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纺织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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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纺织品技术法规一纺织品纤维标签 纺织品成分标签法(The Textil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5 U.S.C. 70) 羊毛产品标签法(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68) 毛皮产品标签法(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5 U.S.C. 69) 纺织产品标记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16 CFR part 303) 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

2、其实行规则与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Wool Products Labeling Act of 1939, 16 CFR part 300) 毛皮制品标签法规及有关条例(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 16 CFR part 301)1上述法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当加贴标签,标签的重要内容涉及:纤维名称和含量、产地国以及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身份。2合用范畴16CFR303合用于如下产品:服装(除帽子和鞋子)、手帕、围巾、床上用品、窗帘、帏帐、装饰用织物

3、、桌布、地毯、毛巾、揩布与揩碗布、烫衣板罩与衬垫、雨伞与阳伞、絮垫、带有头标的旗子或面积不小于216 in2(13.9 dm2)的旗子、软垫、所有纤维、纱线以及织物、家具套与其她用于家具的罩布或床罩、毛毯与肩巾和睡袋。16CFR303不合用如下产品:羊毛产品标签法中规定的产品,家具装饰用填充物,由于产品构造需要而加入的内层或夹层、填充物,经硬挺整顿的装饰带、服装的贴边或衬布,地毯的底布,地毯下面的填充物或衬垫,缝纫线及绣花线,鞋子和套鞋类中的纺织品,帽子、提包、包装和包装带,灯罩,玩具,女用卫生产品、胶带布、尿布等一次性使用的非织造布产品,带子、裤的吊带、臂章、永久性打结领带、吊袜带和卫生带,

4、尿布衬垫,涂层织物。16CFR300所指的羊毛产品为含羊毛的所有产品(涉及回收羊毛),涉及服装、毯子、织物、纱线和其她产品。在纺织品中未涉及的产品如帽子和拖鞋,如果具有羊毛,则必须接受羊毛法规的管制。16CFR300不合用于对地毯、小块地毯、垫子或家具装饰布的制造、装运、以装运为目的的交付、销售,也不合用于进行上述活动的个体。3纤维名称根据法规规定,无论是天然纤维还是化学纤维,标签上都应当标记其属名。在标记化学纤维时,FTC是按照16 CFR Part 303.7(Generic names and definitions for manufactured fibers)和国际原则ISO 20

5、76:1999(TextilesMan-made fibresGeneric names)中列出的纤维名称及有关定义。纺织产品中含量为5%或以上的纤维应使用纤维的通用名称,例如:cotton(棉)、rayon(粘胶纤维)、silk(丝)、linen(亚麻)和nylon(尼龙)。具有毛皮动物的毛发或纤维,且其含量占5%或以上时,则可用动物的名称连同fiber(纤维)、hair(毛发)或blend(混纺)等词来表达。例如:80 percent Rabbit hair,20 percent Nylon(80%兔毛,20%尼龙)。若纺织产品涉及含量占纤维总质量的5或以上的羊毛或复用羊毛时,则按羊毛或复

6、用羊毛的说法来指定或表达此类纤维。羊毛(wool)是指出自绵羊或羔羊、安哥拉山羊(Angora goat)、克什米尔山羊(Cashmere goat)、骆驼(camel)、羊驼(alpaca)、美洲驼(llama)、骆马(vicuna)等动物的毛。回收或再用的羊毛必须标注“recycled wool”。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组分的合成纤维(也许是喷丝前混合或喷丝后回合的产品),应采用合适而真实的论述性的术语,来表达所规定的纤维成分的信息,如“两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用指定的通用名称,按纤维成分质量优先的顺序,来阐明纤维中的成分,以及阐明每种纤维成分的质量比例。若此类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构

7、造,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阐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示例: 100% Biconstituent Fiber(65% Nylon, 35% Polyester)100%二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80% Matrix Fiber (60% Nylon, 40% Polyester)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15% Polyester 15%涤纶5% Rayon 5%粘胶纤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来修订纺织纤维制品鉴别法(Textile Fibre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的规则和规定,在聚酯纤维(polyester)现时的定

