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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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阶段工程二期工程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甲方:鹤山市水务局乙方: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四月鉴 于1.鹤山市水务局(下称“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法人机关,由鹤山市人民政府指定为本协议项下项目实施机构,授权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其法定住所为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一号,负责人为胡剑明。2.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系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项目通过合法竞争性磋商程序确定的项目投资社会资本方,其营业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全层,执行董事为周敏。3.乙方取得项目的投资开发权后

2、,将在鹤山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全面承继本协议项下乙方对本项目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由项目公司全面负责实施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阶段工程二期工程PPP项目(简称“项目、本项目、该项目”)的设计勘察、投资、建设、移交、运营等事宜。为此,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就该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等合作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1)甲方:指鹤山市水务局及其

3、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2)乙方:指经过竞争性磋商程序被甲方选定的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3)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阶段工程二期工程PPP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双方就该协议及其附件,未来达成一致意见的所有补充文件、备忘录等。(4)项目或本项目:指本协议下所涉及的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阶段工程二期工程PPP项目。(5)承包方:指具有相关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本项目项下工程建设的法人单位,本项目工程建设采用采购-施工(P-C)方式总承包。(6)采购

4、-施工(P-C)方式:指工程总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施工和保修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7)施工方:指具有相关施工资质、负责本项目项下单项工程施工及保修的法人单位,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中标方则为投标联合体负责施工一方。(8)监理人:受甲方委托,负责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法人机构。(9)项目前期费用:是指本项目下各单项工程开工前各方根据本协议承担的相关费用。(10)建安费:本协议所称建安费,是指在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全部已完工的单项工程(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后,按“粤建市201015号”文的规定,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5、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并以将工程预算送至鹤山市财政局审核当期最新公布的江门市工程造价信息为计价依据,按照中标下浮率优惠后作为最终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11)项目投资总额:是指在本项目全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施工方应甲方书面要求交付全部已完工的单项工程(两者以先到时间为准)后,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投入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勘察、设计等非工程费用(二类费用),以及双方通过协议、备忘录、支付凭证及确认函等文件确认的其它相关费用之总和。(12)单项工程:是指本项目根据项目内容和工期要求确定的独立的每个工程。本协议项下分三个单项工程分别实施,分别计算单项工程的投资总额、资金占用

6、费等相关费用。(13)资金占用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因各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产生的全部资金占用费,包括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和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14)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是指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在项目建设期内发生的资金占用费。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各单项工程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按协议第七章规定执行。(15)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指每一单项工程交付甲方后,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该占用费基数,以经鹤山市财政局审定并经乙方书面认可的金额为准,按本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分别计算项目运营维护期

7、资金占用费。具体各单项工程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按协议第七章规定执行。(16)单项工程建设期:即本协议项下每个单项工程的建设周期,自每个单项工程开工之日(具体以乙方取得监理人通知乙方开工的开工令日为准),到该单项工程完工并交付(或视为交付)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之日止的期间。(17)竣工验收: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方向甲方提交建设资料齐全的竣工验收申请,经甲方确认后由其组织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的竣工验收。(18)单项工程交付之日: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履行交接手续之日(若因甲方原因无法履

8、行交接手续时,自验收合格后第11个工作日视为交付之日)。若甲方要求提前使用的,则开始使用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交付日。(19)单项工程保修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自施工方向甲方交付(或视为交付)单项工程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双方确定维护修复工程的责任期间为1年。(20)运营维护期:指从每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合作期满日止的期间。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工程,应于2年内建设完成(不计合理顺延);甲方保证乙方剩余有偿运营维护期为8年。在2年总的建设期内,若有单项工程提前完工交付(或视为交付)甲方的工程需要维护,由乙方免费维护至自开

9、工令签发日起届满2年之日止;(21)采购服务费:是甲方在合作期内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和,包括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22)可用性服务费:包括上述应付乙方的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和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之总和。(23)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是指为维持项目可用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费用。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按乙方对运营维护费用投标报价金额和项目实际运营维护绩效进行评价后,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并支付。(24)完工验收:指本协议项下单项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建设资料齐全的完工验收申请,由甲方组织乙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五方主体)对

10、单个项目进行的完工验收,五方签署完工验收合格书面证明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完工验收日。乙方提交上述建设资料齐全的完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甲方应于1个月内完成完工验收,否则,自乙方提交申请之日起1个月届满日的次日即视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如应甲方要求提前投入使用的,则投入使用之日即为该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25)不可抗力:指协议各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事件,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1)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2)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

