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信赖与信赖利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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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信赖与信赖利益考马新彦 吉林大学 专家上传时间:-11-5浏览次数:8254字体大小:大 中 小核心词: 信赖/信赖利益/期待利益/损害补偿 Trust/Trust benefit/Expected benefit/Compensation内容提纲: 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她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也许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涉及期待利益损害补偿和信赖损害补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Trus

2、t refers to the relevant party believes the property,sreduce and the lost chance of signing a contract caused bythe contract because of trusting the offer or contract. Thetrust benefit here refers to the benefit that the contract oroffer has entitled to one party and may or has caused the loss. The

3、remedy to the trust benefit includes two ways:compensations for the expected benefit and the trust benefit. The compensation to trust benefit should not only berestricted into the expected benefit.一、信赖与信赖利益之界定“可以断定,当今没有几篇专项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地清晰界定了她的定义,辨别了所服务的目的。”1 由富勒专家的一篇具有最高轰动效应的论文合同损害补偿中的信赖利益所引起的“信赖利益”

4、的全球范畴的讨论,虽历经六十载,但对“信赖利益”却犹如富勒专家所言迄今难有一种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有关“信赖利益”的定义,中外有如下诸种学说:(一)损失说该说觉得:“信赖利益者,指当事人相信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因某种事实之发生,该法律行为(特别是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而生之损失,又称悲观利益之损害。”2(P212 )以缔约过错责任为背景探讨“信赖利益”的大陆法系多持此说。“在大陆法系中,信赖利益又称为悲观利益或悲观的契约利益。指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达有效的相对人,因表意人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撤销意思表达所受的损害。”3 (P601)笔者觉得,将这种因信赖而遭受的损失称之为信赖利益,难以自圆其说。理由如下

5、:1.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会导致逻辑上的混乱。依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要给概念下定义一方面要拟定被定义概念附属于哪一种邻近的属概念,然后找出被定义概念与共同的属概念下的其她种概念在反映对象上的差别,即种差,将种差加上属概念就构成定义概念。被定义概念与属概念的关系必须是附属关系。然而,利益与损失完全是两个意思相悖的不同概念,利益具有好处、益处之意,而损失具有失去、丧失之内涵。损失说以损失作为属概念界定具有完全不同内涵的被定义概念信赖利益,完全违背了逻辑学上的定义规则。2.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导致了理论上的冲突。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在契约法上并列的、具有同等地位的两种利益。有关“期待利益”几乎学者无异议

6、地觉得是基于合同的履行发明出来的、当事人于签订合同步即预期、但愿得到的利益。如果信赖利益是一种损失,何以与以利益界定的期待利益并列成为契约法保护的对象?此外,法律保护利益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保障利益不被侵犯,维护利益应有的归属及圆满状态。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将得出保护信赖利益即维持损失的归属及圆满状态的违背常理的结论。3.以损失界定信赖利益引起了语词上的矛盾。信赖利益一般是补偿法域下的语言,无论是美国法,还是德国法,无论是富勒,还是耶林均在探讨损害补偿理论中使用信赖利益一词。损失说主张者为满足语法及语意的规定,将补偿的宾语解释为信赖利益损失,即补偿信赖利益损失。从文法上看无疵可求,但难经推敲。信赖

7、利益自身即为一种损失,那么,信赖利益的损失则应为损失的损失即损失的失去、丧失,等于无损失。无损失何以令当事人补偿?(二)利益说该说觉得,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4 (P295)该说以利益而非损失界定信赖利益,虽可避免逻辑上、理论上、词语上的混乱与矛盾,但仍难清晰地揭示信赖利益的内涵。1.该说混淆了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但愿的、通过履行合同所带来的利益,是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合同的圆满履行是其实现的条件。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合同有效或成立的成果,是因合同成立而带来的利益。由此而来,信赖利益亦属将来利益。唯一的区别表目前“信赖”和“但愿”的字眼

