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起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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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 景时间:11月19日来源:中国法院网原文链接:中国法院网讯 (王小磊)11月19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北京市高档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朱春涛、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副院长关升英、河南省高档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简介有关状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据简介,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营,据不完全记录,至10月底,全国法院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近400万件,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合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注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审理赡养、

2、抚养、婚姻类纠纷案件,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孝老爱亲老式美德,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据记录,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苏、山东等省份案件量居多。哺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也将充足发挥司法活动在规范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努力以审判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目 录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3.张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6.贾某诉刘某

3、赡养纠纷案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10.王某辉诉柴某看望权纠纷案11.王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16.陈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案17.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18.刘某与冯某婚姻财产纠纷案19.张某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20.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21.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22.李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23.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24.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25.陆某

4、诉陈某离婚案26.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27.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28.王某诉江某离婚案29.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30.丁某与蒋甲、蒋乙等赡养纠纷案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与否可祈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补偿?(一)基本案情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重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而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规定张某补偿精神损害补偿金3万元。(二)裁判成果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

5、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协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祈求损害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补偿”,涉及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有不合法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补偿祈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补偿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三)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老式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

6、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并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严禁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祈求精神损害补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2邵某诉薛某离婚纠纷案“网恋”时代,更应惜缘(一)基本案情,80后青年邵某与薛某在一次网络聊天时结识,二人通过网络进行了长期的交流,逐渐开始约会会面,通过一年多的相知、相爱,终于在9月正式结婚。婚后二人感情尚好,在次年生育了一种孩子,然而双方之间的问题从此开始产生。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当时网络交流时,彼此对对方家庭成员和性格特点理解并不进一步,作为妻子的薛某在

7、婚后与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邵某与薛某也因此常常吵架拌嘴。在一次争执过程中,薛某终于无法忍受,与公婆动了手。无奈之下,丈夫邵某在4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二)裁判成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因产生某些家庭琐事就容易提起离婚,着实不太严肃。家庭内部有摩擦在所难免,加上原被告是网恋而成的婚事,因此,彼此仍有进一步理解缓和的但愿。成就一次完美的婚姻需要男女双方共同理解忍让,本案原被告仍有但愿将婚姻关系修复重好,双方感情事实上并未完全破裂,因此判决驳回诉讼祈求。原被告经法官判后释法,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交通事业的飞速发展,“网恋”、“闪婚”已

8、不再罕见,“千里之外”的异地恋也逐渐盛行,但随之而来的大量离婚纠纷,特别是子女出生后产生家庭矛盾而引起婚姻矛盾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年轻人自身感情经历少,心气过重,看待婚姻关系不太严肃,稍有矛盾就诉诸离婚并不是明智之举,法院在审理时亦应当以引导当事人互相谅解、共同维护婚姻关系,不应容易判决年轻夫妻离婚,而更应注意给闹矛盾的双方留下缓冲和解的空间。法院判决不离婚时亦在强调夫妻双方在婚姻中要注重多沟通和磨合,增强责任意识,在面临冲突时多互相体谅和宽容。同步,也要引导上一辈老人注意不可过多干涉子女的婚姻生活,应摆正自己的位置,多放手让子女自行解决婚姻中的问题,为维护子女小家庭的和谐努力。3张某诉陈某离婚

9、后财产纠纷案莫把婚姻当作获利工具(一)基本案情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简介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种月的状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种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本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状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于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规定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

10、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二)裁判成果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获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所有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承认,支持了陈某的诉讼祈求,判决张某父母归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三)典型意义随着着城乡化飞速发展的步伐,环绕农村土地的多种纠纷也浮现上升趋势。如本案中的状况,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重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少感情基本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11、。金钱买不来爱情,也锁不住婚姻,终身大事还是谨慎为好。4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彰显(一)基本案情岳某与曹某经人简介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规定与曹某离婚,曹某承认夫妻感情破裂,批准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和部分共同财产的分派达到了一致意见。经调查,曹某系农村家庭主妇,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顾一家老小,但没有工作及固定的经济收入。(二)裁判成果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岳某与曹某感情破裂,应准许离婚。曹某作为家庭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判决岳某给付曹某

