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度上专家证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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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专家证人制度上赵 艳摘 要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刊登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概念及背景所谓专家证人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刊登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成果,诉讼与科技的联系突出地表目前专家证据方面。现

2、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决定了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就证据法而言,现代科技已成为并将更加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革命性力量。随着现代科技的日益发展,波及高科技的纠纷及需运用科技手段解决的纠纷日益增长,如环境污染、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但法官只但是是从事纠纷解决的法律专业人员,没有也许也没有必要拥有技术背景,以自己的技术知识解决纠纷,从专家证据的功能来看,专家证据能扩大法官的感知能力,协助法院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进行事实认定,如查出客体的共同特性和差别,测定受测客体质量和数量,客观记录和复制痕迹,进行同一认定,运算和解决多种信息等。因此,专家证据的扩张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两大法系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 在

3、简介国内专家证人制度前,先来看两大法系的规定。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上均采用专家证人形式,但在实践中有所差别。 英美法系对鉴定人的选择,虽然立法上赋予法官指定专家的职权,但在实践中,这种职权的行使十分罕见。由于英美法系的诉讼机制实行对抗制鉴定人一般由当事人选定,被作为证人看待,由当事人带入法庭,像看待证人那样对其进行主询问和交叉询问,故其结论不被作为独立的证据方式。与一般证人不同的是,一般证人必须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表达意见。当事人选定的这些专家证人许多状况下会加入当事人阵营与对方对抗,故在英美法国家常常发生所谓的“鉴定大战”。而在大陆法系,鉴定人的结论被作为与书证、物证

4、相相应的人证来看待,其诉讼功能上侧重于将鉴定人看作为法官的助手,即由专家替代法官看待证事实及专门性技术领域从事调查、理解,补充法官的认知能力,同步鉴定人兼具证据措施功能,故鉴定人重要由法庭从可作为鉴定人的登记名册中指派。如法国,它在民事诉讼法中实行“书面证据优先”原则,并且存在预审制度,作出判决的法官并不直接进行证据调查。因此,法国诉讼老式上一般采用鉴定手段对波及专门性问题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其做法是:鉴定是由当事人选择或由法官依职权采用的。最高法院办公厅每年制作全国性的鉴定人名册,各上诉法院也可按不同专业制作鉴定人名单,发布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作为鉴定人,法院一般从中指定具体诉讼中的鉴定人。鉴

5、定人列入名册或被删除的程序由行政规章予以规定。鉴定人在程序上一般是借助调查,形成书面意见呈交法院,该意见结论在诉讼上即可构成案件记录的内容之一,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质疑、辩论,然后交由法院根据状况作出判决。当法庭决定采用专家鉴定期,法庭用判决指定一位专家,规定专家的任务。专家研究遇到的问题,然后向法院提交书面鉴定报告。双方可以就该报告到法庭互换文书并进行辩论。在德国,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决定采用鉴定,法院既规定当事人各自提出鉴定人名单,如果当事人都提出规定某位专家作为鉴定人,则法院必须受此规定的拘束。但在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不得提供鉴定人,由法官指定鉴定人,以保持诉讼的公正,维护证据方式的真

6、实、可靠性。但是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仍然坚持自由心证,不受鉴定人意见或结论的束缚,并从立法和司法上通过特定的程序规则使鉴定人的意见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质证。 在英美法系鉴定人与证人相对统一的诉讼机制下,由当事人自己选定专家作证。由于专家由当事人选定,所做的鉴定结论具有倾向性,这种获得专家结论的方式导致了无法将科学的鉴定意见形成的公正成果交给法院作为裁判的基本。大陆法系将对鉴定人的选任规定为法院所固有的权力,是基于民事诉讼职权进行主义,在立法精神上规定对鉴定人的选择应当超越当事人各自的诉讼利益,从而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限制了当事人所拥有的诉讼权利。国内专家证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目前,国内

7、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有关专家证人制度的明确规定,虽然是对专业性很强、波及的技术领域广泛而更需要借助于专家证人的海事诉讼,海事诉讼特别法也未就专家证人和专家证据作出有关规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和施行后,民事诉讼中才浮现了类似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做法。但是,该司法解释创设的仅仅是专家辅助人制度,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制度。该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当。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

8、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中浮现的专门性问题的复杂限度、争议性大小等因素决定与否准许。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重要有:一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并接受询问或对质。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聘任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阐明,协助法官、其她诉讼参与人对这些问题作出合适理解,澄清不当的结识;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专家辅助人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各自聘任的专家辅助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进行对质。

9、二协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疑,在现行立法规定的鉴定制度没有变化的状况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立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判断的参与性,可以避免法官介入当事人的纷争而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和保证诉讼过程的客观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暴露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现行专家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重要表目前:一国内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证据的一种,其作用是论述和阐明,而不像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的意见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因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一种法定证据,并不具有证明力专家辅助人刊登的意见在法的效力上常常远低于一般的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仅仅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参照。

