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单边协议”——实践、效力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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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单边合同”实践、效力及风险分析(-05-15 10:12:24)转载标签:有限合伙单边合同补充合同对冲基金财经本文讨论的单边合同1,是指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募集和运营过程中,由GP与某个或某些LP单独签订的对有限合伙合同作出进一步解释、修改或补充的合同,该等合同往往赋予特定LP某些其她LP并不享有的优先权利。实践中,单边合同虽常以有限合伙补充合同冠名,或以投资备忘录、承诺函等名义签订,但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的追认,单边合同并不固然具有有限合伙补充合同的性质。而本文所称的单边合同,亦不涉及全体合伙人共同签订的严格意义上的有限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本文拟分析单边合同在国内的实践并

2、探讨现行法规制度下影响其效力的因素。一、单边合同的实践及示例条款全体合伙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合同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的最核心的法律文献。除合伙合同另有商定外,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并共同签订。但由于一致批准签订有限合伙合同受限于各方意愿、利益诉求及保密需要,为了实现某些特殊目的,GP与某个或某些LP签订的单边合同便应运而生并在近年浮现持续增长的趋势。根据中华股权投资协会发布的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有限合伙合同比较调研报告,42.4%的参与调研的基金与某(些)LP有单边合同。人民币基金与美元基金中存在与LP的单边合同的比例分别为20.0%、61.1%。实践中,签订单边合同

3、的动因重要有:1、在有限合伙初始募集及设立后的开放募集期间,特定投资者(一般是具有较强投资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如下称为“特别LP”)基于自身强势地位(一般是出于对自身的出资额度以及可以给基金带来其她价值增值的考虑),对GP在有限合伙合同之外提出其她特殊规定;GP为了吸引特别LP投资或继续投资,只能接受特别LP的特殊规定,但不乐意予以其她LP同等待遇。此类单边合同的浮现和盛行很大限度上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竞争和募资压力。固然为了增长基金对特别LP的吸引力,GP也也许积极提出签订单边合同。2、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活动的长期性(投资人的回收期一般需要7-左右),LP出于对投资风险的考量,结合自身

4、实际状况一般会就合伙合同中尚未商定而在私募股权基金将来运营过程中也许会浮现的问题同GP进行磋商,磋商的成果一般是签订相应的单边合同;3、在信托或资管产品对接有限合伙的构造设计中,信托公司或其她资管机构以发起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筹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筹划所募集资金投资有限合伙,同步在有限合伙合同中对LP进行构造化的分类设计,并赋予不同类型的LP以不同的权利,如优先LP、一般LP、劣后LP具有不同的收益分派比例和分派顺位。在此基本上,为了进一步保证LP的权益符合信托产品或资管产品的风险控制和收益目的规定,信托公司或资管机构往往还会提出不同于其她LP的特殊条件,并规定与GP签订单边合同。4、在有限合

5、伙制基金开放募集期,为吸引新投资,GP根据投资环境变化积极调节募资条件,对新加入的投资者(“新LP”)合用不同于初始投资者(“原LP”)的条款(也许波及投资范畴、投资限制、投资项目、收益提成、管理人指定等),与新LP签订单边合同并作为入伙合同。这种状况较常用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5、有限合伙合同由LP代持方(名义LP)签订,而实际出资人(隐名LP)与GP另行签订单边合同。6、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有限合伙合同没有商定或明确商定的事项,基于沟通成本和协商意愿等因素,GP无法就该事项与所有合伙人达到一致意见,因此与部分LP就有限合伙存续期间发生的特殊状况进行商定并签订单边合同。单边合同一

6、般涉及有限合伙合同未规定的特殊安排,赋予签约LP区别于其她LP的特有的权利,例如:优先知情权、赎回权、优先退出权、收益补偿或豁免、业绩承诺、收益提成调节、管理费折扣等,具体参见如下单边合同示例条款。单边合同示例条款序号特殊安排示例条款一投资范畴变更单边合同条款:本基金的投资范畴仅限于江浙沪地区的交通道路基本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合伙合同条款:本基金的投资范畴为全国范畴内多种领域的基本设施建设工程。)二优先知情权1、单边合同条款:除每月向全体合伙人提供的有关投资财务报告外,GP另行按周向投资人A披露合伙公司单位财产净值。(有限合伙合同条款:GP应按月制作并提交基金财务报告。)2、单边合同条款:GP

