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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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船舶安全检查指南目 录前 言1一、通用部分21.1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2检查要求21.1.2 检查内容/方法21.1.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21.2 船舶适装21.2.1 检查要求21.2.2 检查内容/方法31.2.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31.3 符合证明3检查要求31.3.2 检查内容/方法31.3.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31.4 安全管理证书3检查要求31.4.2 检查内容/方法31.4.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31.5 固定灭火系统4检查要求4检查内容/方法41.5.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41.5.4 灭火站释放操作说明51.6 移动消防器材51.6.1 检查要求51.6.2 检

2、查内容/方法51.6.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51.7 消防员装备5.1 检查要求51.7.2 检查内容/方法61.7.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61.8 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61.8.1 检查要求61.8.2 检查内容/方法61.8.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71.9 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水枪71.9.1 检查要求71.9.2 检查内容/方法71.9.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71.10 通用报警71.10.1 检查要求71.10.2 检查内容/方法81.10.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81.11 火警警报81.11.1 检查要求81.11.2 检查内容/方法81.11.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8

3、1.12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91.12.1 检查要求91.12.2 检查内容/方法91.12.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91.13 油类记录簿91.13.1 检查要求91.13.2 检查内容/方法101.13.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0二、特殊部分112.1 油船112.1.1 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112.1.2 防火控制图112.1.3 货物区域分隔122.1.4 通往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空气进口/开口132.1.5 驾驶室门和窗132.1.6 货泵舱/货物操作处所142.1.7 货物区域安全(通风、开口、电气设备等)142.1.8 货舱透气系统162.1.9 温度控制162.1

4、.10 测试设备172.1.11 货油区域消防系统172.1.12 液货舱的开口192.2 化学品船192.2.1 货物区域分隔192.2.2 通往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空气进口/开口202.2.3 驾驶室门和窗202.2.4 货泵舱/货物操作处所212.2.5 货物区域安全(通风、开口、电气设备等)222.2.6 货物转驳232.2.7 货舱透气系统232.2.8 温度控制242.2.9 测试设备242.2.10 货物区域消防系统252.2.11 人员保护252.2.12 货物资料272.2.13 特殊要求272.3 液化气船282.3.1 货物区域分隔282.3.2 通往起居处所、机

5、器处所和控制站的空气进口/开口292.3.3 驾驶室门和窗292.3.4 货泵舱/货物操作处所302.3.5 货物区域安全(通风、开口、电气设备等)302.3.6 货物转驳312.3.7 货舱透气系统322.3.8 温度控制332.3.9 测试设备332.3.10 货物区域消防系统342.3.11 人员保护352.3.12 特殊要求362.4 集装箱船362.4.1 集装箱货柜系固362.4.2 集装箱货物积载362.4.3 集装箱危险货物的包装37前 言开展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十分明确,即保证船舶航行安全、人身安全、货物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对水域造成污染。船舶安全检查涉及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包括船

6、体结构、设备配备、船员配备、船员适任能力等,即与安全和防污染有关、且有强制规定依据的、均可纳入船舶安全检查的范围。本指南主要就危险品运输船舶有别于其他普通船舶的检查项目分船种进行描述(对危险品运输船舶与其他普通船舶通用部分的如船舶和船员证书、救生设备、事故预防、结构和稳性、信号、载重线、系泊设备、航行安全、无线电设备等不作描述,其安全检查的实施参照船舶安全检查指南进行),以期达到使船舶安全检查人员能根据本指南,在对危险品运输船舶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一、通用部分1.1 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1.检查要求.1 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

7、舶上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为统一格式,在船员服务簿上粘贴,其内容包括编号、姓名、适用项目、签发日期、截止日期、签发机关。证书具体适用的船种在“适用项目”里标明。.2 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服务的船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其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每3年进行一次再有效审验;再有效审验在合格证期满前6个月内进行。.3 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及所有液化气体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包括: 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油轮船员特

8、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 凡在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水手和机工,必须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 凡在装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以及负责货油泵的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原油洗舱)合格证。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凡在化学品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取得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合格证。凡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组成船

9、舶值班的水手、机工,必须取得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4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必须取得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1.2 检查内容/方法检查在上述特种船舶上服务船员的服务簿,确定其是否持有相应种类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1.1.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船员未持有适用于服务船舶船种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30;.2合格证书过期/30。1.2 船舶适装1. 检查要求.1装运包装危险货物或推(拖)运的船舶,必须持有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2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照其适装证书中明确的品名进行装载。1. 检查内容/方法.1检

10、查船舶是否持有有效的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2检查船舶所装卸的货物名称是否在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1.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无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或证书失效/30;.2装运的危险货物在适装证书中没有列明/30;.3危险货物未装运在适装证书规定的舱室内/30。1.3 符合证明1.检查要求.1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2 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及拖带量超过500总吨的油船队(港内作业加油船除外)须持有所属公司经主管机关审核