10、虽然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都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但其参与诉讼的地位和作用却有着天壤之别:前者有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准许,其刊登的意见并不构成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其作用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阐明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无论诉讼成果如何,费用由申请方承当。后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不小于其她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是一种法定证据。作用是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费用由败诉方承当。尽管现行的鉴定制度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这种职权主义混淆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与法官查明责任的界线,不恰本地使用公权力与国家资源介入当事人之间的私权纷争,直接动摇了法官的中立地位。但是国内现行的

11、专家证人制度并没有从主线上限制鉴定制度的职权主义色彩,作为对现行鉴定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它虽然从形式上体现了诉讼上的对抗,但未能真正发挥诉讼上的袭击和防御的作用。显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青睐的是鉴定结论而不是专家证据。并且,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专家证人”并不像鉴定人同样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专家证人是站在暗处的,即她没有直接向当事人、证人询问的权利。同步,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在法条中也没有作出保护性规定。二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与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若当事人的申请未获批准,则该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对专门性问题的认知就无法提出有效的质疑,当事人就会承当不利的后果。由于法官在对案件事实的

12、认定上具有审理和裁判的职权,对于与否准许当事人申请专业人员出庭作证享有决定权。同步,由于当事人不享有对专家证据的质证权,以至于法官能否用正常的逻辑思维方式与一般的审判经验对这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合理认知并作出对的判断也不得而知。 由于现行专家证据不是一种法定的证据,既没有对专家证人为获得公正的专家证据必须享有的知情权、作为专家证人的资格作出保护性规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充足享有对专家证人的申请权和对专家证据可予质证的权利。因此,这种处在两端空缺状态下的专家证人很难达到由当事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并承当诉讼风险来推动诉讼的进程,充足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的目的。国内专家证人制度设想如上所述,

13、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专家证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专家证据的扩张趋势不可避免;而国内的专家证人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急需完善。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审判波及高科技的案件,以及使当事人可以有效地运用专家证人,把她作为诉讼中向对方当事人发起攻打或进行防御的一种方式,最后实现自我利益的保护,在我们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专家证人制度。 一方面,应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专家证人的申请权。由于当事人是距离案件事实近来的人,她们对案件的理解和理解也许比其她诉讼参与人更进一步。特别是在大力推动法制建设的现代,律师队伍正在壮大,当事人遇事找律师的观念正在形成,在代理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就有也许对自己应当

14、掌握哪些证据材料形成比较清晰的结识。明确赋予当事人以专家证人申请权,可以保证案件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及时就某些需要聘任专家证人作证的事实来申请专家证人。特别是,当法庭已经展示了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专家证据的状况下,应当容许当事人提出与之不同的专家证据的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专家证人申请,除无合法理由之外,法官应当予以准许,以保证专家证人制度所具有的成为对对方进行或防御的方式的作用得到充足发挥。同步作出对专家证人申请费用承当的规定,以限制当事人滥用申请权。 另一方面,应当规定专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

15、反对传闻证据规则。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反对传闻证据规则,其合用的成果,都是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设立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所产生的由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向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转变的一种必然选择。该制度可以解决因法官知识构造的局限性和特殊专门经验的贫乏性对于对的认定案件事实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建立专家证人制度,由当事人根据状况需要向法庭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其证明责任的必要形式,是借助一切也许的社会资源、运用司法程序的必然成果,从而使得审判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专业人才、专门设备充足运用的基本之上,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可以具有广泛的科学性与充足的客观性。同步,由当

16、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种证据方式,无疑也成为当事人进行袭击与防御的一种合法手段,使其诉讼权利可以发挥地淋漓尽致。由于根据现代诉讼程序的理性,尽量地为当事人设立充足的诉讼权利,并且使当事人所拥有的这些权利尽量用尽,以便尽量排除司法者也许产生的恣意和任性,这实际已构成现代合法程序的价值与理念。专家证据即专家证人结论是专家证人的主观意见与分析,并且波及的是专业知识。专家证人结论与否可以客观地反映对象的真实状态,专家证人所采用的措施与否科学,专家证据与否有科学根据,该专家证据的证明力,不是仅凭书面审查就可以得到精确判断的,道理是越辩越明。专家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对专家证据的质证。专家证人可以

17、向对方的专家证人、对方当事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的陈述有不批准见的,应当容许其询问并提出相反的意见。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专家证人结论,不得作为案件的证据予以采信,以便从专业知识的角度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专家证人结论的质证权,并且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可以避免也许浮现的暗箱操作,令整个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庭审中,专家证人必须确认她们一方面对法院负责,以及表白乐意遵循行为守则行事,而法庭亦以此作为听取专家证据并由双方进行质证的前提条件。专家证人提交报告以供法庭使用时,须写明她的报告的基本,即其当事人不管以何种形式予以她的所有重要批示的实质内容。 再次,应当建立