12、经济协助两万元。(三)典型意义在婚姻关系中,女方往往处在弱势地位。一方面她们出于照顾家庭的考虑,往往以牺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业为代价;另一方面,在浮现婚姻纠纷时,女方往往由于没有为家庭带来直接经济收入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充足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的确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女方应判决予以一定的经济协助,使其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障。本案中,考虑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较多,对家庭做出了较大的奉献;离婚后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还要抚养孩子,经济压力比较大,因此判决岳某给付曹某经济协助两万元。5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用巡回审判锻造“孝道红黑榜”(一)基

13、本案情5月14日,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告上法庭,诉称女儿陈某霞对其尽了赡养义务,但儿子陈某领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并且还将其拆迁补偿款和2.9亩承包地据为已有,更常常无端殴打原告。为此,原告陈某真将儿子陈某领、女儿陈某霞诉至法院,祈求判令被告陈某领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归还原告的2.9亩承包地和1.8万元钞票。(二)裁判成果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觉得,被告作为原告儿子,对原告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对该纠纷的产生应负所有责任。原告规定被告返还其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8000元和对被告陈某领给付赡养费的诉讼祈求应予以部分支持;综合考虑被告陈某真家庭生活状况和河南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原则,被

14、告陈某领给付原告赡养费每月360元为宜因。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名下的2.9亩承包地,被告陈某领有义务耕种,但收益应有原告的份额。因原告目前女儿陈某霞处居住,被告陈某霞已尽赡养义务,且原告已明确表达对女儿陈某霞撤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真自5月份(含5月份)开始后来的每月的赡养费360元,该款于每月的第1日支付;被告陈某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真的房屋拆迁款补偿款18000元。该案

15、经在陈某领所在村巡回审判,陈某领当庭向爸爸陈某真忏悔道歉,并跪求爸爸原谅。该判决现已生效履行。(三)典型意义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百善孝为先,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也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社会和谐便成了无本之木。本案被告陈某领不仅不赡养年迈的爸爸,并且还抢钱霸地,施以暴力,其不孝行为与中华民族良好的道德老式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受案后,觉得这是一件“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典型案例,遂在原被告所在村提前张贴开庭公示,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庭审中,法官的教育、旁听群众的议论、爸爸的控诉指责,形成了一股不可辩驳的正能量,迫使被告陈

16、某领当庭承认自己的错误做法,跪求爸爸原谅,并保证认真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人民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进行审理,结合社会舆论打造“孝道红黑榜”,不失为审判机关在培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道路上的一种摸索形式。6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用法律来纠偏“久病床前无孝子”(一)基本案情原告贾某76岁,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且生活不能自理。至间,贾某因病住院仅治疗费就花了30多万元。贾某毕生生育四子三女,其中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比较孝顺,但三子刘某近年来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贾某某住医院期间,三个儿子和三个女儿都积极筹钱,一起分担医疗费。而三子刘某不仅对妈妈病情不管不问,还不肯分担任何医疗费用。虽经

17、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刘某均规避不见。贾某无奈之下,走上法庭提起诉讼,祈求判令其子刘某支付赡养费、承当已花去的医疗费,并分摊后来每年的医疗和护理费用。(二)裁判成果商丘市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她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

18、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规定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祈求。(三)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回报养育之恩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并且要尊敬父母,关怀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予以积极扶助。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她理由,回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当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子女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她们在感情上、精神上得到慰藉,安度晚年。本案的被告刘某作为原告七个子女中的赡养义务人之一,无论从道义上、伦理上还是

19、从法律上都应对妈妈履行赡养义务,在老妈妈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的状况下,被告应当与其她兄弟姊妹一起共同承当赡养义务,使老妈妈可以安度晚年、幸福生活,而被告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却三番五次推诿履行,并公开放言不管不顾老妈妈,在本地导致恶劣影响,引起民愤。法院在确认双方关系和事实前提下,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步也维护了道德风尚。7冯某刚、周某诉冯某伟解除收养关系案收养法实行前的收养行为如何认定?(一)基本案情1987年11月份,原告冯某刚骑三轮车出门卖菜,在村北河沟边捡到一名刚出生的弃婴,遂将其抱回家中抚养,原告冯某刚与妻子张某在1987年11月27日为该弃婴申报了户口,登记在二人户

