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n

上传人:回**** 文档编号:122155643 上传时间:2022-07-2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9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民法名词解释n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民法名词解释n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民法名词解释n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资源描述:

《民法名词解释n》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名词解释n(12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1. 民法: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 权利不得损害她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后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并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人大教材)3.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节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4.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获得民事权利或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5. 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法律或

2、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北大民法学)6. 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同;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公司组织形态。合伙的重要特性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北大民法学)7.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8. 宣布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9.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

3、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10.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结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达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11.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固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根据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祈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13. 复代理:以称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托她人实行代理的行为。14.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

4、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状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错,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15. 名称权:就是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化或转让自己的名称并不受她人侵害的权利。16. 肖像权: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享有自己的肖像利益并排扩她人侵犯的权利。17.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如地上权。18.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9. 善意获得:是指无权处分她人动产的占有人,在将动产不法转让给第三人后来,如果受让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获得动产的所有权后来,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

5、还财产,而只能祈求转让人(占有人)补偿损失。20.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2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 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22. 孳息: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涉及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梁慧星民法总论)23. 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2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保管、运送、加工承揽等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

6、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25.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26.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27.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2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北大民法学)29. 连带之债:是指多数人之间有连带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债。所谓连带性即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种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

7、关系,只有所有债得到实现时,所有债权人或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30.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其法律效力就是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范畴内不需履行而消灭,从而引起债的终结。31.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由于债权人的因素而无法履行债务的状况下,依法将债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32. 混淆: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33.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她人受到损失的事实34.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的义务,为避免她人得奖受损失而对她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

8、为。35. 合同:民法通则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关系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36.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批准要约内容的意思表达。37. 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因过错而违背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由此给她方导致信赖利益 的损失,过错一方依法应承当补偿责任。38. 同步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她方当事人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祈求其履行时,有回绝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39.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

9、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也许危及其债权的情形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回绝先履行自己所负债务的权利。40.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商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商定履行债务或承当责任的行为。41.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或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另一方一定款项的一种担保方式。42.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依法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利 的权利。43.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之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祈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44.

10、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所有履行之前,基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达,使合同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45. 违约责任:即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条件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46. 著作权:又称版权,一般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47.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导致果享有的专有专用权利。48. 商标专用权:在国内,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权利。49. 继承: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将死者 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她人所有的

11、一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50.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她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她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消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资格。51.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根据继承法规范可以转移给她人的财产权利及一定范畴的财产义务。52.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派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53.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替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和法定继承方式。54.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12、由其继承人承受的一种持续继承方式。55.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其她事务进行预先的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56.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的一部分或者所有免费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措施律行为。57. 遗赠抚养合同: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签订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合同。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所有,而扶养人承当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合同。58.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行侵权行为所应当承当的民事法律后果

13、。(人大教材)59. 公平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案件中,根据实际状况,令其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的一种责任分派措施。60. 职务侵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导致损害所应承当的民事责任。61.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属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62.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63. 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完毕此前,因发生一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断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64.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国内民法,

14、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一定事由,致使已经通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起算。65. 诉讼时效延长: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祈求权,且其障碍因素不涉及在使时效期间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内,严格合用诉讼时效将导致不公时,法院可以延长时效期间。(也许不完全对的)66. 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后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拟定责任范畴的重要根据。其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中处在主导和统帅地位。(人大教材)67. 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祈求权,临时回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人大教材)68. 祈求权:指特

15、定人得向特定人祈求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发生的法律关系为原则可分为:身份关系祈求权、债权祈求权和物权祈求权。(梁慧星民法总论)69. 获得时效:指占有人合法地、善意地、公开地、无争议地(或和平的)持续不间断地占有她人财产,通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便获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笔记)70. 防御商标:在某些国家,商标所有人为了避免她人以相似的商标在其他商品上使用并获得注册,就把其商标在所有商品(涉及她并不经营的那些商品)上都申请注册,这样的注册商标就叫作防御商标。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有权作为防御商标获得注册。(95教材知识产权法)71. 情事变更: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使债的形成所根据的客观状况

16、发生了 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至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直辖市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72. 民法:是调节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她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不仅涉及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涉及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她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73. 国内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国内民法的指引思想,是国内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74.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换句话说,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节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

17、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拘束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正是通过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其对社会关系调节的职能的。 75.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国内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和法人等。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体或非法人组织被视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76.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77.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事物。按照国内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不行为)、智