11、通过签发的“符合证明”副本。1. 检查内容/方法.1是否持有符合证明的副本,有效期不超过5年并在有效期之内;.2证书上所标注的船种是否覆盖该船种;.3符合证明中标明船舶所有人名称与地址是否与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一致;.4公司是否在证书周年日前后三个月进行年度审核,船舶是否持有该年度审核签注。1.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1未持有覆盖其船种的所属公司的符合证明副本/30;.2无符合证明有效年度签注/30。1.4 安全管理证书1.检查要求.1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及合计总吨达到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船队的拖轮;.2 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及拖带量超过500总吨的

12、油船队的拖轮(港内作业加油船除外)。1. 检查内容/方法.1船舶是否持有主管机关或中国船级社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正本; .2证书是否在有效期之内,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审核员应在中间审核签注栏签名并加盖“船舶中间审核章”;.3证书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是否与“符合证明”上的一致。1.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1未按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证书正本/30;.2安全管理证书未按规定进行中间审核签注/30。1.5 固定灭火系统1.5.1检查要求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可分为:水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等四种,船舶根据种类、尺度、功率、处

13、所等的不同,应设置相应的固定灭火系统,其配置要求应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规则2004)第7篇第3章第2节的规定,二氧化碳钢瓶的检查应符合船舶消防管理和检查技术要求(JT/T4402001)的要求。1.5.2检查内容/方法.1水灭火系统检查要求参照7.消防泵的要求执行。.2检查二氧化碳灭火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如无法避免时,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路不得有可拆接头。.3检查二氧化碳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并作施放前的声光信号报警试验。.4对于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船舶,应对用于停止被保护处所的风机及关闭被保护处所通风系统中的挡火闸的设施进行检查。.5检查二氧

14、化碳瓶称重记录,钢瓶每二年进行称重检查(或液面测量)。若单瓶灭火剂净重减少额定重量的10%时,应予补充。.6检查二氧化碳钢瓶是否被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字样。.7检查二氧化碳灭火站室是否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是否能从开敞甲板进入,通风是否良好。灭火站室相邻的起居处所应以钢质气密分隔,其舱壁或门上应设置观察窗,站室的门应为向外开启。.8检查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是否存放在门口附近有玻璃面罩的盒内,在灭火站室内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9检查灭火剂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是否设有控制阀,是否已标明这些管路通往的被保护处所。.10检查灭火站是否有与驾驶室直接有效联系的通信设施。.11检查

15、灭火站室的主照明和应急照明。.12对设置甲板泡沫灭火系统的船舶,应对泡沫液柜进行外部检视,应无严重锈蚀现象。1.5.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不能正常工作/17;.2被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的处所其风机不能停止或被保护处所通风系统中的挡火闸无法关闭/17;.3二氧化碳瓶无称重记录/99(限时纠正)+70;.4二氧化碳钢瓶未被漆以红色且写有黄色“二氧化碳”字样/16;.5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门不能向外开启/99(限时纠正);.6二氧化碳灭火站室无通风设施/17;.7二氧化碳灭火站室的开启钥匙未存放在有玻璃面罩的盒内/17;.8灭火剂输送管路未标明通往的被保护处所/17

16、;.9灭火站室与驾驶室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不能正常使用/17;.10灭火站室的主照明或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17;.11泡沫液柜严重锈蚀/16。1.5.4 灭火站释放操作说明.1检查要求灭火站室内应设置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其内容应符合规则2004第7篇第3章第5节.2的规定。.2 检查内容/方法检查是否编制和展示固定灭火系统操作简要说明。.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未展示固定灭火系统操作说明/16。1.6 移动消防器材1.6.1 检查要求根据船舶类型,船舶会配置不同形式、不同数量的移动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黄砂箱、太平斧、太平桶和泡沫枪等,其配置标准和要求应符合规则2004第7篇第5章第1节、5.1

17、.4、5.1.5、5.1.7以及第2节5.2.1.1的规定。1.6.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灭火器是否符合要求或是否经船检认可。.2检查灭火器的数量是否与证书记载的数量相符,如发现短缺,损坏,应予以换新。.3对配备压力表的手提式灭火机,检查其压力是否足够,对未配备压力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检查其称重记录,必要时可释放作效用试验。.4检查无线电室和配电板处所配置的气体灭火器是否是容积为1L的手提式灭火器。.5检查手提式灭火器的铅封是否完好。.6每一灭火器应至少清楚标明下列资料:制造厂的名称、灭火器所适用的火灾类型、灭火剂的类型和数量、使用说明、制造年月、灭火器正常工作的温度范围、试验压力。.7检