20、籍名下,关系为“长子”,取名冯某伟。一晃过去了,被告冯某伟在二原告抚育下长大成人,并在原告夫妇协助下结婚育孩。然而,被告婚后一改往态,不仅不对年老体衰的原告夫妇尽赡养扶助义务,更纵容妻子打骂原告,引起了乡里乡亲的公愤,致使二原告身心受损,长期生活在外,不敢回家。无奈之下,老两口到法院起诉,规定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支付生活费、教育费补偿金。(二)裁判成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觉得,本案的两位原告收养被告发生在1987年,即在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虽然原告事后并未办理合法手续,但鉴于原告已抚养被告长达20近年,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和邻居、亲友公认二原告与被告系养父母子女

21、关系的证言,理应按照收养关系来看待。被告冯某伟在成年成家后,未能对的解决家庭关系,纵容其妻打骂原告夫妇,通过本地村委会及家族长辈调解仍然未果,导致二原告与被告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夫妇含辛茹苦把作为养子的被告抚育长大,而被告却不善待已经年迈的二原告,更给她们的身心导致伤害,法院本着尊重原告诉求、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考虑,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祈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31条之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冯某刚、张某与被告冯某伟的收养关系;被告冯某伟于判决生效后一种月内支付原告冯某刚、张某生活费和教育费补偿金20万元

22、。(三)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原告夫妇收养被告的时间在1987年,虽然未按法律规定办理任何收养手续,但法院裁判时应充足考虑到原告夫妇的文化水平和邻里乡亲的证言,如果仅因原告未能办理收养手续便否认收养关系,不仅会让群众不信服,也不利于保护做出善行的原告夫妇。被告冯某伟作为原告夫妇在河边捡回的弃婴,可以健康成长并结婚育子,完全受原告夫妇养育恩赐,原告夫妇含辛茹苦供养子上学接受教育,为其操办婚姻,帮其照顾孩子,但被告及其妻子的种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原告夫妇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导致了不良影响,法院

23、的公正裁判不仅是对忘恩负义行为的惩戒,更是民意所向。8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抚养费原则与否能随物价上涨而提高?(一)基本案情原告余某的妈妈和爸爸经调解离婚,双方达到调解合同,余某由妈妈抚养,其爸爸余某望当庭一次性给付抚养费23000元。余某在某双语实验学校上小学二年级,年学费3600元,其妈妈无固定收入,重要收入来源为打工。后余某诉至法院祈求其父余某望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到2023年6月30日其满18岁止。(二)裁判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合同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合同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

2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原定抚育费数额局限性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子女可以规定增长抚育费。本案中原告余某父母离婚时间是,当时双方合同余某爸爸当庭一次性给子女付抚养费23000元,平均每月62.5元。而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032.14元,平均每月419元。根据上述状况,余某爸爸本来给付的抚养费目前显然局限性以维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余某规定增长抚养费的祈求。(三)典型意义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时都遵循“小朋友利益优先原则”和“小朋友最大利益原则”,目前,国内的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

25、了保护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的原则。“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内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尽量避免和减少由于父母的离婚,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生活环境上的影响及未成年子女性格养成、思想变化、学习成长等不利因素。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判决、调解时,抚养费原则一般是根据当时本地的社会平均生活水平而拟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因素,法院原先所判决、调解的抚养费的基本已经不存在或发生很大变化,再根据当时的条件和原则支付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规定,不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未

26、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规定增长抚养费。本案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考量,在原审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准予未成年子女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依法支持其祈求其父增长抚养费的主张。该判决契合了我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老式家庭美德教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定。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规定一方支付抚养费(一)基本案情原告付某桐的妈妈韩某与被告付某强于12月7日结婚,于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韩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付某强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妈妈韩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强亦未支付过原告付某桐抚养费。被告付