8、上。在将两种利益均解释为将来利益的前提下,“信赖”与“但愿”则无本质的不同,均表达为当事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一是当事人相信将来的利益,一是当事人但愿、等待将来的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无本质区别,则无在理论上辨别信赖利益的必要。另有主张利益说的学者觉得,“受到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信赖产生的利益,”5(P151 )此种学说虽在表述上与上述观点略有不同,但仍将利益作为信赖产生的成果,有将来利益之嫌。2.该说模糊了信赖利益与信赖利益损失。依利益说,信赖利益是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由此推理,信赖利益损失即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但因合同无效或未成立而丧失。然而,利益

9、说主张者所列举的诸项信赖利益损失中无一项可称谓信赖合同有效或成立所带来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丧失的利益。缔约费用是利益说一方面列举的信赖利益损失,“涉及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P111)此项费用,不管合同有效无效, 合同与否如约履行均已实际支出。只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对方当事人获得了期待利益,缔约损失也许被获得的巨大利益所遮掩、所兼并;而合同无效或合同不成立,当事人无法获得期待利益的满足,缔约损失方突出地呈现出来。缔约损失绝非因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而发生的,因缔约支付的金钱亦绝非是信赖合同成立或有效所带来的利益。(三)处境变更说该说觉得,“信赖利益指原告信赖被

10、告的商定(许诺),使自己产生自我状态的变更,”6 “自我状态的变更”抑或“自我处境的变更”事实上是损失说的变相表述,意指因信赖许诺而致自己财产的减少和与她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故此说仍缺少论理性,并难以与“信赖”一语相区别。富勒在解释信赖利益时说:“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变化了她的处境。例如,根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签订其她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补偿以消除她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她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同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1富勒先生的论述较好地把握住了信赖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以及与返还利益、

11、期待利益的区别。但在之后的论述中她似乎又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她说:“信赖一般导致具有肯定性质的损失(劳动和金钱的支出),收益之机会也许由于信赖某允诺而错过也是无疑的。信赖利益应解释为至少重要涉及阻碍的收益以及导致的损失。 ”1将信赖与信赖利益混为一谈的成果是重蹈损失说的覆辙。笔者觉得,信赖(reliance on promise )和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同为美国法所创立, 但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和语言环境。对允诺的信赖是合同效力的重要问题,而信赖利益却是合同救济中的问题,是损害补偿法域的概念。信赖,是指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准备签定合同、签定合同、准备履行合

12、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涉及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她人订约机会的丧失。可见,信赖一方面是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另一方面是受该善良的心理状态趋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致导致损失,涉及财产损失和机会损失。财产损失涉及:(1 )为准备签约或为签约而支出的费用。(2)因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3)上述支出费用导致的利益损失。 机会损失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不作为所导致的与她人订约机会的丧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信赖是要约或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重要根据,“契约法奠定于具有被信赖的商定才赋予拘束力的这一主线原则之上。”6信赖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

13、信赖也许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涉及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种利益,但均为补偿法所保护的重要内容。1.信赖利益一般是既存利益信赖利益作为一种利益是对许诺赋予了信赖的当事人在许诺前即已经拥有的利益。它体现为订约、履行的成本及订约机会。例如,甲拥有一所价值为5万元的房子和10万元的存款。乙向甲发出要约, 将车以13万元的价钱卖给甲,甲为买到车匆忙将房子以3 万元的价钱(低于市场价格2万)出卖。甲因信赖要约,使其原已拥有的利益遭受损失; 在乙向甲发出要约之后,丙向甲提出欲将其车以11万元价钱卖出,甲为遵守诚信义务,回绝与丙签约。11万元的车对甲而言虽非既存的财产利益,但

14、甲、丙之间以11万元的价钱买卖车的机会对甲而言是一种既存利益。总之,无论是财产利益,还是机会利益,都是信赖当事人原本既已拥有但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而期待利益则与此相反,它是将来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或合同的履行条件成就之前,期待利益的实现仅是一种也许,只有在当事人履行了合同,这种也许得到的利益才转变为既存利益。但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当事人因信赖而失去的是其签订合同步预期得到的期待利益时,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发生重叠,信赖利益不再是既存利益,而是一种将来利益。例如,A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合同商定,A须于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方支付补偿。但事后保险公司又作出A不必于事

