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22513514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36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授予和登记管理实行细则发布机构:科技教育处 发布时间:-02-1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569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477号)、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措施(全继委发11号)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一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完毕每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数。 第二条学分(学时)规定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不得少于25学分(12

2、0学时),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15-60学时),II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90-120学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60-120学时),其中村卫生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不得少于10学分(30-60学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的学分(学时),本专业学分(学时)数占60%,有关专业学分(学时)数占4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二、三级医院、省级防保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7学分(21-42学时);市(

3、州、地)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三级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6学分(18-36学时);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数不得低于5学分(15-30学时)。民营医院参照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执行。 三、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厅直属单位、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30学时)。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得的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五、经单位批准,参与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毕当年的25学分(120学时)。根据每年成绩单记2

4、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学时)按单位级别类别规定记入。 六、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毕当年规定的25学分(120学时)。根据单位派出培训告知和培训合格证明记25学分(120学时),其中I类、II类学分按单位级别类别规定记入。 七、正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参与I、II类学分(学时)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规定的学分,并按规定登记学分(学时),作为年终考核,继续聘任和执业再注册必备条件之一。 八、因工作需要暂未从事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专业技术业务时,第一年的聘任、年终考核、职称晋升和执业再注册不受

5、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的限制,次年起按本细则规定获得所规定的学分(学时)。 第三条学分(学时)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学时)和II类学分(学时)两类。一、I类学分(学时):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发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项目; 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队报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 4中华医学

6、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避免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如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队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项目。 (三)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了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涉及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四)科研成果 二、II类学分(学时)授予范畴: (一)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承认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贵州省医学会、省避免医学会、省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

7、(协)会举办,并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三)自学、6个月以内的外出进修等; (四)出版专业著作、译著,科研立项,刊登论文等; (五)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 (六)其她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学分(学时)授予原则 一、类学分(学时)计算措施 (一)参与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学时)。 (二)参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与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8、(60学时)。 (三)省一级学科学(协)会举办的学术年会,每次授予省级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4学分(24学时)。 (四)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学时),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每个项目所授学分(学时)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0-60学时)。 (五)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3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15学时)。省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6学分(36学时)。 (六)获得科技

9、成果奖的当年按如下原则授予学分(学时): 国家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如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10、8、7、6、5学分80、70、60、50、40学时) 二等奖9、7、6、5、4、学分(75、60、50、40、30学时) 三等奖8、6、5、4、3、学分(70、50、40、30、20学时) 省、部级奖:按获奖者排序授予如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8、6、5、4、3学分(70、60、50、40、30学时) 二等奖7、5、4、3、2学分(65、50、40、30、20学时) 三等奖6、4、3、2、1学分(60、40、30、20、10学时) 地、厅级奖:按获

10、奖者排序授予如下学分(学时): 第一至第五位(余类推) 一等奖7、5、4、3、2学分(40、30、20、10、5学时) 二等奖6、4、3、2、1学分(35、20、10、5、2.5学时) 三等奖5、3、2、1、0.5学分(30、10、5、2.5、125学时) 科技成果奖的计分(学时)按最高奖项计,不反复计分。 二、II类学分(学时)计算措施: (一)参与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授课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6学时)。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二)自学笔记: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筹划,

11、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学时)。每字可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三)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合格,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学时)原则授予学分(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四)在刊物上刊登论文,按如下类别计算学分(学时)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80-60学时) 具有国际原则刊号6-4学分 (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核心期刊60-40学时、一般期刊40-

12、20学时) (CN)的刊物 省级刊物5-3学分 (30-10学时) 地(市)级刊物4-2学分 (20-6学时) 内部刊物2-1学分 (6-3学时) (五)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如下原则授予学分(学时): 课题类别课题构成员排序(余类推) 12345 国家级课题109876学分 (7565554535学时) 省、部级课题87654学分 (5545352515学时) 地、厅级课题65432学分 (35251586学时) (六)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中文授予1学分(6学时)。刊登医学译文,每1500中文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七)

13、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项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6学时)。此类学分(学时)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30学时)。 (八)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项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12学时),授予参与者0.5学分(3学时)。参与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九)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如下医院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6学时),参与者授予0.5学分(3学时)。参与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学时)最多不超过10学分(60学时)。 (十)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