18、查黄砂箱的配置和黄砂储存量。.8检查太平斧、太平桶的配置数量及存放位置。1.6.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灭火器的数量配备不足/17;.2灭火器失效/17;.3灭火器配备类型与证书不符/17;.4黄砂箱内黄砂不足/17;.5灭火器、太平斧、太平桶未放置在规定的处所/17。1.7 消防员装备1.7.1 检查要求.1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装备、认可型的呼吸器、压缩空气瓶及耐火救生绳。其中个人装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手套、消防头盔、认可型的安全灯和消防员手斧等。消防员装备或个人装备,应储存在易于到达之处并即刻可用,如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装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的位置应尽量远离。其配备标准应符合规则2

19、004的规定;.2 装运闪点小于或等于60且载重吨大于或等于2000t的油船应配备2套消防员装备。1.7.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装备数量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消防员装备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防护服和消防靴是否腐蚀洞穿、消防头盔目镜是否清晰、安全灯是否即刻可用、呼吸器是否腐蚀及背带、软管、面具等附件是否完好无损,耐火救生绳是否配备,且耐火救生绳的卡钩是否完好。.3检查储气器和备用储气器的数量和压力(测试面具上的低压报警装置)是否符合要求。.4检查每一处所备用充气器的数量及性能是否符合要求。.5检查消防员装备的存放是否符合要求并位于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2套以上的是否远距离存放,且存放

20、位置与防火控制图的要求一致。.6检查防护服复合层是否受潮脱落,以及防护服的有效期。.7检查消防员对装备使用、穿着是否熟练。1.7.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未配备消防员装备/99(限时纠正);.2消防员装备未存放在易于到达之处和即刻可用/17;.3二套以上的消防员装备未分开且尽量远距离存放/17;.4防护服、头盔、消防靴损坏/99(限时纠正);.5安全灯未配备电池/17;.6消防员对装备使用、穿着不熟练/17+60。1.8 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1.8.1 检查要求.1每艘船舶应设有固定式消防泵,一般情况下,可用通用泵、压载泵、舱底泵代替消防泵;.2 2000t及以上的油船,应在有独立消防泵

21、的机器处所以外的地方设置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其排量应不少于25m3/h,且保证在任何消火栓处两股水柱的射程不小于12m;.3固定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其驱动动力的任何柴油机,应在环境温度至0时的冷态下能用人工手摇曲柄随时启动。也可允许采用其他启动装置,这些起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驱动动力源起动6次,并在前10min内至少起动2次;.4船长50米及以上的客船、2000吨及以上的货船、1000吨及以上的油船,至少有1台消防泵应能在驾驶室或机舱监控室或机舱出外遥控起动。(2004年9月1日以后建造新船需安装此装置);.5具体检查要求应符合规则2004第7篇第3章第3节3.3.

22、2的规定。1.8.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消防泵的布置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进出泵的管路有无严重锈蚀或漏泄、进出口压力表有无损坏、泵体是否存有裂纹,轴封处有无漏泄。.3检查消防泵是否满足随时起动供水的要求。应急消防泵以柴油为动力时,注意油箱中柴油数量,是否能使泵全负荷运行至少3h。.4检查消防泵的压力是否满足要求,应以消防栓处的出水情况为准。.5起动消防泵,目测相邻两个消防栓处出水压力是否满意。.6检查固定式独立驱动的应急消防泵其排量应不少于25m3/h,且保证在任何消火栓处两股水柱的射程不小于12m。.7在0的状态下,应急消防泵能用人工手柄随时起动,且在前10min内至少起动2次,30mi

23、n内至少起动6次。1.8.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消防泵(应急消防泵)的配置与证书不符/99(限时纠正);.2消防泵(应急消防泵)工作压力不足/17;.3消防泵(应急消防泵)不能启动/30;.4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轴封处漏泄严重/17;.4消防泵无遥控起动装置/99。1.9 消防管系、配备及消防栓、水龙、水枪1.9.1 检查要求每艘船舶应配备配套的消防管、消防栓、水龙带及水枪,其数量和标准应符合规则2004第7篇第3章第3节、3.3.4、3.3.5的规定。1.9.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消防栓、水带、水枪的布置情况及其配备数量与规格是否与证书相符,并检查啮合连接的紧密性和通用性。.2检查水

24、枪是否为认可型,船舶机器处所及油船用水枪是否为带开关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检查其转换装置是否活络,以及水枪与水带不连接锁闭装置有无锈蚀。.3消防水管系作外部检视。检查管路有无锈蚀、洞穿,当水流通过是否有泄漏现象。.4检查消防水由阀箱通往各部分的指示标牌是否准确,各消防栓是否畅通。.5设有水幕装置及甲板洒水系统的船舶应进行效用试验。1.9.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消防栓损坏/17;.2水带、水枪配备不足/17;.3未按要求配备两用型水枪/17;.4消防水管锈蚀、洞穿/99(限时纠正);.5水带、水枪存放不符合要求/17。1.10 通用报警1.10.1 检查要求.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

25、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不发声响)。.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1.10.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驾驶室是否设置有紧急(集合)报警装置。.2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4检查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报警信号的响度和亮度

