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与病人的权利、义务疾病人的角色行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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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时分派:1学时掌握内容:1、掌握医生的权利和法定义务。2、熟悉医生角色的概念、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医生的道德义务。理解内容:1、理解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2、医生的特殊干涉权的合用范畴及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 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是统一不可分割的。在诊断活动中,如果医生拥有的权利不小于其所承当的义务,或者其所承当的义务多于其拥有的权利,都表白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本章阐释的内容即是在医学实践活动中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内涵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社会公众对医生在医学实践中权利和义务的对的结识和理解,以及医生对自身在医学实践中、特别

2、是在医患关系中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的精确理解、把握和实践,都将增进医学实践的顺利开展和医患关系的良性发展。第一节 医生角色 人类同疾病做斗争的实践活动产生了医学,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增进着医学的发展,承当医学实践活动主体的人群即为医务工作者。可以说自从浮现了人类的医学实践,作为医学实践活动的主体就被赋予了特殊的社会角色,享有着特殊的权利,承当并履行着特殊的义务。一、医生角色的概念 (一) 角色概念的涵义社会学意义的角色是指一种人占有的职位,以及环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角色和职位、身份有着密切的联系。职位是角色的基本,角色是职位的体现,处在某一职位,就有其

3、相应的角色。“身份”是人们在辨认某种社会角色时使用的称呼。身份规定了角色,角色体现了身份。角色的名称往往是以职位命名的,作为社会职位的学生、专家、医生自身就是角色。角色也是一种表达关系的术语。人们在现实生活中,面对不同的社会关系,以不同的社会身份浮现,体现为不同的角色。每一种角色均有它的义务和权利,每个人都要同步体现多种角色,因此就要承当多种义务、享有多种权利。 社会上每一种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覆上,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步承当多种角色。社会角色,是指以表达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身份所决定的,反映个体在群体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符合社会盼望的,按照社会行为规范的行为模式。任何一种社会行为,都

4、反映出行为者的社会地位和身份,反映了个体心理、行为和群体心理、行为之间的互相关系。简而言之,社会角色是指一种人的社会身份。如医生、学生、教师、护士、工程师、病人等。(二) 医生角色的概念 医生角色是指在医疗保健组织系统中掌握卫生知识和医疗技能,进行疾病防治的专业工作人员。掌握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是医生角色工作的必要条件,防治疾病、维护人们的身心健康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的职责和任务。 在现实的医疗活动中,医生角色往往破赋予了更多的角色内涵。医生除了要“扮演”其基本的角色内涵(诊断疾病)之外,还要“扮演”和医疗活动自身密切有关的其她角色。医生承当的其她角色: 1.征询者的角色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要与涉

5、及一般人群(潜在患者)和现实患者进行医学信息方面的沟通和交流。不管是潜在患者还是现实患者,她们基于对自身生命和健康的关注,基于自身有关知识的匮乏,也基于对医生的信任,总是盼望在与医生的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获得医生的有助于自身疾病康复、健康维护和增进生命的知识、信息和协助。在这样的过程中,医生扮演的就是“征询者”的角色,她为患者提供的知识和协助,有助于一般人群和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对健康行为的选择以及对生命质量的提高。 2.教育者的角色 在诊断活动中,患者总会存在某些不佳的心理、思想和行为,这些都对疾病诊治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患者的利益,必须消除这些不良因素对疾病的诊治和康复的悲观作用。在此

6、种状况下,医生扮演的就是“教育者”的角色。医生因自身拥有知识而获得的权威性,往往使她们的教育具有较好的效果。固然,医生有关健康医学知识的教育以及宣传,除了患者之外,更多的是面向全体人群,为人群提供防控疾病的知识,教育人群减少引起疾病的因素,引导人群崇尚并树立科学、健康、文明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3.朋友的角色 患者和一般人群对健康的需求与医生职业工作的内容的相应性,使得她们彼此容易成为“朋友”。特别是当遭受疾病困扰之时,患者在接受医生诊治疾病的过程中,更需要医生对她们进行心理的安慰、情感的温暖和思想的沟通。于是,此时的医生扮演的又是患者“朋友”的角色,为患者分忧解难。二、医生工作的职业特点

7、医生工作对象与社会中其她无生命的工作对象不同,医生要面对的是一种个鲜活的生命,是一种个有思想、有情感、有欲求的生命。因此,医生的工作有着自身特殊的职业特点。(一) 知识性 绝大部分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非普及性的特点。相对于医生所掌握的专业医学知识,患者和公众是“无知”的。固然要成为一种合格的医生,必须通过艰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和训练,必须通过严格的上岗资格的考核。医生也因其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使她们拥有了“特殊”的权利以及必须承当的义务。(二) 技术性 技术是知识、经验与操作能力的综合。医生职业是一种对技术性和操作性规定很高的职业。诸多疾病的诊治,需要医生借助器械对患者的身体进行直接的干预,以增

8、进患者身体的康复。在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的支撑下,为使患者重新获得健康,延续生命,医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临床操作技术。而医生技术水平的高下以及职业态度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患者的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医生高超技术的获得,也必须通过艰苦的学习和训练。操作的对象是生命有机体而非其她物质,是非医学职业人员很难波及的。(三) 风险性 医学是具有不拟定性的科学。疾病的发生、发展是一种复杂的和不拟定的过程;因个体差别和其她因素的影响,同种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的体现是不同的。无论是诊断、择方、用药还是手术,面对的都是因疾病影响而时刻变化着的生命有机体,面对不拟定性的诊断行为,风险时刻存在。医生一旦浮现差错,就必然

