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能源合同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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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应 用 项 目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协 议 签订合同双方:甲方: (如下简称“甲方”)乙方: (如下简称“乙方”)第1条 总则1.1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起草编制。第2条 项目重要内容2.1项目名称: 2.2 项目地点: 2.3 项目概况: 运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10千伏及如下电压级别接入园区电网,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2.4 项目建设方案: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毕电站设计、报批、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

2、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约 万平方米。2.5 合伙模式: 其中约 万平方米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剩余 万平方米为所有上网模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模式所发电量优先供甲方使用,电价按照正常电价的 计算;剩余约 万平方米电站为所有上网模式的屋顶采用支付租金计算。2.6 如既有自发自用模式下乙方发电量不能满足甲方的用电量时,根据甲方变更新增变压器 容量和新建设厂房约 平方米的屋顶,乙方将根据实际状况增长建设光伏电站,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电站继续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电量。(同合伙模式同2.5条)2.7 屋面租金: 租金每平方米 元/年,具体租金数量以双方承认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面积计

3、算规则为:钢筋砼平屋面以建筑施工图屋面水平投影面积,坡屋面厂房面积以坡屋面实际面积计算面积(不扣除彩光带)。年租金计算方式为: ,具体租金以甲方技术人员勘察测量使用的面积为准。2.8 租金支付:租金按年支付。甲乙双方批准租金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并在项目动工建设1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后来每年在第一年所拟定付款日期前五日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金交付间隔为一年),以此类推。租金拖欠3个月以上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结租赁合同。2.9 项目目的:项目建成后估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万度(具体发电量以实际发电量为准),达到减少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2.10 补贴资金分

4、派措施:甲方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或采用新能源补贴归甲方所有;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发电量的电费补贴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申请补贴有关资料的办理;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第3条 项目实行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措施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结。3.2 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进行有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 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后的正式并网运营日,项目分享期为 年。3.4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3.5 若乙方在

5、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节等)浮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规定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届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调节具体合伙方式。第4条 项目方案设计实行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行。4.2 乙方将聘任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当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项目验收。4.4 甲方在乙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应协助乙方进行有关后续验收工作(消防、电网部门等)。第5条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电能 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

6、行定期校验;5.2 效益分享期内,发电方式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乙方发电优先供应甲方使用,电价按照本地同期电网公司供应电价的 进行计算;所有上网部分由乙方与本地供电公司结算。5.2.1 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5.2.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祈求,叙明付款的 金额,并向甲方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税务部门有关法律政策文献为准)。5.2.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祈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10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如迟交 电费的违约金为迟缴金额的0.1%/天计算,最高不超过当月支付电费的5%;5.

7、2.4 本项目建成后,在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时需借用甲方电表进行计量,甲方需协助电力公 司和乙方进行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有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发电补贴和上 网电量的收入由电力公司与乙方结算,并将补贴收入打至乙方账户。5.2.5 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到期后,本项目所建电站免费转给甲方(应提前一种月告知 电力公司,进行有关用电合适变更后,甲方方可继续使用)。如甲乙双方在项目中产生经 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与电力公司无关。5.2.6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 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5.2.7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如下:甲 方

8、联 系 人电 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 方联 系 人电 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6条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行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献、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构造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波及施工设计的有关资 料,纸质图纸或电子幅员纸至少提供壹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对的。设计完 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为乙方在申鑫石材城项目附近区域提供独立办公地点,( 使用时间以项目筹办期开始至项目并网后一种月结束,具体以项目实际状况为准

9、),项目施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有关人 员的住宿场地和一定面积的仓储场地,项目期内的施工用水、用电和项目试运条件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6.4 乙方按照有关设计方案与批复文献建设项目,如申鑫内部配电室可运用面积局限性导致的光伏电站有关逆变器、升压器等设备设施需单独占地时,甲方应就有关用地使用进行协调并免费提供使用(具体面积按实际项目状况为准)。6.5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有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免费的进出及正常活动。6.6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与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6.7 每月按被合同商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订意见。6.8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毕项目的试运

10、营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献上签订意见。6.9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10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顺利的进行有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的安全 运营,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状况后及时告知乙方,配合乙方 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6.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规定及时提前告知乙方。6.13 甲方收到供电部门的停电告知或甲方变压器、生产车间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甲方应及 时告知乙方。6.14 甲方承诺对所有房屋屋面

11、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方截止本合同签订时以及将来发生 的任何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方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 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献,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献,并提供复印 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当乙方搬迁 费用,并补偿由此给乙方导致的相应损失。6.15 如乙方因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需要对房屋屋面实行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提 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以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甲方 应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以及空间。6.16 甲方应保证交给乙方施工前房屋屋面符合

12、国家规定的有关质量规定,特别是防水、防漏 等,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车以及维护。甲 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立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浮现自然和正常 使用引起的损坏,由乙方维护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当。6.17 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后 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用任何措施阻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营,乙方故意迟延解决问题 时除外。第7条 乙方的义务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行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献、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献规定的技术原则和规定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聘任有国家

13、承认资质的设计单位准时完毕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毕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7.3 乙方应当保证其工作人员和聘任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 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合适的培训,以使其能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作,便于后来平常使用维护。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公司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相应的技术原则规范规定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规定。7.6 在接到甲方有关项目运营故障的告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毕有关维修或设备更换。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7.