26、是否令人满意。1.10.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未按规定配备报警装置/;.2报警装置失灵或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3报警显示不符合规定要求/;.4驾驶员不熟悉报警信号的操作,报警信号有光无声或有声无光/17。1.11 火警警报1.11.1 检查要求.1 2000t及以上的油船,以及735kw以上的推(拖)船应设置供发现火灾,人员立即通知驾驶室的手动报警装置。.2船舶航行期间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的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3手动报警装置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

27、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报警按钮距离20m。.4 手动报警按钮应尽可能与应急照明灯靠近,距甲板高度约为,便于操作。.5火警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以保证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火警指示装置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住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设有通信设施。.6 CO2报警的声音要明显异于其他报警。.7机舱等环境噪音较大的处所应采用声光报警。1.11.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失火报警装置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2检查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装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抽查手动失火报警,进行效用试验。检查手锤是否丢失。.4检查手动失火报警装置是否为不间断电源供电,检查电源

28、在主电源断开时应急电源是否供电。手动失火按钮旁边是否有手锤。带有巡检指示装置的失火报警按钮应检查巡检指示灯是否工作。.5检查是否有误报警,报警指示部位是否准确。以及在驾驾驶室的报警声、光是否符合要求。1.11.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失火报警装置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16+70;.2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装置不满足规范要求./16+70;.3失火报警手锤丢失/17;.4报警电源不能正常供电,应急电源常处于关闭状态/17;.5探火报警探头失效。如探头失效在10%以内/16,99。如超过10%失效/30,17。1.12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12.1 检查要求.1 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

29、上的非油船应当持有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GT以下油船须制定油污应急预案。.2 拖带150GT及以上油驳的拖船,均应配备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所拖带油驳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3 400GT及以上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辅机功率在400KW及以上的400GT及以上的非油驳,还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1.12.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是否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2检查计划正文部份,是否有擅自涂改现象。.3检查该计划的附件(如通讯录、图纸资料、应急设备清单)等,是否及时更

30、新并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4如船舶发生过油污事故,检查船上相关记录,核实船舶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油污应急反应。.5检查船上的有关台账记录,核实是否按计划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6询问船员有关计划的内容,检查船员是否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自身应急反应职责。.7对150GT以下的油船,检查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油污应急预案。1.12.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未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或该计划未经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99(限期纠正)。.2 150GT以下的油船未制定油污应急预案或该预案不符合要求/16。.3 计划附件未及时更新/17,16。.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99(以后纠正)。.5 未按

31、计划要求进行学习或演习/17。.6船员不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自身应急反应职责/17。1.13 油类记录簿1.13.1 检查要求.1 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150GT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2油类记录簿应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版本,并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发。.3 150GT及以上的油船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油类记录簿中。150GT以下的油船和400GT以下的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记载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1.13.2 检查内容/方法

32、.1检查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油类记录簿。.2检查船舶油类作业情况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和记载要求均在油类记录簿的“说明”和“记载细目一览表”中注明,应重点检查: .2.1是否按要求的格式记录。.2.2船长和作业负责人员是否签名。 .3检查记录内容是否全面、真实:.3.1检查所记载的交付残油、油污水情况是否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开具的接收证明单相一致。“记载细目一览表”中的要求记录所有内容。.3.3对照船舶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签证簿以及船舶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交付船舶污油(污油水)、使用油水分离器的实际情况等,检查所记录内容是否真实。.4对150GT以下的油船和400GT以下的

33、非油船,检查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是否按要求记载了油类作业情况。1.13.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1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17,99(14天内纠正,在纠正前将油类作业情况记入轮机日志).2未按要求记载或进行虚假记载/99(以后纠正)+60二、特殊部分2.1 油船2.1.1 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2.1.1.1检查要求船舶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的配备,应符合规则2004第7篇第2章第1节、第2节2.2.7、第3节2.3.3.5的规定。2.1.1.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通风导管是否为不燃材料或船检认可的具有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成。.2检查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是否能在

34、通风处所外部加以关闭,重点检查机舱、货油泵舱、厨房等处所的进风口及出风口是否能在处所外部予以关闭。.3检查一切动力通风是否设有能在失火时从通风机舱室外面迅速关闭的装置。.4对机舱、泵舱、货舱通风管内的防火挡板,应检查从外部关闭的可靠性,关闭后可用手在风筒外部感受是否仍然有气流通过。.5检查油船各舱口关闭装置、甲板机械以及其他部位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6对油船上的有关安全设备如:甲板透气管防火网、柴油机排气管、锅炉烟管、厨房排烟管的火星熄灭器(包括油推、拖船)作外部检视,检查其是否存在损坏现象。.7对于主机总功率大于440KW的船舶,检查其主机、锅炉及发电机所在处所的下列设

