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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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 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申请人:_x,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系天明关村人。被申请人:yyy,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事项:依法对位于_x村_x即申请人新修建房屋前至被申请人柿树之间的土地作出使用权确权。事实与理由:位于申请人现在建房门前至被申请人柿子树下的两块荒坡地,是申请人在20_年和20_年用自己的承包地跟本队村民换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另外,位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之间的一分地属于申请人所在村小组所有,申请人经本队队长和集体成员同意,花1000元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以上事实,申请人有三份证据附后。现如今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设置道路通行,申请人依

2、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处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望贵处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此 致签名:日期:年 月 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2申请人:_x,男,1931 年 8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 _x,_x,_x 村一组,务农,身份证: 申请人:_x,女,1938 年 10 月 5 日生,汉族,住址同 上(系申请人 _x 之妻),务农。 被申请人:_x,男,1967 年住 10 月 1 日生,汉族,住 _x,_x,_x 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 申请事项: 请求确认位于 _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 亩地使 用权为一组村民 _x、_x 所有。 事实与理由:

3、位于 _x 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 亩地系第一轮 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 _x、_x 一家,对该土地的使 用权人为:_x、_x、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 年申请人之子 _x 与被申请人 _x 签订了“关于 _x 与 _x 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 进行转包,_x 收取了 _x 给予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 仟元整),协议签订后 _x 于 1996 年 12 月 26 日向有管部 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_)号, 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 187.7 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 申请人 _x、_x 得知此事后,于 2

4、0_ 年把 _x 和 _x 告上 了法庭,_x 人民法院作出了(20_)黔水民初字第 614 号民事判决。_x 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 _x 签 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 追认,属于无效合同。 _x 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 后把收到的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 _x, 情有可原。可是 _x 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 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 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 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 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5、,承包 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 _x 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 _x 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 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 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 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_x 人民政 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 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_x、_x20_ 年 5 月 26 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3申请人: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6、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长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事由:20_年11月29日至1

7、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 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_(申请人莫_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_,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

8、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_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x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_六x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

9、莫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给莫_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

10、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

11、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12、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2、在19_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

13、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福土地的行为。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弟自行承担。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14、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x x镇人民政府年5月10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4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松洲区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

15、见地图)。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_年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_年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_年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

16、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_年9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二、主要事实原来早在_年12月30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50年,用以偿还村委会的外债。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可在200_年9月12日承包给了刘枝

17、(王清之妻)50年,承包费21000元。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1993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主要理由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

18、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

19、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

20、,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

21、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综上,恳请行政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_X20_年_月_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5申请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确认位于霍家村一组界内两条荒沟的所有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一、基本情况松洲区

22、夏家乡霍家村委会共有142户、740多口人。全村有五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各有自己的名称:一组霍家(村委会所在地)二组前水泉、三组后水泉、四组敖包沟、五组房身沟。各小组之间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最远的距离有3公里,最近的也有1.5公里。每个小组都有自己的土地及边界(详见地图)争议的土地位于一组村民所在地的南端,有一荒沟,叫前洞沟,又名二道沟。多少年来,一组村民一直在这条沟的两侧耕种、劳作(有两块地是二组村民与一组村民互换形成)再往南便是鸡冠山,属于另一村的边界,西北东,均属一组土地。与其它组均不搭边,历史上属于一组村民所有,一直由一组村民经营管理。春天,为防止水土流失,一组进行了治理,用推土

23、铲将土坎推平,形成大坝,并在南侧斜坡挖了鱼鳞坑(见光盘)在李永任一组组长期间组织一组村民投入义务工在该荒沟内栽植了树木。当年发生火灾,部分树木被烧毁。又组织一组村民进行了补种,大约有杨树150余棵,现该树木仍在。(一组村民李永、赵强证实)在沟内有一组村民赵强的承包地合同书。_年_月末,一组村民准备进一步治理该沟和山坡时,遭到村支书吴富的阻拦,说已发包给乡干部李某了。直到这时一组村民才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村民三十多人找到书记与其理论,书记说霍家村委会就是我说了算,愿哪告就哪告。二主要事实原来早在_年_月_日,村委会就将这条荒沟以6000元的价格发包给了乡干部王清,承包期限为_年,用以偿还村