9、对患者导致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伤害不仅会危及患者的健康,甚至会危及患者的生命。这种风险既来自于因差错给患者导致的伤害,也来自于差错之后自身所应承当的所有责任。(四)奉献性 医生的工作不仅对知识和技术有很高的规定,并且随时面临着风险,因此医生职业对医生的职业道德素养也有较高的规定。面对渴望健康和生命的不同知识水平、文化背景、经济条件、政治倾向和道德素养的患者(涉及其她人群),合格的医生必须尽心竭力地为患者服务,必须在自身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的驱使下,去奉献知识、技术、情感甚至是予以经济的支持。其中布满着自豪、欣慰、幸福,也夹杂着痛苦、辛苦、委屈,没有崇高的奉献精神,是很难坚

10、守自己的职业信奉和操守的。第二节 医生的权利 医生因其所承当的社会角色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医生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但又必须是在医疗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内,必须是与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的义务紧密相连的。作为一般社会公民的医生肩负着拥有相对特殊的职业内涵的社会角色,因此,医生的权利范畴既涉及着与职业自身必然联系的权利,也涉及与诊断工作密切有关的其她权利;既有法定的权利内涵,也蕴涵着道德层面的权利内涵。一、医生的权利(一) 权利的概述权利是一种法律范畴。一般意义上,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作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

11、通过实行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并予以保护的、主体借以追求和维护利益的、合法的行为选择自由,它意味着人的积极性、发明性的发挥和对物质的、精神的利益的享有。马克思主义觉得权利是历史的产物,合法的个人权利应当与社会主线利益相一致,这就决定了权利的首要特点与基本规定是社会合法性。(二) 医生权利行使的特点 医生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行使的权利也具有职业的特点,具体体现为: 1.权利行使的自主性 医生的诊治权如果是出于维护患者生命和健康的目的,追求并实践的是整个社会所赋予的医学责任,是可以不受她人的指使和控制,是完全自主的。医生的诊治权完全是出于其自身所拥有的专业知识、经验

12、和技能而获得的权利,自主地行使权利是以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基本和前提的。 2.权利行使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知识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决定的。在不具有医学知识的患者和公众面前,医生的职业知识和技能使她们获得了相对“神圣的地位”和“不可侵犯性”,这就是其权威性的体现。 3.权利行使的特殊性 为了诊治的需要,医生有权得到有关患者的现病史、既往病史、遗传史、生活方式以及与疾病的诊断有关的个人隐私等信息,这在其她的职业领域(司法领域除外)是几乎不也许存在的。在诊断过程中,随着医生权利的行使,患者也就放弃了对自我隐私保护的权利,并且患者这一权利的放弃几乎是必须的,目的是有助于自身健康

13、和生命的维护。4.行使权利的法律性 医生基于诊治疾病中合法权利的行使是法律所赋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医生有宣布病人死亡的权利;并且医生权利的行使必须是在有关法律法规容许的范畴之内的,是以维护患者的权益为前提的,否则就是对患者权益的侵害。(三)医生的法定权利 医生的法定权利是指相对于为患者尽义务的同步所具有的权利,是指因其职业而获得的、由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具体涉及如下方面: 1.诊治患者疾病的权利 诊治患者疾病是医生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固然要获得此权利,医生必须具有某些基本的素质和条件:必须是通过正规的学习和训练;必须通过国家有关机构的考核,合格之后才干获得从医资格,才拥有诊治疾病的权利。

14、诊治疾病的权利涉及对疾病的检查权、独立处置权(处方权)、紧急处置权等方面。在诊断的过程中,对疾病的诊断、采用的诊断措施、选择治疗措施等都属于医生的权利范畴,由医生自主决定。医生可以参照其她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其她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替代医生作出的决定。医生的诊治权利是不受外界任何因素干扰的,虽然是来自于社会或者是政治等方面因素的干预,医生也有权根据患者疾病的状况自主地进行判断和解决,排除一切非医学的因素影响。 2.回绝治疗患者的权利 诊治患者,恢复患者的健康,维护患者的生命本来是医生的权利,是医生的职责所在,是医生应尽的义务。但是如果浮现如下情形,医生可以回绝对患者的治疗:(1)患者不配合治疗

15、时:患者也许是出于某些因素的影响,会浮现回绝医生治疗的状况,虽然通过医生努力,如果也无法变化状况,那么医生可以放弃以至回绝对患者的治疗。 (2)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在医疗过程中,某些状况的浮现会使医生的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者是不法侵害。例如,面对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地震)发生之时;当浮现医患矛盾激化、患者及其家属不理智的状况,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可以危及医生的人身权利时,医生合法的合法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时,医生可以回绝对患者的治疗。 (3)医生的人格尊严遭受侮辱时:当面临某些特殊状况(如战争),医生如果丧失了起码的人格尊严甚至是自由之时;或是面对素质低下的患者及其家属侮辱人格