8、义下增设新的通用纺织纤维子类名称和释义。新增设的子类名称为triexta,合用于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PTT)制的纺织纤维。由3月26日起,商家可在纺织品标签内以通用名称triexta标示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酯纤维。(16 C.F.R. Part 303: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Textile Fiber Products Identification Act: Amendment of Rule 7(c ) of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Act

9、To Establish A New Generic Fiber Subclass Name - Triexta - and Definition Within the Existing Definition of Polyester For A Subclass of Fibers Made From Poly(trimethylene terephthalate) (PTT)) 4纤维成分含量标记4.1含量标记标签法规规定仅需对纱线、织物、服装和其她家用产品中的纤维成分进行标记,如果产品中具有非纤维物质,如塑料、玻璃、木材、金属或皮革,则不需在标签中列出。(1) 纤维标记顺序按照纤维含量的

10、大小进行标记,如:55%Cotton55%棉45%Rayon45%粘胶纤维(2) 单一纤维的标记:如果产品只由一种纤维构成,可用All或100%标记,如“All Wool”或“100% Wool”;(3) 5%规则:一般状况下,只需标记重量比例在5%及以上的纤维,5%如下的纤维可用“other fiber”或“other fibers”来标记,不必具体列出这些纤维类别的名称和商标。4.2特殊规则(1) 装饰品的标记具有装饰品成分的服装或其她纺织品的标记措施在法规中作为一种特殊状况进行规定。当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产品对装饰品纤维成分没有特殊阐明时,产品成分标签应当标记为“装饰品除外

11、”,并按规定进行标记;当装饰性部分或图案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且由多种纤维构成,则应对装饰品部分进行单独标记;虽然装饰品不超过产品表面积的15%,但在产品其她部分有特殊阐明,则标签上必须标出装饰品的成分。(2) 修饰物的标记当修饰物部分的纤维含量超过产品重量比例的5%时,应对其纤维含量进行标记。当装饰品构成产品的一种独立部分时,应对此部分的纤维含量进行标记。当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不超过5%,应表达为“装饰部分除外”,且在标签或发票加以上阐明。当要表白装饰部分占总量的比例时,应阐明装饰部分的纤维含量。(3) 绒毛及绒毛制品的标记对于绒毛织物或其制成品,其纤维含量可用如下方式在标签上阐明:应将织物

12、正面或绒毛的纤维含量与背面或底布的纤维含量分开阐明,表达出纤维各自的比例,并标明正面与背面的比率。4.3纤维含量容许偏差(1) 纺织品纺织品法规规定标签中标记的纤维含量容许偏差为3%,超过允差范畴则构成误导,除非公司可以证明该偏差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导致。但当纺织品是由一种纤维构成时,则不合用此规定。例如,一件衬衫是由97%的丝绸和3%的涤纶构成,不能标记为“100% Silk”。(2) 羊毛产品羊毛法案及法规中虽然未规定羊毛产品中容许的偏差范畴,但当偏差是由制造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不均一性导致时,法规觉得这种偏差不构成误导行为。但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FTC对羊毛产品采用纺织

13、品的3%的容许偏差。5产地标记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管制的产品必须标记出产品的生产国:对于进口产品必须标记出加工的国家或生产国;完全由美国制造的产品标记为“Made in U.S.A.”或其她相似含意的短语;原料进口但在美国制造的产品,在标记出加工地或生产地为美国的同步,还必须标记进口成分的产地;产品部分在美国制造、部分在国外制造时,应当分别标记。6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身份的标记根据纺织品法规和羊毛法规,纺织品标签除标记纤维成分含量和产地国外,还必须标记出制造商、进口商或/和经销商等公司名称或注册登记号(RN),RN号码是美国FTC对美国的制造商、进口商、经销商等办理和注册的号码。对进口产品,

