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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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电大学刊臣墨盈墨墨皿墨墨盔墨雹互墨墨四日圈互墨固画:葫(蒜鲢寝年第期(总第期)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李南南高凛(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摘要】“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与保障机制在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主体权责和监管主体责任等方面的缺失和不完善。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并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仍需从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监管模式、监管责任追究体制等方面加以完善。关键词】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监管体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前有安徽阜阳劣质奶粉造成众多大头娃娃的出现,今更有河北

2、石家庄“三鹿奶粉”造成众多胆结石婴儿惊爆全国。年月日,党中央、国务院将受三聚氰胺污染的三鹿奶粉致婴儿患胆结石事件定性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一次又一次冲击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得不令法律人沉思,为何此类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如果说,此类事件频频发生的症结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的话,那么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什么样的监管制度)才能遏制这些不法商家、厂家?用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又能让政府重视这些事件?本文结合“三鹿奶粉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原因及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对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思考。一、“三鹿奶粉事件”的原因分析“三鹿奶粉事件

3、”不仅引发了我国奶制品质量危机,更将早已备受诟病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向风头浪尖。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我们当然可以看到有不法商人道德素质低下,为了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将问题根本归于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本身是受经济利益驱动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行为的最高准则,为防止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不顾道德(甚至是不顾法律)束缚追求个人经济利益必须借助市场本身以外的力量,这就必须依靠政府力量的收稿日期介入,通过制定使市场正常运行的各种规则制度,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安全。通过“三鹿奶粉事件”,我们看到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

4、严重不作为。撇开我国目前有没有制定相关奶制品添加剂标准法律不说,在我国实行了年之久的“食品质量免检制度”(新华社月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通知)就是政府不作为的明证。“食品质量免检制度”从产生之起就带有原罪,事关老百姓生命健康的食品领域怎么可以免检。从行政权力的社会角色讲,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为市场提供公平合理的规则,并保障市场规则的正常运作。“食品质量免检制度”出台虽然有其初衷,“免检称号”也有严格的申请和审查制度,但从根本上说免检制度本身是政府的一种“越权式不作为”,政府无权代替市场和消费者本身对产品质量的选择和鉴定,却放弃市场监管义务,况且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5、免检制度的出台一方面不仅使得有些产品能够规避相关质量部门的检查,同时有给政府疏于监管提供合法的借口。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分析政府对食品安全领域的疏于监管或者说监管方面的种种不作为是导致“三鹿奶粉事件”的最终原因。本该由政府严格监管的食品安全领域为何并未引起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而屡屡出现安全事故?政府监管不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即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之不健全。【作者简介李南南(),女,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在读硕士;高万方数据凛(一),女,江南大学,教授。李南南高凛圜量耋霞痿盏墨西嚣窭是窭蛋量窭星弱匿。:三:銮:笺翥蒌三篓麓政治法律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具备了初步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从监管主体

6、、监管法律到监管技术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不论是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是从我国监管制度运作过程的实际效果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理念、监管体制、监管技术等方面仍有诸多不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从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的角度看,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实行一个监管环节一个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自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再到年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自始至终都贯穿此原则。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质检

7、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主要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进行监管,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

8、息则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此以外,加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现状()政府监管理念缺失。一方面,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财富及其匮乏,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人民生活水平低下,温饱问题得不到解决。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大力发展生产力,提供足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以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长此以往造成了各级政府对食品生产领域“重量不重质”的观念。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商业的繁荣和发展,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上,由于经济利益地驱动开始充斥着质量参差不齐的各种产品,食品领

9、域也不例外。但政府部门却并未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重量不重质”的观念影响,对食品安全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过去的三十年里在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并未能从长远的角度看待发展,产生了一些错误观念,在我国甚至出现了“社会关系被嵌入到经济关系”中,一切唯经济论,“”神话也随之而来。中央对各级政府官员的考核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依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官员加深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甚至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而产生“官商勾结”。在对“三鹿奶粉”事件中,河北省人民政府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事前对于三鹿企业产品的疏于监管及事后在处理事情上对三鹿企业“遮遮掩掩”

10、式的保护,我们也不难看到由于地方经济利益作祟而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从免检制度的产生原因来看,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中央政府希望通过免检制度克服各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食品安全法律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不少涉及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等等,但因分散立法,各个法律之间缺乏系统衔接性和完整性,使得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交叉和执法漏洞成为可能。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后,上述问题虽有所缓解,但对该法中确立的安全风险的信息公开以及传达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11、惩罚性赔偿等问题都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实际运作效果不得不让人担心。()食品安监管体系混乱,监管部门权责不明。这主要表现在横向的监管部门之间及纵向的中央与地方之间。虽然食品安全法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未对我国现有监管体制做根本性改变。在横向方面,仍旧以“分段监管为主”,依据现有体制,食品安全监管权分别属于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工商、环保等部门,形成了“多头分散,齐抓共管”和“多头有责、无人负责”怛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管理重叠和管理缺位现象突出口。分割的监管体制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且各部门之间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根本目的在于克