14、8 电站建成后,在合同商定的有效期限内,电站所波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解决工作所有由乙 方负责,维护费用也所有由乙方负责。7.9 乙方应当保证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任的第三方在项目实行、运营的整个过程中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7.10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中,因乙方因素导致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 发生费用由乙方承当。7.11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的规定,保证甲方顾客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营;系统应 设立足够的防雷设施,避免雷电感应以及雷电波侵入对顾客侧电气设备导致的危害。7.12 在项目竣工后,保证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导致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 否合

15、格。7.13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规定,保 证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持续稳定运营且运营状况良好。7.14 乙方对房屋屋面的装修、改善、增设她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置。乙方若需对原建筑、构造或安装进行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以及甲方批准,若有变化原建筑及构造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应恢复原样。7.15 电站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7.16 在电站施工以及运营期间,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乙方承当;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对屋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规定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维护,所发生费用由甲方

16、承当。7.17 乙方应配合双方批准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7.18 乙方在布设屋面设备、设施时原屋面采光应保存。第8条 安 全 施 工8.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当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人员及财产损 失以及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非乙方责任导致的损失,由相应负责人承当。8.2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告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解决。甲方应提供急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解决事故。事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当。8.3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保证建筑物内财 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批准。8.4 必须为本

17、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浮现的安全事 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起的费用和责任所有由乙方承当。8.5 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8.6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第9条 项目的更改9.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浮现乙方无法预料的状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 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批准后由乙方实行修改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 有项目方案设定的重要节能目的和技术指标导致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状况的浮现是由甲 方的过错导致,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当。9.2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

18、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涉及但不限于对有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代、清除、改造,或者是对有关操作、威化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当。9.3 在本项目运营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既有电站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告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批准,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第10条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10.1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所有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 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10.2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涉及设备、设施

19、、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 保期等。10.3 合伙期限内,乙方有权转让乙方所有的项目资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批准,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资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 项目的第三人承继。10.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洗衣的提前接触而转移。10.5 在合伙期限内,如因政府因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有权参与其拆迁补偿的谈判,就乙方在其谈判中所争取到的补偿归乙方所有(涉及但不限于对于项目电站获得的补偿)。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

20、根据本合同商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当。第11条 违约责任11.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合计超过90天,未支付该应付款 项的,乙方尚有权中断或解除本合同。1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用合适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 求补偿。11.3 如果乙方违背第7节的义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偿。且无论在项目建设期 间或运营期间,均保证不得对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导致影响;否则,应补偿甲方的直接 经济损失。如果甲方违背第6节的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11.4 因甲方因素损坏本项目发电设施,甲方应予以补偿。

21、11.5 如电站运营未满25年需要拆除,如属于乙方因素,乙方应承当屋面电站拆除和屋面恢复的所有费用以及给甲方导致的直接损失;如属于甲方因素,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寻找、贯彻新的合适屋顶资源,否则将补偿乙方经济损失;如因政府政策等因素本合同项下建筑要拆迁的,甲方应立即告知乙方,并保证乙方享有与电站有关之拆迁补偿。第12条 不可抗力12.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超过了有关方合理控制范畴的任何行为、时间或因素,涉及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状况还是法律规定的状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流行

22、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她主管部门(涉及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涉及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她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严禁、干预、征用、征收、强拆、规定、批示或禁运等。12.2 如果乙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 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受影响方”)提交书面告知,提 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2.3 受影响方必须采用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临时中断,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23、,受影响方不应承当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第13条 合同解除13.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3.2 本合同可根据11.3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3.3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如下任一状况时,另一方可书面告知对方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a) 一方(涉及甲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 甲方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第三方收购,第三方规定拆除有关建筑物的项目资产且予以乙 方充足补偿。13.4 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后,有关的项目应当终结实行。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 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规定,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

24、方承当,甲方应对乙方提 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告知后回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 并处置有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13.5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有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谋求补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13.6 若乙方不能按2.5条合伙模式的供电方案审批完,则此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 本合同并寻找新的合伙伙伴。13.7 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不能将本合同所述项目占用屋顶的房屋产权证明提供应 乙方,则此合同自行失效。第14条 损害和补偿14.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

25、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 的故意或者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员工、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 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员工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补偿祈求,则侵权方应 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补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者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限度承当相应 的责任,并合适减轻导致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4.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第15条 争议的解决15.1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结、中断、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 方应和谐协商解决。15.2 如不能协商解

26、决,采用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16条 保密条款16.1 本合同中,披露秘密的一方被称为“披露方”同步,受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受方”。 本保密条款合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外,还涉及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 谈的有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6.2 除非为了履行被合同所需,接受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 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她直接或 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受方承诺对上 述“保密信息”的合同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泄露以上保密 信息。16.

27、3 未经对方批准,一方不得在网络或任何其她媒体披露有关双方合伙合同的任何内容或其存在,或运用本合同或双方合伙关系做任何广告宣传,否则违约方应补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涉及但不限于商誉损失)。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伙关系终结及其她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第17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她1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17.2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行的具体工作。17.3 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另一方。未及时告知并影响本协 议履行或导致损失的,应承当相应责任。17.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双方各执 份。-如下无正文-(本页为签订页) 甲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共同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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