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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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防备【摘要】金融危机来袭,国内大量的中小公司浮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经营上受到了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日渐显现,诸多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有效追偿,甚至有的公司浮现涉嫌犯罪的现象,法律风险暴露加速。然而,目前国内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大型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尚且局限性,对于广大的中小公司法律风险的研究更是微乎其微。同步,公司自身对于法律风险的结识也局限性,鉴于此,本文针对国内目前中小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简朴讨论,以资抛砖引玉。 【核心词】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备体系 外聘法律顾问模式 内置法务专人模式 法务外包模式 一、法律风险概述(一)基本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过

2、程中由于未能适应外部法律环境变化,或者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或者违背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商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引起的也许给公司负面法律后果的也许性。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会给公司带来直接经济损失,有时还会影响公司的信誉、品牌以及形象等无形资产,甚至直接导致公司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经营牌照,有时公司高管还需承当刑事责任。(二)国内中小公司法律风险的特点 1、分布的广泛性和重要性现代公司面临的风险重要分为两类,即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涉及资金短缺风险、决策失误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管理失当风险等。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公司,公司所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司

3、运营的所有领域和各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发生的范畴与公司所有风险的范畴大体一致,而公司的商业风险,例如资金短缺风险、市场变化风险、管理失当风险等,只发生在特定的领域与环节之中。2、与其她风险具有伴生性和转化性法律风险产生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之中,没有独立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的存在乎味着必然尚有其她风险存在,法律风险和其她风险相伴相生,同步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其她风险超过一定的限度将引起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发生的后果也一定会导致其她风险的发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业风险有时候与法律风险相伴而生,只是由于法律风险的隐蔽性,加上公司的法律风险防备意

4、识不强,诸多法律风险没有被发现。一旦这些风险控制、解决不当,极其也许演化成为法律风险,或者最后以法律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3、具有相对客观性和可预测性法律风险发生前提是公司的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背公司所签订的中有关合同或者合同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是判断公司法律风险与否存在、风险限度、预测风险后果的基本根据,因此和其她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相对客观性,难以主观臆测。4、治理上的高成本性、综合性和全面性现代公司的法律风险发生频率高,发生范畴非常广泛,法律风险的体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并且诸多法律风险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察觉,相应的治理成本也随之增高。同步,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公司经营的综合性和全

5、面性也决定了公司法律风险治理的综合性和全面性。 (三)国内中小公司法律风险现状的因素分析 1、宏观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意识的限制 一方面,从宏观角度而言,国内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基本等因素直接决定了公司某些法律风险的产生和不可避免,例如,有关立法不完备、不健全、执法过程中的不公正等容易引起公司的法律风险;再如,合同相对方诚信水平较低导致的违约、欺诈等。另一方面,近来随着国内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政府监管对公司的监管不断加强,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交易方式日趋复杂,作为规范公司行为的准则,法律对公司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背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同步,地方保护主义尚无法彻底

6、根除,在有些地方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此外,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国内公司对有关的国际规则、欧美日等经济大国的有关法律知之甚少,诸多状况下也只能吃哑巴亏。2、公司的法律风险防备意识局限性公司经营者以及管理者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对公司所面临的法律环境缺少苏醒的结识,经营决策时不考虑有关的法律后果,甚至有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以身试法等。长期以来,主流的公司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公司的主流活动,公司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步,也不断地边沿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诸多公司或者公司家觉得法律风险只是诉讼纠纷,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缺少法律专业

7、人士的参与,甚至有些中小公司在设有法务人员或者聘有法律顾问的状况下,还会有诸多决策、经营活动等,事先不通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等,倒是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 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局限性据有关数据记录,欧美公司的平均寿命是40年,日本公司的平均寿命是30年,而中国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广大的中小公司(重要是民营公司)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概有100万家公司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公司为主。(1)美国家为防备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公司总收入的1%左右,而国内公司的实际支出还局限性0.02%,并且其中以大型公司为主,广大的中小公司的法律风险防备支出就少之又