15、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保险公司的许诺,A 信赖该许诺,未于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告知之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撤销其许诺,A 基于信赖而失去的是基于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同步失去签订合同步但愿于事故发生时可以获得的索赔款期待利益。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的重叠,使信赖利益沾染期待利益的色彩,变为一种将来利益。2.信赖利益是因信赖而易被损失或丧失的利益信赖利益作为财产利益或机会利益,非基于信赖而产生,更非基于合同的成立而存在,恰恰相反,作为订约或履行的成本往往因一方的信赖而受损失。当事人之因此自愿地实行作为或不作为,损失掉本属自己拥有的利益,目的在于以牺牲较少的成本获得更大的所需利益期待利益。与信

16、赖利益不同,期待利益是合同的有效成立和合同的圆满履行所带来的利益。合同未被履行,期待利益方遭到损失。期待利益获得圆满的唯一途径是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3.信赖利益保护的成果是将原告置于订约前的状态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所致,涉及财产损失和机会利益损失。在无法通过期待利益予以补救时,信赖利益的损失事实上是当事人订约、履行成本的无意义的消耗。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是将原告已经消耗掉的订约、履行成本重新返还给她,使她因信赖而变化了的处境再重新变化过来。“目的是要使她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同样的处境。”1 使其重新拥有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而期待利益的保护成果是“使原告处在假若被告履行了其允诺她所应处的处境。”1 虽

17、然合同当事人处在合同履行完毕的状态,使其拥有订约时所预期得到的利益。4.信赖利益的保护手段具有补偿性和避免性特性信赖利益一般是既存利益,但不乏在个案中有将来利益的属性。信赖利益属既存利益的,在当事人实际信赖行为时,损失即已发生,对该利益的损失,无论课以期待利益损害补偿,抑或信赖利益损害补偿,旨在补偿当事人业已发生的损失。信赖利益属将来利益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因当事人信赖而赋予本无拘束力的许诺以法律上的强制力,旨在通过予以当事人获得期待利益的机会,避免信赖利益损失。在前列A 与保险公司的案件中法律会严禁保险公司撤销其许诺,从而保证A 能如期获得索赔。二、信赖的法理价值信赖是美国合同法上的产物,

18、自产生之日起便一改美国老式契约理论中对价中心的局面,而成为整个合同制度运转的轴心。(一)信赖是合同具有执行力的根据在古典契约理论之下,法官对合同施以强制力的根据有二格式和对价。“只要当事人遵循一定的合同的格式,一项允诺就可以被履行。”7“所有严肃作出的允诺都应当具有法律拘束力。”8蜡封的书面合同被视为最庄严、最严肃的合同格式,只要当事人采用这种方式,虽然欠缺对价的赠与合同亦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这一老式规则在契约法的发展进程中逐渐被洪水般涌入的对价中心理论所兼并(注: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但在少数州, 如今仍坚持这一老式规则

19、。如在马萨诸塞州仍然觉得在合同效力中蜡封是对价的代名词。)。对价成为一切要约或允诺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强制力的重要根据。美国的契约理论因此而被称为对价中心理论。信赖规则的产生是现代契约理论的新发展,“它将契约理论从对价原理中解放出来。”6大有替代对价理论之势, 成为要约或允诺具有拘束力的原则性根据。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以允诺禁反言规则初次将信赖作为执行力的根据规定在法典之中,“但此信赖但是是对价的替代物,尚联系不到堪称信赖理论的新的理论浮现,信赖以新理论的装束登场,必需等到富勒的一篇论文的刊登。”6 信赖作为执行力的根据对要约及许诺在更广泛的领域具有拘束力,并成为法官以司法干预的强大动力,还要