11、流行病、检疫、瘟疫;3)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原子核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26)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导致:1)项目融资、设计、建设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2)环境保护法律的变化增加工程的投资成本;3)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成本的增加。(27)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28)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项目进行融资、设计、建设以及/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29)适用法律:指所

12、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30)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可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31)政府部门:指国务院、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鹤山市水务局及其它政府职能主管部门。1.2 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协议如对“日”无特殊声明,均为公历日;(2)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的元。(3)“包括”,均作“包括但不限于”的理解。(4)任何条、款、项、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

13、的条、款、项、段、附表或附件。(5)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公文、公函、快递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及电子数据。第二条 声明和保证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1)甲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协议及与其相关文件,并承诺按照“全面、适当”原则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2)甲方是经鹤山市人民政府授权,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甲方及其签约代表均以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法性文件的规定。(4)甲方

14、保证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裁。(5)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的项目合法所有人享有和承担。2.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1)乙方已充分阅读和理解本协议及与其相关文件,并承诺按照“全面、适当”原则履行本协议权利和义务。(2)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乙方及其签约代表均已具有所有必须的授权,本协议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以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

15、、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法性文件的规定。(4)乙方保证至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和仲裁。(5)乙方保证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资质以及充分的财务能力、管理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能够全面、适当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每一项义务。(6)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资金履行本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第三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第二章 合同主体第四条 甲方基本情况名称:鹤山市水务局住所:广东省

16、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一号法定代表人:胡剑明第五条 乙方基本情况名称: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66楼全层法定代表人:周敏第三章 合作内容第六条 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6.1 项目合作内容本项目工程投资总额为人民币50859.83万元(暂定),工程内容和范围包括:(1)城市防洪工程;(2)道桥工程;(3)景观、洲滩及活水工程;(4)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阶段工程二期工程(具体范围见鹤府复【2013】121号批复文件及对应的设计方案);(5)河道清障工程;以上项目内容详见项目可研或立项批复文件(附件4、5、6)。乙方就以上工程内容和范围进行设计(含勘察、初步设计

17、、施工图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其中专项设计、专项咨询评价、检测费用等由甲方授权乙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实施,其费用取得甲方确认并计入乙方项目工程投资总额。运营维护包括:城市防洪工程设施(河床保护、河道保洁等)、道路桥梁工程设施(路基、路面等)、景观洲滩及活水工程设施(景观绿化养护等)及其它附属设施等。6.2 合作期限本项目初步分为三个单项工程分别实施,每个单项工程建设期自该单项工程取得监理方开工令,且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不计合理顺延),三个单项工程总建设期为2年。划分如下:单项工程1:城市防洪工程、堤路桥梁工程、活水工程单项工程2: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截污管网工程第三

18、阶段工程二期工程单项工程3:景观、洲滩工程整体工程政府购买服务(即甲方支付乙方的投资总额、资金占用费及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周期总计为10年。其中,除去工程建设期12个月外,(1)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或视为交付甲方)进入运营维护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投资总额和资金占用费(即,政府应付可用性服务费)的周期为不超过6年;(2)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或视为交付甲方)进入运营维护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周期为8年。6.3 项目合作方式乙方承担本项目所有投资,依照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设计、投资、建设移交和运营维护,并收回投资及获得投资收益。第七条 项目资产权属本

19、协议项下所有项目所有权人为鹤山市水务局;乙方在项目工程建设期间、运营维护期间依据合作协议约定承担相应建设、管理责任。第八条 甲方权利的行使和责任承担8.1甲方在合作中行使以下权利:(1)监督乙方/施工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对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和指导;(2)自行或委托监理人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有关资料;(3)监督乙方的融资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状况;乙方确保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适当;(4)监督乙方运作情况,当因乙方单方原因,致使项目工期和工程严重停滞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进行检查,查阅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5)工程完工后依照本协议约定

20、安排和进行验收,接受已完工工程;(6)本协议赋予的其它权利。8.2甲方在合作中承担以下责任:(1)承担项目所有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征占用地、立项、报批报建等工作),提供项目所需的施工场地,须具备“三通一平”等各项施工条件;(2)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3)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4)聘请/委托监理等中介机构;(5)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主管/相关部门的工作,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6)除本协议另

