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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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 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 生室管理办法。二、医疗机构的设置 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 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 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 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 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

2、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人员配备符合相 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 选址合理, 布局合理, 并符合卫生要求。(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 符合卫生 要求。(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他要求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

3、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 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并具有 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 4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 员(5)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卫生技术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7)患有不适于从事医疗工作疾病的卫生技术人员;8)全民及集体所有制职工擅自离职或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卫 生

4、技术人员;(9)离退休医师未经原工作单位同意的;(10)不具有医疗业务知识和医疗管理能力者。 有前款第( 2)、( 3)、( 4)、( 5)、( 6)、( 7)、( 8)、 (9)、(10)项所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医疗机构的设置程序 设置医疗机构应经过申请与审批两个程序。1、申请。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地方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 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 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 合伙人共同申请。申请人应向卫

5、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 协议书。2、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1)审批权限: 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 (不 包括中医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由 县级卫生行 政部门负责审批 , 同时报所在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设置中医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 健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经村民委员会

6、同意由乡镇 卫生院直接设置,县级 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审批时限及不予批准情形: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置申请 之日起 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置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批准: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格证明;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选址、建筑设计不符合卫生学要求 (3)审批工作要求 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 , 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 医疗机构。 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审批

7、责任制 , 坚持 谁审批 ,谁把关,谁负责;对医疗机构类别、规模等主要审批事项 ,要实行 集体审议、集体决 定。 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 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 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置协议书、选址报告、 资信证明、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 置申请材料 ,以及医疗机构土地使用、 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 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 议的 ,要及时组织查实 ,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加

8、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时,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并提交备案报告 详细报告审核结论、 批准事项等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核 备案报告 ,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考核 ,对于不符合当地 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 , 要依法及时 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的设置审批。四、医疗机构名称的法律规定 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是指该医疗机构特有的, 与其他医疗机构相区别的名称。按照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可以用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 科名称等作 为识别名称。通用名称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类别而划分的某一类别的医疗

9、机构名 称,如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 生室、医务室、急救站、 防治院等。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 东省医疗机构实施办法规定的原则。五、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与校验 医疗机构被依法审查批准后,还不能从事诊疗活动。要开展诊疗 活动,必须依法进行执业登记。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 生行政部 门办理。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执业登记,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 实,符合条 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才可以从 事诊疗活动;对不符合 条件的,不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疗机构不能从事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一)申请执业登记

10、的条件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 查考核不合格;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

11、施验收不合格;9、名称、地址等不符合相应规定。(二)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必须提交有关材 料(三)执业登记有关工作要求1、建立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 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要按照规定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要组织现场审核专家组 (对专家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培训)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 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的 ,不得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严格遵守医疗机构基

12、本标准。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 ,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 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3、准确核定诊疗科目。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 规定核定专业组 ),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 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 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对在一级诊疗科 目下设置二级学科 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 力条件的 ,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 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 医疗服务项目。专科医院原则上只

13、能核准与其所属专业相关的 诊疗科 目。4、严格医疗机构类别核定。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 ,必须经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批准 ,报卫 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 ,不得核定“其他 诊疗机构”类别。5、规范医疗机构命名。 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 条例 、实 施细 则 等有关规定 ,遵循名副其实 ,名称与类别、 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 名基本原则 , 做到医疗机构命名准确、规范、合理。要规范使用医疗机 构通用名称 ,不得擅自增 加、更改;要准确核定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 得核定可能产生歧义或误导患者的 医疗机构名称。(四)医疗机构登记校验 校验是指

14、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 和执业状况进 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校验由原登记 机 关办理。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 验 1 次; 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每 3 年校验 1 次。1、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内容及形式 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 查两部分。 (1)书面审查的内容和项目包括: 校验申请材料; 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 容和项目。(2)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与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医疗质量和医

15、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现场审查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2 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校验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校验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3、校验结论: 校验结论包括“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 应当 确定暂缓校验期。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应当在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 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16、。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 下达整 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 1-6 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校验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 情况;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限期整改期间; 停业整顿期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 校验期满后 5 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 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 卫生行政部 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医疗机构执业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 可开展诊疗活动。 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同时还 必须遵 守以下规定:一)在核定登记的诊疗科目内开展诊疗活动二)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训练和医德教育; 三)严格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死亡证明和出生证明书的出 具规定;四)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并实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家属签字制度;五)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六)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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