35、备,能否在该处所外设有速闭装置,以便该处所失火时能予以关停或关闭:.7.1通风机或抽风机;.7.2燃油驳运泵;.7.3双层底以上的燃油舱柜供油管的截止阀或旋塞。2.1.1.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不能在通风处所外部加以关闭/17;.2动力通风不能在舱室外部迅速关闭/17;.3未按规定设置防火网、火星熄灭器或损坏/17;.4未设置速闭阀17;.5速闭阀不能投入使用17。2.1.2 防火控制图2.1.2.1 检查要求.1 所有油船均应布置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图。.2防火控制图应清楚地标明:“A”级、“B”级分隔围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

36、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码的细目。.3防火控制图应采用国际海事组织A.654(16)决议规定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4防火控制图应在船员处所固定展示,此外,还应有一套防火控制图永久地置于甲板室外有醒目标示的风雨密封闭盒子里,以有助于岸上的消防人员。2.1.2.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防火控制图是否经船舶检验部门认可。.2检查防火控制图是否已清楚地标明“A”级、“B”级分隔围的各防火区域,灭火站室的布置,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灭火系统及灭火设备、各舱室和甲板出入通道等设施的细目,以及通

37、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通风机识别码的细目。.3检查是否在船员处所有固定展示的防火控制图供船员参考。.4检查甲板室外的风雨密封闭盒子,是否有醒目的标识,里面是否有一套完好的防火控制图。2.1.2.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船舶未按要求配备防火控制图/99(限时纠正);.2船舶防火控制图未经船检部门认可/99(限时纠正);.3未在船员处所固定展示防火控制图/17;.4未设置风雨密盒子存放防火控制图/16;.4风雨密盒子里存放的防火控制图损坏/16。2.1.3 货物区域分隔2.1.3.1检查要求.1 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或重大改建的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油轮

38、(驳)必须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2 2013年1月1日起航行于三峡库区新建或重大改建的油轮(驳)必须满足防污染双壳结构要求。现有油轮(驳)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适用范围内的进行一次附加检验。.3货油舱和污油水舱应以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与机器处所隔开。.4起居处所、货油控制站、控制站及服务处所均应位于所有货油舱、污油水舱、货油泵舱或隔离空舱后方。分隔货油泵舱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任何公共舱壁、其构造应为“A30”级分隔。.5隔离空舱的长度应不小于500mm,其结构应是水密垂直舱壁;.6 200t及以下油船的驾驶室,若确有必要设置于货油区域上方

39、,应经认可的船检机构同意,且驾驶室必须用一个高度为700mm的开敞空间使其与货油区域甲板隔开。2.1.3.2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货油舱和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是否被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隔开/询问船员或查看货油舱和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之间是否设置了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 .2检查隔离空舱的长度及结构/必要时,经充分的通风在确认隔离空舱无有毒气体、安全无危险时,可进入隔离空舱检查长度及结构是否满足要求。.3 200t及以下油船的驾驶室,若设置于货油区域上方,则检查驾驶室与货油区域甲板开敞空间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目测,必要时可用尺等测量工具度量。2.1.3.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货油舱和污油水舱与机器处所

40、之间未设置隔离空舱或货油泵舱/99+70;.2隔离空舱的长度小于500mm,其结构不是水密垂直舱壁或舱壁锈蚀腐烂/99+70;.3 200t及以下油船驾驶室与货油区域甲板的开敞空间小于700mm/99+70。2.1.4 通往起居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空气进口/开口2.1.4.1 检查要求.1机动油船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不应面向货油区域,若其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舷侧时,则距离货油区域的端壁应不少于3m。.2机动油船、油驳应设有当甲板上溢油时与起居和服务区域隔开的设施,该设施可以是安装一个具有不低于100mm高度延伸到两舷的连续的固定挡板。.3油驳的上层建筑和甲

41、板室的通风入口和出口的布置不应面向货油区域,以减少油蒸气进入起居处所。.4推(拖)船舱室通风装置的空气入口应合理布置,以减少油蒸气吸入。2.1.4.2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机动油船通往起居、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有否面向货物区域。.2检查机动油船上层建筑或甲板室舷侧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距离货油区域的端壁是否大于或等于3m/目测,必要时用尺等测量工具度量。 .3检查机动油船、油驳甲板上是否安装了一个不低于100mm高度延伸到两舷的连续的固定挡板(起居和服务区域升高的机动油船、油驳除外)/查看甲板上有、无挡板,挡板的高度是否足够。可通过目测,必要时用尺等测量工具度量。.4检查油

42、驳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通风入口和出口有否面向货油区域。2.1.4.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机动油船通往起居、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面向货物区域/99+70;.2机动油船上层建筑或甲板两舷侧的入口、空气进口或开口距离货油区域端壁的距离小于3m/99+70;.3机动油船、油驳甲板上未安装固定挡板或挡板的高度不够或未连续的延伸到两舷/99;.4油驳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通风入口和出口面向货油区域/99+70。2.1.5 驾驶室门和窗2.1.5.1检查要求.1驾驶室的门和窗,如其设计能保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则这些门和窗可允许距离货油区域的端壁3m以内。.2 2000t及以上油船面