20、依赖于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及后来判例的发展。信赖作为执行力的根据在如下领域发挥作用:1.要约场合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容许受要约人在一定期间内予以承诺的要约(firm offer),受要约人虽有权在一定的时间内为承诺,但该拟定的要约与一般要约同样,在承诺的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要约人均可以撤销,除非受要约人就该时间上的利益赋予了对价。但要约人合理地预见到了要约会导致受要约人的信赖,并且该信赖的确发生,拟定的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不得任意撤销,受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产生。单方合同要约以受要约人的行为而非意思表达为承诺,受要约人一经完毕该要约中指定的行为,合同即成立。老式规则觉得,在受要约人完毕指定行为

21、之前的任何时间,要约人可随时撤销要约,而不管受要约人与否基于信赖开始实行该要约中指定的行为。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对该老式规则作了修正。“在要约人向要受约人发出以完毕要约指定行为为承诺,而非以许诺为承诺的单方合同要约时,受要约人一经开始要约中指定的行为,一种准合同(option cantract )(注:美国法学大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Sixth Edtion 1094 )将opition contract解释为具有合同成立的条件, 并限制许诺任意撤销的一种许诺。在此,笔者将其解释为准合同。)即产生,”9尽管该行为尚未完毕。在此,一种尚未完毕的合同具有与有效成立合同同样

22、的拘束力,因素在于信赖。2.不动产交易场合按照欺诈法(Statute of.fraud),至少有五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这五种合同中不动产交易契约居首。当事人仅以口头方式作出,合同不成立。但是,在买方履行了合同步,为体现法律的公平救济,老式的规则觉得具有如下两个条件,买方可以祈求救济:(1 )买方支付价款后获得占有;(2)买方在土地上实行了一定价值的改良。 但作为信赖原则在欺诈法领域的发展,部分履行不必具有老式的规则下几种严格条件,只要买方赋予了信赖,就足以阻碍卖方以欺诈法为由的抗辩。地役权作为土地上存在的一种权益,亦应属欺诈法规范之列。依当事人意志而产生或解除地役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

23、地役权不产生或不消灭。但当事人赋予了信赖,成果会完全不同。以地役权解除为例,地役权人口头向供役地所有人表达放弃或解除地役权,供役地所有人基于对地役权人的信赖,以违背地役权存在的方式使用自己的土地。例如,在地役权人通行的土地上建了一座房子。如果容许地役权人继续行使地役权,意味着供役地所有人得于地役权人主张权利时拆毁房屋,供役地所有人将遭受到无法挽回的损失。由此,为保护供役地所有人的信赖利益,地役权人丧失主张地役权的利益,其地役权消灭。3.合同条款不明确场合合同条款明确、拟定是要约有效及合同成立的首要前提,由于明确的合同条款对拟定当事人如何履行合同义务、与否违约及违约的救济有决定性的作用。当合同条

24、款不明确,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分歧时,应根据一种一般的正常人站在受表述人的位置上对合同的合理理解去解释合同。如果站在双方各自的立场上客观地分析她们的理解都很合理,没有措施判断出哪一种更合理,则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这一规则称为不可比规则(The Peerless Rule)。但是, 当事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履行了合同,则合同成立,根据履行的内容认定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虽尚未履行合同,但基于对合同的信赖实行了其她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当事人可基于信赖主张合同上的救济,尽管不拟定的状态并未被排除。94.赠与合同场合赠与合同是最典型的欠缺对价的合同,受赠人(受诺人)接受利益无任何不利益,而赠与人(许诺人)只

25、有给付而没有任何获益,因欠缺对价不具有拘束力,许诺人违背诺言,受诺人不得祈求其履行诺言,亦不得向法院提出司法干预的祈求。但是,信赖可以使欠缺对价的赠与合同变为具有执行力的合同,受到法院强制力的保护。Seavey诉Drake 一案是一种典型的法院根据信赖执行合同的例证。爸爸于1860年口头许诺给儿子(原告)一块土地,儿子基于对爸爸许诺的信赖在获得了土地的占有之后,支付了土地上的多种税,并以3000美元的价钱对土地实行了改良。但后来被告以许诺是口头的,且无对价为由回绝办理土地的转让登记。原告起诉至衡平法院规定实际履行合同。法院觉得,该案当事人虽违背欺诈法有关土地交易契约采书面形式之规定,并欠缺对价

