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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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设立的基本原则(一)合肥市民办一般高档中学设立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民办一般高档中学的设立,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增进法、民办教育增进法实行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合肥市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增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原则。一、基本规定1、设立民办一般高档中学,应当符合我市或者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

2、、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规定。4、校园应设立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绿地率在35%以上。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

3、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

4、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重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五、设施设备14、学校应当设立一般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征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可以满足新课标规定。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立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15、学校应当设立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合,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250米以上环型跑道。16、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3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刊8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照书的数量可以满足教学需要。17、学校的实验仪器

5、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一般高档中学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194号)规定的类或者类原则。18、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不不小于121、师机比不不不小于31的比例配备计算机。六、办学经费19、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20、校舍、设备达到设立原则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平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七、组织机构21、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

6、、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措施、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与否规定获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结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22、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她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23、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一般高档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24、校长或者行政重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一般高档中学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25、学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7、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26、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其她工作的规章制度。八、教职工队伍27、学校应当组建适应一般高档中学教育教学和管理规定的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14.51,专任教师不低于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2/3。28、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任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9、学校应当按照一般高档中学课程原则配齐各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获得高档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档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九、附则30、设立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达到其她相应学段的设立原则。设立体育、艺术等类别民办一般高档中学的,办学条

8、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31、根据中外合伙办学条例在我市设立一般高档中学的,参照本原则执行。32、本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33、本原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二)合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基本原则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及其实行条例、安徽省实行措施、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原则(试行)(教基15号)、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合肥市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增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9、,制定本原则。一、基本规定1、设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贸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合。校园绿地率应在35%以上。3、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国标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设备符合规定。校园应独立设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二、举办者4、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

10、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的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5、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6、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立6个以上教学班,都市小学、初中应设立12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46人,初中班额为50人。四、校园校舍7、举办者持有校园内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8、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都市小学不低于11平方米,农村小学、都市初中不低于16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9、

11、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4.5平方米。10、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米。小学的重要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如下,初中的重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如下。 五、设施设备11、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一般教室和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卫生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立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

12、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12、小学应当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环道田径场。初中应当设2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250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6个班1个的原则设篮球场或排球场。13、学校有独立设立的图书馆(室)。生均图书: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学校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立。14、学校课桌椅、实验器材、现代教育装备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原则(试行)规定的基本规定,并满足教学需要。六、办学经费15、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

13、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16、校舍、设备达到设立原则后,学校还应当有相应数额的运转资金:农村小学不低于30万元,都市小学、农村初中不低于50万元,都市初中不低于100万元。学校的平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七、组织机构17、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涉及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措施、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与否规定获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结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18

14、、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她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19、校长或者行政重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20、学校应当建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明确。 八、教职工队伍21、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课程原则配齐各学科教师,组建适应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教职工队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不低于1:

15、23,初中不低于1:18。聘任的专职教师(不含返聘的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22、学校聘任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任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附则23、设立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的,分别执行相应学段的设立基本原则,其中共享的资源应当按照指标规定较高学段的设立基本原则执行。设立体育、艺术等类别义务教育学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4、在偏远地区设立面向特殊群体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立原则可以合适减少,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状况拟定。25、本原则中的“以上”、“如下”均涉及本数、本级。26

16、、本原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27、本原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三)民办一般幼儿园设立基本原则一、办学指引思想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为根据,确立对的的教育观和小朋友观,运用科学的措施,对幼儿实行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增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3、服从本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二、领导机构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

17、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识,身体健康,持有健证。教师队伍稳定。2、教师应持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中学幼儿教育专业)毕业证书或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非幼儿专业毕业生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限度,受过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具有一定的幼儿教育专业知识,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3、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限度,

18、受过岗前培训,具有一定的保育知识。4、保健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限度,受过专业培养或培训,获得卫生部门的资格承认。5、财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限度,有一定的财会专业基本知识,能胜任本职工作。6、幼儿园聘任的兼职教师应不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批准,严禁擅自聘任兼职教师。幼儿园聘任教师和其她工作人员,必须与其签定聘任合同。7、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照每班2名教师、1名保育员配备;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应再增长1名保育员。其她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编制原则配备。四、办学经费1、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申请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资信证明。2、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

19、产之和,农村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万元),集镇幼儿园不少于3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都市、县城幼儿园不少于6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幼儿园应设立在安全、无污染、无噪音的区域内;场地消防安全须经本地消防部门出具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占地在面积不得少于2亩。2、幼儿园内部建筑布局合理,户外大型体育活动器械摆放得当;园舍建筑富有童情趣,符合小朋友的年龄特点。3、户外公用活动场地面积幼儿人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园绿化面积不得少于户外公用活动场地积的30%。4、幼儿园应每班设有专门的活动室,幼儿人均面积不少

20、于1.5平方米。都市、县城幼儿园应有多功能活动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财务室、保健室、隔离室、资料室、盥洗室、水冲式小朋友厕所等辅助设施。农村幼儿园应有专用的教师办公室、小朋友厕所等基本的辅助设施,三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应设独立的保健室,全日制幼儿园应有寝室(可与活动室兼用,总面积应不低于活动室与寝室面积之和的80%)、厨房,寄宿制幼儿园须设独立的寝室、隔离室、浴室、厨房。所有房舍安全、合用。5、按原国家教委规定的教玩具配备目录配齐教玩具。6、有饮水、洗手设备(都市、县城应有流水洗手设备)和防暑降温、防寒取暖设备。幼儿园桌椅应符合幼儿身高。7、教师有办公桌和必备的办用品。供教师使用的幼教专