43、向货油区域和.1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舷侧的舷窗必须是永闭(不能开启)型。在干舷甲板上第一层这种舷窗应装有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盖。小于2000t的油船可为活动气密式舷窗。.3油驳面向货油区域及距离货油区域的端壁3m以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舱壁上的门、窗均应为活动气密式。2.1.5.2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驾驶室的门和窗有否变形及密封性能/用手拉动活动式的门和窗,检查是否灵活、有无变形、有无密封的橡皮胶条、胶条有、无腐烂老化及涂刷油漆。.2检查2000t及以上油船面向货油区域和.1规定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舷侧的舷窗是否为永闭(不能开启)型/查看舷窗四周有否锈蚀腐烂。.3检查干舷甲板上第一

44、层永闭(不能开启)型舷窗是否装有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成的内盖及内盖四周有、无锈蚀腐烂。.4检查小于2000t的油船活动气密式舷窗是否气密/查看其密封橡皮胶条有、无腐烂老化及涂刷油漆。.5检查油驳面向货油区域及距离货油区域端壁3m以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舱壁上的门窗是否气密。2.1.5.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门、窗变形或四周锈蚀腐烂/99;.2无密封橡皮胶条或橡皮胶条,老化、腐烂或涂刷油漆/17。2.1.6 货泵舱/货物操作处所2.1.6.1检查要求.1货油泵舱应为密封式,其天窗或舱口盖应用钢制成,不得镶有玻璃,并应能在外部予以关闭;.2允许在分隔泵舱和其他处所的舱壁和甲板上安装认可的用于泵舱照明

45、的永固式气密照明灯围罩,但应具有足够强度并能保持舱壁或甲板的完整性和气密性;.3货油泵舱应位于货油区域之内或与货油舱区域相邻接,并应设有从开敞甲板上易于进出的通道;.4货油泵舱严禁与机舱直接相通。2.1.6.2 检查内容/方法.1检查货泵舱是否为密封式;天窗或舱口盖是否满足要求/在经过充分的通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进入货泵舱内看是否为密封式,天窗或舱口盖上是否镶有玻璃;检查货泵舱在外面关闭的装置,必要时做效用试验,看能否在外面将货泵舱关闭。.2检查货泵舱的照明灯具,围罩是否为永固式气密型/灯具有否损坏。.3检查货泵舱是否与机舱相通/在经过充分的通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进入货泵舱内查看货泵舱

46、与机舱之间是否设有通道。2.1.6.3 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货泵舱为非密封式/99+70;.2天窗或舱口盖上镶有玻璃或天窗、舱口盖四周锈蚀腐烂/99;.3无在外面关闭货泵舱的装置或装置失灵/99+16;.4照明灯具损坏或为非永固气密型或无围罩/16;.5货泵舱与机舱直接相通/99+70。2.1.7 货物区域安全(通风、开口、电气设备等)2.1.7.1 检查要求.1 货油泵舱的通风1.1 货油泵舱和在货油区域内的压载泵舱,均应设置固定的机械抽吸式通风系统。该通风系统应不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相连接。1.2 通风系统应保证货油泵舱换气不少于20次/h。1.3 通风机应能在该舱室的外面进行操作,并在

47、货油泵舱的出入口附近设置告示牌,说明至少在通风系统工作15min以后才可入内。1.4 通风管的布置应能从货油泵舱舱底附近抽气,货油泵舱上部的空气进口与出风口的布置,应使排出可燃气体发生循环的可能性减至最小。1.5 通风管上应设置可更换的防火网。1.6 应设置发生火灾的时能关闭空气进口和吸风管的装置,该装置应能在甲板上进行操作。1.7 通风管的排气出口应至少高出干舷甲板3m,与甲板舱室和封闭工作处所的空气进口或开口以及可能着火源的最近水平距离至少为3m,否则至少应高出该甲板室1m,同时与甲板室顶上的各种灯具应保持不小于3m的距离。1.8 船长小于40m的油船的货油泵舱可用自然通风从上部引入空气进

48、行换气。.2 电气设备.2.1 油船危险区域或处所原则上不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缆。如确属无法避免时,应使用规定的防爆型电气设备。.2.2 敷设在露天甲板上危险区域的电缆必须穿管敷设,其电缆管距甲板的高度应不小于200mm,并尽量远离油舱口和有爆炸性气体的出口处,管系接头应密封。.2.3 危险区域或处所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1)隔爆型灯具;(2)增安型灯具;(3)正压型灯具;(4)空气驱动型灯具。.2.4 可携式照明灯具应满足有爆炸危险的处所内不得使用电缆供电的可携式照明灯。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隔爆型、增安型、正压型的可携式灯具。.2.5 在危险区域或处所内安装的船用防爆

