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常识-民法重点划分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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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重点划分第四部分代理与诉讼时效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权的基本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1特性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代理的特性: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代理和委托的区别: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容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她人参与宴会;好意施惠行为;也有也许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2、B、其她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本关系、因素关系: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和传达的区别: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补偿责任,但也许基于委托合同承当违约责任代理和代表的区别: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代理权行

3、使的原则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批准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状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固然的转委托权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歹意串通)代理人懂得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达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分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

4、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她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行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行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她被代理人批准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导致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当。4复代理(次代理)(1)成立情形: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批准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C、紧急状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2)效力关系: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种办事的人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批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批示的义务(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当:

5、转委托合法: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导致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当对于次代理人的批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当。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究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委托代理人转托她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规定被代理人补偿损失;被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后,可以规定委托代理人补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

6、偿损失。免费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偿损失。合同法406条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批准的,无效代理人与第三人歹意串通固然无效6无权代理: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1)定义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2)效力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绝非违约责任,也许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错,理论上有争议,通说缔约过错责任民法通则66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懂得

7、她人以自己实行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达的,视为批准;而合同法规定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种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达的,视为回绝追认。-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7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1)定义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性,且第三人有理由觉得代理人有代理权。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2)“有理由觉得”的具体情形A、曾经有过授权;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3)效力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导致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也许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第三人主观状态对代理产生不同影响的总结: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

8、责任。第三人懂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结还与行为人实行民事行为给她人导致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结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重要责任。3、代理

9、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歹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歹意串通。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第三人懂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结还与行为人实行民事行为给她人导致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代理人懂得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

10、者被代理人懂得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达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达反对。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导致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规定被代理人补偿损失;被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后,可以规定委托代理人补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补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

11、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解决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当连带责任,未与其她代理人协商的除外。【代理的终结】【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结: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毕;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行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懂得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

12、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商定到代理事项完毕时代理权终结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毕的。【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结: (一) 被代理人获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她因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二、诉讼时效 英国法律谚语:没有到期的债务等于没有债务1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权利自身起诉权胜诉权通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过了可以

13、起诉,不能裁定不与受理。且诉讼时效的通过是抗辩权,本应当由当事人援用,但国内民诉法规定了“法院查明”查明的确通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祈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诉讼时效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祈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时效的确已通过了,但债务人不懂得,给债权人写了还款筹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2合用范畴:诉讼时效一般只合用于债权祈求权和继承法上的祈求权民通意见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

14、间的限制。合同被确认无效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由于合同被宣布无效后的损害补偿祈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合同被宣布无效之日起算。3特性:强行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商定排除4有关计算规则(1)起算:原则及几种具体问题原则:从当事人懂得或应当懂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A、客观要件,权利的确受到了侵害;B、主观要件,的确懂得或者应当懂得;C、要懂得自己什么样的权利,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害;D、要懂得侵权人是谁;如果债商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没有商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起算日不计入在诉讼时效内。人身损害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

15、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侵权,从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而不是从最后的履行日前计算,但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借条和欠条有区别:欠条只表白当事人之间有某种债,而借条表白当事人之间有借款之债(2)长短:1年、2年、3年、4年、的归类分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祈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特殊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16、 身体受到伤害规定补偿的;-排除产品缺陷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 (二) 发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指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质量法中的侵权责任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对此有争议,大多数意见觉得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产品缺陷损害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17、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规定补偿的祈求权,在导致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有效期的除外。【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环境污染损害的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油污环境损害的诉讼时效】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祈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状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导致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涉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因国际货品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18、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3)中断:(暂停)a.事由b.计算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半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继续计算剩余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半年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她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合用诉讼

19、时效中断。(4)中断:(重计)a.事由的分类及具体规则b.效力【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这里指广义的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指起诉外的其她祈求)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认诺:批准归还,祈求延期,提供新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广义的起诉:(涉及狭义的起诉和向准司法机关祈求保护自己权利,如申请仲裁,行政申诉,申请人民委员会调解,信访,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等)狭义的起诉:(涉及提起诉讼,反诉,独立第三人参与诉讼等)起诉但不能中断时效的情形:不与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自愿撤诉的(不涉及视为撤诉的状况)对于自愿撤诉能否引起诉讼

20、时效中断有争议,通说是不能引起中断。如果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批准履行,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批准履行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批准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祈求,从提出祈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到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5)延长:只合用于的最长时效(最长保护期),人民法院可以延长5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重要合用于形成权、也合用于个别的债权祈求权(保证期间;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的业主,在公司清算后承当5年的清偿责任)除斥期间的起算:统一从行为成立之日起(特殊的从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除斥期间不得中断、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一旦通过,丧失权利自身,而不是胜诉权例子:2月1日从商场买进口钻石戒指,2月9日发现是人造钻石戒指,期间购买者每天找商场交涉未果,3月15日向法院起诉。撤销权的1年除斥期间已过,但规定商场承当违约的1年诉讼时效未过(因交涉而中断)下接:民法重点划分第五部分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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