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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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和韩国的审计体制 一、日本的审计体制(一)沿革日本近现代审计制度确立于明治维新时期。1869年,日本财政部设立了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的监查司(后改称检查局)。此后,其审计体制经历了三次较大的变化:一是,1880年,将原设在财政部的检查局改名为会计检查院,直属总理大臣,独立于财政部;二是,l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三是,根据1947年的会计检查院法,会计检查院独立,不再从属天皇。该体制始终延续至今。 (二)会计检查院的法律地位 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对于内阁,具有独立的地位。”国务大臣对此进行阐明时称:会计检查院不属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具有特别的地位。 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

2、位重要表目前:(1)人事权相对独立。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官的提名须经两院批准,由内阁任命,并须得到天皇的认证。会计检查官在任期内非因法定特殊事由不得罢职。(2)规则制定权。会计检查院法规定,会计检查院在没有内阁政令根据的状况下,可以独立制定会计检查院规则,各部门必须遵守。会计检查院制定的规则涉及会计检查院法施行规则、会计检查院审查规则、计算证明规则等。(3)根据1997年新修订的会计检查院法第30条的规定,国会可以规定会计检查院对特定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成果直接报告国会。(4)财政法有专门条款对会计检查院的经费予以保障。但是,在实践中,会计检查院的独立地位只是相对的,重要表目前:(1)

3、会计检查院的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要报首相,由首相提交国会。首相不能修改财政决算会计检查报告,但可就其中的某些事项向国会提出“辩明书”、作出阐明。(2)会计检查院的检查官由首相提名。虽然要通过国会批准后首相才干任命会计检查官,但国会从未否决过首相提名的检查官人选。(3)会计检查院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与其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同样,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考试录取、晋升等制度执行。 按照日本宪法和地方自治法的规定,日本实行地方自治。中央审计机关对地方审计机关无领导权,但可以与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业务交流,对地方审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会计检查职责和报告制度 根据日本宪法、会计检查院法的规定,会计检查院的

4、重要职责是根据宪法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决算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成果确认国家收支的决算;此外,也可以进行法律规定的会计检查,如依法对国家出资占50以上份额的公司进行会计检查,对国家出资占50如下份额的公司必要时也可以进行会计检查。会计检查有明确的规定,即财政收支的对的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根据日本会计检查院法、财政法、会计法、国有财产法、物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各被检查单位应当将有关财政预算执行的资料、会计计算证明资料、有关重要事项和例外解决事项、签订的重要合同、发生的经济犯罪等事项报告会计检查院。在每一财政年度末,财务省汇总部门决算后编制国家财政决算并呈送首相,首相将财政决算报告交

5、会计检查院审查。会计检查院审查后,将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连同财政决算一并送首相,由其提交国会。国会参众两院对首相提交的决算会计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并作出决策。决算会计检查报告在送首相的同步还向新闻界发布,报告中与被检查单位有关的内容也送相应的各被检查单位,由其自行纠正。会计检查院将各单位自纠状况和改善状况于下一年度汇总后向国会报告。 (四)会计检查院的构成及其决策模式 日本会计检查院由检查官会议和事务总局构成。检查官会议是会计检查院的领导、决策机构。检查官会议由3名检查官构成,并由她们推举其中1人,报首相任命后担任院长。按照惯例,3名检查官分别是财务省的代表、国会事务局的代表和会计检查院事务总长(目

6、前,国会已削弱财务省权力,财务省不再派代表出任检查官,新的检查官产生机制尚不明确)。会计检查院决策时,不采用首长负责制,3名检查官地位平等,重大问题通过充足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到一致,可以采用表决方式决定(实践中尚未浮现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的情形)。事务总局为执行机构,下设5个业务局具体执行会计检查工作。根据日本地方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设立监察委员会负责会计检查工作。监察委员由地方行政长官征得地方议会批准后任命,地方监察委员会也实行类似合议制的决策方式。 (五)审计机关的经费保障 日本财政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国会、法院和会计检查院是3个特殊的预算单位,其支出由国家财政予以保障;财务省