8、少了。(2)从上面两组数据可以看书,中外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比较可以看出,国内公司短命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局限性。 4、缺少足够的专业人才 一方面,法学教育与实际需要的脱节。国内目前各高校的法学教育体制过于偏重理论,学生的实践和综合运用的能力偏弱。但是,法律风险治理具有综合性,国内的公司特别是中小型公司缺少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中小公司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局限性。除了大型公司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公司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步,诸多设有法务人员的公司对法务人员的注重限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状况发生。再次,对于中小公司的法律风险研

9、究滞后。理论界对于中小公司法律风险的研究偏少,实务界也少有律师专业研究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问题。二、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防备对策:建立法律风险防备体系法律风险防备体系,是公司一项战略性管理体系,规定公司在平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对多种法律风险都要制定相应的防备预案,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减少公司损失。中小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范法的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人事制度、业务操作规则等,把法律风险缩小的可控的范畴内。公司建立法律风险防备体系可以从如下一下两点着手: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备体系,不仅要有一整套完善高效的公司内部制度体系,并且需要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法律风险防备意识,把

10、防备法律风险贯彻到公司的平常经营管理中去。公司管理人员在精通公司的经营管理同步,懂得如何防备法律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中小公司定期对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中小公司平常经营的特点,定期对也许浮现的重点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对法律风险的存在与否、风险大小等进行分析,结合公司自身特点的法律风险特点建立法律风险评估机制。例如,对也许发生的法律风险进行整顿归纳,然后由律师等对同类法律风险进行集中评估,按风险的种类和大小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对同类法律风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防备模式。 三、律师在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防备中的作用 (一)公司法律风险防备老式模式 1、外聘法律顾问模式所谓

11、外聘法律顾问模式重要是指公司聘任律师或者其她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公司遇到法律问时,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例如,针对某一事项提供法律征询或者法律意见,起草、审查修改多种合同或者合同、办理工商登记、商标专利权申请、审查内部规章制度等。这种模式重要长处在于:成本较低。外聘法律顾问的费用一般根据公司的规模和法律事务的数量等来拟定收费原则,中小公司自身的经济能力有限,同步法律事务一般较少,采用这种模式,公司可以节省一部分人力资源成本。这种模式的局限性重要在于(1)诸多公司对于法律风险的结识局限性,觉得是有发生了法律纠纷才需要法律顾问,例如,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或者持续几年没有遇到较大纠纷发

12、生时,诸多公司主便觉得法律顾问是可有可无的,属于不必要的成本开支,不乐意续签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2)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律顾问由于业务水平和经验、以及综合能力的限制,不能在事前充足提示风险,在纠纷发生后,其解决效果也未能使公司满意,影响公司聘任的积极性。(3)中小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由于费用较低,很难请到专职的法律顾问,诸多法律顾问同步身兼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一旦这些公司之间浮现法律纠纷,法律顾问由于自身利益的影响,有时会损害公司利益。 2、公司内置法务专人模式 有的中小公司设有法务岗位。例如招聘一定数量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公司平常的合同管理、劳动纠纷解决、债权债务管理

13、等方面法律有关事务。 这种内置法务专人模式的长处在于:法务专人属于公司的员工,相比外聘法律顾问,其工作更加具有持续性,对法律风险的分析和预测也更具有连贯性和综合性;同步,法务专人熟悉公司状况,可以及时、全面地掌握公司法律风险的有关信息,可以迅速作出反映。这种模式的局限性之处重要有两点:(1)目前在国内在公司内部设有法务系统的公司基本上都是大型公司,数量更大的中小公司较少设立法务系统,一方面是由于中小公司自身经济实力的限制、以及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以及管理者自身对于法律事务的重要性结识局限性,导致大多数中小公司不乐意设立法务岗位,不利于该模式的推广。(2)法务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虽然平常公司的

14、法律事务相对较为固定和单一,但是法务人员的专业业务素质和能力应当是综合性,即不仅要有夯实全面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一定的其她专业知识,例如,财务、会计、税务、经济学等。但是目前国内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有点脱节,法学专业教育重要以法律专业课程为主,法学毕业生的知识构架过于单一,公司很难招到合适的法务人员。(3)企公司法务工作较窄,多以合同起草、审视、修改、管理,其她法律文献的制定等为主,对于平常工作中较少见到的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例如,公司融资法律问题、并购、对外投资等法律问题,无法提供合适的法律意见和法律服务。 (二)律师参与公司法律风险防备的创新 1、服务理念的创新 改革开放初期,可以发