7、管理团队核心人士发生职位变动的,GP应在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投资人A。(有限合伙合同条款:GP管理团队核心人士发生职位变动的,GP应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全体合伙人。)3、单边合同条款:投资者A有权获得基金投资的证券组合的信息及其任何变化。(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三赎回权1、单边合同条款:当项目年化收益率低于8%时,投资人A有权规定GP或基金回购投资人A持有的所有/部分有限合伙权益。(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2、单边合同条款:投资人A有权不受基金封闭期的限制,于每月5日至10日期间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有限合伙合同商定:本基金为封闭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3年,期间LP不得规定赎回基

8、金份额。)四优先退出权1、单边合同条款:当退出条件成就时,在同等条件下,GP应优先受让投资人A持有的所有/部分有限合伙权益。(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2、单边合同条款:当退出条件成就时,GP应按照(1)投资人原始出资金额的1.5倍;(2)其她LP最高赎回价格的120%;(3)评估净资产值,三者中最高的价格受让投资人A持有的所有/部分有限合伙权益。(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五收益补偿单边合同条款:如基金的年化加权收益率低于12%(含本数)时,GP应按年化加权收益率12%的原则减去投资人实际分派收益的差额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收益补偿费,GP应于基金存续期满并清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一次性支付。

9、(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六业绩承诺单边合同条款:GP为有限合伙承办的所有目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前(即形成合格的应收账款前)形成的所有义务与责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若因GP和/或项目公司(SPV)和/或施工单位违背有关合同的商定而导致项目公司(SPV)无法收取、不能足额收取或不能准时收取BT项目回购款的,GP承诺及时予以补足。(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七管理费折扣单边合同条款:投资人A应缴纳的管理费按有限合伙合同商定其应分摊金额的80%计算。(有限合伙合同商定:GP管理费由各LP根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八最惠国条款单边合同条款:GP承诺目前或将来予以任何其她LP的权利、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10、应同样予以投资人A。(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九收益提成调节单边合同条款:投资人A的收益优先于任何其她LP进行分派,按照13%/年投资收益率计算的投资人A的收益以及本期可供分派的收益的60%中较大值者为投资人A的收益金额。(有限合伙合同商定: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各LP认缴有限合伙出资的比例向各LP进行分派。)十项目跟投权1、单边合同条款:有限合伙投资任何新项目的,投资人A有权选择与否跟投,若选择跟投,则投资比例应以与其认缴的出资比例相称,且投资的价格、条款和条件应与其她潜在投资人的投资价格、条款和条件相似;(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2、单边合同条款:GP管理团队成员有权跟投有限合伙投资的项目

11、,管理团队成员投资比例之和应不超过GP在有限合伙中的投资比例,且投资价格应与GP的投资价格一致;(有限合伙合同无有关商定)十一补偿减免权单边合同条款:若GP不能完毕有关项目投资或达不到商定投资绩效的,投资人批准免除GP对投资人A的补偿。(有限合伙合同商定:若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低于9%,GP应予补足。)二、单边合同的法律规制及监管(一)国内对单边合同的法律规制和监管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公司法(如下称为“合伙公司法”)就签订、修改及补充合伙合同的主体、方式及合用原则作出规定。合伙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合同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第五条规定,签订合伙合同、设立合伙公司,应当遵循自愿

12、、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但是,合伙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合伙合同未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根据本法和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有关增进股权投资公司规范发展的告知(发改办财金2864号)规定了建立以股权投资公司向备案管理部门的报告义务为重要内容的股权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即涉及重大事件即时报告制度。该规定将修改股权投资公司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等文献作为股权投资公司