49、电气设备,其电源开关应能分断全部的极或相,且应设置在安全区域或处所内。设备、开关和控制装置应有清晰而耐久的标志,以便于识别。.2.6 货油泵舱照明应由二路电源供电,灯点须交错布置。其控制开关应安装在非危险处所,并应有适当的识别标志。.2.7 在危险区域或处所,禁止安装插座;禁止采用可换熔体式熔断器;严禁挂饰彩灯;不允许在透气口附近设置避雷针;桅索与船体应有可靠电气连接。.2.8 货油管系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措施。如采用法兰接头时,则各管段之间应加跨接片做可靠的电气连接;跨接片应用铜或导电良好的耐腐蚀材料制成,其截面积应不小于10mm2;货油管系与船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2.1.7.2检查内容/

50、方法.1 检查在货油泵舱的出入口附近是否设置了告示牌。.2 检查通风管上是否设置了防火网、防火网是否损坏。.3 检查甲板上能进行操作的关闭空气进口和吸风管的装置能否正常工作。.4 检查危险区域或处所固定安装的灯具是否为隔爆型或增安型或正压型或空气驱动型灯具、灯具是否有损坏/查看灯具外壳上的标志。.5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开关和控制装置是否有识别标志。.6 检查货泵舱照明控制开关是否有识别标志。.7 检查危险区域或处所是否安装了插座。2.1.7.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 货泵舱的出入口附近未设置告示牌或告示牌损坏/16+99;.2 通风管上的防火网损坏/17;.3 关闭空气进口和吸风管的装置损坏不

51、能正常工作/99;.4 危险区域或处所安装的灯具非防爆型或增安型或正压型或空气驱动型灯具或灯具损坏/17;.5 设备、开关、控制装置未有识别标志或标志不清/16;.6 危险区域或处所私拉电线或安装插座/17。2.1.8 货舱透气系统2.1.8.1 检查要求.1 每个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装置。.2 货油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完全隔开。.3 每个货油舱的透气装置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几个货油舱的透气舱的透气装置连接在一起。.4 如果几个货油舱的透气支管接到总管时,货油舱的透气支管应设有手动开启装置的压力/真空阀或其他等效设置。.5 每一货油舱的透气管应安装在货油舱口围壁上部,在连接处还应

52、装设防火网。.6 透气管的出口端应装有可拆换耐腐蚀金属防火网或其他等效设施。每1cm2防火网应不少于64格,防火网的净面积应不小于透气管的横截面积。2.1.8.2 检查内容/方法.1 当几个货油舱的透气支管接到总管时,检查货油舱透气支管处有无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的压力/真空阀;压力/真空阀有无损坏或失灵。.2 检查透气管出口端是否装有可拆换耐腐蚀金属防火网、防火网有否破损或腐蚀。.3 检查每一货油舱的透气管连接处是否装设防火网、防火网有否破损或腐蚀。.4 检查船上是否有备用防火网。.1 压力/真空阀损坏或失灵/16+99;.2 防火网破损或腐蚀/17;.3 船上无备用防火网/16。2.1.9 温度

53、控制2.1.9.1 检查要求.1 货油舱区域的开敞甲板应设置甲板洒水系统;喷洒的水珠能浸湿整个货油舱甲板;洒水管系统应由动力泵供水。.2 油驳甲板上的洒水系统,如无动力泵供水时,除安装由推(拖)船供水的接头外,还应设置手摇泵。.3 洒水管系的最低处应设有泄放残水的旋塞。.4 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2.1.9.2 检查内容/方法.1 检查甲板洒水管系喷洒的水珠能否浸湿整个货油舱甲板/指示船员启动动力泵,打开洒水系统,看喷洒的水珠能否浸湿整个货油舱甲板。.2 检查航行日志,看当温度大于28时,有否洒水降温记录。.3 安全检查时当日气温大于28,查看船上是否在洒水降温。2.1.9.3 常见缺

54、陷/纠正建议.1 喷洒的水珠不能浸湿整个货油舱甲板/17+99.2 洒水管系的喷头堵塞/17.3 航行日志中洒水降温记录/99(文字说明,按要求洒水降温并做好记录).4 安全检查时当日气温高于28,但船上未进行洒水降温/99(文字说明,立即纠正)2.1.10 测试设备2.1.10.1 检查要求.1 测量装置.1.1 每个货油舱都应装有适宜的测定货油舱液位的装置。.1.2 设置在货油舱膨胀舱盖上的观察孔可作为测量货油舱液位的代用装置。.1.3 在封闭处所内禁止布置有油气逸出的测量装置。.2 封闭液位显示装置货油舱安装封闭型液位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在使用中不应有油气逸出。并应能在现场或控制室对相应的