21、业杂志和多种幼教专业图书、资料,都市、县城幼儿园分别不少于6种和15册,农村幼儿园分别不少于4种和8册,幼儿读物生均不少于4册以上。8、厨房有必要的饮用机械、防蝇、防尘及消毒设备。幼儿餐具数量充足。9、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以及治疗一般外伤和常用病的药物。都市、县城及具有3个班以上规模的农村幼儿园,保健室应配备小朋友磅秤、视力表、体温计、诊视床等必要的医疗机械和用品。(四)安徽省民办中档职业学校设立基本原则一、办学指引思想1、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引,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2、坚持为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

22、发展服务的办学方向,专业设立与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相适应。3、纳入本地中档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有助于中档职业学校及专业的合理布局和职教资源的优化。二、领导机构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熟悉职业教育,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2、学校校长要具有中档职业学校校长任职规定,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水平和高档专业技术职务,有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3、学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相对稳定的教学行政人员,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后勤等管理机构。三、师资队伍1、学校必须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立、学生人数相适应的构造合理、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23、,教师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档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2、学校聘任的兼职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40%。学校聘任教师和其她教育工作者应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兼职教师应征求所在单位批准。3、教职工数按每个教学班4-5人配备。学校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有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2名;文化课、专业课、实习课教师的构造比例应相对合理,专业课教师应不低于本校教师数的50%。四、办学经费1、办学经费可以个人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学校必须明确出资各方占有的股份,并有出资信用的凭证(如中介机构的验资报告或公正部门的公正书等)。审批时,学校的固定资产(折合人民

24、币)和流动资金之和,农村一般不少于300万元,都市一般不少于500万元。2、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能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五、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1、学校应有总体规划,校园教学区、生活区、活动区和实习实训基地规划科学、布局合理。2、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立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申办时独立校园面积一般不少于15亩,并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长校园面积;学生生均占地面积,都市学校不少于14平方米,县镇及如下学校应不少于25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生均一般不少于10平方米。所有教学及生活用房必须安全、合用,严禁使用危房。3、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规定的一般教室、专业教室、实验室,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设施

25、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按教学筹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规定,文化课的实验开出率不低于80%,专业课实验实习开出率不低于70%。4、有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的图书馆和阅览室。学校图书馆(室)最低藏书量应达到生均图书15册以上,年订阅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30种。5、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有满足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设施器材。6、要具有可以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行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本设立原则合用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队和公民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职业高档中学、成人中专学校。(五)合

26、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增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及其实行条例、合肥市增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运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除高等教育以外的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机构(如下简称“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级别培训的民办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合用本措施。第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

27、、监督和指引工作;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许可、平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指引工作。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五条 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二)举办者应当具有满足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需要的固定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明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办学规定。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8、,教学面积不低于80%。以自有办学场地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租赁合同、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社区附属设施作为办学场合。教室和办公室应当在同一办学场合,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三)举办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含高考辅导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不少于1

29、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高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员就业管理人员。(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每个专业(课程)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任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聘任国有公司、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师或者其她职务的,应当获得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批准。(五)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六)依法应当具有的其她条件。举办卫生、体育、艺术和保安

30、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办理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制非学历教育机构印章,申报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为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第七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其选用、变更、使用和管理按照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合教232号)执行。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办学层次、类别(办学内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事项的,应当修改学校章程,并及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

31、九条 未经批准,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教学点。因业务发展确需设立教学点的,举办者应当持原许可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批准的材料,向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具有场地、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拟设立教学点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方可核准。教学点实行非学历教育机构登记地与教学点所在地双重管理,以教学点所在地管理为主。我市以外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我市设立教学点的,应具有相应的办学条件。租赁房屋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所审批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2、获得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后,方可发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学历教育机构广告进行监督管理。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条件、办学内容、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收费原则。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到一般中小学校园内张贴、散发招生简章、广告和其她推介材料。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措施(发改价格30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住宿费的原则,由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拟定,报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行。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原则等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学员退学或者

33、转学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措施的规定,根据实际状况退还学员一定费用。具体原则如下:(一)正式开学前退(转)学的,学费、住宿费所有退还。(二)正式开学后退(转)学的,按照未完毕(剩余)学习时间与所有学习时间的比例退还学费、住宿费,最高退费额度不超过所收 费用的80%。(三)学员退(转)学时,非学历教育机构代收代管的费用应当所有退还。课本资料费的退还由双方协商。学员在学期间因受到刑罚或者治安管理惩罚被非学历教育机构开除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学员的退费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得无端或者借故迟延退费时间。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34、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惩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内容)、办学地点,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教学点的;(二)擅自将办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她组织和个人实行的;(三)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四)拒不办理民办非公司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或者在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背印章刻制、使用管理规定的;(六)未向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七)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用措施的;(八)违背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九)违

35、背有关规定聘任、解雇教师的;(十)侵犯教师或者受教育者合法权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非学历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十二)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三)拒不接受定期检查的,或者在定期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十四)其她违法违规情形。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开展文化教育、艺术培训、课程辅导等办学活动的,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依法予以解决。违背都市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教育部门批准的组织超过核准登记业务范畴开展教育活动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移送其审批机关解决。达到办学条件的,到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导致经济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机构持续1年未正常开展办学活动、处在停止招生状态的,应当终结办学。第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获得办学许可证但没有达到有关办学条件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3年内达到办学原则;逾期仍达不到办学原则的,应当终结办学。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12月31日。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立基本原则(教社13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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