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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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第11卷第1期2011年2月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楼常青,吴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执行有不同的执行程序.关键词: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3699(2011)020065-0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学校呈现蓬勃发展的校的出资人权益产生于创办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资人权益可否成为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以及如何执行均无规定.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深人实施以及民办学校的蓬勃发展,事关民办学校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相应的执行案件也会越来越多.法院应如何应对?它将会客观而现实地

2、摆在执讨.权作引玉之用.一,民办学校出资财产归属争议及其评述依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而出资或捐资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学校.从这一定义可知,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出资方出的财产一旦为学校或国家所接受,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捐赠的财产不再属于捐资者所有,执行法院对已捐赠出去的财产无法强制执行.因此本文所论述的民办学校仅指符合办学条件的举办者出资一定数量财产而成立的民办学校.在民办教育理论界及实践界,对于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学者们对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财产的归属上见仁见智,分别从不同持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

3、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民办学校出资人虽带有追求一定回报的目的.但这部分出资财产不能认定归出资人(举办者)所人不再享有该部分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出资行为是创设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行为.出资人出资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形出资人的其他财产;其二,民办学校对该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即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不能抽逃出资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财产;其三,民办学校以自己全部的独立财产对外独立承其他个人资产代民办学校偿债.可见,我国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在出资后至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出资到民办学校的财产不享有所学后对其出资的财产就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上的收稿日期:20101001作者简

4、介:楼常青(1971一),男,浙江义乌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研究方向为强制执行法;吴建(1984-),男,山东枣庄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强制执行法,65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权益,就是出资人对其出资的民办学校所享有的股资人权利的集中体现,出资人的各种权利,都是在股权的基础上产生,是对股权的分解和细化.二,出资人财产性权益的内容所谓财产性权益,是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益.这一类权益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因为由于民事债权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对财行主要是财产执行.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并结合相关的法理,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主要有三种:合理回报权

5、,股权转让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f一)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权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务院规定.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4条进一步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进法及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这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个重大突破,是我国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合理回报的合法性,民办学校把营利从暗箱操作变成阳光下的行为.41合理回报权类似于 的股东取得股

6、性教育机构,这种回报是有条件的,是有限制的.回报的提取程序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范.嘲这人只能提取合理回报.(二1出资人的股权转让权当出资人因不愿意继续从事教育事业或者其的财产,他就要收回自己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当然,是,允许出资人将其持有的学校股权转让给其他法既可以让原出资人平稳退出,新出资人进人民办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这条可以看做是对民办学校出让的条件并未具体规定.(三1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收回民办学校

7、的全部债权和清偿其全部债务,并对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算.清算完毕后,民办学校的法人资格灭失,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对这部分剩余财产进行分配,这就是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它是出资人的固有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清算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一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上述规定明确了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分配权.以上三种权是出资人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管理类的权益,如在学校决策机构中的成员权,表性质,不能成为执行标的,故在此不予详述.三,强制执行出资人权益的可行性纵观我国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

8、及司法解释,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能否强制执行并无明第1期楼常青等: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必要性,可行性.(一)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成为执行标的的必要性从法理上讲,原则上,债务人的任何财产均可用于清偿金钱债务,所以,执行机关可对债务人的任何具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自有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的形势看,必然有一部分民办学校出资人因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成为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二)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标的豁免范围民事执行标的豁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律基于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面的考定.就没有执行豁免【7_.查遍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

9、注意的问题.一般认为学校的教育设施,医院的医疗设施等基于社会公益的财产不得作为执行标的.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允行其出资人权益.(三)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成为执行标的的可行性一般认为.财产性权益作为执行标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须为独立的财产权利,可以独立处分:须具有财产价值;须具有可转让性,只有通过转让,基于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而产生,其不附属于出资人的其他权利,是出资人的独立财产权利:民办学校出资人财产性权益中合理回报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校出资人权益符合执行标的的条件.四,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的强制执行在明确了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前提下,以下将讨论对其强制执行应注意

10、的问题以及具体的执行程序.(一)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股权转让权强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报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强制执行相对简单:只要出资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从民办学校取得合理民法院均可向协助单位发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权转让权的执行,对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执行应注意如下问题:可供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对出资人股权转让权进行强制执行.理由是:由于民办学校肩负着教育的功能,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人,会将新的合作伙伴强加给其他出资人,新老出资人可能由于办学理念及办学方向上的差异而产生冲突,最终有可能使民办学校的发展受到影响.另外,民办学校毕竟不同于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基于教育的特殊性,法律对于出资

11、人有一定的资格限制,这也影响到潜在的股权受让人参与到民办学校中的热情,特别是对于声誉不佳,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有可能出现无人参与竞买民办学校出应当免于执行法的规定,在某个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股权面临转让时,其他出资人应有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潜在定其他出资人的优先购买权,目的在于确保原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既得利益,使原出资人能够实现对民办学校的控制权,保持民办学校的稳定,避免强制执行对于民办学校和其他出资人造成过大的影响.权转让权的执行,其难点在于出资人在民办学校的股权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这涉及复杂的民办学校资产校的原始资产主要包括:出资人的出资,捐赠者的捐资及国家的投入.滚动积累的财产主要包括:学