24、委会的外债。争议的第二块地是位于一组村民居住地村子中间的一条荒沟,该沟长约2.75公里,宽窄不一。这条沟将一组40户村民隔为南北两部分,此沟是一组村民出入的必经之地。在这条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可在_年_月_日承包给了刘枝(王清之妻)_年,承包费21000元。两份合同,村委会均未征得一组村民的同意而擅自对外发包。不但侵害了一组村民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而且也剥夺了一组村民的优先承包权。上述事实有书证赤峰市土地管理局于_年土地勘查时制作的霍家村土地利用现状图、村民承包地合同书及本村其它组证人三组、四组组长李祥、郑海、本组当时的负责人王永的证言证实,与书证相互印证。事实证明:该争议的两

25、条荒沟属一组村民所有,村委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主要理由1、从两条荒沟的历史沿革看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该荒沟就属一组村民所有,由一组(一队)经营、管理,沟的上下沿均为一组的土地直到现在也未改变(有证人李彦、李祥、董瑞清、郑海证实)2、从两条荒沟的历史形成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这两条沟很窄,也不象现在这么深,是从山体往下形成的一条小沟,沟的上下沿均是一组的承包地。近二十多年来,随着植被破坏的加剧,水土流失逾发严重,现在这两条沟,沟体深1015米、最宽的地方有30多米、最窄的也有8米多。这么宽、这么深的沟不是一次洪水形成的。由于历年来洪水塌帮,一组村民的承包地逐渐减

26、少,而沟却不断加宽。于是一组村民想出了一个办法:在沟内拦截大坝,使沟内的土地淤积,覆盖沙层后,再种植树林或庄稼。(有一组村民霍强和现场照片证实)显而易见,这两条沟是以牺牲一组村民的承包地为代价而形成的。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土地是不动产,不能因为地形、地貌的改变,而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3、从两条荒沟的地理位置看第一条沟(前洞沟)位于一组村南,距离鸡冠山也就是另一村的边界还差六、七里路,沟延伸的北端、南端、西端均为一组的耕地或退耕还林地,与其它组的土地不搭边,没有任何权属争议。第二条荒沟横穿一组村子中间,南侧、北侧均为村民的居住房屋,在荒沟向西延伸处沟的两岸,均为一组的土地,沟内有一组村民拦截的

27、大坝(有一组村民霍富的合同书及光盘证实)这条沟是一组村民的出入村子必经之路,也是出入耕地劳作的必由之路。上述两条荒沟内均有一组村民拦截大坝形成的承包地,亦有合同书为证。假如在甲村所有的土地内由于地震形成一道宽窄不一的深沟,难道这条沟就成了乙村的了吗村委会主张为其所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有以下几个:一为国家所有,二为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又分为乡农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小组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

28、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如果以村委会的名义发包的,一是程序要合法,二是不得改变村内土地所有权性质。而被申请人在行使职权时,无视一组村民利益,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承包方案等重大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规定,而是暗箱操作,擅自发包,非法获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综上,恳请行政机关

29、依据事实和法律将争议的两条荒沟确认为一组村民所有。申请人:申请日期: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6申请人:_x,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_x,_x,_x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_x,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_x之妻),务农。被申请人:_x,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_x,_x,_x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_x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_x、_x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_x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_x、_x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_x、_x、李贤飞、

30、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_x与被申请人_x签订了“关于_x与_x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_x收取了_x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_x于199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_)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_x、_x得知此事后,于20_年把_x和_x告上了法庭,_x人民法院作出了(20_)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_x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_x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_x因对法律

31、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_x,情有可原。可是_x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_x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_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

32、法向_x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_x、_x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7普安县国土资源局:经认真审阅贵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并实地踏勘宗地后,对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他规定无异议,我们要求申请参加贵局于20_年1月110日举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流转示范申请书(省级)_省扶贫办:_镇_村位于_市东部,距_市区16公里。属丘陵地带,村里地貌七沟八梁,以盛产酥梨闻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好地,赖地,远地,近地,园地,白地,水地,旱地相互搭配以人为单位的分配方式,把_亩本来.

33、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8申请人刘明山,男,汉族,生于1933年11月6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官店镇先丰村湾头组。农民。被申请人刘天万,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第三人刘天树,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籍贯、住址、职业同上。系先丰村湾头组组长。请求事项请求镇人民政府依法将棕树丘耕地(田)的使用权确定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将该耕地归还给申请人。事实与理由1983年8月,申请人从同居一排房子的陆昌友手中以350月的转让金转得土地一块,地名为棕树丘,当时在场人有刘明万、刘光龙、刘应云等人,被申请人使用该土地至今。 1987、 1988年曾有人无理争夺,当时乡领导陆久堰、陆远州