18、严格的专家证人资格认证制度,赋予专家证人一定限度的调查权,从而享有对案件的知情权。可以建立专家证人库。作为一种专家证人,一方面她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可以不偏不倚、保持独立地提供证据,并深知自己的责任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的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她精通业务(如航运、贸易、保险)并具有相应的专业职称如工程师、会计师、理算师、验船师等。规定具有上述条件的人可以向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享有专家证人资格的申请,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将具有专家证人资格的人进行注册,登记入专家证人库,由当事人在专家证人库里进行选择。然后保证明施专家证人制度所需要的具有专门化、技术化知识的人员进

19、入到专家证人人员的队伍当中,为制作客观、公正的专家证据打下良好的基本。 专家证据波及的是专业性问题,往往波及高科技方面的知识,而在现代诉讼中,应用专家证人、专家证据的频率越来越高。如此背景必然引申出如下值得关注的问题: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与否合用专家证人制度?专家使用的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科学措施吗?专家所依赖的原始资料是合法的吗?原始资料何时被开示?专家证言的形式合适吗?专家能证明最后争议吗?现代科技也许为专家操纵,而作为非专家的法官如何对专家证据进行限制性评价?评价程序如何?专家证据的效力相对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谁占据决定性作用?专家证人在纠纷解决中权利的上升,对法官审判权的冲击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回

20、答,就形成了对专家证人的限制和管理,重要有:进一步强化专家的公正职责;限制专家证据不必要的使用;法院有权强制运用单一的共同专家;鼓励专家证人之间的合伙。下面具体分析。(一)不接受专家证据的状况法院对专家证据的考虑,重要的因素有诸如程序经济与利弊比例方面;与否合理需要;针对事项大小;与否有说服力;与否真的可以协助法院等等。其中,也许导致专家证据不被接受的状况有: 1、在一事项委任多于一种专家 虽然我们觉得当事人要有专家证人申请权,但是这一权利不能滥用。当事人在同一事项或争端中委任多于一种专家,很难会获得法院的批准。因素一方面是没有必要,本来这种高层次的服务就是贵精不贵多;另一方面是公平的考虑,如

21、果说诉讼的当事人被剥夺了专家证据会很苦恼,那么容许一方当事人多去委任一位专家证人即会对另一方当事人导致更大的不公平。 2、有关非常明显的事实 这种状况下是不需要专家,双方当事人自己也可以说得明白,而法院也不需要协助。例如对一般常识的理解,或对不必要专家是一般人也可一眼看得出的其她状况。在一般大众都能下的判断,法官又何需专家证人的协助呢?这样再去委任专家证人,就是对专家证人的滥用,挥霍官司费用。其实若是不去委任专家证人,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必紧张会有不利,由于案件自身的确没有这个必要。 3、专家证据作用有疑的状况 这是与上述情形相似的状况,只是限度不同而已。对于案件的争议,如果当事人的解释非常清晰

22、精确,或者法院可以借助于其她的公开的资料文献进行判断,则专家证据的协助价值就存在疑问了。 4、有关本国法律 如果纯是法律问题,则法院是不需要任何协助的。但是,这只是指本国的法律,对国内而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是不少涉外案件会波及某外国的法律甚至是几种不同国家的法律。例如有关合同没有有关合用法律的明示条文而当事人却对此发生争议,法院就只能根据一定的原则去找出合同默示合用的法律。法官一般不会懂其她国家的法律,因此只能去依赖外国法专家的协助。因此有关本国法律,专家证据作用不大。至于解释有关立法,更只是法律问题,不容专家证人置喙。 5、专家证人不对口或不够资格 当事人固然不肯让一位不对口或不够

23、资格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由于虽然她被接受,她所提供的专家证据也会是分量很轻或没有,不被法庭注重。但也许会是当事人或其律师水平有限,无法寻找到合适的、优秀的专家证人。尽管当事人去委任不够资格的专家证人会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挥霍,但由于很难对“专家”一词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它范畴太广、太有弹性,每次争议都要去看许多方面,因此要去否认专家证人的资格并非易事,必须具体问题具体看待。 6、专家证人不够独立 专家证人虽然是当事人所委任的,她的意见和证据也必须是客观、诚实的,不应去偏袒任何一方,否则便无法去协助法院。专家证人不够独立,必然影响到专家证据的公正性。 在英美法系老式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和律师同

24、样,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武器,根据当事人的批示就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并服务于委托人,费用由当事人支付。尽管提供“科学”证据,但事实上专家证据一般皆对委托人有利。许多学者主张,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专家证人由一方当事人批示并支付费用,常常故意无意地倾向性地提供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证词。由于专家证人依赖学识和临床经验而获得基本信念,并受年龄、性别及道德背景影响,故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的目的,就在于揭示专家的偏见。 因此,应当将专家证人的职责定位为对法院有优先职责,即专家证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其最后目的在于,力图变革诉讼文化。因此,从现代意义上的法理上而言,不应有所谓的原告的专家或被告的专家,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当事人,专家证人应尊重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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