18、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 78.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只有为法律规定或承认的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干成为法律事实;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才干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使本来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79. 事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客观现象,即这些事实的浮现与否,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控制的。根据国内民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实;2、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实;3、时间通过的法律事实。 80. 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与人们意志

19、有关的那些法律事实。行为分为合法的行为和与违法的行为。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为国家法律所承认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重要体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81. 法律事实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商定,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时,那么只有这些法律事实的结合,该项民事法律关系才干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必须依法经主管机关批准,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向专利局登记和公示后,才干发生法律效力。 82. 绝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

20、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多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她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83. 相对权:依民事权利的效力范畴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人权。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干实现其权利。债券就是一种相对权。 84. 祈求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祈求权与形成权。祈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规定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祈求权,如合同当事人有权规定对方履行义

21、务,受害人有权规定加害人补偿损失等。 85.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祈求权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继承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86.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互相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87.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互相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她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

22、的存在或消灭而存在或消灭。例如,抵押权的存在,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 88. 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权利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的人格,才干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才干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或承当某项具体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体现。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义务。89.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不仅涉及公民的合法行为的能力,并且也涉

23、及公民对其违法行为应承当责任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90.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9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予以一定的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0守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24、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她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批准。 92. 宣布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布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她为失踪人。 93. 宣布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布失踪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94.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

25、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95. 住所:是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基地或中心场合。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她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常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常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常常居住地”应当理解为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并有长期居住目的的。 96. 个体工商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97. 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98. 合伙公司:是指

26、根据合伙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签订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9.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义务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 100.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101.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重要负责人。 102.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103. 法人的终结:是指法人丧失了法律

27、上的人格。法人如有下列因素之一时,就会发生终结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布破产;4、其她因素。 104. 联营:是公司之间、公司与事业单位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法律形式。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和合同型联营。 105.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可以说,除人们个人身体以外的、凡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的,并且有也许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一切自然物和劳动发明的物,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06. 流通物:亦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容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它和限制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与否受限

28、制或者受限制的限度来划分的。 107.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于其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或者严禁私相转让的物。它与流通物是以物在流通过程中与否受限制或者受限制的限度来划分的。限制流通物有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军用武器、弹药等等。 108. 动产:是指可以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 109.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动产相对。110. 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性,不能由其她物所替代的物。如一幅古画或一件古物等。 111.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性,用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即通过度、量、衡加

29、以拟定的物。种类物通过选择、购买、给付也可以特定化而成为特定物。 112. 可分物:是指把物分割之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减少其经济价值的物。如布匹、粮食、石油等。 113.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便会影响其经济用途或减少其经济价值的物,如一件衣服、一只动物或一台机器等。 114. 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主物,起附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贴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115. 孳息:是从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的物质形态。产生孳息的物称为原物。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116.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

30、证明持券人有获得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117. 票据:是代表一定货币的具有一定格式的有价证券。可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 118.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鼓动用以证明其所入股份及所持有的股权,并据以定期获得股息、红利的一种资本性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筹集资本的法律形式,凡购买股票者便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票就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并使其所入股金证券化而成为有价证券。 119. 债券:是国家、金融机构或公司向她人借款的一种法律形式。它属于资本性有价证券。目前国内发行的债权基本上有三种形式:1、公债券;2、金融债券;3、公司债券。 120.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

31、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21. 单措施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即这种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达而无需得到对方批准的意思表达,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设立遗嘱的行为便是单措施律行为。 122. 双措施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意思表达,并且双方的意思表达还必须一致。双措施律行为是合同行为,如买卖合同等。双措施律行为的合用最为普遍,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23.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双方都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义务就是她方的权利,因此双务法律行为也可

32、说是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等。 124. 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增与、使用借贷以及消费借贷等合同行为。 125.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某项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法律行为均为有偿法律行为。 126. 免费法律行为:是根据法律行为享有权利而无需给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增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法律行为就是以免费地获得一定的权利为其特性的。 127. 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由要约和承诺所建立。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均属诺成性法律行

33、为。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有特别商定外,双方意思表达达到合同即发生法律行为的效力。 128. 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始成立的法律行为,故又称要物法律行为或实践法律行为。例如,增与、借贷等法律行为就是属于实践性法律行为。 129.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130.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此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31.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