21、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融资操作以及日常运营;(7)保证乙方按照国家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即保证乙方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协助享受建筑业的差额纳税政策,如遇到国家营改增等税收新政策出台,则甲方与乙方依据最新政策细则协商解决。(8)本协议规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九条 乙方权利的行使和责任承担(1)依照协议约定投入建设资金和承担相关费用;(2)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各单项工程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工作;(3)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给付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即政府应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总额)及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4)如上述单项工程的划分由于河道汛期原因无法满足工期要求,双方应协商对单

22、项工程划分作出相应调整,以满足项目顺利推进。(5)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6)加强企业管理,保证按期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安全生产。(7)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如有违反,按本协议规定承担责任。第十条 甲乙双方的风险承担10.1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以下风险由乙方承担:(1)工程建设风险;(2)公司运营和管理风险;(3)项目融资风险;(4)其它与项目相关的商业风险。10.2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法律、政策变化而导致的风险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0.3 不可抗力风险由甲乙双方合理共担。第十一条 甲方的履约保障11.1 甲方应在乙方项目公司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向鹤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将

23、应支付给乙方的投资总额、资金占用费、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通过人大决议,列入相应年度的政府财政预算(向乙方提供证明文件)。11.2甲方负责将本协议项下全部项目列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向乙方提供证明文件。11.3如甲方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则甲方应以鹤山市指定范围的土地出让收益或甲方拥有的水务资产作为项目投资资金回款保障。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总额12.1 本项目工程投资总额为50859.83万元。具体各单项工程投资总额详见双方确认的初步设计预算等相关文件。12.2 前述投资总额,仅为暂定值,最终以经鹤山市财政局审定的各单项工程建安费结算价格、前期费用、勘察、设

24、计等非工程费用以及乙方实际支出的其他费用之和金额为准。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乙方承担融资责任,乙方有权以本项目相关收费权(如政府应付的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进行融资,融资款项仅限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等内容。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十四条 甲方的前期工作14.1甲方应完成如下前期工作:(1)项目立项及批复;(2)项目规划方案及编制项目预算;(3)工程地质勘察及选址;(4)与项目相关的河道清障工作,即:相关土地征用、所有地上物拆迁和土地平整(如有);本项目实行边开工(施工)边拆迁的建设方式,甲方保证拆迁进度不影响乙方的施工进度;甲方保证于该项目开工后3个月内完成河道清障工作,甲方保证于本协议签

25、订后90日内完成本协议项下各单项工程开工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5)根据每一单项工程施工要求一次性提供建设用地,同时提供满足该单项工程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工程项目部所需的临建场地及场内外通道,具体数量及要求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合同中明确。14.2 甲方未完成前期工作的责任承担(1)如果因甲方未完成单项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如果甲方无法按时提供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且未提供建设用地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应当对无法提供建设用地的工程按甩项处理,否则乙方有权终止该项工程后续工程投资,且不视为乙方构成违约。(3)甲方逾期未提供河道清障施工工作

26、面致使项目工程无法按期施工(或按期推进工程进度)的,甲方除按照本协议第七章约定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外,还应按乙方已投入资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4)拆迁完成时间逾期达1个月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就已支出的前期费用,按本协议规定的方式结算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第十五条 乙方的前期工作15.1为本协议实施之目的,除了甲方已经取得的本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外,在乙方的全力配合下,甲方向乙方颁发本项目相关其它批准文件;15.2依照协议约定确保至少第一个单项工程开工时的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第十六条 前期工作经费承担项目前期勘察、设计费用以及工程预付款费用,由

27、乙方按照先行垫付的方式支付,并最终计入乙方对项目的投资总额之中。第六章 工程设计勘察及建设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设计及勘察17.1本项目采用投资人、设计勘察方以及工程施工总承包组成联合体具体实施本项目。17.2乙方应确保设计勘察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要的资质、具备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17.3乙方应与设计勘察方签署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并督促设计勘察方按合同约定具体组织完成设计勘察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实施,签署的设计勘察合同报送甲方备案。17.4 设计与设计变更(1)本项目的设计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施工。(3)甲方