13、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的重大事件,但该规定并未明确签订单边合同与否属于修改股权投资公司的合伙合同。可见,合伙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合伙补充合同的签订规定,并没有波及单边合同的规定。从签订主体看,单边合同不是有限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不能直接合用合伙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从内容上看,单边合同是在有限合伙合同以外对签订方权益的特殊安排,私密性是单边合同的固有特点,鉴于一旦其她合伙人知悉单边合同的存在,将积极主张知情权,并争取相似状况下的同等待遇,这将给GP导致极大的压力,并也许影响有限合伙的稳定和存续。签订方一般不会积极向未签订单边合同的合伙人以及监管机构告知签订单边合同的状况并披

14、露单边合同的内容。鉴于缺少明确的单边合同监管规定,股权投资公司亦不会积极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备单边合同。(二)国外监管经验及其借鉴意义目前各国对单边合同的规范与监管多集中体目前对对冲基金的单边合同(Side Letter)的规制上。1、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United Kingdoms 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FSA)作为英国对冲基金的主管部门,于3月发布声明,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已存在的单边合同。9月,英国另类投资管理协会(Th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AIMA)进一步规定,如果单

15、边合同中涉及“重大条款”的,还应当披露“重大条款”的类型,但并没有规定披露具体条款内容。AIMA和英国对冲基金工作组(The UK-based Hedge Fund Working Group, HFWG)均觉得“重大条款”是指:“可以合理地被觉得向其她投资者提供更优先的赎回权、决定与否赎回其基金权益的权利的条款,因此也许对其她投资者在行使赎回权时导致重大不利影响。”2、美国在2月1日实行的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b)(3)-2号规则中实行对冲基金顾问强制注册制,并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SEC)对单边合同进行审查,并

16、监督对冲基金顾问与否合适披露了单边合同。SEC更关注的是与其她投资者利益相冲突的单边合同,例如流动性偏好条款和投资组合信息条款;至于不会对其她投资者产生不利影响的单边合同并不太关注,例如赋予投资者增长投资的能力、最惠国条款、管理费商定、减少收益补偿等。该规则施行后不久便于6月23日失效,对冲基金顾问不再需要强制注册,而是可以自愿选择与否在SEC注册,但并不排除SEC会时不时地审查已注册的对冲基金顾问管理的基金中的单边合同。此外,如果对基金投资人实行不公平待遇,也许会因涉嫌欺诈受到SEC的指控。6月7日,SEC对Harbinger对冲基金的管理人Philip Falone提出指控,其中即波及Ph

17、ilip Falone予以个别投资人赎回权而不容许其她投资人赎回,因此涉嫌欺诈及操纵基金锁定期。3、加拿大证券法修订专案组(The Task Force to Modernize Securities Legislation in Canada)建议,当对冲基金的单边合同或其她附属合同波及到收取特殊费用或赎回安排时,应实行强制披露制度。4、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The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CIMA)尚未对单边合同的使用发布有关规定,但曾提出与英国AIMA的监管规定一致的观点,即应加强对单边合同的披露的管理,使得其她投资者可以评估单边合同对其投资的

18、影响。可见,各国的管理当局都没有一概否认单边合同的效力,而是通过构建单边合同的合适披露制度,对不同类型和性质的单边合同区别看待,并从诚信原则的角度对单边合同的披露进行规范。笔者觉得,单边合同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及对冲基金各方利益博弈的产物,单边合同不仅波及签订方的利益,也许对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产生影响,合适披露单边合同的内容,应成为各方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本。合适披露制度,涉及对披露时点、内容及限度等规定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与否仅就单边合同的存在进行披露亦或需要披露合同的内容;对合同内容进行概括陈述还是须具体披露具体条款内容。对单边合同的规制和监管应尊重各利益有关主体的意思自治,以合适披露为核心

19、构建符合国内私募基金发呈现状和特点的单边合同监管制度。三、单边合同的效力及风险分析鉴于目前国内不存在直接规制单边合同的法律法规,在监管缺失的状况下,GP及签订LP往往选择对于签订单边合同的事实及其内容秘而不宣,放任了单边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而单边合同效力不拟定是签订单边合同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单边合同或单边合同的条款一旦不具有签订方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沦为签订方之间的安慰函,不仅无法达到签订单边合同的初始目的,还也许导致签约方承当违约补偿、损害补偿等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对于GP来讲,也许面临签约LP的索赔,也也许面临未签约LP追究其违背管理义务的责任;对LP来讲,也许会遭受单边合同预期利益

