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北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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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的通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公安分局、监察局、人力社保局、总工会、人民检察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对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试行)(京安监字2006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

2、程中参照执行。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工作程序。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符合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和提高效率的要求。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在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开展调查工作,并在调查组范围内及时沟通事故调查情况和提供相关调查材料:(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的法定职责;代表事故调查组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案;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负责落实本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和落实整改措施;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二)监察部门负责调查与事故有关的监察对象的行政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和党员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建议;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将依职权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负责监督有关部门

4、对监察对象和党员责任追究的落实;对不落实人民政府批复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三)公安机关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人员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调查情况。(四)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对侵害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的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出吸取事故教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的整改措施和建议。(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故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和案件。(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事故相关单位涉及本行

5、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取证;负责事故发生单位事故现场清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的落实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将处理决定文件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五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负责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与处理。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和同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研究解决事故调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第七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不影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前提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第八条事故调查

6、组应当指定专人加强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情况沟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与事故调查的相关衔接工作。事故接报和处置第九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分工和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同级公安、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派人参与事故调查。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

7、故调查组的成立第十一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较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成立市级调查组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委派1名主管领导和1名部门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确保参加同一起事故调查的人员相对固定。需要变更人员的,应当事先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沟通同意。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增加调查取证人员的,应当与调查组组长单位及时沟通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参与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应当代表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三条市级

8、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十四条市级调查组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协调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下列工作:(一)配合做好事故新闻宣传工作;(二)配合开展事故相关调查工作;(三)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四)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五)提供本区县组织开展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初查情况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事故相关单位召开现场工作会,并开展下列工作:(一)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和事故调查组组成部门;(二)听取事故相关单位有关事

9、故及现场抢险、现场保护情况介绍;(三)听取属地政府对外公布事故信息通稿、政府和有关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介绍;(四)宣布事故调查期间需要事故相关单位配合的事项和具体要求;(五)有关人民政府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结合事故情况,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出事故现场保留、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工作要求。第十六条现场工作会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组工作会,研究确定下列工作事项:(一)确定各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二)各成员单位沟通先期了解掌握的事故情况;(三)确定上报和对外公布事故信息的内容;(四)根据事故初步分析,研究和提出向事故相关单位索要资料清单;(五)讨论和确定事故调

10、查方向;(六)研究事故原因需要技术鉴定的相关工作;(七)安排具体调查事宜。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事故调查组提交事故索要资料清单,由事故调查组统一向事故相关单位提取并集中保管。第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的,以及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回避的,由事故调查人员所在单位审查决定是否回避。事故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依法决定回避的,应当另行选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事故调查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开展事故现场勘验工作时,应当保持事故现场的原始状态;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应当对其原始状态进行拍照和录

11、像,并做好现场标志。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取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事故调查组组长及相关成员单位。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进展,在征得有关成员单位同意后,及时提出事故现场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其生产作业场所仍然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暂时中止作业等强制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完成后,经下达强制措施的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二十二条事故原因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研究确定的技术鉴定项目、要求和被委托单位,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进行书面委托。承担技术检验和鉴

12、定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与事故当事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三条技术鉴定现场抽样取证时必须制作相关执法文书,记录现场取样过程,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录像或拍照。第二十四条事故现场勘察、调查询问、先行证据登记保存等取证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沟通事故调查情况,研究解决事故调查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确定下一步调查方向和完善证据搜集工作。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通过调查组工作会议提出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案件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一并提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

13、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进展和证据取得情况,及时召开调查组会议,讨论确定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根据调查组会议确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起草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会议,审议和确定事故调查报告内容。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报告认定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分析和提出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等具体内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有关成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结

14、案。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根据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可以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当面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正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前,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可以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向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通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以及确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等情况,听取被通报单位意见。被通报单位提出的意见有确凿证据和理由、确有必要补充调查的,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事故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批复意见要求,依法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涉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许可资质等行政处罚,依管理权限无法直接实施处罚的,应当函达本系统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实施处罚。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没有落实的,应当提出不予落实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会同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档案保存。事故调查案卷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长期保存。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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