26、不具有执行力。但是,受诺人对赠与的许诺赋予了信赖,并实行了信赖行为。法律对该信赖应通过迫使被告实际履行合同的方式予以保护。5.许诺放弃条件场合合同商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应以一定的条件成就为前提,条件未成就,该当事人有权回绝履行义务。当事人自愿放弃该条件,作出虽条件未成就亦履行义务的许诺(Waiver),依对价中心理论,当事人赋予了相应对价的,该许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许诺人作出许诺后不可随时撤销许诺。依信赖规则,当事人赋予了信赖,尽管无对价仍发生与有对价同样的成果许诺人不得任意撤销许诺。例如,A 与保险公司签定旅游人身保险,合同规定,A在旅游中因交通事故致残、致死,A或A 的受益人应在事故发生之

27、日起30日内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不支付补偿金。合同签定后,保险公司作出许诺放弃30日内告知的条件。A基于对许诺的信赖,未于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向保险公司告知。 此案中,A 的信赖使一种因欠缺对价可被任意撤销的许诺变成不可撤销的许诺。(二)信赖是契约责任扩张的源泉老式契约理论觉得,合同是当事人意志的成果,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调节其互相关系的“法律”,违背此“法律”,产生合同法上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法律”不存在,则无因违“法”而生之契约责任。但契约责任扩展至“法律”之外已成为现代契约法的发展趋势,信赖则是该趋势形成的价值源泉。1.信赖将契约责任扩张至侵权责任“英美契约法的这一领域曾经是以

28、故有的原理为基本发展起来的,并有一种从一般侵权行为法中分离出来而独立存在的过程。”6 自合同法独立于侵权法时起即呈现出两者的巨大差别。合同法以期待利益将来利益的保护为宗旨,而侵权法则以现存利益的保护为原则;合同法上的责任具有任意性,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商定拟定,合同欠缺明确商定,以隐藏在合同明示条款中的当事人的意图加以判断。而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具有法定性,完全根据法律的规定。信赖规则在合同法上的介入,使合同责任发生了巨大变化。合同责任所保护的不再仅仅是期待利益将来利益,尚有信赖利益导致损失的既存利益;合同责任不再仅根据当事人的商定,还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果说期待利益的保护使合同法与侵权法分离

29、,那么,信赖利益的保护又使合同法与侵权法融合。信赖规则下的合同责任已经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合同责任,带有相称浓重的侵权责任色彩。2.信赖将合同内责任扩展至合同外责任合同外责任涉及先合同责任和后合同责任,是违背先合同义务或后合同义务导致的成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负有向对方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不提供虚假状况的义务,对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等。合同因履行而终结后,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当事人负有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违背此义务所导致的损失多为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法之因此将合同外的义务强加于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已经终结的当事人,其宗旨在于保护信赖,责任范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补偿的范畴。3.

30、信赖将非合同责任扩大为合同责任信赖规则介入合同领域之后,对价已非合同具有执行力的唯一根据。根据对价中心理论,欠缺对价,当事人不必履行合同义务,亦固然不存在合同责任,根据信赖规则合同具有拘束力,违背诺言的一方当事人须承当合同责任。可见,信赖原理将老式的对价中心理论下的非合同责任扩大为合同责任。三、信赖利益损失的救济(一)有关救济手段合同法对信赖的救济涉及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和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两种手段。1.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是合同法上的重要救济手段,除具有保障当事人订约目的实现之功能外,还是补偿或避免信赖利益损失的最佳措施。在此意义上,“期待利益的保护原则事实上以信赖利益的保护为