20、的损失。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伙公司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告知(财税159号)的有关规定,合伙公司的合伙人以合伙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合伙合同商定的分派比例拟定应纳税所得额,但若单边合同波及到合伙人之间收益分派的调节,变更了经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有限合伙合同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签订的其她补充性合同中有关收益分派的商定,则会浮现税收核定根据以及应纳税所得额不拟定性的风险,实践中已浮现税务机关不承认单边合同中有关收益分派的特别商定而直接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有限合伙议为根据进行征税的情形。此等情形的浮现,本质上亦波及到税务机关对单边合同效力态度的问题。鉴于单边合同签订的因素、条款内容各有不同

21、,其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应当针对具体的单边合同签订程序、披露状况及具体条款内容分别进行分析。判断单边合同效力,应综合考察并分析如下因素:1、GP与否具有相应授权序号授权状况可分为如下情形1有限合伙合同没有明确授权GP签订单边合同;2有限合伙合同对GP签订单边合同进行了概括性授权,例如:“GP有权在有助于基金的状况下与某个或某些LP签订单边合同。”3有限合伙合同对GP签订单边合同的范畴、内容、权限和签订程序进行具体商定;4有限合伙合同明确商定不容许GP签订单边合同。一种观点觉得,授权与否是判断单边合同效力的唯一原则。有限合伙合同作为设立有限合伙公司的基本法律文献,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协商批准并共同签

22、订,对有限合伙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也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但有限合伙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绝大多数的单边合同的签订实质上都构成了对有限合伙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有限合伙合同的授权是签订单边合同的合法性基本。如果有限合伙合同没有明确授权GP签订单边合同,意味着对有限合伙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以及签订单边合同都需通过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则GP与个别LP签订的单边合同无效;如果有限合伙合同对GP签订单边合同进行了明确的概况性或具体授权,则单边合同是有效的;如有限合伙合同对GP签订单边合同的权限作出了明确的商定,GP不能超越权限或违背有关商定,除非全体合伙人对单边合同的效力予以追认,否则单边合同是无效的。

23、另一种观点觉得,授权与否并非判断单边合同效力的唯一原则。单边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能简朴等同于有限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的效力问题。单边合同有效,意味着对于签订单边合同的合伙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非单边合同自动成为有限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合用于全体合伙人的效力。一般而言,全体合伙人签订的有限合伙合同之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有限合伙合同的效力,而单边合同不固然具有超越有限合伙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效力。单边合同的缔约目的在于对签订方权益进行不同于有限合伙合同的特殊安排,单边合同的内容并非必然影响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不损害非签订方利益的单边合同无需通过全体合伙人一致批准或得到明确的概括性或具体授权。即便有限合伙合

24、同对GP签订单边合同进行了概况性授权,但单边合同的签订对有限合伙利益或其她LP的权利导致不利影响,且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单边合同也面临效力瑕疵的风险。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混淆了有限合伙合同的补充合同和单边合同的区别。目前绝大多数的有限合伙合同都不涉及对签订单边合同进行明确授权、限制或严禁的条款。鉴于涉及有限合伙合同在内的法律文献均由GP起草,GP倾向于将签订单边合同的权限写入有限合伙合同,并且但愿采用对GP更灵活的概况性的授权方式,而对LP来讲,则但愿采用更明确的限制性授权方式。2、单边合同与否合适披露序号合适披露需考虑的因素1有限合伙合同对披露单边合同有无具

25、体商定;2与否存在对披露单边合同的监管规定;3与否已按有限合伙合同或监管规则向未签订单边合同的其她LP披露单边合同;4在缺少有限合伙合同商定或监管规则规定的状况下,与否已向未签订单边合同的其她LP披露单边合同。有关披露对单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种观点觉得:已按有限合伙合同或监管规则披露单边合同内容的,单边合同拟定有效;在缺少有限合伙合同商定或监管规则规定的状况下,GP可以自由选择与否进行披露,披露与否均不影响单边合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觉得:已按有限合伙合同或监管规则合适披露单边合同内容的,仍应审查单边合同内容与否对有限合伙利益或其她LP的权利导致不利影响,以及与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