12、服“多头监管等于无人监管”的制度性顽症。按照法律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将协调卫生部、质量监督局、工商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相关监管部门的职权,并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但食品安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委员会的职责,而是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食品安委员会能否起到对卫生部、工商局等监管部门监管的作用值得怀疑。()监管主体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缺失。“我国还没有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求制度”,现阶段“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实践中,对于监管机关和人员的责任追究不力突出的表现在对责任追究的不重视,处罚过轻、以其他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等”口。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行政,但行使行政权力同时必须做到权责明确,有权必有责。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

13、就会导致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这里的无限制扩张可以是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积极行使权力或者消极不作为)或则是“选择性执法”,这也是一种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的表现,有违“权力必须受到制约”的法治理念。如果目前这种监管主体法律责任体系不得到完善,那么类似“三鹿奶粉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不作为仍将长期存在下去,因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一万方数据内蒙古电大学刊圆墨盘置墨墨皿蜀墨墨墨四曩墨墨墨雹墨墨:圈”一岛、”蚕运涌嚣囊嘎年第期(总第期)问题。单纯依靠暴风骤雨般的“执法风暴”不仅浪费行政成本,而且收效甚微,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会在“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打击食品安全

14、问题暂时缓解食品安全问题再度泛滥再打击”这样的怪圈中徘徊。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成为当务之急。笔者以为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充分认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必要性一方面,食品安全领域属于公共领域,“衣食住行”、“民以食为天”,食品跟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如果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将会直接危害人的生命健康,且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带有不确定性和扩散性。政府是公民人生、财产安全的守卫者岂能放弃监管或则疏于监管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信息不对称也要求政府对其进行监管。就一般消费者而言食品属于后验性物品,只有通过消费才能确切了解其品质。为确保所使用

15、的食品安全要求消费者在购买食品之前自行对产品进行鉴定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能,而且在成本上也不切实际。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选择食品的过程中,获取食品质量信息的渠道无非是通过商标、品牌或者印制在食品上的相关信息,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就必须要求政府相关部寸食品信息进行检测,成为食品安全信息的可靠且无偿的披露者。在普通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对食品的信任态度与其说是对食品生产商的信任不如说是对政府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的信任。更新监管理念。形成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的食品安全理念在食品安全领域,必须转变旧观念,从过去对食品量的关注转移到对食品质的关注;从过去对企业效益的关注转移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从过

16、去只追求经济发展转移到追求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首先,有必要将“食品安全权”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安全权为核心,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安全法律救济体系,以提高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这样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一方面消费者可以据此寻求法律救济,另一方面健全的责任追究体系也可以使不法生产者有所顾忌。其次,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政府责任与企业责任。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式上,目前大都采取政府部门“兜起来”的方式,由政府出面解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当知道,在食品安全方面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而政府责任则在于监管。统包统揽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责任,无异于“姑息养奸”。在食品

17、安全法框架下完善监管体系“以消费者健康与安全为核心,重新建立足以控制各环节风险的食品安全体系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变化的慧趋势。”从国际社会食品安全监管的发展趋势来看,变分散管理为集中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是大多数国家万方数据的选择。当前国际社会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大致有两种:一类是以加拿大、丹麦、爱尔兰、澳大利亚为代表,为了控制风险,将原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到一个独立的食品安全机构,对全过程进行统一监管,彻底解决部门间分割与不协调问题;另一类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食品安全的管理机构依然分布在不同的部门,但通过明确食品类别(美国)或按照环节(日本)进行分工,以保证对“农田到餐桌”

18、全过程的监管。在我国必须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框架下进一步理顺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以提高监管效能。要明确和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突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主导地位,起到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作用;尽快明确职责,解决“谁来监管监管者”的问题。要进一步发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作用。当前缺乏完整的由上到下独立垂直的监管系统,必须充分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发挥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必须完善监管主体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体系。当前必须着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违法行为

19、的民事与行政责任,但对于卫生部、质监局、食品药品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责任缺少一般性的规定。因此在明确赋予食品监管主体执法主体地位和执法职责权限的同时必须明确监管主体的行政责任。此外,还必须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行政监管的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等思想已成为现代公民社会共识,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分散于多个部门和机构,对其权力进行监督更为显得更为重要。注释(我国产品免检制度开始于年。之前,商品的质量安全由各地区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但是,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区对外来产品实施“质检”封杀,某些国内知名品牌在各地区频频遭遇“质量门”。为了扶

20、优扶强、打破地方利益和行业垄断以及各部门对企业的无序检查,中央出台“免检”政策。参考文献董世玮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研究四川大学法律硕士论文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王琼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研究民主与法治,()张继宗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启示中国工商管理研究。()王孝钢,万述伟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农业环境与发展。,()责任编辑:降小宁】从三鹿奶粉事件评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引用次数:李南南, 高凛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227内蒙古电大学刊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RADIO & T