31、目的。”6第一,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获得满足。期待利益的价值一般高于信赖利益,由于人们绝不会从事以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换取较少期待价值的亏本的交易。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补偿予以补救,不仅可以完全补偿信赖利益损失,还可以满足当事人付诸信赖的行动所渴望得到的利益。第二,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可以使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挣脱举证责任。机会利益损失是因信赖而导致的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在缔结大多数合同步都会遇到,要赋予信赖的一方当事人计算并证明机会利益损失的精确数据,几乎是不也许的。为了鼓励信赖、增进信赖,必须免除信赖当事人的证明承当。“期待利益较之信赖利益提供了一种

32、更易于人为操作的补偿措施。”1 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代之以机会利益的损失补偿,是一种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最佳途径。第三,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对致害方是一种有效的惩罚。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义务的非善意交易,不仅致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到损失,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都是极大的伤害和摧残,其破坏性的严重限度不亚于犯罪。但碍于法律的局限性,无法对该当事人课以刑罚同样的惩罚。借助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对致害方课以严格的财产责任,令其补偿期待利益损失则为一种明智选择。第四,期待利益损害补偿于特定场合与信赖利益损害补偿集为一体。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虽为两种不同的利益,但时呈交融状态,难以截然划分。

33、当事人基于信赖而失去之机会利益自身孕含着期待利益,机会利益存在,当事人虽不可于此交易中获得其预期得到的利益,仍可借助彼交易实现其期待利益;机会利益丧失,意味着她无法借助彼交易获得其渴望的利益,即意味着期待利益的丧失。于此意义,保护期待利益与保护机会利益无质的差别。“在此类案件中,期待利益与信赖利益互相重叠的倾向使得同一损害补偿项目常常可以规入两者中任何一种的名录之下。”1以期待利益补偿代之以信赖利益补偿完全合乎法理。基于信赖赋予一种即便是无对价或尚未成立的合同以法律上的拘束力是信赖利益损失以期待利益补偿的法律根据。美国合同法上的允诺禁反言规则及国内合同法第36条当事人的信赖使欠缺成立要件的合同

34、有效成立的规定等均属以期待利益补偿补偿信赖利益损失的典范。2.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虽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最佳的救济手段,但“事实上更多的场合以信赖利益的补偿这一中间的救济。”6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49 条及其评述对信赖利益损害补偿的范畴作了概括性总结。“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于难以证明期待利益损失的拟定数额,或者丧失合同场合(in the case of losing contract)有权选择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由此分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合用于如下两种场合:第一,期待利益损害补偿不能。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是将原告置于合同义务如约履行的圆满状态。为此,该责任的效力,一方面是责令负

35、责人以利益的原貌向原告履行交付义务。此义务因标的物不在而不能时,再责令负责人补偿标的物的价值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而标的物价格及可得利益损失不拟定的,则不能采期待利益损害补偿的救济手段,须以信赖利益补偿予以救济。例如Flureau v.Thornhill,Fuller &. Perdue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能转移权原的损害补偿案件,由于:(1)土地的权原是不拟定的,课以一般的规则对卖主有失苛刻,(2 )土地市场价格不拟定,计算所失之价格乃至可得利益损失困难。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为不能,原告只能祈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6第二,期待利益损害补偿无合法根据。合同因欺诈、无行为能力、内容违法等因素而无效或被

36、撤销,课以期待利益的损害补偿欠缺合法的根据,保护信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唯以信赖利益补偿为之。(二)有关信赖利益损害补偿应否以期待利益为限当事人因依赖合同而失去利益之价值以低于期待之价值为惯例。因此,在一般状况下,课以信赖利益损害补偿不必考虑应否以期待利益为限的问题。“然而,也有也许信赖利益对原告而成为一种比期待利益更高的补偿原则。”1在此类案件中, 应否将期待利益作为补偿的最高限额是信赖利益损害补偿的原则性问题。“德国民法第122条第1项规定,补偿数额以不超过意思表达有效时相对人或第三人所可获得之利益为限。”2 富勒先生在她的论文中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应以期待利益加以限制,目的在于限制原告将其