27、某强现无固定收入。原告诉至法院,规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二)裁判成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觉得,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祈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妈妈即与被告分开居住,原告妈妈带原告单独生活,被告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故原告规定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祈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原则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强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币400元的原则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某

28、桐过高部分的诉讼祈求。(三)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规定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与否能规定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始终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祈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

29、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步,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拟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既有生活承当、履行义务的也许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后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10王某辉诉柴某看望权纠纷案莫让孩子受到再一次的伤害(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辉与被告柴某经人简介相识后于10月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典礼典礼后开始同居生活,9月12日生育女儿王某瑶,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辉与柴某曾因非婚生女王某瑶的抚养权纠纷诉至法院,6月2日,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判决非婚生女王某瑶暂随被告柴某生活,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7月2

30、0日,原告王某辉因看望权纠纷到法院起诉。(二)裁判成果浚县人民法院觉得,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王某瑶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作为爸爸,有权看望王某瑶。现双方对原告看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有不批准见,法院本着既要考虑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又要增长女儿同爸爸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解除同居关系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以及既有助于子女此后身心健康成长,又能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原告王某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可于每月第一周周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看望女儿王某瑶一次,被告柴某应予以协助。(三)典型意义看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不直接抚养方享有的与未成

31、年子女看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法定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视子女产生纠纷的因素较多,问题很复杂,其产生的本源往往是由于双方“草率”离婚时对解决子女抚养及对方看望子女考虑不周,以致于产生矛盾隔阂。国内婚姻法对看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仅有一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合同;合同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类案件在审理时,法院在拟定看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看望的方式亦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11王

32、某某与王甲抚养费案(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的妈妈郭某与被告王甲于9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王某某出生于7月14日。11月20日,郭某与被告王甲在泰安市宁阳县民政局合同离婚,并签订离婚合同书一份。合同商定婚生之子王某某由其妈妈郭某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由于原告妈妈婚后始终照顾原告和家庭,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母子两人的生活,现原告需上幼儿园要缴纳学费、生活费等费用,而被告长期工作稳定,还曾到国外务工,始终有较高经济收入,且于在宁阳县城购买楼房一处。原告父母离婚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抚养费。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3月20日诉至法院,规定被告从1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生活费7200

33、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二)裁判成果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王某某系其母郭某与被告王甲的婚生孩子,双方均有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原告已达到入幼儿园年龄,原告的妈妈无固定工作收入。被告王甲曾在新加坡务工,且于在宁阳县城购买房产。被告主张原、被告均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起诉之日起支付抚养费,但原告现居住宁阳县城,被告也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因此,对于被告规定按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规定从起诉之日支付抚养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信。遂判决被告自4月1日起开始支付原告抚养费。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三)典型意义本案是子女抚养纠纷,在此类案件

34、中,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因此,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应考虑到这一特殊性,尽量协调调解结案。如果的确无法调解,对此类案件应尽快依法判决。此外,也应考虑到原告的生活环境,有时原告户口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这时就应当考虑如何最大限度保护孩子的权益。本案中,原告虽是农村户口,但原告从出生起就生活在县城,并在县城居住上学,并且被告也在县城购买住房,考虑到这些状况,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按照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原则支付原告抚养费。12王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案(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结婚,6月13日生一男孩王甲,后双方于合同离婚,商定王甲由王某抚养。9月,王某与王乙另行构成家庭,王甲随父及王乙共同生活期间,受

35、到继母王乙体罚、饥饿、精神虐待。11月,张某探视过程中,发现孩子身体存有受伤情形,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王甲身体存有十几处伤,已构成轻微伤。11月21日,张某诉至法院,规定变更抚养关系,并规定对方承当抚养费用。(二)裁判成果聊都市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觉得,夫妻双方离婚后,针对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合同离婚后,虽合同商定婚生子王甲由王某抚养,但在其抚养过程中,根据张某方举证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王甲当庭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可以证明自起与其共同生活人员对其存有体罚、饥饿、精神虐待等情形,对其此后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其抚养关系应当予以变更,并依法由王某支