14、制造商的身份可按照如下方式标注:国外制造公司的名称;进口商名称或RN号码;批发商名称或RN号码;对于经批准的零售商,可标零售商名称或RN号码7标签加贴规定所加贴的标签应使欲购买者易于看到、看清和看懂。纤维含量信息的排版或字体应大小相似,且醒目限度相似。其她信息不能具有虚假性、欺骗性或误导性,不能减小、削弱法规规定的信息或与之发生冲突。规定标签固定在每一件纺织产品上,当有特殊规定期,则固定在产品的包装上。在产品整个营销过程中,标签应是醒目的且持久地固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带有衣领的纺织产品,必须有标示出原产国的标签,该标签固定在后领窝内侧中部,或固定在接近衣领内侧中部的另一种标签的位置上。纤维含量

15、及注册标记号(RN)或公司名称,可标示在标有原产国的标签上、或标示在固定于服装内面或外面的几种标签上。不带衣领的纺织产品,所规定的信息应标示在醒目并易接触到的标签上,或标示在产品内面或外面的几种标签上。原产国必须标示在标签正面;其她被规定的信息标注在标签的正面或背面,并且是醒目的。包装的袜类产品,当包装上有标记,且信息同样合用于包装中的每一件产品,且以包装发售时,则不规定在包装内的每一种袜类产品上都要加上标签。8毛皮产品标签法规概要8.1标签内容规定根据毛皮产品法规规定,毛皮产品的标签中必须涉及如下内容:动物名称;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或RN号码;进口毛皮产品的产地国家;产品与否通过了染

16、色或漂白;产品中其纺织品和羊毛纤维的含量(如果具有)。8.2标签的构成标签尺寸应不不不小于4.5 cm7 cm;标签必须在达到消费者手中前有足够的牢固性;标签上法规规定的信息的字号必须不不不小于12号(约1/3 in.),每部分信息的字体应当同样大小和明显。 8.3标签内容的顺序毛皮与否是天然的、染色的或漂白的;毛皮与否修剪过(可选择项);动物来源国家(可选择项);动物名称;产品与否有动物的特殊部位构成;产地国家;所规定或需要的其她信息;制造商或销售商的名称或RN号码,该项可在上述内容的前面也可在背面。二、纺织品护理标签规定 纺织品护理标签(Care labeling of textile w

17、earing apparel and certain piece goods,16 CFR part 423)根据这个法规,美国国内的制造商应在产品销售前加贴护理阐明,进口商必须保证进口的有关商品在美国销售之前加贴护理阐明,但在商品进入美国时不一定加贴。1. 合用范畴 该法规合用于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涉及管理或控制有关产品制造或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规定纺织服装及面料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在销售中,应按照规定使用护理标签,以及提供规范的维护阐明;并且规定在护理标签中标注洗涤、漂白、干燥、熨烫方式以及规定的警示语句。护理标签(care label)是指涉及常规维护信息和阐明的耐久性标签或标记,

18、以不与产品分离的方式附于或固定于产品上,并且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2. 标签上护理信息的体现 (1) 术语 只要合适的术语能清晰对的地描述常规维护程序及符合此法规的规定,则该术语可以用在护理标签或护理阐明上。具体术语可参照美国材料和实验协会的原则ASTM D 3136服装、纺织品、家具织物和皮革制品护理阐明标签的原则术语。 (2) 符号 纺织品的护理符号是以简朴易懂的图形描述对纺织品等产品的维护阐明,减少了对文字阐明的依赖性,购买者通过符号即可理解产品的维护措施。具体的符号可参照美国材料和实验协会的原则ASTM D 5489纺织产品护理阐明的符号指南。 (3) 术语与符号的组合 合适的

19、符号添加合适术语后,只要符合法规的规定,则该组合可以用在维护标签或维护阐明上。3. 与易燃性法规的冲突若此条例与易燃性织物法令下的任何法规存在冲突,则应遵守易燃性织物法规。三、易燃性规定 易燃性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 服装用纺织品易燃性原则(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16 CFR part 1610) 小朋友睡衣易燃性原则:尺码由0至6X(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0 through 6X (F