26、撤销的情形,方能判断单边合同的效力情形。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诚实信用是合伙公司法规定的签订合伙合同、设立合伙公司的基本原则,GP应当向全体LP合适披露与其利益有关的信息,LP对单边合同应享有知情权,GP合适披露单边合同是LP评估单边合同对其利益的影响,进而做出投资选择的基本。鉴于国内目前缺少针对单边合同合适披露的法规规定,可在有限合伙合同中对LP的知情权范畴进行具体商定,明确应当如何合适地披露有关单边合同。但披露单边合同后,如何协调和解决来自未签约或/及其她签约LP规定享有相似待遇的规定,以及如何协调各个LP的特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GP面临的一大课题。3、单边合同与否实质变更了有限合伙合同商定

27、内容序号单边合同商定事项在有限合伙合同中的商定状况1单边合同商定的事项在有限合伙合同中商定模糊,单边合同条款是对有限合伙合同内容的明确;2单边合同商定的事项在有限合伙合同中已经商定,单边合同条款是对有限合伙合同内容的变更;3单边合同商定的事项在有限合伙合同中并未商定,单边合同条款是对有限合伙合同内容的补充。单边合同的订约目的是对签订方权益进行不同于有限合伙合同的特殊安排。因此,单边合同的内容突破有限合伙合同的商定成为一种常态。一种观点觉得,对于有限合伙合同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事项,单边合同可以进行具体商定,此时单边合同是拟定有效的。另一种观点觉得,无论单边合同商定的内容是对有限合伙合同内容的明

28、确、补充或变更,仍需继续分析单边合同商定对有限合伙及对全体LP特别是未签订单边合同的LP利益的影响,而无法直接认定单边合同的效力。单边合同的内容不同于有限合伙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单边合同无效,例如管理费折扣,虽然变更了有限合伙合同的商定,但实际并不影响其她合伙人的利益;如签订单边合同对有限合伙自身或其她LP的权利导致不利影响,且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的,单边合同仍然面临效力瑕疵的风险。笔者赞同此观点。4、单边合同内容对合伙公司及其她LP利益的影响序号单边合同对有限合伙和其她LP影响的情形1对有限合伙和/或其她LP有利的;2对有限合伙和/或其她LP的利益没有实质影响;3损害了有

29、限合伙和/或其她LP的利益。GP签订及履行单边合同应遵守合伙公司法和有限合伙合同规定的义务,以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为重,并公平看待每一种LP。根据上述原则,在GP或部分LP的利益与有限合伙整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有限合伙的利益应优先于GP或个别LP的利益。如果单边合同的商定已经从主线上变化了全体合伙人先前商定的有限合伙的投资性质、限制投资范畴甚至商业模式,则也许损害了有限合伙的整体利益;而赎回/退出权、对投资决定和核心人物的控制权、收益补偿权等特殊条款,则也许会对其她LP的权益导致重大影响。以上两种情形,均有也许被觉得单边合同的签订是签约双方歹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从而导致单边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如

30、单边合同内容只波及签订方的权益安排,例如更多的知情权、管理费折扣等,并不损害合伙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其她LP的利益,应当认定单边合同有效。单边合同的签订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实践中往往诸多单边合同的条款对其她LP来讲是不公平的,例如:某个或某些LP可以获得份额流通权、短期赎回权等。但公平是指权利义务的对等,并非单纯享有权利上的平等。单边合同赋予签约LP优先权、优惠和特殊待遇,必然使得未签订和已签订单边合同的LP之间、签订不同单边合同的LP之间产生权利的不平等,但并不意味着GP没有公平看待每一种LP。例如在构造化的有限合伙制基金中,优先级LP和劣后级LP享有的权利是不平等,但由于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因