34、先后来了解情况后宣布该土地的使用权归申请人,仍由申请人管理使用,同时还给申请人增加公粮200斤。申请人在管理使用期间,一直按国家规定上缴农业税和各项提留,直到国家免收农业税为止。20_年9月被申请人刘天万以该地为本组组长(第三人)以现金5300元卖给他为由,强行进行耕种,遂发生权属争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制止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望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盼!此致习水县官店镇人民政府申请人:20_年3月5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9申请人:,男,193

3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身份证:申请人:,女,193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妻),务农。被申请人:,男,1967年住10月1日生,汉族,住,村一组,务农,住址同上。申请事项:请求确认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地名)0。45亩地使用权为一组村民、所有。事实与理由:位于村一组滑石板地(土地名)045亩地系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由发包方承包给、一家,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李贤飞、李贤群、李书兰五人。1996年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关于与两家承包土地协议书合同书”,协议将地名为滑石板的土地进行转包,收取了给予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协议签订后于1996

36、年12月26日向有管部门申请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证号为:(2820_)号,并在转包的耕地上修建了1877平方米的永久性住房一栋。申请人、得知此事后,于20_年把和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作出了(20_)黔水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不是滑石板土地的使用权人,擅自与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合事后为取得以上五位土地使用权人的追认,属于无效合同。因对法律法规的无知,擅自处分了别人的财产,事后把收到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五仟元整)返还给,情有可原。可是不顾法院的判决,依然一错再错地侵占着别人的土地,并在地上修楼房,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既伤害了同村同组人的感情,也践踏我国法律的尊严。滑石板地(地名)是申请人

37、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土地明细登记的该宗土地,笔迹清晰,四至界限明确,均与家的土地无任何牵连,同时申请人还持有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张证明,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滑石板地(地名)的使用权只属于申请人。现如今被申请人依然在申请人的土地上强行建房,申请人依据我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权申请,恳请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权为申请人所有,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_20_年5月26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0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38、。申请理由:1973年5月3日,李集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李集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1975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某江划分同等面积住宅一处,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负责建房。同时还承诺为王某海解决商品粮问题,如口粮问题不解决好王某江有权不搬家。但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却迟迟不能为申请人解决商品粮问题,也没有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请人一家人始终没有从这处住宅搬走,农具社将申请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

39、,申请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边上临时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现在申请人一家现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属于申请人的住宅被农具社占用至今。农具社从停业经营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由于农具社占用申请人住宅之后没有按照协议兑现承诺,在此期间,申请人一家多次要求农具社返还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请人与原农具社人员为此多次发生冲突,20_年申请人和农具社的张和就土地问题发生争执,申请人家属还被其打成轻伤。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某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对土地争议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

40、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第十条乡(镇)村办企业、事业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一)六十条实施以前使用的,乡(镇)办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办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使用权属现用地单位;(二)六十条实施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间使用的,其土地所有权按前项规定处理,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占多用少、占而未用或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原土地所用者有归还要求的,应全部或部分退还;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农具

41、社占用申请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没有按照承诺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属于无偿占有使用。并且农具社现在倒闭停止经营已经有二十多年了,该处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烂不堪,原农具社事实上已经不存在了,该土地某期闲置。因此,将该处本来就属于申请人宅基归还给申请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由于原农具社个别人员的干涉,致使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无法行使。20_年4月份原农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张和、李起在土地权属没有确定之前,就擅自委拍卖公司将该处住宅于20_年5月10日拍卖,并以5万元的价格拍卖给李集街上的孟四。企图将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员在土地权属尚未确认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明显违法的。别说该土地权属尚未确定

42、,退一步说,就是取得了使用权,那么作为农村的集体土地,其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是禁止转让的。综上所述,农具社无偿占有申请人宅基,且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在其倒闭之后,土地闲置某达二十多年,依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该处宅基地理所当然的应当归还给申请人,请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正当请求。此致敬礼!申请人:日期: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1_市人民政府: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_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_年以文府20_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

43、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_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_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_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

44、0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_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_市_镇茂山村委会_经济合作社年8月4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2_市人民政府: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_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_年以文府20_

45、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_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_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_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

46、0_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_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_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_市人民政府文府20_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_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_市_镇茂山村委会_经济合作社年8月4日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3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47、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_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

48、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_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_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

49、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2、_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3、_年_月_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_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此致王集镇人民政府申请人: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4申请人

50、: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行政处理请求: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事实和理由

51、: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_X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52、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此 致

53、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年月日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2.证据目录清单 份及相关证据 份。2022年土地确权申请书15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

54、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以“权属_合法

55、、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

56、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三、工作步骤(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

57、人员;发布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

58、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有关要求(一)权属确认。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村民委员会。(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

59、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

60、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土地权属争议尚未

61、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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