20、F 3-71),16 CFR part 1615) 小朋友睡衣易燃性原则:尺码7至14(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hildrens sleepwear: Sizes 7 through 14 (FF 5-74),16 CFR part 1616) 地毯和地毯片表面易燃性原则(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f carpets and rugs (FF 1-70),16 CFR part 1630) 小地毯和小地毯片表面易燃性原则(Standard for the surface flammability o

21、f small carpets and rugs (FF 2-70),16 CFR part 1631) 床垫及其衬垫物易燃性原则(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mattresses and mattress pads (FF 4-72),16 CFR part 1632)1易燃性织物法案(FFA)美国有关纺织品和服装的易燃性的法令重要为易燃性织物法案(Flammable Fabric ActFFA)及其该法令下的实行条例。在易燃性织物法案(FFA)中,具体规定了合用于易燃性织物法令的定义,如个体、服装制品、内部装饰、织物、有关材料、产品等。2服装用纺织品易

22、燃性原则(16CFR1610)2.1定义和范畴在16 CFR part 1610中,具体规定了合用于该原则的的定义,如法令、规则与条例、原则、服装暴露部分、涂层织物、平面纺织织物、绒面纺织织物、整顿类型等。该原则合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通过某种整顿或未经整顿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不合用于帽子、手套和鞋袜,以及衬里布。2.2产品的分级该原则根据实验成果,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分为三个级别:1级为一般易燃性;2级为中档易燃性;3级为迅速和剧烈燃烧,并规定了符合各级别的性能指标。2.3燃烧性能规定该原则中规定了具体的实验措施和燃烧性能规定。燃烧性能提成三级,根据产品的类型规定了具

23、体的指标(见下表)。明确指出1级合用于服装;2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也合用于服装;3级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严禁进口到美国。级数纺织品类型性能规定1级一般易燃性无绒毛、簇绒或其她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 4 s2级中档易燃性有绒毛、簇绒或其她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7 s;或闪燃时间在07 s,未点燃底布或底布未熔融。有绒毛、簇绒或其她类型表面起绒4 s火焰蔓延时间7 s;底布被点燃或熔融。3级迅速和剧烈燃烧无绒毛、簇绒或其她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4 s有绒毛、簇绒或其她类型表面起绒火焰蔓延时间4 s;及底布被点燃或熔融。2.4其她阐明(1) 豁免根据近年的实验经验,某些织物根据该原则进行实验

24、时,试样成果始终都能满足规定,因此对于由下列一种或多种织物制成的产品,可以不受检查规定的限制:不考虑纤维含量,每平方米克重不低于88.16 g/m2(每平方码2.6 oz)的表面平坦的织物;由腈纶、改性腈纶、尼龙、烯烃类纤维、涤纶和羊毛加工而成的所有织物。(2) 注意事项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以及零售商在销售产品之前,有必要去评估服装面料的易燃性能,以保证服装符合规定;少数纺织产品的实验成果也许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在某次实验中易燃性定为1级或2级的产品,在另一次实验中易燃性为3级;应保证样品数量可以满足实验的需要,以充足地保证此类纺织产品符合原则规定。3小朋友睡衣易燃性原则(16CFR1615

25、和16CFR1616)3.1定义和范畴在这两份原则中,具体规定了合用于原则的定义,如小朋友睡衣、尺码、婴儿服装、制品、装饰品、连匹织物、织物的生产批、服装的生产批、试样等,并引用了易燃织物法案中的有关定义。16CFR1615合用于尺码为06X的小朋友睡衣,但不合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4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原则(16CFR1610)和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原则(16CFR1611)中相应的规定。16CFR1616合用于尺码为714的小朋友睡衣。3.2燃烧性能规定这两份原则规定了具体的实验措施和燃烧性能规定。规定小朋友睡衣按照规定的程序实验,5个试样的平均炭长不超过17.8 c