55、货油舱方便地显示出液位的读数;若采用不穿透货油舱舱壁的间接探测液位的显示装置,应经认可的船检机构同意。.3 防止满、溢设施每一货油舱均应设置膨胀或留有膨胀容积。膨胀容积与其货油舱容积之比应不小于2%;舱口结构应能防止在开启或关闭舱口盖时产生火花。2.1.10.2 检查内容/方法.1 封闭处所测量装置是否油密。.2 封闭型液位显示装置是否油密。.3 现场或控制室显示液位仪表读数是否准确。.4 舱口盖上的紧固件是否为铜质结构。2.1.10.3 常见缺陷/纠正要求.1 封闭处所的测量装置不油密/16;.2 封闭型液位显示装置不油密/16;.3 液位仪表损坏、读数不准/16;.4 舱口盖上的紧固件为铁

56、质结构/16+99。2.1.11 货油区域消防系统2.1.11.1 检查要求油船、油驳及油驳的推(拖)船的货油区域固定灭火系统及装置应满足下表的规定设置。被保护处所船舶类型货油舱及其甲板区域货油泵舱闪点60油船载重吨(t)500下列固定灭火系统之一:二氧化碳压力水雾500下列固定灭火系统之一:二氧化碳压力水雾油驳载重吨(t)5002.手提式泡沫枪(设机舱动力设备需配置)下列固定灭火系统之一:二氧化碳压力水雾500下列固定灭火系统之一:二氧化碳压力水雾推(拖)船(用于载运闪点60油驳)主机总功率(kW)1470应设置泡沫灭火系统注:(1)此表机舱动力设备是指有货油泵舱自卸能力所需的动力设备(2)

57、200t及以下的油驳(载运闪点60的油类)可仅设符合规定的消防用品.1 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1.1 应有足够的泡沫液供应,保证能产生泡沫的时间不少于30min。1.2 5000t及以上的油船应设置泡沫炮。小于5000t的油船及油驳可只设置泡沫枪。泡沫枪的容量应不少于400L/min,枪的数目应不少于4具。泡沫总管的出口数量和布置应能使至少2具泡沫枪将泡沫喷射到货油舱甲板的区域的任何部分。.2 水灭火系统.2.1 每艘船舶应设有符合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水管、消火栓、水枪和消防水带。.2.2 每根消防水带应有足够的长度,一般为20m;每根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需的接头,并存放于供水消火栓附近。

58、.3 1000t及以上的油船,735kw及以上的推(拖)船,全船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不少于5根;1000t以下的油船,小于735km的推(拖)船和油驳,全船消防水带的数量应不少于3根。.4 所有水枪应为认可型,油船用水枪应为带开关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2.1.11.2检查内容/方法.1 检查各种灭火管路是否涂以红色标志,阀体上是否设置了铭牌。阀盘上是否清晰地显示开启和关闭的方向。.2 检查小于5000t油船及油驳泡沫枪的数量。.3 检查消防水带的数量及消防水带是否有破损漏水。.4 检查消防水枪是否为带开关的两用型式(水雾/水柱型)。 2.1.11.3常见的缺陷/纠正建议.1 小于5000t

59、油船及油驳泡沫枪的数量少于4具/16+99.2 1000t及以上油船,735kw及以上推(拖)船,消防水带数量少于5根/17。.3 1000t以下油船,735kw以下推(拖)船消防水带数量少于3根/17。.4 消防水带腐烂、漏水;消防水带未配备水枪和接头或不齐/17。.5 消防水枪不是带开关的两用型(水雾/水柱型)/172.1.12 液货舱的开口2.1.12.1 检查要求.1 货油舱舱口应设在开敞的空间,舱口的开口应为圆形或椭圆形,椭圆形舱口的长轴应沿船长方向布置。.2 货油舱舱口围板的高度应不小于。.3 舱口盖的厚度应不小于舱口围板厚度的1.5倍。当舱口盖的直径大于600mm时应设板格式加强

60、材。.4 舱口盖上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m的测量孔与观察孔,孔上应有保证油密的有效盖闭装置。2.1.12.2检查内容/方法.1 检查测量孔与观察孔上的盖闭装置。.2 检查舱口盖上的紧固件是否为防止产生火花的铜质材料.3 检查舱口围壁根部与舱口盖是否锈蚀腐烂。2.1.12.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1 测量孔与观察孔上的盖闭装置不油密/16.2 舱口盖上的紧固件为铁质材料/17+99.3 舱口围壁根部与舱口盖锈蚀、腐烂/16+99 化学品船2.2.1 货物区域分隔 2.2.1.1 检查要求.1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或其他类似处所把装有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的液货舱与起居、服务、机器处所、饮用水舱和生活用品储藏室分隔开。.2对装有会与其他货物、货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起危险反应的货物和货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应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或装有相容货物的液货舱与装有上述货物的液货舱分隔开。.3货物管系不应通过任何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除货泵舱或泵舱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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