21、V UNIVERSITY2010,(1)0次参考文献(6条)1.我国产品免检制度开始于2000年.之前,商品的质量安全由各地区的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负责.但是,在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地区对外来产品实施质检封杀,某些国内知名品牌在各地区频频遭遇质量门.为了扶优扶强、打破地方利益和行业垄断以及各部门对企业的无序检查,中央出台免检政策.2.董世玮.我国食品安全基本法研究D.四川大学法律硕士论文.3.张涛.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4.王琼雯.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研究J.民主与法治,2008,(2).5.张继宗.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及启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2、2005,(9).6.王孝钢,万述伟.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3,(3).相似文献(10条) 满炫.Man Xuan 从三鹿奶粉事件透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2)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缺失: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混乱,市场发育不足,食品安全管制中的关键制度不完善,企业难以有效地自我监管,社会中间层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管制的动力不足.要转变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中的职能,依靠市场作用促进企业实施食品安全自我管制,充分调动社会中间层组织力量以达到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公民四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

23、管模式. 张红凤.周峰 从食品安全规制看三鹿奶粉事件 -理论探讨2008(6)新近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折射出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和政府在社会性规制领域中时食品安全规制的缺位与不当,借鉴美国经验,应该从六个方面重构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建立与宏观调控相匹配的包括食品安全规制在内的微观规制体系,建立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整个生命周期的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重构食品安全规制体制,完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设立行政问责制. 李雨果 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研究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2009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逐步被人类社会加以关注。食品安全事

24、故所造成的恶劣的后果,已使它成为威胁公共健康最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其一项重要职能。尤其是最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的利益。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们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现阶段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职能,以确保食品安全,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围绕食品安全问题的政府监管展开,除绪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讲政府监管理论以及在本文中的应用。第二部分,根据政府监管理论,从监管制度、监管机构、监管方式三个方面指出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三

25、部分,分析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整合监管机构、灵活采用多种监管方式等手段,提出强化我国政府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的对策。 洪碧华 从三鹿奶粉事件看食品安全法律问题 -中外健康文摘2009,6(7)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日益复杂化,有些人道德滑坡,缺乏诚信,为了一己私利,不择手段,坑蒙拐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出现了日益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已是人们的心头大患,如:国外的二恶英、疯牛病、禽流感,国内的 苏丹红、雀巢奶粉、阜阳大头奶粉、三鹿奶粉和味全奶粉等事件.本文通过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完善食品安全法

26、律制度的一些建议,以维护公众利益. 宋慈 浅析食品分全中的政府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法制与社会2009(4)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对食品安全中的政府责任问题做了简要的分析. 蔡新.易伟义.CAI Xin.YI Wei-yi 三鹿奶粉事件背景下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博弈分析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3)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给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敲响了警钟.运用博弈论的理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过程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均衡结果与非均衡结果的经济含义指出在监管过程中以罚代法及免检制的不科学性;并从理论上对监管工作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提出建议,主要有:综合各种措施降低监管成本;在监管

27、过程中更加强调监管者的作用,同等地加大对违法厂商与渎职监管者的处罚力度;废除非免检制以及建立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徐鹏飞.XU Peng-fei 对三鹿奶粉事件的反思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6)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是近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的又一起.反思发生三鹿奶粉事件的原因,首先是我们在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不足,其次是在食品安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第三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第四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管理者的失职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蒙晓阳.李华.MENG Xiao-yang.LI Hua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兼评三鹿奶粉事件与食品安全法第55

28、条 -河北法学2009,27(6)关键问题:首先从国外先例、国内需求及基础法理三方面论证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应在其违反注意义务时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在分析不合格产品致害主要由生产经营者而非广告代言人造成的基础上,主张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过重,应以其广告报酬为限;最后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所侵害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作为广告代言人的名人若需承担法律责任.则主要应为行政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三鹿奶粉事件及的相关规定做出学术评论. 王慧芳.陈勇 三鹿奶粉事件引起的思考 -中国食物与营养2009(7)本文通过三鹿奶粉事件引发出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思考,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29、的原因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程培堽.周应恒.殷志扬.CHENG Pei-gang.ZHOU Ying-heng.YIN Zhi-yang 消费者食品安全态度和消费行为变化苏州市消费者对三鹿奶粉事件反应的问卷调查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4)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考察了消费者对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反应.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一个月后,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程度显著高于事件发生前的担心程度;国产奶粉消费水平相比于事件发生前下降了近一半.同时二元选择模型的估计结果表明,不同特征的人群对事件的反应无显著差别;然而城镇消费者相对于农村消费者而言对事件的反应更强烈;对政府颁布的三聚氰胺临时限量标准和奶粉检测报告的信任程度、对偶而进食三聚氰胺奶粉所造成身体危害的担心程度是影响消费者事件发生后奶粉消费决策的重要变量.本文链接:下载时间:20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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