16、的语言以及行为之时,医生是完全可以回绝对当下患者的治疗的。 (4)患者及其家属违背院纪院规,又不听劝阻时:在诊断过程中,如果患者及其家属的行为违背了医院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而无法短时间变化,严重影响和干扰医院正常工作的展开,影响了医生合法的诊断权利的行使,影响了其她患者的权益,医生有权回绝对当下患者的诊治,直到其纠正违规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之后。 (5)患者歹意拖欠费用或回绝支付费用时:在国家逐渐减少对医院的财政支持,医院走向市场之后,为了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生存和发展,经济效益就必然成为医院以及医务人员关注的焦点。虽然医疗卫生事业在本质上具有公益性质,但是如果患者歹意拖欠或者是回绝交纳合理的医疗费

17、用,就是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财产权的侵害,严重时就会影响到医院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医务人员自身的物质利益。 (6)当医生成为该名患者的被告时:疾病发生发展的不拟定性使得医生的诊断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在医疗法律纠纷中,作为被告的医生必须要面对一系列司法程序。对于当事人双方,一方面是该名患者不再信任医生的治疗,另一方面是医生无暇顾及二作或是被迫临时终结了医生权利的行使,这事实上是在被动状态下“回绝”对患者的治疗。 3.宣布患者死亡的权利 在一定的时间和范畴之内,医学发展水平以及医生自身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因此患者因疾病而走向死亡是一种趋向于自然的过程。医生有权利认定并宣布患者的死亡,但是必须根据医疗卫

18、生行业通行的鉴定死亡的原则。由于目前对人死亡的鉴定有不同的原则,虽然有在理论层面上更为科学和理性的原则,但是在其没有被法律拟定为医学实践原则之前,医生不能因自身的价值判断而贸然行事。 4.对患者进行隔离的权利 有些患者(如传染病、精神病患者)的疾病以及行为可以危及社会人群的财产、健康和生命权,危害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的稳定,针对此类患者医生有权根据有关法规条例对患者实行带有强制性的隔离,只要是出于维护社会人群生命财产健康的权益以及社会的稳定的目的。(四) 医生的道德权利 一般来说,法律权利自身也可以理解为道德权利。在医疗行为中,渗入着更多的道德因素。对患者利益的维护,良好医患关系的建立,都需

19、要医生这一道德行为的主体履行更高的道德义务。医生也因此获得了与医疗行为自身密切有关的、合法的道德权利,它更多地体目前医生对自身权益的建设和维护,医生行使道德权利的目的一定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下列道德范畴的权利: (1)在注册的执业范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献,选择合理的医疗、避免、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原则,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称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科学实验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队的权利。(4)参与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继续学习深造与接受培训的权利。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20、、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避免、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医生的权利不仅涉及法定权利、道德权利,还涉及因其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的其她权利,最重要的是特殊干涉权。(一)医生的特殊干涉权 1.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含义 医生特殊干涉权是医疗活动中相对于医生一般权利而言的一种特殊的权利。即医生在特殊状况下,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以保证患者自身、她人和社会的权益,医生的这个权利称为“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但是,医生的特殊干涉权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的自主性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

21、原则、公正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发生矛盾时,医生使用这种权利才是对的的。 医生一般的诊断治疗的权利服从于患者权利的基本规定,而医生的特殊干涉权正好相反,它是在某些特定状况下,用来限制患者自主权利以达到完毕医生应对患者尽义务的目的的。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具有两个特点:第一,医生的行为是慈善的,一切都是为了患者的利益;第二,有关决定由医生替代患者做出,而不是由患者自己做出。 2.医生特殊干涉权的合用范畴 由于是特殊的干涉权,因此它的合用是有限制的,是根据具体状况而操作的,是以“维护患者利益”为原则行使的。在诊断活动中,医生面临下列状况,就可以考虑行使特殊干涉权: (1)患者回绝治疗:有些状况下患者可以回绝治

22、疗,但是这种回绝应当是理智思考与选择做出的决定,是应当得到有经验的医生承认的决定和行为。倘若回绝治疗会给患者带来严重后果或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生可以否认患者的决定,有权进行干涉。我们较常用到的是自杀未遂的患者,她们会回绝一切急救措施;尚有的是由于心理恐惊而回绝某些诊断措施等等。对此,医务人员应耐心说服,晓之以理,必要时可在获得其家属和单位批准后,不考虑患者的意见进行预定的治疗,但要避免不作任何解释就采用逼迫治疗措施。 (2)人体实验性治疗:患者出于某些目的,接受人体实验性治疗,虽然已经做到知情批准,但医生面对某些高度危险,有也许致患者于死亡或伤害的状况,应当适时干预,必要时停止或中断实验,以保护

23、患者利益。 (3)患者不适宜理解实情:患者有权利及时理解自己疾病的性质、限度、治疗状况及其预后,医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状况并负责解释和阐明。但是,有些患者理解诊治状况及预后,有也许影响到治疗过程或效果时,为了避免导致不良影响,医生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患者本人隐瞒真相,这样特殊干涉权的行使是合法的,符合道德行为的。 (4)必要的行为控制:对某些传染病患者,发作期的精神病患者或是自杀未遂仍有自杀意念的患者,由于她们对社会和人群有也许导致严重威胁,或者因这些患者缺少自知力和自制力会带来自伤和伤人事故,为了保护患者,保护社会利益,避免发生意外,医务人员有权采用合理的、有效的、临时的和适度的强制措施来控制患