36、付抚养费用。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聊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一方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离婚是自由的,但孩子是无辜的。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是一种永远都无法变化的事实。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状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种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由于父母的分离而削减。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耿某、赵

37、某生育三个儿子,分别是长子耿甲、次子耿乙、三子耿丙。目前原告二人年龄已大,无劳动能力,需要赡养。为此,二原告诉至法院,规定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二)裁判成果聊都市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回绝承当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规定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被告耿甲、耿乙、耿丙系二原告的儿子,二原告目前被告耿乙家居住。被告耿甲在二原告年事已高并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规定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符合本地农村居民的

38、生活水平,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耿甲、耿乙、耿丙于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耿某、赵某赡养费200元,限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赡养费。(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因此发生,究其因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倡导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后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步,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14周某与肖某、倪甲等赡养纠纷案(一)基

39、本案情原告周某(女)于1960年携其子被告肖某与倪某(去世)再婚,婚后与其生育二男一女,即被告倪甲、倪乙、倪丙。周某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于起诉肖某规定其支付赡养费,后经法院调解商定被告肖某每年付给原告及倪某生活费350元、小麦100公斤、花生油7.5公斤;被告倪乙及倪丙通过庭外调解拟定每年付给原告及倪某生活费500元,小麦250斤、花生油20斤。倪某去世后,随着原告年龄增大,疾病缠身,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上述赡养费主线局限性以维持原告的平常所需。原告周某与肖某等四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规定判令四被告自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192元。(二)裁判成果威海荣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尊重

40、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根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赡养父母亦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应当尊重、关怀和照顾老年人,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还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本案中,原告已年满78周岁,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规定其四名亲生子女支付赡养费,并承当后来住院所需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赡养费的金额,根据山东省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7962元、赡养人为四人计算,原告规定每人每年2192元数额略高,应以

41、每人每年1990元为宜(7962元/4人)。原告规定其后来因病住院所产生费用由四被告平均承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辩称,相对于其她三被告而言,其还需赡养亲生爸爸,赡养人数较多,不应当与其他三人平摊原告赡养费用,规定按照本来调解的方案,只承当17.5%。对于被告肖某的上述规定,现原告不予承认,且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是根据原告一人生活需求计算的,被告肖某需赡养其亲生爸爸,但不能以此来影响对其妈妈的赡养,其辩解无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是四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1990元;二是自起,四被告于每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赡养费1990元;三是原告后来如因病住

42、院所支出费用,由四被告凭单据各承当四分之一。(三)典型意义赡养扶助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涉及亲生子女和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相似的,子女不能以自己对父母的亲疏好恶等见解来选择与否赡养父母,也不能以要赡养亲生父母为由而回绝赡养养父母。随着都市化的发展,因拆迁引起的赡养纠纷也逐渐增多,有不少再婚的老人,各自的子女为获得拆迁款,不仅不赡养老人,并且把老人拒之门外,这种行为既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具有赡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4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规定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15陈某与陈甲、徐乙、徐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陈某与朱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朱某系再婚。1987年,朱某带徐乙(1975年6月8日出生)、徐丙(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临沂市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某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某、朱某生育一子陈甲。1991年被告徐乙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丙离家外出打工。2月,朱某去世。原告陈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某诉至法院,祈求解决。(二)裁判成果临沂

44、市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被告徐乙、徐丙随其母朱某与原告陈某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陈某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身患疾病、生活困难,且三被告均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祈求事实清晰,证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原则应以记录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考虑被告徐乙、徐丙与原告陈某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二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被告徐乙、徐丙承当的赡养费数额以每人每年1500元为宜。被告陈甲系原告陈

45、某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某负有固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祈求以每年3600元的原则承当赡养费,法院予以确认。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陈甲自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3600元。被告徐乙、徐丙自起,于每年的6月1日前分别支付给原告陈某当年度赡养费1500元。(三)典型意义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老式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继父母的赡养问题更加复杂。目前农村存在诸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问题是一种较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对的结识继父母子女的关系性质,合用有关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行全面调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当赡养义务。针对赡养继父母这一特殊群体,需在农村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形成对的结识,及时维护农村老人合法权益,保证老人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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