28、应协助乙方(或设计方)完成相关设计成果的报批工作。(4)施工中,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等目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书面建议。(5)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设计变更建议后7日内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审查后的14日内将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审核意见书面告知乙方,如果甲方未在收到设计变更建议后的14天内提出审核意见,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6)如果甲方和设计单位审核不同意变更的,乙方不得改变设计;甲方和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或部分变更的,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书面变更指令组织施工。(7)施工中,甲方认为确需改变原设计的,应提前

29、7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设计变更文件和有关要求组织施工。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甲方有权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项目建设施工的全过程监理。第十九条 施工19.1乙方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凡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施工、工期、进度、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险等事项,均按照该合同规定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确认设计施工图和施工图设计工程量,向施工方发出开工通知,施工方应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进场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按施工进度计划表组织施工队伍进场。19.2 施工方按

30、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19.3 甲方与乙方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工作,包括设计图会审、交底、建设进度监控、质量安全监督、重大技术变更等,确保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第二十条 工程计价原则和方式20.1本项目工程费用计价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以鹤山市相关主管部门审定的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作为本项目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工程量以竣工图为依据,结合甲方、监理签认的现场实际工程量为准,所有价格最终以结算审计后的价格为准。20.2工程执行定额、取费标准及结算办法根据项目类型,各项目工程建安费计价,以广东省、江门市建设工程统一计价依据为准,并以将工程预算送至鹤山市财政局审核当期最

31、新公布的江门市工程造价信息为计价依据,按照中标下浮率(下浮2%)优惠后作为工程的结算造价(如施工期间机械费用涨跌超过10%部分,材料价格涨跌超过5%部分,其计价单价予以调整,人工单价涨跌按文件规定价格调整)(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设计与勘察等二类费用、前期费用不参与下浮)。如果政府出台新的计价依据,按照新的计价依据执行。江门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缺项的,由双方按照预算价格确定的办法结合市场调查价格执行。工程进度结算参照上述办法执行。20.3如由甲方提出工程原设计变更,使得工程量和投资额增加的情况,甲方按实际变更工程量增加的投资额进行确认,甲方并承担其对应的增加投资额。20.4项目在施工期间应严

32、格按照施工图纸及现行质量验收规范施工。应从严控制项目变更,如因乙方提出原设计变更的,使得工程量和投资额增加的情况,其单次申报设计变更或签证对应增加的投资额在10万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承担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其单次申报设计变更或签证对应增加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水利工程变更程序,经现场业主代表(包括甲方与乙方)、监理方、设计方、财政部门、施工方及时准确计量签证并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变更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后,报甲方和财政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 质量与验收21.1乙方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与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强化施工管理,加大施工监

33、督与物料设备质量验收力度,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21.2本项目质量标准为按现行国家标准和地方规范,单项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21.3 乙方应对其实施的工程实行保修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按第一条第1.1款第(19)项执行)。21.4竣工验收21.5施工合同及设计图范围内各单项工程完成后,乙方即可申请竣工验收。21.6竣工验收程序(1)乙方向甲方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甲方应在收到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个月内审批完毕并组织乙方、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及建设管理单位预算人员完成竣工验收工作。(2)如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甲方应在此验收工作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发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

34、签发之日即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如甲方逾期未签发报告,且未向乙方发出任何未通过竣工验收或不合格的通知,则验收完成后第7个工作日视为竣工验收合格日。(3)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详述该等不合格的理由。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进行补救,并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部分再次组织竣工验收,直至该部分工程获得验收通过。(4)如甲方不组织验收或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自乙方申请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5日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21.7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如非乙方原因,甲方

35、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甲方使用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1.8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第二十二条 运营维护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本项目运营维护之前,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运营维护协议。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可对该项目自行进行运营维护,也可自行组织对运营维护单位的招标比选,招标比选过程中甲方有权进行监督并提出对项目运营维护方案的建议。确定运营维护单位后,由乙方与运营维护单位再签订运营维护协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或视为交付)后,即刻进入项目运营维护阶段,运营维护单位

36、进场。第七章 采购服务费计算和支付第二十三条 采购服务费内容自每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日(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日)起,甲方即开始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该单项工程的采购服务费,采购服务费包括可用性服务费以及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23.1可用性服务费,包括甲方应付乙方的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由此产生的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和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之总和。23.2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是指为维持项目可用性,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费用,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按照乙方投标报价金额和项目实际运营维护绩效进行评价后,双方协商确定并支付。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运营维护协议为准。23.3