37、从事的亏本交易所遭到的损失转嫁给被告,并避免使原告处在一种比假定合同得到了完全的履行她所会处的状况更好的状况。笔者觉得,信赖是诚信原则的规定,是交易安全及经济秩序稳定的需要,保护信赖是合同法的重要使命,附以任何额度的限制都是不明智之举。1.补救与避免信赖利益损失的最佳途径莫过于期待利益补偿,信赖利益损害补偿是在期待利益损害补偿难以计算时不得已而为之措施。如果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害补偿以期待利益为限额,将人为地导致无法走出的迷宫究竟期待之价值是多少?信赖利益补偿应以如何的期待之价值额为限?以一种未知的价值额拟定、限制一种已知的价值额是不符合逻辑的。2.富勒先生在以避免原告自己的合同损失转嫁给被告为由

38、而主张将信赖利益补偿限制在期待利益的额度内时以一例证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承当了价值1000美元的机器制造任务,然而,却没有预见到机器完毕后将要耗费1500美元拆毁工厂的围墙以运出机器。被告违背诺言,如果容许原告祈求全额信赖利益损失,则意味着原告将因自己的浅见导致的损失完全转嫁给被告。为公平起见,原告只得于期待价值1000美元限额内祈求信赖利益补偿。笔者觉得,以此实例为背景证明信赖利益补偿应以期待之价值为限不当当。补偿信赖利益损失应是合理的信赖发生的损失,并非所有的因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导致的损失都应列在信赖利益损失的名下。本案中为履行合同要支付的拆墙费用1500美元绝非信赖利益损失,是原告因自己

39、的预见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欠缺而应自己承当的风险,与被告与否违背诺言无关。因此,以这样一种不合理的、稍作思考即可避免的损失作为信赖利益损失主张对其补偿限制在期待价值范畴内并无道理。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是施以信赖利益损害补偿的另一重要场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对商业道德、交易安全,乃至经济秩序的破坏限度不亚于侵权行为,其主观过错限度及对对方当事人的伤害又是违约行为所不及的,因此,因合理信赖所导致的损失不小于期待之价值的,令行为人承当信赖利益损害补偿责任,非施以期待价值之限制是保护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商业道德所必需的,对过错行为亦是一种恰到好处的惩罚。“基于此结识,德国判例

40、对于因订约上过错(Culpa in Contrahendo)所生信赖利益之损害补偿明白表达不以履行利益限制之。”2尽管德国民法第122条第1 项有截然相反的规定。四、结语美国法理学专家博登海默曾指出,“整个法理学正体现出一种统一的趋势,而这一趋势也必然进一步到各国的法制当中发生作用,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差别在历史上也许很显然,但在今天此种差别已徐徐地蜕化成表面现象。”由美国合同法创立的信赖原则与其他法理学理论同样已经呈浮现统一的趋势。英国于美国合同法之后将信赖规则作为一种新鲜血液注入契约法的躯体之中。大陆法系的缔约过错责任,无论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还是该责任发挥功能的领域契约与侵权的中间领域都已体现

41、出与英美法信赖规则的共性。国内新颁布的合同法既吸取、采纳了大陆的缔约过错责任理论,又借鉴了英美法的信赖规则。依合同法第19条第2项规定, 受约人的信赖使未具有拘束力的要约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不得任意被撤销;依合同法第16条规定,信赖使未成立的合同有效成立,当事人可基于合同获得期待利益; 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信赖使可撤销的赠与具有拘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损失须负补偿责任。因此,对信赖及信赖利益的研究绝非美国法意义上的研究,具有更广泛而深远的意义。注释:1美L.L.富勒.合同损害补偿中的信赖利益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10461.2王泽鉴.信赖

42、利益之损害补偿A.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12237.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4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5王利明.缔约上的过错责任A.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6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A.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75243.7美罗纳德.波斯顿.美国合同法的目前发展趋势J. 外国法评译.1995,(1).8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A.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98293.9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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