24、者的行为。 (5)患者的非合法规定:如果患者是出于某种非合法的目的需要医生的协助,如规定提供不符合事实的病情简介或是证明,提出某些与真实病情诊治不符合的规定,医生有权回绝患者的非合法规定。 (二)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的伦理原则 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与否是合法的、合理的,与否是真正出于维护患者利益的,必须以一定的伦理原则为理论和实践根据的。医生使用特殊干涉权与否合乎道德,核心在于使用特殊干涉权来否认患者自主权利与否是必要的和对的的。只有当患者行为与自身健康和生命的权益以及与社会人群权益发生主线性的冲突时,医生使用特殊权利对患者进行干预才是合法的、符合道德的。 在一般状况下,某些医疗行为应当考虑符合多

25、种原则的规定,而当几种道德原则之间发生主线冲突时,应一方面考虑重要原则。在生命价值原则、有利与无伤害原则、知情批准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这些波及病人个人健康利益的原则中,生命价值原则是第一位的,有利与无伤原则次之;而在知情批准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之间,社会公益原则是一方面要保证的,由于她代表了更广大社会人群的健康利益,这是相对重要的原则。 1.生命价值原则 医生的基本和最高职责就是维护和提高患者的生命及其价值。无论在任何状况下,患者的生命(具有一定质量的生命)都是最高的价值,医生都必须尽全力去维护。如果是患者自身的行为或是其她因素会侵害患者的生命,医生就应当采用措施,消除或是制止其对患者生命的侵害,

26、以生命价值为基本原则去实践自己作为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在特定状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主权利,实现自己的意志,以达到完毕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主线利益负责的目的。 2.有利与不伤害原则 在诊断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伤害的有利与不伤害原则不是绝对的。一般说但凡医疗上是必需的,或是属于医疗适应证范畴,所实行的诊断手段是符合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相反,如果诊断手段对患者是无益的、不必要的或者禁忌的,那么故意或无意的实行,一定会使患者受到伤害,也就违背了有利与不伤害原则。 患者伤害行为的指向存在两种状况:一是对自我的伤害,如不配合治疗、回绝治疗等;一是特殊患者对社会人群的伤害,如传染病患者、发作

27、期的精神病患者等。针对这样的状况,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是出于对患者以及社会人群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是符合有利与不伤害原则的。 3.知情批准原则 知情批准是维护患者利益的自主原则的体现,当患者浮现怀疑诊断方案和措施、不信任医生本人、不配合治疗或是回绝治疗等状况时,医生可以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和沟通,增强患者的信心,尽量获得患者的信任,必要时就需要医生行使特殊干涉权来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和主线利益。由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医生的特殊干涉是知情批准的有益补充。固然使用特殊干涉权是有条件的。 4.社会公益原则 社会公益原则是一种强调以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为基本原则,使社会公益与个人利益有机统一的道德原

28、则。它规定无论在任何状况下,当个人利益与群体或社会公众利益相矛盾,个人利益必须让位于社会公众利益。在医疗活动中,如果浮现患者的行为(如传染病患者)危害到社会公众利益的状况,医生必须行使特殊干涉权,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健康利益。第三节 医生的义务 医生的义务始终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医生因职业角色拥有权利的同步,也就必然要承当社会及人群赋予的义务。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这种义务是应当做的也是必须做的,是不以有无报偿为条件的。 医生在对患者尽义务的同步,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如宣传、普及医学科学知识,发展医学科学等。一般来说,医生对患者和对社会履行义务是统一的,但是,由

29、于利益的基点不同和指向不同,患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也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医生必须一方面考虑的是社会利益,医生要以社会利益为重,尽量使患者个人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努力使两者统一起来。一、医生的法定义务 医生的法定义务是指医生角色所必须承当的职责,是对医生义务的最低规定。医生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既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患者的权益,又要根据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医学活动自身所赋予的职责义务。因此,医生的法定义务涉及两个方面:(一) 尊重与维护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义务对患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尊重与维护贯穿于整个医疗过程中,它重要涉及: (1)当需要对患者进行检查时,应征得患者或其亲友的

30、批准,这是对患者身体权的尊重,但患者神志不清又无亲友守候时例外。 (2)对患者的病情应当保密。患者的身体状况属个人的隐私权,无端泄露患者的病情 是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 (3)尊重患者的人格,这是对患者作为生命的价值和尊严的尊重和维护。(4)在制定治疗措施时应当考虑经济因素,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经济利益。在达到同样疗效的状况下,应尽量采用费用较少的措施,当需要使用较昂贵的手段时,应向患者阐明与之相比较便宜的治疗措施对患者的不利影响,或者采用此手段的必要性。如有也许,提供数种治疗方案以供患者选择。 (5)应积极提供精确的治疗费用清单,避免发生费用差错,维护患者的财产权。有些医院存在故意无意地多算治疗

31、费,使患者蒙受财产上的损失。 (6)公开医疗项目的费用。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常会得到不同项目的医疗服务,有时患者在接受服务时并未意识到某些项目的昂贵费用,而是在结账时才发现需要为此付出极高的费用,这对患者是不公平的,医方应明示各项服务的费用,使患者心中有数。同步,在收费时应当列出费用明细项目以供患者与其所得服务对照。 (7)保护义务,患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医生代表的医方应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8)保管义务,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 (9)不作为义务,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生还必须履行不收“红包”、不夸张病情等

