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

上传人:Sc****h 文档编号:122270078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8.0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资源描述:

《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购买汽车类驾驶人考试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以下简称“驾考”)服务,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省财政厅关于在(黔财综201720号)和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驾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购买驾考服务,是指公安交警部门租用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场地驾驶技能以及实际道路驾驶技能等考试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社会化

2、考场场地、设施、人员等为完成驾考业务所需提供的系列服务,所需费用由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解决。第三条 购买驾考服务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利民”和“政府购买服务、公安交警部门使用和监管”的基本原则,旨在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第四条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成立购买驾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立足本地实际,按照程序开展购买驾考服务工作。第五条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购买驾考服务相关工作,以及政府购买驾考服务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动态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购买驾

3、考服务,监管购买驾考服务过程,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协助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已下放汽车类驾驶人考试业务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协助支队受理、审核驾考服务费用结算申请、统计本地考试人次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二章 购买服务程序第六条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本着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的原则,综合考生情况、考试能力、考试类型,向社会公布购买驾考服务的有关信息,包含申请条件、购买服务单价、考场类型、考试场次数量等。第七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实行“社会化考场自愿申请、市级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的申请报批准入机制。经公安交警部门验收合格并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的社会化考场,均可向属地

4、公安交警部门提出提供驾考服务的书面申请,经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驾考服务。第八条 社会化考场参与提供驾考服务的申请报经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后,属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规定和社会化考场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需继续购买驾考服务的,应当重新评估、签定。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文本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拟定。第九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驾考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第十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必须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驾驶

5、人考试收费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缴入省级财政。第三章 购买服务经费 第十一条 购买驾考服务人次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驾驶人考试数据为准。按规定免费补考所提供的服务次数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购买驾考服务费用定期结付,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结账周期。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在每年3、6、9及12月的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直接管辖的公安交警部门发起并确定考试服务人次,开具发票并附相关资料,提出付款申请。 (二)公安交警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初审认定,签署付款建议,并将申请付款资料提交市级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申请付款资料包括且不限

6、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数据统计表、提供考试服务人次清单、发票、购买服务合同等。 (三)市级公安交警部门车管、后财部门要共同按相关规定复核初审认定,汇总行政辖区结付申请,签署结算意见,5个工作日将结付报告报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结付报告包括且不限于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申请付款资料、市级汇总统计表、市级汇总付款报告及考场因违规违纪受处理的相关文件等。(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审核报批后,后勤财务处直接将驾考服务费用支付给考场。省、市、县三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依照本细则第四章的相关规定,逐级审核,依规办理。 第十三条 年初安排的驾考服务预算不足

7、以据实结付当年度驾考服务费用的,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申报追加预算,待省财政厅下达预算后,按规定支付。第四章 目标考核第十四条 由公安交警部门建立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目标考核制度,由车管所监督岗通过远程监控、日常检查、抽查档案、电话回访等方式,对考试合格率、考场秩序、考试过程、考试评判等每月通报。第十五条 考核周期为月度考核(1日31日),考核方式为考试过程音视频抽查和随机现场巡查相结合,在下一月上旬通报对全省驾驶人考场的月度目标考核结果。第十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对考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

8、查处情况。对举报投诉违规问题查实的,将违规问题和处理结果纳入每月目标考核通报。第十七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差”,暂停考试业务和购买驾考服务,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再次发生违规情形的,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 (一)考场工作人员参与考试作弊的;(二)考场管理不到位,考试秩序混乱的;(三)违规调整考试设施,考试场地或者考试车辆存在作弊标记的;(四)考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考试车辆维护不及时,影响正常考试的; (五)设立卫生费、进场费、管理费等强制性收费项目的;(六)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七)违反公

9、安部交通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对考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第十八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月目标考核定级为“不合格”,取消考场资格,解除购买服务合同,并向财政部门通报,考场所属的法人、企业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不得再次参与政府购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 (一)组织、纵容考试作弊的; (二)违规进入考试系统,篡改、伪造考试数据的; (三)强制要求考生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的; (四)以欺骗、敲诈等方式向学员索取财物的; (五)有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考场的。第十九条 提供驾考服务的社会化考场有违规情形的

10、,根据省级公安交警部门定期的考场考试工作通报,按比例下调购买服务费用的结算标准。(一)被通报暂停使用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10%;(二)被通报暂停使用1个月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20%;(三)被通报暂停使用3个月的考场,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30%。在结算周期内被多次通报的,按通报情形对应的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 第二十条 对提供考试驾考服务的社会化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考试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5%,多名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以下交通违法行为的,按对应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累加不超过20%)。 (一)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

11、上道路行驶的;(二)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五)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七)饮酒或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八)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机动车的;(九)未取得校车资格驾驶校车或在实习期内驾驶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校学生的专车的。 (十)存在其他一次被记满12分交通违法行为的。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考试驾考服务的社会化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考试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责任的,下一结账周期结算标准下调5%,多名学员在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责任的,按对应比例累加下调结算标准(累加不超过20%)。结算标准的下调按每一个购买费用结账周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统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警部门自建考场办理驾考业务按照购买驾考服务的方式执行,所需业务成本费用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按程序拨付。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处、后勤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