37、鉴于本项目为工程类项目,以PPP投资模式进行投资并实施该项目,为此,甲方协助乙方按照建筑业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第二十四条 每个单项工程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方式24.1 单项工程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标准(1)单项工程可用性服务费=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单项工程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单项工程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2)自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随投资总额向乙方按期支付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每期的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单项工程项目投资总额截止上月甲方累计已偿付资金)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率365180天项目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率=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固定费率(2

38、.28%)(3)自单项工程开工之日起,双方按月计算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每月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经确认的至上月累计完成工程产值+非工程费用+双方认可的项目其它相关费用)80%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率365天30天项目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率=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固定费率(2.28%)(4)项目投资总额,最终以双方认可的财政审计机构审计后的结算造价+经甲方认可由乙方垫付的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投资方付出的时间计算建设期资金占用费)为准,若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采购服务费时尚未完成项目审计,则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暂定值)为准,审计完成后,在应付下一期最近款项前,进行相应调整。24.2 经甲乙双

39、方共同确认,前述24.1第(2)、(3)项所称“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以单利的形式计算,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确定方式:(1)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按照每一单项工程开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确定,建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按照建设期内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效的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确定。(2)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按照单项工程交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加上中标的固定费率确定,支付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按照支付期间每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加上中标的固定费率确定。第二十五条 每个单项工程可用性

40、服务费用的支付25.1单项工程建设期的资金占用费(为甲方应付可用性服务费的一部分)的支付:(1)单项工程建设期资金占用费的计息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合同建设期。若因乙方及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则延长期间不计算建设期资金占用费。若非乙方及施工方原因导致建设期延长,则按实际建设期计算单项工程建设期资金占用费;(2)建设期资金占用费应最迟于每一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视为完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25.2 甲方每个单项工程应付的建设资金的支付:(1)建设期的建设资金的支付经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定单项工程进度经确认达到单项工程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向乙方在鹤山市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该

41、单项工程投资总额(暂定值)10%的建设资金;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再向乙方在鹤山市成立的项目公司再支付该单项工程投资总额(暂定值)10%的建设资金。(2)运营维护期的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运营维护期的可用性服务费(包括投资总额和运营维护期资金占用费)在工程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6个月支付一次,在6年内分13期支付完毕。其中:1)工程投资总额部分自工程完工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首期可用性服务费,为投资总额的12%,之后每6个月内支付一期,每期支付按照单项工程投资总额的8%:8%:8%:8%:8%:8%:8%:3%:3%:2%:2%:2%的比例,直至支付完毕。2)运营维

42、护期资金占用费按照前述第24.1条计算公式确认后随工程投资总额一并支付,直至支付完毕。25.3 单项工程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甲方应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支付程序 (1)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和金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相应价款;(2)甲方打入乙方指定账户后,应当向乙方出具委托银行开出的转出凭证;(3)乙方每次收到甲方支付价款时,应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第二十六条 双方关于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之特别约定26.1 乙方因收取前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约定款项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其自行承担,包含在资金占用费当中,不单独计取。26.2 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应当随最近一期

43、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一并支付;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在乙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后,甲方有权从应付价款中直接扣除。26.3 甲方支付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总价款的合理排除(1) 施工方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所致的赔偿不得计入投资总额并计算资金占用费;(2) 乙方、施工方为本项目建设、融资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合作无关,所产生债务不得计入投资总额并计算资金占用费;(3)乙方为维持日常经营而支出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力成本不得计入投资总额并计算资金占用费;(4)依照本协议约定不应当计入投资总额并计算资金占用费的其它费用。第二十七条 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各单项工程向

44、甲方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本项目进入运营维护期。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本项目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依据甲方制定的运营维护内容、标准及考核办法,甲方按照83.17万元/月(按998万元/年折算至每月)(均为暂定值,最终以财政审定结果为准)向乙方支付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用(实际运营维护费用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最终确定)。支付方式: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用在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后的10日内(自首个单项工程开工之日起,如整体项目在两年内未竣工,则已完成的单项工程在整体工程两年建设期期满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甲方向乙方在鹤山市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三个