26、m(7.0 in.),没有一块试样的炭长为25.4 cm(10 in.)。对于使用时需洗涤的小朋友睡衣,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洗涤,然后测定燃烧性能。对于标有“只能干洗”的产品,应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确认的干洗措施进行干洗。3.3抽样规定这两份原则具体规定了织物和服装的抽样具体规定,涉及什么样的织物和服装可以构成一种生产批、织物和服装的具体取样措施、浮现不合格产品时的取样措施、多层织物和服装的取样措施和实验时对试样的规定。织物抽样分为常规抽样、放宽抽样和加严抽样,以及对不合格批产品的解决。服装抽样分为样服实验抽样和产品实验抽样。样服实验涉及接缝和服饰品。3.4标签规定(1) 维护标签。多种小朋友睡

27、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符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的规则和条例。标签上注明某些试剂或解决会导致阻燃性减少等注意事项。(2) 标注措施:当产品放置在包装中销售时,如果购买者不易看到制品上的标签,则必须在包装上突出、醒目、清晰地标注上所规定的信息;如果有关影响阻燃性的注意事项需要标注在永久性标签的背面,则应当由突出、醒目的语句出目前永久性标签上,如“标签背面的注意事项”等,以便消费者看到。4地毯表面易燃性原则(16CFR1630和16CFR1631)4.1定义与范畴16CFR1630合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措施(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小于1.83 m、表面积不小于2.23 m

28、2的地毯。16CFR1631合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的措施(如钉子等)粘附,单向尺寸不不小于1.83 m,表面积不不小于2.23 m2的地毯。4.2燃烧性能规定这两份原则规定,试样烧焦部分的孔的大小在2.54 cm(1.0 in)范畴内,则此单个试样符合规定。在8个给定的试样中,如果至少有7个试样满足原则规定,则觉得此地毯合格。原则还规定试样尺寸22.8622.86 cm2(99 in.2),8个试样需经调湿后进行燃烧性能实验。实验报告须给零售商或分销商。长度达到22860 m的每一款地毯应有一份实验报告,长度每增长45720 m应有一种附加报告。如果地毯通过了阻燃解决,或具

29、有经阻燃解决的纤维,则应在地毯上标注“T”。5床垫及衬垫物易燃性原则(16CFR1632)5.1定义与范畴该原则中的床垫,是指充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她产品组合的套装床垫,覆盖床单后可直接用于睡卧。涉及成人和青年床垫、童床垫(涉及便携式)、三用沙发床垫、组合沙发床垫、折叠床垫、有轮的矮床垫等。该原则不涉及睡袋、枕头、充液体和充气体的床垫套(如充水床和充气床垫)、蒙上软垫的家具,以及小朋友用品类衬垫诸如婴儿车垫、摇篮垫、婴儿背椅用垫和躺椅垫、梳妆台垫、折叠式婴儿车用垫、童床围栏缓冲垫等。5.2燃烧性能规定按照该原则中规定的具体实验措施,测定床垫表面经受卷烟时的抗点燃性。规定床垫表面的任何方向上离香

30、烟近来点的炭长不超过5.1 cm(2 in.)。5.3标注(1) 阻燃解决标签:凡经化学阻燃剂解决的床垫,应在标签上标“T”。(2) 警示标签凡经化学阻燃剂解决的床垫,应附上避免阐明标签,以避免床垫的阻燃性能受到某些药剂或解决的损害;标签必须粘贴在床垫上,始终保存到床垫被售出或交付给最后消费者;床垫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的整个商业流通过程中,标签上的警示语应始终耐久、突出和醒目。四、消费品安全 消费品安全加强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1含铅的小朋友用品CPSIA第101节对小朋友产品材料中的总铅限量进行了规定,规定:自法案实行180