34、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结的根据。也就是说,该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将来的一定客观事实的与否发生。 132.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结的根据。由于这种法律行为的生效或失效决定于一定期限的到来,故称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33.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自始固然拟定地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134.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如经撤销其行为无效,如不撤销、不变更,其行为仍然有效,故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35. 效力

35、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其与否有效处在不拟定的状态,尚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拟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136. 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主体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 137. 委托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达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达属于单措施律行为,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38. 法定代

36、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代理重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代理人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她的法定代理人。 139. 指定代理:从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权的产生是基于上述单位的指定,故称指定代理。 140. 一般代理:依代理权限范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畴及于代理

37、事项的所有,故又称总括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总括代理。 141. 特别代理:依代理权限范畴的大小,代理可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称部分代理。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时则为一般代理。 142. 单独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原则,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 143. 共同代理:依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原则,代理可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状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

38、事项及权限。 144. 本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145. 再代理:依选任代理人的不同,代理可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再代理是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故又称转委托或复代理。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权限亦不得超过原代理人。 146. 代理证书:是指明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在书面委托代理中,代理证书是一人发给另一人使其在第三人面前代理她的书面授权。代理证书又称委托证明、授权委托书。在指定代理的状况下,指定单

39、位对代理人指定的书面裁定或裁决,是代理证书的另一种形式。户籍簿和户籍机关有关身份的证明,亦可起到法定代理证书的作用。 147.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她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涉及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结后的“代理”行为。 148.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法律使该行为发生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149.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祈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 150.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

40、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151.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她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效的因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52. 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规定或者批准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53.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她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同债权相相应的一种财产权。154. 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41、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完全的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她性。 155. 原始获得:是指不以她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从她人那里获得所有权,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获得财产所有权。原始获得,在实践中有如下几种: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无主财产、添附财产。 156. 继受获得:亦称传来获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获得财产所有权。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一方所有权的丧失,另一方所有权的获得,如通过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而获得财产所有权,就是继受获得。 157. 歹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懂得或应当懂得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但为了某种私利仍然占有她人财产。

42、 158.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懂得也不也许懂得对财产的占有是非法的。 159. 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她物权,是指对她人所有的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称限制物权。老式民法中的用益物权重要有: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160. 典权:是老式民法中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典权人知府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获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获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 161. 财产使用权:是国内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使用权人根据法律享有对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她财产的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 162. 担保物权:是她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

43、,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国内的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163.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抵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64. 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她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设定质权的行为,称为质押或者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财产为质权标的,占有质权标的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又称

44、为质押人。 165. 留置权: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商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归还。占有人的这种权利,即为留置权。 166.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派、互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167. 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168.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本的本质和特性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169. 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70.

45、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171.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规定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她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72.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节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173.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174.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175.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

46、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76.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相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177. 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行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78.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干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179.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获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180.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她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81. 宣布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82. 宣布死亡

47、,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布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83. 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184.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容许的范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185.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同,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186. 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她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87. 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获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188.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48、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组织。189. 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伙为法人成立基本的私法人。190. 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本的私法人。191. 公司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赚钱和增长积累、发明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192.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193.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她组织运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194. 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构成,为实现会员共批准愿,按照其章程

49、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195.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立的完毕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196.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从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197. 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根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所有财产关系。198. 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可觉得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199. 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200.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201.

50、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体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202.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203.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204. 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05.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和货品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品的单证。206.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207.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她物替代的物。208.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209. 可分物,是指

51、进行实物分割而不变化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210. 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变化其原有的经济用途减少其价值的物。211.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12. 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达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213. 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达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14.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215.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规定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216. 有因行为,指行为

52、与其因素在法律上互相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217. 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因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218.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故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乎思体现于外部,使她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互相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达,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219. 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状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达,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220. 意思表达,是指表意人将其盼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体现于外部的行为。221.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拟定、固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结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

53、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22.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23. 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达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224.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与否生效尚不拟定,只有通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干拟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225.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结取决于将来不拟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226.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结因素的法律行为。227. 代理,是指

54、代理人在代理权范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28. 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229. 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行代理权限内的所有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她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她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30. 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白其权限范畴的证书。231.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行的代理行为。2

55、32.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233. 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通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获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234. 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235.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236.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合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多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237.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238

56、.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祈求权,临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239.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通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40.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涉及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241. 担保物权,是指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涉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242. 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措施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懂得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