45、月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支付金额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最终确定),以后每三个月的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按自然月每三个月后的10日内以此类推进行支付,直至运营服务期满。第八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二十八条.不可抗力28.1 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包含以下内容:(1)战争、敌视或战争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外敌入侵以及内战;(2)罢工、故意毁坏、封闭工厂、禁运、进口限制、港口拥塞、缺乏正常的公共运输和通讯的手段、工业争端、船只失事、电力供应短缺或限制、流行病、检疫、瘟疫;(3)地震、滑坡、火山爆发、火灾、洪涝灾害或潮汐、台风或旋风、飓风、风暴、闪电、或其它险恶的气候条件、

46、原子核及压力波,或其它自然灾难。28.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应在该原因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立即将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下一个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该原因发生地区的权威机构出具。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由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协议义务,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持续期间的费用承担29.1 不可抗力持续期间发生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计入项目投资总额,并确定是否计算资金占用费等;29.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损失属于保

47、险范围的,应由保险给付,不计入项目投资总额,也不计算资金占用费。第三十条 关于不可抗力的特别约定30.1 涉及到融资利率变动等问题不属于乙方主张变更本协议的事由。30.2 如果某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持续了180天,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任一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28天后生效,若在28天的期限结束时,不可抗力仍在持续,合同自动终止;(2)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乙方须一次性退出本项目合作,甲方按已建工程量向乙方结算实际投资总额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第三十一条 法律变更 31.1 法律变更是指在本协议生效日期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48、、规章或政策性文件,导致:(1)项目融资、建设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工程施工及运营维护期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与确认合同价时采用的价格涨跌的风险;(2)环境保护法律的变化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投资成本;(3)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建设或运营成本的增加或减少。31.2由于法律变更致使项目融资、建设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协商变更、修订本协议或者不履行相应条款,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31.3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等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投资成本增加或减少,双方可以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增加或减少投资部分的分担比例和支

49、付方式。第九章 协议中止和解除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中止32.1 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如有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没有按所订劳动合同)、不按时缴纳税款、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没有按合同等文件规定)等情形之一的;(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能力的,特别是乙方没有按工程进度要求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5)有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恶意行为;(6)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协议的情形。32.2 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并要求施工方中止施工:(1

50、)无正当理由阻止本项目进行;(2)未能完成本协议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从而实质性的阻碍施工方完成本项目;(3)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全部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时间,且逾期2个月后仍无法承诺交付建设用地时间的;(4)未按协议约定支付采购服务费,且在催告函要求的合理期间内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第三十三条 协议解除33.1 发生前述第32.1款、32.2款项下所述情形之一的,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本协议,通知中应包含对方存在的违约事实、限期整改以及对方应采取的纠正措施等。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协议书后,应当按照通知内容和期限进行整改和补救,如违约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51、。33.2 如未履行上述中止及解除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但以下约定情形除外:(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协议履行不能或双方不能就合同变更最终达成一致;(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第三十四条 协议解除的责任承担34.1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33.1款规定解除本协议的,可以仅支付项目公司的实际投资额而不予支付任何资金占用费。34.2 乙方根据第33.1款规定解除本协议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投资额支付乙方投资款项,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双倍计付的资金占用费。34.3 如果任一方依照第33.1款规定完成整改和补救,且守约方没有发生损失的,则不再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第十章 违约责任

52、第三十五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35.1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35.2 本协议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协议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35.3 由于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其为减轻损失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被违约方未采取合理行动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酌情减轻赔偿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36.1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1)违约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违约方赔偿另一方遭受的

53、损失。36.2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另一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减轻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约责任承担的其它约定37.1 如因乙方违约,造成建设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不得计算建设期资金占用费,或者为赶工期增加支出成本的,甲方不承担该增加成本支出;如果因甲方违约导致建设期延误的,则工期顺延,并按实际建设期向乙方支付建设期资金占用费。37.2 如因乙方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单次持续停工达到30天或累计停工达到6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的履行,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有权以乙方实际投资额的95%为基

54、数,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7.3 如因甲方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单次持续停工达到30天或累计停工达到60天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的履行,并要求甲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应当以项目公司实际投资额的105%为基数,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37.4甲方延期支付本协议项下款项,则除在延期期间继续计算资金占用费外,还应按欠付金额(含投资总额及资金占用费和运营维护绩效服务费等)的万分之三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7.5由于乙方原因,乙方实施本项目工期超过2年(不计合理顺延)仍未完工的,乙方应向甲方以未完工程对应预投资金额为基数

55、,按日万分之一承担违约金。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38.1 双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38.2 如果双方在该项争议发生后60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十九条 诉讼期间的履约双方在法院对争议事项作出判决或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前,均应继续履行各自根据本协议规定承担的一切义务,但不影响根据该生效判决书(含调解书等生效司法文书)进行最后调整。第四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本协议争议解决方式所载各项规定在本协议解除后仍继续有效。第十二章 协议效力及其他约定第四十一条 协议的效力41.