14、5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4学分(24学时)。 上述II类学分(学时)中,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承认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市(州、地)所辖区举办时,按就近以便的原则,可持“审批承认的申报表”(或省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查询),按本细则规定,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周到项目举办地所在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结束后办理在发证单位栏加盖该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的学分证书;参与厅直单位举办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承认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在发证单位栏加盖公章,办理学分证书。其他项目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

15、授予相应的学分(学时);市(州、地)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由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厅直单位由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监督管理,并核发学分证书。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学分(学时)登记与承认 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学时)登记制度。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状况以学分(学时)形式进行逐年登记。 二、学分登记使用由贵州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进行登记。登记工作由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时),学员所在单位负

16、责登记。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放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含I、II类)和使用电子信息卡,内容涉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承认部门、学分(学时)数、考核成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五、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所获得的学分进行审核登记。审核内容涉及: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与否有关(本专业60%,有关专业40%);学分类别、学分(学时)数与否按批准授予的一致;学习期间与否违纪等,在审核无误后进行登记确认。 I类学分(学时)承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所获得的国家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

17、制的I类学分证书,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承认,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步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算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II类学分(学时)承认: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凭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II类学分证书及本细则所规定可授予II类学分的有关材料,到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承认,并在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上登记、盖章,方可有效(同步登陆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核算或记入学分和学时)。 六、各单位要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与继续医学教育的状况记入个人档案(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

18、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由经批准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与学习的有关材料,办理并发放学分证书,此类学分证书经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算并加盖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项目,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在贵州境内举办的“国家级”项目应接受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2周将有关资料报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向学员发放的学分证书须加盖贵州省继续

19、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 四、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印制与发放 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分I类、II类(如下简称I类学分证书、II类学分证书),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I类学分证书发放: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类活动项目单位在举办前一周将项目举办告知一式二份上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举办后应及时按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实行细则的规定,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核算后填写发放。 II类学分证书发放: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领取,由举办已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I

20、I类活动项目单位上报有关资料,由厅直属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及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核算后填写发放。 通过参与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项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会、临床病例讨论会、大查访等形式所获的II类学分(学时),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厅直医疗卫生单位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汇总、审查,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由我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发放II类学分证书;各县(市、区、特区)医疗卫生单位由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

21、并发放II类学分证书。 II类学分证书,在发证单位栏须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厅直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公章有效。 第七条考核 一、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状况和所获学分(学时)数进行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和单位聘任的重要内容。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进行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年度学分(学时)验证状况记入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再注册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

22、员会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进行任职期内学分(学时)记录确认。 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保存措施由各单位自行拟定。单位建立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个人档案中(含贵州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网),只保存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复印件,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的工作人员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和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卫生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重要根据。 三、全省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对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获学分(学时)进行年度汇总登记,并张榜发布。继续医学教育

23、对象在本年度学分(学时)验证时限此前必须完毕规定的学分(学时)。 四、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 (一)学分(学时)年度验证与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实行分级负责制。年度验证每年一次。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以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周期拟定,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执业再注册前完毕。 (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学时)验证;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抽查;县(市、区)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24、、村等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验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查。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学分(学时)验证状况,由验证部门在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持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栏内签订意见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厅直各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州、地)医疗卫生单位及县、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等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25、任职期内学分(学时)记录确认时应提供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中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能提供任职期内某一年或几年的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则需提供缺少继续教育学分验证年度合格证年度的所有学分(学时)授予佐证材料原件。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后,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市(州、地)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全省统一格式的继续医学教育任职期间学分记录确认证明。 (五)年度学分(学时)验证的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至当年10月;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时间为任本职期间的年度。 (六)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毕。 (七)省人民医院、贵阳医

26、学院附院、遵义医学院附院和省疾病避免控制中心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学时)年度验证及任期学分(学时)记录确认,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实行,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查并加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学分验证章或公章,抽查面为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总人数的1/3。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滥授学分(学时)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1-3年内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惩罚。 第八条其他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引和检查评估。工矿公司或行业等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及私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省、地、县属地化管理。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的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管理实行细则(试行)(黔医继教委发2号)及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规定(试行)(黔医继教委发5号)同步废止。 三、本细则由贵州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月22日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