进机制;“红旗奖励、黄牌警告、流动管理”的奖惩兑现机制。第四十一条 依据省上关于加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考核的要求,运用商洛市党政干部鼓 励激励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

26、办法(试行)商洛市党政干部能上能下办 法(试行)等“三项机制”,市、县(区)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移民(脱贫)搬迁 工作计划落实情况、政策执行情况、项目管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后续服务情况、脱贫摘 帽情况、群众满意情况纳入平时、半年和年终工作考核。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脱贫攻 坚责任书,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成效和搬迁对象脱贫任务完成情况实行考核验收,并将有关 结果纳入各县(区)、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予以奖惩。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移民(脱贫)搬迁工作优惠政策继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 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 号)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

27、自2017年1 月10 日实施,至2022年1月9日废止。以前有关政 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分散安置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分散安置适用于主要靠传统农业生存、无法离土离乡、又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分 散安置比例以县(区)为单位,控制在年度搬迁计划任务的20%以内。二、申报程序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审核公示、县(区)审批公开的程序确定。三、安置途径分散安置主要通过搬迁对象自主建房进行安置。四、安置选址分散安置选址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不准在不安全的 地方建房,不准单庄独户建房,不准在原址重建,不准在

28、未经规划选址的地方建房。应当选 择在具有一定人口聚集规模、公共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相对较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川道中 心村建房。具体选址由镇村及辖区国土所负责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五、建房用地保障 分散安置建房用地按照国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六、建房面积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每户人均建房面积不超过25 平方米,搬迁户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最 大建房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生态避灾搬迁和其他搬迁在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前提下,由搬迁户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按照实用够用原则,合理确定建房面积。七、建房要求自主建房的质量安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县、镇两级做好质量监管。列入当年计划的分散安 置房应在当年年底前达到入住条件。八、资金兑付分散安置房经县(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搬迁对象提供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县 (区)按照商洛市移民(脱贫)搬迁安置房建设补助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将建房补助资金 兑付至搬迁对象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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