32、不作为的义务。(二) 遵守法律、法规、医院的规章制度以及医疗常规的义务 1.进行问诊、做出初步诊断的义务 为达到治疗的目的,获得患者的病因以及所得疾病,询问患者的病史、病状、及与此病有关的状况。在问诊之后,医生应做出初步的诊断结论。此项义务重要涉及根据患者的症状,做出初步诊断结论;如果症状复杂,还需要通过医疗仪器的检测方可做出诊断。如果个人能力不够,就应会诊,在本院医生会诊后做出诊断。如果本院的力量不够,就应尽本院所能,做避免病情恶化的解决,同步如实告知患者状况,及时转诊。做出诊断结论之后,医生应将病人的症状与诊断结论如实记载于病历中,待将来需要时查询。国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

33、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2.解释、阐明的义务 一般状况下,医生在问诊和诊断之后,就应制定治疗方案,在实行治疗方案之前,医方应履行解释阐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简介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所谓解释阐明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就疾病状况、治疗措施及治疗所伴生的危险等事项必须加以解释阐明的义务。解释阐明义务的重要内容有:对患者疾病所做的诊断;预定实行手术的内容;手术所随着的危险;患者既有的症状及因素;实行预定手术的效果及改善限度;不实行手术将发生何种后果;实行手术的医生对不拟定危险因素的把握限度;在

34、发现不拟定危险因素时的对策准备等。只有在医方履行阐明义务,患者批准后,医方才可采用治疗措施。阐明义务的例外:在阐明义务与医疗目的相违背或在时间急切的情形下,医生可不履行阐明义务。这重要是指如下几种情形:当做出阐明义务将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时。紧急状态下。如患者需要及时急救,没有富余时间进行充足阐明,医生可不履行该义务。法律加以特别规定期。 3.解除痛苦的义务 由于疾病的影响,患者不仅遭受躯体的痛苦还要承受心理的痛苦。医生在控制、减轻或是解除患者躯体痛苦的同步,还应当从心理方面去体贴、安慰患者痛苦的心理,同情、理解、关怀患者,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工作。对患者痛苦的全面理解以及尽量解除患者的痛苦应当是

35、医生的基本职责。 4.实行治疗措施的义务 此项义务的实行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当医方履行了阐明的义务之后,如果患者不批准采用医疗措施,那么医方就不需履行此项义务;否则,医方还需要履行实行治疗的义务。该项义务重要有:制定治疗方案。医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状况、诊断结论等制定治疗方案。实行治疗方案。在实行该方案之前,医方应再次向患者及其家属阐明该治疗方案也许产生的后果(重要是不良后果)及治愈的也许性,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当患者已丧失意志时)批准之后方可进行。 5.转医的义务 当医方对患者进行诊断之后,发现自己无能力治疗患者的疾病,应当提供协助将患者转到有条件加以治疗的医院的义务。此项义务重要表目前:医方为

36、患者转医必须征得其或家属的批准,如果医方充足阐明本院的水平无法救治,而患者因经济状况或其她因素不肯转医而仍然愿在本院就医,本院必须竭力为患者治疗,不得以本院医疗能力有限回绝医治或强行转医。如果某一疾病医方并无治疗的能力而不予阐明,继续对患者施治,即构成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同步,也是对商定义务的违背。 转医的义务重要发生在如下情形:患者的疾病属于医方专门领域之外时;医生对患者的诊断能力不充足或不具有时;对患者存在更合适的诊断措施且该措施用于患者将比不转医发生非常明显的改善效果时。 6.保密的义务 医生不仅有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并且尚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

37、让本人懂得会导致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则应当予以保密。 7.有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含宪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的义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8.有履行医生职责,不违背严禁性医疗操作规范的义务 l994年10月12日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中明确规定:“肝炎、肠道门诊应做到诊室、人员、时间、器械固定;挂号、候诊、取药、病历、采血及化验、注射与门诊分开。”“餐具、便器应固定使用,定期消毒。”“注射、针灸应采用一人一针一管,一用一灭菌”等。 对患者诊断、治疗都应遵循有关的技术操作规

38、范,否则就是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就会侵害患者生命健康的权益。 9.对急危重患者有不得回绝治疗急救的义务 急危重患者也许会浮现由于时间急切没有带足费用的状况,医生应根据有关的法规对患者进行积极地救治。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用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治。”固然走向市场的医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无论如何不能以诸如押金等问题而延误甚至是回绝对急危重患者的救治,由于这样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犯。 10.不得违规使用麻醉药物、剧毒药物,精神药物及放射性药物的义务 麻醉药物、剧毒药物,精神药物及放射性药物属于国家卫生机构特殊管制的药物,对

39、它们的使用状况均有着严格的规定。医生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否则就是对患者、对公众、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是对法规的践踏,是对医生职责的亵渎。 11.遇有自然灾害、疫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时,有服从政府调遣的义务 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时,如果没有医务人员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不仅对事件中的患者并且对社会稳定都会导致不良影响。服从政府的统一调遣,充足发挥医务人员的作用,认真履行医生的职责,是社会和公众对医生等医疗卫生工作者的盼望和规定。 12.有不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的义务 有些患者出于非合法的目的,祈求或是以欺骗的方式或是利益诱惑的方式规定医生出具虚假的医疗证明。为了维护医疗卫生事业

40、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维护医生自身的尊严性,医生必须回绝患者的规定,否则会因此承当更多的法律或是道德上的责任。 13.报告疫情的义务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传染病疫情一旦发生,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后果往往是非常严重的。医生的职业敏感限度、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都高于一般人,如果可以及时精确地报告疫情,对公众和社会都是极具价值的。 14.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有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的义务 维护社会治安,维护公众利益是每一种公民的义务。医生在自己的职业活动范畴之内,发现与社会治安有关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状况,既是作为公民的义务也是医生的职责。执业医师法第2