31、天后(2月10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得超过600 ppm;1年后(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300ppm;3年后(8月14日),产品中总铅限量不超过100 ppm(如果可行)。某些产品或材料自身就不含铅或含铅量不会超过CPSIA第101(a)部分规定的限量。对于这些产品或材料,CPSC积极建议免除其相应的铅含量测试,以减轻公司的承当。纺织品(不涉及后续加工,如印制图案、转移、贴花或其她印刷),涉及:(a) 天然纤维(不管与否染色),涉及但不限于:棉花、木棉、亚麻纤维、亚麻布、黄麻、苎麻、大麻、洋麻、竹、椰壳纤维、剑麻、丝、绵羊毛、羊驼毛、美洲驼毛、山羊毛(安哥拉山羊、克什米尔山羊)、兔

32、毛(安哥拉)、骆驼毛、马毛、牦牛毛、小羊驼毛、麝牛毛、驼马毛;(b) 人工纤维(不管与否染色),涉及但不限于:人造丝、人造蛋白质、莱赛尔纤维、醋酸纤维、三醋酸酯、合成橡胶、聚酯纤维、石蜡、尼龙、腈纶、变性腈纶、芳纶、氨纶;由于一种小朋友产品也许由许多材料和部件构成,其中某些材料和部件属于免除测试的范畴,而某些需要进行测试,因此,CPSC规定是基于零部件进行测试,而不是只测试最后产品。例如一件重要由纺织品和拉链构成的小朋友服装,由于纺织材料属于免除测试的范畴,因此只需要测试拉链中的塑料部件、金属部件和表面油漆,其中塑料部件和金属部件需要满足300 ppm的总铅含量,而拉链表面的油漆需要满足90

33、ppm的铅含量。2小朋友产品塑料部件6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的限量为0.1%。3小朋友产品的溯源标签CPSIA第103部分规定,从8月14日起,所有小朋友产品的制造商应在产品和包装上加贴溯源性标签或其她永久性的鉴别标签。加贴标签的目的是:制造商可根据其来拟定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鉴别信息、以及其她有助于拟定产品来源的信息;最后顾客可根据其来拟定产品的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信息、产品的制造地点和时间、产品批次号等信息。除了之前的CPSA对标签的规定内容(15 U.S.C.2063(c))外,CPSIA又增长了一条标签规定,修改之后的标签内

34、容应当涉及:产品制造商或私有品牌商的信息;产品的制造时间和地点;产品批次的有关信息,如批次号、或其她鉴别信息(新增规定)。五、对小朋友服装上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规定 ASTM F1816-97小朋友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Standard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Upper Outwear) CPSC小朋友上衣的抽紧带指南(Guidelines for Drawstrings on Childrens Upper Outwear)1对小朋友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规定ASTM F1816-97()(小朋友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

35、及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小朋友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的规定:1、尺码为2T-12的小朋友上衣的风帽和脖颈区域应无绳带;2、尺码为2T-16的小朋友上衣腰部和底边的绳带应:1)绳带的尺寸与腰部和底边的绳带通道尺寸之差不不小于3英寸(75毫米);2)绳带的末端无绳扣、绳结和其他附件;3)如绳带是一根持续不断的带状物,应打结(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小朋友上衣的抽紧带指南指出,对持续不断的绳带应在绳中间与服装缝在一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提示服装供应商系绳小朋友上衣外套也许构成的危害。系绳小朋友上衣外套上的细绳若被小朋友游戏设施,校车或婴儿床等物体绊住,也许酿成死

36、亡或伤亡事故,委员会召回了凡带有细绳的小朋友上衣外套。 1996年,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系绳小朋友服装的指南,以避免穿著带有细绳的上衣外套,诸如夹克衫或运动衫的小朋友在脖子处被勒住或腰身被缠住。五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给小朋友上衣外套的制造商,零售商和进口商发出信函委员会信函中文原文敦促她们保证服装在连帽处不能系绳,以避免该类服装对小朋友构成窒息的危害。信函规定公司商号保证她们所进口,制造,批发或在美国市场上销售的小朋友上衣外套遵守美国业界现行一致批准的自愿性安全原则,即美国材料实验国际协会颁布的F-1816有关系绳小朋友上衣外套的原则消费品安全规格。并指出:根据联邦危险品法案第1