7、和内阁要削减会计检查院提出的部门预算,必须征得会计检查院院长批准。会计检查院按照工作需要编制其部门预算,送财务省列入国家预算,内阁和财务省一般不予以削减(其她部门的预算则由财务省和内阁拟定);如果财务省的确无法保证会计检查院经费预算时,应当向会计检查院院长阐明并协商;双方协商后,如就经费问题仍有争议时,则提交国会决定(实践中尚未浮现此类现象)。 二、韩国的审计体制 (一)沿革 韩国历史上沿袭国内封建社会的监察御史制度。1948年挣脱日本统治后,曾设立了互相独立的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由于审计和监察工作十分密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1963年,韩国开始实行审计与监察合一的体制。根据第三共和国宪法和监

8、查院法的规定,韩国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设立监查院,重要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决算的会计检查、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团队的会计检查和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务监察。该体制始终延续至今。 (二)监查院的构成及其决策模式 韩国宪法和监查院法规定,监查院直接从属总统,院长由总统征得国会批准后任命,监查院由监查委员会和事务总局构成,监查委员会是决策机构,事务总局是执行机构。根据宪法和监查院法,监查委员可以设511人(监查院院长是固然的委员)。目前,监查委员会由院长和6名监查委员构成。监查委员会采用合议制的决策方式,体现了公正重于效率的原则:凡重大问题都要经监查委员讨论,达到一致;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实际中

9、尚未发生过此类状况),则通过表决方式形成决策。 (三)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畴 韩国监查院法将会计检查的对象和范畴明确分为两类:一类是监查院法第22条规定的必要的检核对象和事项,涉及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队的会计,韩国银行和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队出资占l2以上份额的其她公司的会计,法律规定应当进行会计检查的社会团队的会计等。目前,此类单位约38700余个;另一类是监查院法第23条规定的选择的检核对象和事项,如对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队出资只占较小份额的团队的会计检查等。目前,此类单位约29300多种。 (四)审计报告 韩国财政体制与日本有所不同。企划预算院负责编制财政预算,财政经济部负责预算执行和财政决算,

10、监查院负责财政收支决算审计。每个财政年度末,财政经济部汇总各部门决算后编制中央财政决算报告,经政府国务会议审定后由总统交韩国监查院审计。监查院审计完毕后,将决算审计报告(含年度内开展的公务员职务监察报告,下同)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报告。监查院财政决算审计报告经国会预算决算特别委员会初审后由国会审议,审议成果送政府和监查院。 (五)监查院的经费保障 韩国预算会计法第29条规定:国会、最高法院、宪法法院、监查院、中央选举委员会为独立预算部门,如削减上述部门提出的年度支出预算数额,政府国务会议须征得上述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企划预算院将韩国监查院提出的经费预算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经政府国务会议、总统审核后报国

11、会批准。政府和企划预算院削减监查院经费预算的状况尚未发生过。 三、两点启示(一)审计体制改革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从日、韩历史发展看,审计体制的每次改革都与其国内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相适应。 日本1889年将会计检查院直属天皇,是在确立天皇制政治体制的背景下作出的改革;1947年确立现行的会计检查院体制,是在二战后政治体制由天皇制改为三权分立制的重大变革状况下作出的。韩国1948年设立审计院,是挣脱日本统治后重建国内政治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1963年合并审计院和监察委员会,实行从属总统的监审合一的审计体制,是全斗焕总统履行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政策下的经济重建和高速发展时

12、期,全面加强对政府监督的背景下进行的。国内的经济体制仍处在改革过程之中,审计工作中浮现的被审计单位不提供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不执行审计决定,会计信息失真,有关单位和个人干涉审计工作,审计经费不到位等现象,不仅仅与现行审计体制有关,也不是改革审计体制自身就可以解决的。改革现行审计体制,需要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渐完善。 (二)审计信息化建设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近年来,日、韩两国审计机关都非常注重审计信息化建设。 日本已开始将各中央预算单位的电子数据集中到国家会计信息中心,该中心已开发出一套功能强大的网络信息系统,直接与各预算单位、财务省和会计检查院连接,会计检查院据此可实现审计工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这一工作估计完毕。韩国财政经济部也建立了全国财政信息系统,该系统中财政收支的一般信息所有向监查院公开,重要信息应监查院的规定可以随时通过网络提供。该系统已经投入试运营,并将于全面启用。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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