41、9条第2款规定:“发现涉嫌刑事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人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15.因病情需要必须对患者行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性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实验性治疗时,有征得患者本人或是其家属批准的义务 无论何种治疗方案和措施,均有也许对患者导致伤害。客观地阐明状况,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批准,是对她们权利的尊重与维护,是知情批准原则的具体体现。特别是有也许对患者导致重大伤害或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或者进行实验性治疗时,虽然是基于维护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也必须征得患者或是其家属的批准和配合,这样既有助于治疗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减少医疗纠纷的浮现。 16.有不用虚假宣传或广告招揽欺骗患者的义务 患者由于知识的欠

42、缺,一般因无法辨别宣传或广告内容的真假而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医生的职业角色更容易获得患者的信任,因此医生不能运用自身的职业优势,背离客观事实,运用虚假的广告和宣传招揽和欺骗患者。固然,如果医学活动掺杂过多的商业因素,就是对医学科学精神的背离,就是对公众健康利益的侵害。二、医生的道德义务(一)医生道德义务的含义 医生的道德义务是指医生依托其崇高的内心信念,是基于爱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而产生的,是无条件地忠实于患者的健康利益、对患者的生命负责而产生的良好行为,它是对医生的最高规定,是医学崇高精神的体现。(二)医生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 (1)在履行医师职责时,对患者也许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有充足注意的

43、义务。 (2)以救死扶伤为天职,无论何时何地只要遇上有需要用医学知识为其提供救济的病患时,医务人员均应向其伸出援助之手。 (3)对患者应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老幼、与否有生理缺陷、阶级出身、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如何,有平等地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4)只要患者一息尚存,有不放弃救治的义务(患者及其家属积极放弃的除外)。 (5)在告知患者的病情及风险时,有应当注意避免对其产生不良后果的义务。 (6)有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义务。 (7)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第四节 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 对医生职业权利和职业义务的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其内涵独立的理

44、解和结识上,而更应当根据医疗卫生的实践,把医生的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在两者关系层面上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医生职业权利的行使以及职业义务的履行,实质上是社会赋予医生角色同一职责内涵的两个方面。医生职责的两个方面既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约,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转化,是既互相统一又互相对立。一、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医生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体现为权利的利己性和义务的利她性的对立,医生权利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医生必须并且应当从作为相对的义务主体患者那里得到的利益,医生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医生义务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医生必须应当付给作为权利主体患者的利益,医生履行义务就是医生

45、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于患者的利益,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她行为。总之,医生的权利与义务就是医生通过自身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奉献。因此,医生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为她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 医生的义务是医生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即医生行使其权利是为了尽一种医务工作者对患者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医生不积极履行义务,就不可以行使作为医生的权利;医生履行了义务,就不也许不行使医生的权利。二、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医生拥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不仅是对立的,也是互相统一的。这种统一涉及三层含义: 1.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医生所享有的权利与她所负有的义务不是自己

46、自由选择的成果,而是社会分工的成果,是社会角色所致。其所享有的权利与所负的义务应是相等的,只有相等才是公正的。无论是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正的。但是,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可以放弃所享有的某些权利而使所行使的权利不不小于所享有的权利,也可以不履行所负有的某些义务而使所履行的义务不不小于所负有的义务。如果医生所行使的权利多于她所履行的义务,是不应当的,而等于所履行的义务,则是公正的;如果医生宁愿承当不小于所获权利的义务,那么,其行为体现出的则是一种牺牲性的美德。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于医生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等于她所负有的义务,而她所行使的权利则不应当超过她所履

47、行的义务。 在医患关系的层面上,医生与患者应享有的各自的权利和各自应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医生并不是仅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而无权利可言;医生在履行义务的同步,还享有独立的、自主的权利,其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医生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具体体现为如下几种方面:(1)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2)在所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面前公众医生一律平等。(3)一般状况下,不容许任何医生有超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医生都必须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范畴内活动。(4)医生的民族平等以及男女医生平等。 2.医生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即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医生权利应服从于对患者

48、履行的义务。医生的权利是维护、保证患者医疗权利的实现,是维护患者健康的权利。医生行使权利必须觉得患者尽义务为前提,其权利实行的范畴不能超过维护和保证患者权利的实现,使患者健康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医生在行使权利的同步就是在履行义务。具体体现为:(1)医生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一致的。任何医生享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步必须履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医生既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医生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结合的。即医生享有权利的同步也是在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也即在享有权利。(4)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增进,相辅相成的。医生权利的合法行使会增

49、进其义务的顺利履行,同样医生义务的积极履行也会更好地呈现其权利的存在。3.医生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还在于医生行使权利与她人履行义务的统一性 患者以一定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医生以一定方式对患者履行义务,反之亦然。正如道德哲学家彼彻姆所说的那样:“权利的语言可以转译成义务的语言。意即,权利与义务在逻辑上是有关的,一种人的权利迫使别人承当避免干预或提供某种利益的义务,而一切义务同样赋予了别人的权利。”在医疗活动中,医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必然统一的。医生权利与义务统一性和对立性的关系反映了医生职业内涵的实质。如果只强调医生的权利,而不讲义务,而忽视患者的权利和医生的道德规定,患者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证