31、此符合公平原则;再如特定的LP享有管理费折扣是由于其投资额较大,虽然其她LP并不享有管理费折扣,但这种商定对其她LP来讲并未显失公平,并且管理费的给付仅波及GP和某个LP,与基金无关,不影响其她LP的利益。5、单边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否适格一般而言,单边合同的签约主体应当是有限合伙合同的签约方之一。当存在实际投资人通过代持人隐名投资的状况下,隐名投资人常与GP签订不公开的单边合同,一旦发生争议,隐名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易受到质疑,单边合同的效力存在风险。国内尚未有公开披露的此类案例,但国外近来发生的有关案例可供参照:在开曼群岛大法庭于6月审理的“The Medley Case”一案中,Fintan通过

32、其代持人Nautical投资了Medley Fund,在投资之前Fintan和Medley Fund签订了单边合同,Fintan就此获得赎回/变现权,但代持人Nautical并未签订该单边合同。受金融危机影响,Medley Fund向全体投资人提供了赎回权变更的选择权,Nautical代表Fintan选择了放弃本来的赎回权并且接受每季度按比例分派额外的钞票。故而,当Fintan依其与基金签订的单边合同规定回购时,遭到了Medley Fund的回绝,Fintan遂诉至法院。法院觉得,Fintan不是在基金注册的投资人,因此不是签订单边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其签订的单边合同无效,单边合同的签订方应是

33、名义投资人(代持人)。而Nautical作为代持人接受的调节后的赎回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觉得,当存在实际投资人通过代持人隐名投资的状况下,实际投资人或实际受益人不是签约的合格主体,应当由GP、投资人、代持人共同签订单边合同,或者在GP和实际投资人双方签订单边合同的状况下,代持人应对实际投资人的签约行为予以授权或追认。6、多份单边合同之间与否存在权利冲突当存在多份单边合同时,除了需要对各个单边合同进行上述考察及分析外,还应当比较分析各份单边合同的内容与否存在互相抵触。例如:GP分别在两份以上单边合同中予以了两个以上LP优先退出权而产生竞合;单边合同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而其她单边合同中商定特定权

34、利具有排她性。GP应谨慎签订单边合同并对已经签订的单边合同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避免冲突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在有限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中常浮现GP与不同的募集期入伙的LP分别签订单边合同,其中对出资金额、投资范畴、投资项目、收益提成、债务承当、管理人等分别作出不同于有限合伙合同的个性化的商定。有的单边合同还商定对各交易单元实行业绩隔离并单独计算投资收益。实质上,通过上述特殊安排,GP但愿实现分别和不同募集期入伙的LP在有限合伙整体架构下构成互相独立的类似伞形信托“子交易单元”的构造。在这种状况下,不同募集期的单边合同与有限合伙合同之间以及单边合同之间均存在明显差别。此类单边合同不同于有限合伙制私募

35、基金的构造化设计。构造化设计中常将LP提成优先级、一般级、劣后级等类别,不同类别的LP在收益分派比例、退出顺序等方面存在区别。构造化设计与此类单边合同存在相似之处,但不同点在于前者的设计经由所有合伙人一致批准后共同签订,构造化设计下有限合伙人之间仍是资合和人合的结合,各LP互相理解各LP的身份及LP类型特性,各LP的分派比例及分派顺位虽不相似,但均针对所有合伙财产进行分派;而后者分别通过不同的单边合同商定来实现,并不向所有合伙人公开披露,各LP之间并不理解,此类单边合同明显弱化了有限合伙的人合属性。此类商定需要在有限合伙合同及单边合同中进行具体明确的授权,并建立完善的管理和核算制度;GP还应按照合伙公司法及有限合伙合同规定及时办理合伙公司的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容易产生争议。在分析判断单边合同的效力时,应综合权衡以上分析的六个方面的考量,特别应以单边合同内容对合伙公司及全体LP利益的影响为核心要素进行分析判断。本文为德恒NEWSLETTER文章 作者:秦茂宪 李锐 支晓南在任何状况下,以上分析意见不应被视为德恒律师对上述问题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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