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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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抚顺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监理人抚顺金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如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抚顺大酒店周边改造工程(B区)工程地点: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工程规模:20万平方米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原则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似。三、下列文献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告知书;本合同原则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献。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

2、规定,承当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5月 1 日开始实行,至 10月 31 日完毕。本合同一式 六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三 份。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 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 年_月_ _日第二部分 原则条件词语定义、合用范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行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当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

3、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当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行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商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此外增长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长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长的工作。(9)“工程监理

4、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毕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结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种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种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措施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阐明。如专用条件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阐明本合同的原则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商定派出监理工作需

5、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重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毕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商定的监理工程范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商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征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毕或中断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送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结后,未征得有关方批准,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

6、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所有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当,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状况、能在规定期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商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告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重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

7、告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伙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予以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状况需要,如果双方商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她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畴内,享有如下权利:

8、(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承认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涉及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规定,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也许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批准。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原则或设计合同商定的质量原则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规定设计人改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减少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

9、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批准,监理人有权发布动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规定和合同商定及国家质量原则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告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原则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告知承包人停工整治、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干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格范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

10、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状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告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规定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规定(涉及索赔规定),均必须一方面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拟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

11、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原则、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规定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批准。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导致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规定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结合同并规定监理人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或连带补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

12、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商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商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导致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补偿。合计补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定和竣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当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所有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当责任。但对违背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当补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补偿规定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

13、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多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商定的义务,如有违背则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补偿给监理人导致的经济损失。监理人解决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因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规定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补偿的规定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多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结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因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状况与也许产生的影响及时告知委托人。完毕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状况发生变化,使得

14、监理人不能所有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毕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长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商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送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结。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步,应当在42日前告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补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告知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未达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

15、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发出告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结合同的告知,如果第二份告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结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所有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因素而暂停或终结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觉得监理人无合法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告知。若

16、委托人发出告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种告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结委托监理合同的告知,合同即行终结。监理人承当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合同的终结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当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措施计算,并按商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商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告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告知

17、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达异议的告知,但委托人不得迟延其她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她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批准的,在预算范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畴内,如需聘任专家征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任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当;由委托人聘任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商定予以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工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也许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8、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声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声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献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献。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背或终结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补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到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商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合用的法律及监理根据:1、 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2、 国家和地方既有的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原则;3、 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规划要点及原则;4、 工程地质勘测

19、报告;5、 工程设计文献(涉及图纸、技术阐明、原则图集、设计变更等);6、 依法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经济合同合同。第四条:监理范畴和监理工作内容:1. 基坑支护及开挖降水;2. 土建主体;3. 室内外一般的装饰装修;(不含室内二次设计的精装修)。4采暖.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智能及通讯消防。第九条外部条件涉及: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在动工前十日提供工程地质勘查、地下管线资料、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及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有关文献等。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规定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潘俊清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20、如下设施: 现场办公室及办公桌椅、工作餐(在委托人工地管理人员有工作餐后)。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予以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波及服务时,此类职工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批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伙,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批准按如下措施承当责任,补偿损失合计补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补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九条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 合同期的监理报酬总额:

21、7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 在合同监理期内每二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每次支付监理费=监理费总额/合同监理期限*23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监理方向委托方提供市档案馆接受监理档案的合格手续。其后委托方在15日内办理监理费结算手续,按实结算,余额一次付清。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延期附加监理费=监理费总额/合同监理期限*延长监理期(月)委托人批准按如下的计算措施、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第四十一条双方批准用(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 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奖励措施: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条款:1 由于非监理方因素导致监理期延长,委托方应支付相应的附加工作报酬。监理方承诺当延长期不超过二个月时,监理方不收取延期费用。2 监理方负责本项目的人防工程监理工作并负责协调市人防有关部门获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3 监理方承诺不随意调换现场监理人员,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委托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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