15、现和把握商机是致富的迅速通道;市场经济时期,不仅需要有发现商机的眼光,还需要有足够的商业智慧才可以在商场里站稳脚跟;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今天,一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教会了人们什么叫风险,当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从资源配备转向风险分散的时候,我们不得不转变我们的观念来面对已经变化的世界。 作为法律工作的前线战士,律师服务公司的理念势必需要变化。一方面,律师需要建立法律风险避免的理念。由于公司法律工作的目的在不断变化,律师为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从单纯的解决纠纷转变到为公司提供运营管理支持,以及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虽说,老式的律师服务模式也在一定限度上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协助,但是,当法律风险管理成为公司

16、法律工作的新重点和新内容,其她法律事务工作在以避免为主的理念支配下,都可以被整合入法律风险管理环节,法律风险的防备俨然已是公司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另一方面,律师要有团队作战的意识,避免单兵作战。现代公司法律风险的特性告诉我们法律风险治理必须是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加之,律师行业发展中服务领域断细化和专业化的特性,老式的单兵作战模式显然无法应对,因此,要更好的协助公司管理和防备法律风险,律师只有以团队为支撑,才干全面的为公司提供良好的避免和应对之策。2、服务模式的创新在总结两种老式模式的长处和缺陷的基本上,我们结合当今法律风险演化的趋势,我们积极摸索新型的法律服务模式,更好的为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

17、防备机制。本文重要探讨两种新模式,一种即是在综合两种老式模式基本上提出的混合模式,另一种则是法务外包模式。 (1)混合模式所谓混合模式是指公司根据自身法律风险防备需要,在公司内部设立一定数量的法务人员解决公司平常法律事务,针对专业性较强的专项融资、上市、并购、重组等法律问题,聘任专业律师团队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公司平常营运过程中需要及时解决的某些法律问题,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解决,公司遇到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法律业务,可以聘任律师进行协助。聘任律师的方式可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也可以针对公司的总的专业性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模式由于公司内部有法务的存在可以在一定限度上保证公司法律

18、工作的连贯性,并且法务工作者具有一定的法律理论基本和实践经验,与外聘律师的合伙与沟通也较为顺畅和有效。 (2)法务外包模式公司将法务工作整体外包给某个律师事务所,有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在一定期期内参派驻一定数量的律师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活动,公司不额外配备法务人员,律师事务因此团队为支撑,由专业人员负责法律风险防备方案的执行。这种模式公司可以节省一定得人力成本。同步,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业人员,较之一般公司的法务人员会在实践经验和解决问题的思维等方面综合性较强,加上尚有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团队支持,解决事务的效率较高。此外,由律师事务所外派专业人员进驻公司,也可以避免公司因人员流动频繁带来的法律工作不

19、持续、交接文献丢失等弊端。3、服务方式创新 (1)为公司提供全面的、系统化的法律筹划面对公司法律风险防备课题,以攻为守,由于攻打是最佳的防御。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筹划,法律服务贯穿公司经营的全过程。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再只是仅仅针对公司平常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或者单项法律事务,而是与公司的管理、决策、执行等相结合,参与公司决策方案的制定,全程参与到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去。本环节属于对法律风险的事前避免,由于参与筹划在一定限度上可以预见一部分法律风险,也就可以在一定限度上避免一部分法律风险的发生。 (2)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的管理重要是在事前做好避免工作的基本上,针对法律风险防备预案的实际执行状况和实

20、际经营需要,以及公司提供持续的法律管理支持。本环节属于对法律风险的事中管理,是在法律筹划的基本上,针对管理方案执行过程中浮现的多种不拟定因素、突发因素等进行过程管理。 (3)针对公司已经暴露的或者无法避免的法律风险,提供应对方案,针对临时浮现的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提供危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上减少法律风险带来的损害和不利后果。结语: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防备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解决问题的,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只能做浅显的一点讨论,以期抛砖引玉,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一点参照。注释:(1)陈晓峰主编公司上市运作法律风险管理与防备方略,法律出版社,3月 ,P2(2)陈晓峰主编公司上市运作法律风险管理与防备方略,法律出版社,3月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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