56、1 本协议双方授权代表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41.2 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均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41.3 除非导致协议终止,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违约责任及责任追究,均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第四十二条 协议文件的组成与解释顺序42.1 协议文件组成(1)本协议正文其附件、技术文件等附属文件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经双方协商一致修订的条款、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3)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所签订的补充协议。42.2 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如有);(2

57、)成交通知书;(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图纸;(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6)其他;42.3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42.4 整体理解和可分性(1)本协议构成双方间达成的关于本项目的整体理解;(2)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或若干部分经本协议认定的裁决部门最终确认为无效,其它部分仍应保持有效和可予以实施。42.5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如融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均应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基础。如其他合同及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均应以本协议为准。第四十三条 协议的转让本协议项下约定的

58、权利和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否则,转让无效。但以下情形除外:(1)项目公司设立后,依照本协议约定承继相应权利和义务;(2)甲方根据主管政府部门要求转让的;(3)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发生合并的,由合并方承继本协议权利和义务;(4)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分立的,由其主管政府部门决定权利义务受让方,乙方分立的,由甲方报主管政府部门审核后决定由分立一方(或分立双方共同)受让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保密和信息披露44.1 甲方、乙方和项目公司对本协议下的任何文件、资料及专利等知识产权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未得到其它方书面同意情况下向第三方或公众泄漏,但以下情形除外:(

59、1)为维护公共利益,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向社会披露的相关信息;(2)乙方作为上市公司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必须披露的相关信息;(3)公安、法院等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披露的相关信息。44.2 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协议解除、终止或履行完毕后仍应有效。第四十五条 通知和送达45.1 任何一方(包括项目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撤销,股份制改造等;(2)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4)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上述情形的发生如涉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

60、变更和转让。45.2 本协议约定联系人(1)甲方:鹤山市水务局联系人:乐坚通讯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前进路一号电话:0750-8939906(2)乙方: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简畅通讯地址: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东里101号楼7层701电话:010-67048560以上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在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45.3 与本协议相关之通知、来往信函以及其他信息可以以以下方式送达:(1)纸质文件直接送达,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2)中国邮政特快(EMS)专递或挂号信邮寄,回执发出邮戳日期为送达日;

61、(3)电子邮件或传真送达,以邮件或传真发出载明时间为送达日期;45.4前款第45.1款第(1)、(2)、(3)项规定的事项,应当采取专人直接送达或特快专递邮寄送达方式。第四十六条 廉政和反腐46.1 甲方的廉政和反腐义务;(1)不向乙方索取或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2)不得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向乙方索要合同以外的各种费用,不在乙方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3)不接受乙方提供的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乙方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合同的宴请等活动。(4)不要求乙方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6.2 乙方的廉政和反腐义务(1

62、)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送礼金、银行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2)不支付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以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索要的各种费用,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3)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款旅游和高消费健身、娱乐活动,不利用宴请等活动影响甲方人员公正履行合同。(4)不为甲方工作人员亲友的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46.3 双方不履行上述各自义务,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执纪部门按管辖权依法依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四十八条 适用语言本协议以中文订立。第四十九条 适用货币本协议所涉及投资金额、价款支付均使用人民币。第五十条

63、协议文本本协议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其它待实施本项目的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据本协议(含已签署或未来将签署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属乙方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效力自动给予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承继履行前,乙方已经代为履行的职责,视为项目公司履行;项目公司承继后,该类效力文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再溯及乙方。第五十二条 协议附件附件1:鹤山市政府出具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业主单位并委托甲方签署并履行项目政府采购服务协议的授权委托书。附件2:鹤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将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费列入鹤山市财政预算的决议。附件3:鹤山市政府向乙方出具的本项目已列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证明文件。附件4:鹤山市政府提供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的同意将本项目政府采购服务费列入鹤山市财政预算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服务费的正式文件附件5: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6:鹤山市沙坪河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期)项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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