37、5条C款,一经发现此类小朋友外衣,CPSC的工作职工就会规定召回。 因此,尽管CPSC的指南不具有强制性,美国与此有关的原则ASTM F1816-97小朋友上衣抽紧带安全规范也只是自愿原则,但事实上,只要CPSC发现小朋友外衣的帽子、领子上有束带就会发布召回,消费者可据此将衣服退回获取全额退款。此外,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5条b款规定消费品制造商(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一旦获悉其所经营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CPSC。并就未报告者处以民事惩罚。联邦法律规定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应在获得该种信息后24小时内报告CPSC。在此特提示中国小朋友服装出口厂商留意,输美服装如为自行设计出口,建议设计

38、中不含束带,如需要可改以按扣、纽扣、尼龙搭扣等替代;如依外方订单设计出口,外方设计中具有束带的,建议就此题目提示买方留意,以避免双方损失。特别是尽管CPSC采用的种种措施仅是针对美国进口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的,但无论是召回引起的退款赔付,还是CPSC的罚款都会使美方收益减少甚至亏损,都也许导致国内出口方回款困难或收进损失。16 CFR Part 1500-危险物品管理和实行规定提出了模拟使用和误用玩具及其他小朋友物品的测试措施,其中规定了玩具和其他小朋友用品上小部件安全消费的规定。小部件法规避免三岁如下小朋友也许将小部件“放入口中” 而由于哽塞、吸入、或吞咽导致死亡和受伤。 它严禁给三岁如下孩子

39、使用的某些玩具和其她物品, 而这些玩具和物品自身属于或涉及小部件, 或当破碎时会产生小部件。如服装上某些易被小朋友吞咽的小部件须通过咬诊法(Bite test)测试;服装中的金属线或金属饰品须通过挠曲实验(Flexure test)测试;服装上易被小朋友用手或牙齿抓下来的突出部件须通过扭力实验(Torque test)和拉伸实验(Tension test)测试。四、危险物质和商品 联邦危险物质法案(FHSA) (the 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 Labeling and Banning Requirements for Chemicals and Ot

40、her Hazardous Substances 15 U.S.C. 1261-1278) 危险物质和商品条例(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articles; administration and enforcement regulations,16 C.F.R. Part 1500)属于本条例管辖范畴的纺织服装重要涉及:家用的易燃防水装饰墙和地毯、具有石棉的衣物、玩具和其他小朋友用品上小部件等。条例规定在危险品的包装上须注明:制造商、零售商和分销商的地址和名称;危险品的名称;腐蚀性、易燃的、剧毒的产品须标“危险”(Danger)字样;对其她的危险产品须标有“注意”(Ca

41、ution)、“警告”(Warning);对剧毒的产品除了标示“危险”(Danger)之外,还应标“毒”(Poison)。五、原产地规则 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Title 19 Customs Duties,Chapter I-United States Customs Servic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19 CFR Part 102 Rules of Origin:102.21 Textile and Apparel Products)19 CFR part 102对确认货品原产地的规则进行了规定,其中21小节是有关纺织服装产品,依次采用如下的判断规则

42、:完全获得或生产该产品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第1点无法判断,则构成产品的各项非境内材料经历了海关税则分类变更的,以及/或满足本法案其她规定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第1和2点无法判断时:(1) 如果产品是按形状针织的,则原产地是产品被针织时所在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2) 如果产品不是按形状针织的,并且是在某个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完全组装好的,那么原产地就属于此;若根据以上第1、2和3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最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若根据以上4点无法判断时,产品的原产地就是发生重要的组装或生产过程的最后一种单一国家、地区或单独关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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