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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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忽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送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规定补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也许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根据是什么? 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有哪些要件? 3什么

2、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规定补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有如

3、下几种要件:(1)产品自身有缺陷。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少应有安全”的状态。在国内,产品具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原则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合用;安全和其她特性的规定。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自身在构造、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解决不当;:批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措施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原则,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因前三种产品质量缺陷导致损害的,发生

4、产品质量责任;因第四种缺陷导致损害的,按国内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负产品质量责任o(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背法律上的义务提供缺陷产品,重要体现为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提供的产品自身不符合法规、原则以及合同质量的规定;另一种状况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或没有合适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3)存在着导致她人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不是指产品自身的损坏、消灭,而是指产品导致了她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例如,食品变质导致食用者中毒、电视机爆炸炸伤收视者等。 (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是由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即

5、损害是由于产品自身的因素所致,而不是由于她人把产品作为实行侵权的工具导致的。 3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就是对产品质量问题应当承当相应责任者。国内产品质量法重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案例2 1997年春节前,李某将家里装扮一新,接来老人,准备欢欢乐乐过个年。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露一手,谁知“轰”一声,卡式炉爆炸了,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事后,李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本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祈求测试,李某觉得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始终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准备春

6、节使用,谁想竟发生了此事。问题) 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哪些状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分析李某不能胜诉。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她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当补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产品尚未投人流通,因此生产者不承当补偿责任。李某自己有过错,责任应自负。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状况者不负质量责任:(1);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变化产品性能、用途或者

7、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阐明使用并且确因变化或使用不当导致的;(2)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导致的; (3)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导致的;(4)产品导致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5)产品已过有效期限;(6)超过诉讼和补偿祈求时效。 案例3 刘某一日晚归,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被人打破,刘某想起自己一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忽然在手中爆炸,刘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刘某伤愈,提起诉讼索赔。被告商场觉得,商场进货时已经验收,该打火机有检查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

8、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一年此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爱慕。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发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一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过“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负补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贮气容量,将贮气室增大,贮气室与火苗间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贮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问题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与否成立?为什么? 2被告打火机厂

9、的观点与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解决? 分析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浮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当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负责人进行进一步的索赔。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补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补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祈求权最长要在购货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自定“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补偿责任,而打火机厂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

10、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补偿刘某的实际损失。 (二)产品质量中的法律责任 案例1某年1月25日,春节临近,王某在新兴商店购买速冻饺子。商店售货员对王某说,本店既有新进的三鲜馅饺子,价廉味美。王某就听从售货员的劝告买了三斤速冻饺子,支付价款18元。产品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已经不可辨认,只写着保质期为两个月,售货员向王某保证这批饺子是刚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王某回家后把速冻饺子放在冰箱里。春节食用时,煮出来的饺子因变质而不能食用。王某非常气愤,找到新兴商店规定其退回价款 并补偿给王某导致的精神损失500元。新兴商店经理赵某向王某解释说,这批饺子是1月20日从某食品厂新进的,质量不会有问题,一定是王

11、某寄存措施不当导致变质,回绝退回价款和补偿损失。王某由于寄存了一段时间才食用,没有证据阐明购买时的饺子就是变质的,只得作罢。春节过后,王某把有关状况向县工商局作了反映,规定工商局派人对新兴商店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 县工商局除了接到王某的举报信外,尚有其她的举报信反映新兴 商店发售的饺子有问题。工商局派了两名同志到菜市场及新兴商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新兴商店发售的商品大都是超过保质期或者接近保质期的食品。新兴商店以低价把接近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商品买来发售,以获得高额利润。县工商局把案件的有关材料转给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已有的材料出具了行政惩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销毁剩余

12、的已过保质期的食品;(2)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保质期到来之前所有销售出去,逾期则予以销毁;(3)罚款元;(4)责令新兴商店停业改善。 问题 1为什么工商局获得此案的有关材料后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解决? ; 2为什么要对新兴商店进行行政惩罚? 3违背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 分析 1新兴商店销售变质食品的行为被查处后,工商机关和食品卫生机构这时均有对新兴商店的惩罚权,只但是惩罚权的内容不同。新兴商店的行为违背了产品质量法第23条的规定,销售了失效、变质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有关机关可以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可以

13、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可以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5条又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惩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她行政惩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畴决定。本案中,新兴商店发售变质食品的行为违背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应当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行政惩罚权,其她机关无权进行惩罚。 2食品卫生法对经营者所经营的食品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新兴商店没有遵守此法的规定,没有履行销售者的义务,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了惩罚。 3产品质量责任的法律形式重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

14、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并用或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责任;二是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行政责任是责令改正、改正。对于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她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改正;产品标记不符合规定的,要责令改正;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顿。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进行整顿。对于生产、销售中假冒伪劣严重的,予以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生产、销售中

15、的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予以罚款。罚款可以与其她惩罚并处。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中所波及的民事责任重要是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种类如下:(1)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顾客、消费者导致损失的,销售者应补偿损失:不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 能而事先未作阐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原则的;不符合以产品阐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白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补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

16、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她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规定予以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补偿损失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2)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她人财产 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3)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 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 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4)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 她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规定补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规定补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 品的销售者补偿的,产品的销售者

17、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 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补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 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5)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伤 害的,侵害人应当补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 补贴费等费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 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补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她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补偿损失。 因产品损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祈求权,在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顾客、消费者满丧失;但

18、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有效期的除外。 刑事责任是产品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1995年9月2日,某建筑公司从某建筑机械厂经销处购买某木工机械厂生产的木工钻机一台。次日上午赵某等人在调试该钻机过程中,因机械导线漏电,导致其中2人被电击倒,赵某趴在平台上当即死亡。 9月4日,赵某等人的亲属到“消协”投诉, “消协”会同原则计量局等部门赴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原则计量局技术鉴定报告确认:“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线绝缘不合原则,阐明书与产品不符。,原则计量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械经销处的库存产品予以查封,同步电告生产公司省外某木工

19、机械厂。在事发后一种月里,原则计量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多次电告生产公司来人解决。后生产公司代表与被害者家属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但调解多次均未能达到合同。 问题 谁应对赵某的死及被击伤的人负补偿责任? 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 缺陷产品以外的其她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 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人身、 她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此案产品存在危 及人身、她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致使顾客赵某触电身 亡,生产者应当承当补偿责任。此案销售者因是生产者的代销 者,与生产者有代销合同,由于销售不合格产品,致人死亡,亦 应承当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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