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与司法鉴定的优势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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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相互之间没有关系,分别由卫生部门 和司法部门监管,所以目前我国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鉴定是“双轨制”。该“双轨制”的 存在说明了我国医疗损害纠纷鉴定制度的不统一、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医疗损害赔偿 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复杂化。1、医学会虽然医疗技术力量雄厚,但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点:一是由于医学会鉴定 大多是由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组成,多数时候显得同行互相包庇;二是鉴定人不署名、不 出庭,那么当其鉴定的结论作为证据使用时具有程序上的缺陷;三是鉴定结论注重是否医疗 事故,那么对于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程度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纠纷来说,于患方不利。2、司法鉴定虽具

2、有较强的中立性,对案件处理的依据性大,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 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但是其成员往往是法律工作者,医 学技术相关专业的人员缺乏,因技术不全面而影响鉴定的科学性,若要聘请专家,则费用产 生较大。(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优势 鉴定人是临床专家,部分案件有少数法医参加。 医学会的鉴定人是临床专家,这也是医学会鉴定特有的优势。鉴定的本质是案件争议的专门 性问题所涉及学科的专家就其掌握的专业科学知识和经验所做出的科学分析和判断,因此, 科学性应当成为鉴定的第一属性。没有科学性的鉴定结论,程序再公正也应当排除在定案依 据之外。医学鉴定正是针对医疗技术进行是

3、非评断,只有真正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相关理论和 技术的人,才能做出客观、公正和科学的评价。当然,少数案件患者死因不清或者需要确定 伤残等级,这不是临床医学专家的特长,而是法医的专长,因而医学会也会在这部分案件中 遴选少量法医参加鉴定,以弥补临床医学专家的经验空白。虽然法医人数少,且不是所有的 地方、所有案件都会邀请法医参加鉴定,但是医学会的鉴定模式中本身并不排斥法医参加鉴 定,这是该鉴定模式的生命力之所在,也为有关学者主张“两种鉴定模式融合”奠定了基础。鉴定人经严格法定程序产生。选择哪个学科组的专家入库,选取哪一位专家入库,暂行 办法设计了相应的遴选程序。具体案件争议的医疗问题涉及哪一个学科,首先

4、由医学会医 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根据医学理论知识加以确定,以保证出席鉴定会的鉴定人肯定 是熟悉争议事件所涉及医学理论和技术的专家。在确定鉴定专业组后,具体由哪一位专家来 出任鉴定人,则是由医患双方当事人抽签决定。这种确定鉴定人的随机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 障鉴定专家的独立性,使得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医学会,都无法用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鉴定人,从而能够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鉴定活动在严格的监控下实施。鉴定程序包 括鉴定前程序、鉴定实施程序和鉴定后程序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鉴定 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暂行办法针对这三个环节设计了相应的程序,医学会的鉴定正 是按照这样的程序来运行

5、的。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程序的公正可以促进和保障实体 的公正。另一方面,鉴定程序明确而具体,有利于鉴定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从而保障鉴定质 量。(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模式的劣势鉴定专家来源比较单一,法医相对较少。医学会 鉴定机构的组建与其学会自身的特点和组织情况密切相关。医学会是一个临床医学的学术性 机构,下设多个临床医学分支专业委员会,这是它的优势,因此在构建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 时,也是围绕医学学科体系来组建的。法医学并不是医学会的下属分支专业学科,在暂行 办法有条文规定法医入库的条件,因此,法医学专家的进入相对受限。与庞大的临床专家 库相比,法医库显得人丁稀少,具体案件鉴定时邀请法医参

6、加鉴定的情况也比较少。这样, 医学会的鉴定专家构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以临床医师构成的鉴定专家组来实施鉴定,鉴定 结论的公正性自然容易受到质疑。鉴定专家积极性不高。入库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都 要求具有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这些专家在各自的技术领域往往都已经功成名就,衣食无 忧。在没有什么压力的情况下,他们能够参加医学会的鉴定。但是,如果一旦出现一些特殊 情况,他们就可能找各种理由拒绝参加鉴定。比如,鉴定活动与专家的医疗行为、学术活动、 科研工作等在时间上相冲突时,他们会拒绝参加鉴定;在鉴定施行实名制要求公开鉴定专家 的身份时,因心存顾虑也会拒绝参加鉴定。这些专家参加鉴定是他们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决

7、 定,是否参加鉴定全凭觉悟,没有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制约。正是由于这些专家学术地位的特 殊性,他们往往也不重视鉴定工作,甚至视鉴定工作为负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的共同点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 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 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之间 的区别(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8、只能委托所 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 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 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 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 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 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 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 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 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 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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