50、。明确医生的义务,也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维护患者的利益。如果只讲医生的义务,单纯追求医德义务,而不讲权利,医生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压制。尊重医生的权利,注重医生合法的物质利益,也是对医生辛勤工作的尊重与肯定。只有使医生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证,才干充足发挥医生的聪颖才智,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医生角色不仅仅是医生出于责任而服务于患者的一种权利,并且是医生应当承当和履行一种义务。明确医生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内涵,有助于医生权利的对的合理的行使以及医生义务的积极履行,有助于对患者及其家属利益的维护,有助于医患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有助于和谐的医患关系的建立。 (阳天明)复习思考题1.试分析医生角

51、色与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试分析医生的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3.试分析医生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案例分析 案例l 由于妻子今天临时加班,平时不负责接送孩子的李大夫,下班后要去学校接上一年级的孩子。由于患者较多,李大夫已经错过了学校的放学时间。正在她急匆匆地赶往学校时遇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出租车为规避一名老者而撞向路边,司机头部出血昏迷在车内,老者因遭受惊吓手捂胸口表情痛苦地瘫倒在地上。 案例讨论题 1.你觉得面临选择的李大夫该如何去做? 2.如果继续赶往学校接孩子。这样选择与否对的?与否需要为此承当责任? 3.如果停下来,协助老者和司机。这样选择与否有必要?自己的孩子如果浮现问题,谁

52、应为此承当责任? 案例2 一对年轻夫妇抱着刚满周岁的喉梗阻患儿来某医院求治,患儿呼吸困难,赵医生决定立即做气管切开手术,但患儿父母坚决不批准,赵医生对患儿的病情和手术的必要性进行简要的解释,并劝患儿父母批准给患儿做手术。 案例讨论题 1.若患儿父母仍不批准手术欲抱着小孩拜别,在此种状况下医生在道德上有无权利和义务制止? 2.若医生眼看着患儿父母抱着小孩拜别,你对医生如何评价? 3.在场的另一位医生杨大夫看到患儿状况危急,便不顾患儿父母的反对,在孩子父母不给手术签字的状况下,毅然把患儿抱到手术室进行急救,患儿得救了,孩子父母感谢涕零。对杨大夫的行为应如何评价?第五章 病人的权利和义务学时分派:1

53、学时掌握内容:1、掌握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2、熟悉病人角色认同和扮演的四个阶段及病人角色的失调和调适。理解内容:1、理解病人角色的概念,病人角色的确认。2、病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及其解决。第一节 病人角色一、病人角色的概念(一)病人角色概念的典型界定 1.帕森斯的病人角色概念 塔尔科特帕森斯(T.Parsons)在她的社会系统(1951)一书中,论述了复杂的社会功能模型,其中引出了她的病人角色概念,她觉得病人角色概念可以描述为四个基本方面: (1)病人可以免除正常的社会义务:病人可从其常态时的社会角色中解脱出来,一种人患病是她她免除正常的角色活动和社会责任的理由。但是,免除活动与所患疾病的种

54、类和疾病的严重限度有关。疾病越严重,被免除的活动和责任越多。不管是部分地还是有条件地合法地免除责任,她持续的时间取决于病人的其她方面完毕的状况如何。免除责任需要医生承认,由于医生在判断什么是病态方面具有权威性。医生的承认是一种保护性的社会功能,避免有人装病,即避免“诈病者”运用病人角色来逃避其社会责任。 (2)病人对自己的疾病状态不负有责任:一种人得病一般被觉得不是病人自己所能控制的。要变化疾病状态得到康复,除了个人强烈的康复愿望或动机外,必须施加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即不应责怪病人为什么患病,社会所可以规定病人的,是病人尽量快地从疾病状态中恢复。 (3)病人应努力使自己痊愈:病人角色的前两个方

55、面是第三个方面的前提,第三个方面就是病人应当结识到患病是不符合社会对个人的盼望的。社会但愿它的成员健康,能承当社会角色、社会责任。免除正常责任对于重新获得健康的盼望临时的和有条件的,作为病人应当力图重新恢复健康。换句话说,病人有康复的义务。 (4)病人应当谋求技术上合适的协助和与医生合伙:康复的义务涉及病人进一步谋求技术上合适协助的义务,这种协助往往由医生提供。在尝试康复的过程中,病人应当与医生合伙。 总之,帕森斯的病人角色概念,既强调了病人有从常态社会角色中解脱出来的权利,又觉得有谋求医疗,早日康复,从而恢复其社会职责的义务。她第一次用社会学的眼光审视常用的病人和病人角色是故意义的。显然,帕

56、森斯的提法过于简朴化,人们可以从不同方面对其提出批评和补充。例如,一种人患轻病、慢性病等不一定可以也不一定应当解除其常态的社会责任;一种故意违背操作规程、故意违背交通规则而导致创伤的病人不能不对其自身导致伤残的行为负责;事实上,养成良好的社会习惯和生活方式、维护和保持健康是每一种人的义务;一种人想治疗其疾病,但在客观上未必能办到,由于社会经济条件、医疗发展水平自身等均有也许使某些病人康复的义务无法履行。 2.登顿有关病人角色的讨论 美国社会学家登顿(J.A.Denton)也曾归纳出能对病人角色的盼望产生影响并使之发生变化的八种因素,她的讨论对从社会视角观测病人角色是很有协助的。 (1)因人而异