12、校经67金华职业技术学院产是否都能作为出资人股权评估的基础财产呢?在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涉及民办学校校产分割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做出以下答复:(1)刘立民,赵淑华夫妻共同投资办学,应共同享有办学积累中属于夫妻的财产权益.原一,二审判决将办学积累全部财产认定为刘立民,赵淑华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没有法律依据.(2)刘立民,赵淑有的财产权益应予以分割.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为维护学校完整,学校由赵淑华单独管理,赵淑华应对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予以补偿.补偿数额可参照原二审判决的数额.在该案例中,明确了民办学校办学积累的财产财产只能是全体出资人的出资财产及其部分增值(包括负债

13、)减去国家的投入,捐赠人的捐资,发展为被执行人的出资人的股权份额的确定应该是按原始的出资份额来计算.4.股权转让后的协助单位的问题.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我国民办学校的设立.需经审批机关的资格审查,符合设立关进行登记,民办学校就此设立.所以,在买受人依照拍卖或者变卖取得民办学校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情况下,可以凭借人民法院的确权裁定,并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到审批机关(即各地的教育主校出资人资格的情况下,应向买受人提供书面的证明材料,买受人凭此材料和人民法院的确权裁定,到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民办学校出资人变更登记.正式成为民办学校新的出资人.(二)具体执行程序在以下的篇幅中,重

14、点讨论三种财产性权益的执行程序问题.可以规定为:被执行人是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办学校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提取.出资人预期从有关民办学校中应得的合理回报,人68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出资人自行可以从有关民办学校中提取,并出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国立法将民办学校区分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民办学校的类别注册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例如,上海到目前没有一所民办学校要求合理回报,江西59所民办高校仅有3所要求合理回报,【删但实际情况是,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民办高校的私人或者法人投人中,仅有1O%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性捐赠,而90%是谋求

15、营利与回报的投资【11】.实践中,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往往利用对民办学校的控制学校利润或侵占学校资产;其二,由于对自己的权投资和收益,如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2】.能仅凭民办学校章程或者办学许可证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记载而不执行,而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合法的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上的规定提取其合理回报.对于出资人股权转让权的执行,出资人在民办学校中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价方式:一是委托合法的拍卖机构对股权实施拍卖,二是由执行机构实施变卖,三是在拍卖,变卖不成的第l期楼常青等:民办学校出资人权益强制执行问题初探情况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股

16、权抵偿.当然,也应当允许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的监督和申请执行人同意股价的确定,交易过程,并有效控制交易款项.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偿还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哪些法律,行政法规并不清楚.要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则必须研究立法过程,探求立法原意.通过研究立法过程看出,在处理民办学校剩余资产的问题上,立法者的意图是既要坚持民办学校的公益性质,又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以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l】.第五十九参考文献:条所述的有关法律应指民法通则,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法等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规应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另外,促进法

17、第59条规定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不是都可以由出资人分配,这里面可能还有国家出资或社会捐赠的资产.出资人分配的剩余财产,只能是国家出资,社会捐赠以及其他不应当由出资人分配的财产之外的剩余财产.综上,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执行,应规定为: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剩余财产可以执行,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向民办学校的清算组织发校出资人的剩余财产是指民办学校在清偿相关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扣除国家出资,社会捐赠后的财产.f1宁本涛.论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属J.教育与经济,2002(4):6468.21张雁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及保护J.教育发展研究,2006(12):5256.f31邹JII宁.民事

18、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3.f41徐志勇.试析我国民办教育投资同报的相关政策J】.教育研究,2005(9):64-68.f51王文源.民办学校的合理回报与财产权制度构建J.教育发展研究,2005(7):2629.f61邹川宁.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365.71于巧仁.执行改革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24.8江必新.民事强制执行操作规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55.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指导与研究:第3卷l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84.【1O】全国民办教育工

19、作者联谊会.中国民办教育发展问题与建议J.中国民办教育,2005(4):2628.111黄藤,王冠.中国民办学校经营运作方式初探J.浙江树人大学,2005(2):15.12肖晗.民办教育中合理同报制度之重构J.昆明理工大学:社科版,2008(9):4447.131汪家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的说明之二Z.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1o-l4.ontheEnforcementofInvestorsInterestsinPrivateSchoolsLOUChang(IntermediatePeopleCourtofflnhuaCity,finhua321000,China)Abstract:Thecompelenforcementproblemfi)rtherightsandinterestsofinvestorsinprivatetheinvestorsinprivateschoolswouldnotviolatethemandatoryprovisionsofthelaw,andthereisnecessityandfeasibility,aswellaswithdifferentexecutiveprocedures.Keywords:privateschool,investorinterest,enforcement责任编辑洪琴仙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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