57、,因病而异:同样的咳嗽出目前妈妈身上,妈妈也许觉得无所谓,但若出目前她的婴儿身上,妈妈也许会很注重,对于一种可以治愈的病和不治之症的盼望是不同样的,甚至对同一种疾病在其不同严重限度、不同发展阶段的盼望也是不同样的。 (2)因治疗某一疾病的也许性而异:一种人患了重感冒,一般也许被规定去医院诊治。但是,若在流行性感冒大流行时,医院人满为患,那么同样的感冒状况则只也许在家里休息。 (3)因对某种社会人口状态的见解不同而异:例如,社会上常常存在着一种见解:老人总有病的,常常不管老年与否真的有病,总把她们当成病人看待。 (4)因盼望者与被盼望者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例如,对于同样一种病人,她的配偶常强调有病

58、的配偶养活其她社会角色的义务,她的雇主常强调尽量减少对工作能力的丧失,她的医生则常强调要听从医务人员的劝告。 (5)有关人员对某种病的信念不同导致其态度不同:例如,妊娠、酗酒等,有人当作为病患,有人则不当作病患。 (6)患病个体社会价值不同,人们的见解也有别:例如,下列状况下也许浮现社会价值的下降:老人、穷人、酗酒者、自杀未遂者。 (7)根据病程的长短和与有关人员的利弊关系如何,有关人员的盼望也不同。 (8)有关人员离患者所在地的远近不同,盼望也不同:例如,陪住在医院中的人员的盼望和远处的人员对患者的盼望不同。(二)病人角色的不同结识 1.对“病人角色”的片面结识 仅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或仅

59、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结识病人角色,都是片面的。 (1)仅从医学和生物学的角度,去结识病人角色是片面的:“生病的人就是病人”,这种理解只看到了“病”的生物学、医学属性,而忽视了人的社会属性。有些患有疾病的人也许没有求医行为,照常工作、生活和学习,不觉得自己是个病人,社会上也没有将她们列入“病人”行列。 有人没有躯体疾病,只是觉得不舒服,有“病感”,到医院谋求医生的协助。尚有人既无疾病,又无病感,只是为了规定医生的诊断书或处方到医院看病,也被列为“病人”。此外,到医院进行常规检查的怀孕妇女、结婚或者其她因素需要体检的健康人,也往往被纳入“病人”之列。 (2)仅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结识病人角色也是片面的:

60、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医学社会学的发展,人们对病人角色的社会层面的意义越来越关注,有学者把病人角色定义为“有求医行为或正处在医疗护理中的人”。这个定义的特点是:病人角色必须以医生承觉得前提;病人并不一定都要患病,只要医生认定需要医疗服务,就可以称为医学上的“病人”;虽然患病,但没有受到医疗服务,也算不得病人。显然,这种界定强调了求医行为这一社会现象,然而却离开了患病这一客观事实,最后,也很难对病人角色的概念自圆其说。它既不能辨别出那些有求医行为的“病人”中哪些是“诈病者”,也很也许会漏掉一批因种种因素没有求医的患病者。 2.病人角色的内涵和外延 对病人角色的结识应当既要从医学、生物学的角度,又要

61、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考察;既要对社会上各类病人求医状况进行横向分析,又要对病人角色的自我认知、医学认知、社会认知的发展过程进行纵向考量。 (1)“病人角色”的内涵应当涉及:生理或心理异常,并浮现医学意义上的阳性体征者,患病这一客观事实规定着病人角色的本质;以医学原则为前提,病人得到社会和其她社会成员的承认,病人因此享有特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病人应当有相应的行为模式,进入或未进人新的社会关系之中。可见,确立病人角色应从医学和社会学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与否患病是前提和基本。同步,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必具有其相应的行为模式,还必须得到社会成员,特别是医务工作者的认定。 (2)从病人求医状况进行分

62、析:病人有避免求医行为、门诊求医行为、住院求医行为和康复求医行为四类,与此相相应,就有避免病人、门诊病人、住院病人和康复病人等外延的规定。 (3)从对病人角色的自我认知、医学认知、社会认知的发展过程进行考量:病人的认知通过非病人、潜在病人、知晓病人、行为病人(也可称为角色病人或求医病人)的过程,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病人应涉及潜在病人(tale patient)、知晓病人(aware patient)、行为病人(active patient)和假病人(foule patient),如“诈病者”等。二、病人角色的确认 患有疾病是确认病人角色的前提和客观基本,至于与否求医或得到医疗服务,则会受到种种

63、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病人角色的确认需要以求医行为作为原则,需要有一种客观原则作为支撑,还必然伴有人们的认知过程,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确认过程受到医生和病人对疾病的判断的影响,受到病人与否采用就医行为的决定,是一种病人的自我确认和社会确认的过程。(一)医生和病人对病患的判断 医生对病的判断和一般人对病的判断,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共有四种状况,如表5-1所示。 表格中A、D两种状况是医生和一般人的结识是一致的。B种状况是事实上有病、病人觉得没有病而没有去就诊;C是事实上没有病、病人觉得有病而去就医。B种状况延误了就医机会;c种状况增长了对自身、对医疗机构和对社会的精神和经济承当。 对于一种社会,A、D两种状况的人越多越好,而B种状况的人多,阐明该社会的卫生保健知识不够普及,人们缺少发现健康问题的能力;C种状况的人多,除了阐明缺少卫生保健知识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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