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死刑复核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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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昌奎案死刑复核辩护词我们不仅为李昌奎辩护 四川刑事律师成安为你辩护网:成安 陈武 陈绍娟 田银行 李常永 欢迎转载,我们放弃除签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 自接受李昌奎案委托后,为你辩护网律师团队积极筹办,兵分几路,到云南省高院沟通、到昭通会见李昌奎、收集本网材料、召开会议。并在首席律师成安博士的主持下,多次与刑事诉讼学者及司法工作者沟通,并召开多次团队专家会议,最后敲定辩护思路。本辩护词凝聚了本网各位律师的心血,整个团队在支持着这次辩护,除承办律师外,数位律师也为本辩护词的形成建议谏言,她们的真知灼见都在本文仲有所体现。除首席律师成安博士及承办律师陈武、陈绍娟以外,田银行、李常永也为本文做出了巨

2、大奉献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案死刑复核辩护词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受李昌奎亲属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陈绍娟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在刊登我们的观点之前,请容许我们对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不幸遇难表达深深地哀悼,如花的生命以这样的方式逝去,将心比心,我们同样感到扼腕痛惜。我们觉得李昌奎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晰,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肃惩罚。但针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合用,综合考量本案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于整个社会、对于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诸多影响,辩护人觉得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具体辩护意见如下:一、从本案的基本领实来看,李昌奎有

3、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惩罚的因素。(一)李昌奎有自首情节。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实行犯罪后逃跑;四天后,她自动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再审判决也确认了其自首情节。自首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对具有自首情节的李昌奎从轻惩罚,符合自首制度的要义。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各级法院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一般不判处死刑。(二)李昌奎可以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补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在本案一审期间,李

4、昌奎及其家属几乎变卖家中所有财产,给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计二万余元,补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将两位被害人的遗体埋葬于李昌奎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见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及行为。虽然距被害人家属规定的30余万补偿尚有很大的距离,但对于地处西南山区国家级贫困县云南省巧家县的边远农村家庭来说,已是倾其所有,竭尽所能。(三)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应酌情从宽惩罚。李昌奎家与被害人一家属于同村邻居,并有亲戚关系,李昌奎的妈妈与被害人王家飞的妈妈是堂姐妹,李昌奎与王家飞是表兄妹关系。李昌奎与王家飞本

5、有恋爱关系,后因女方家人反对,提亲没有成功,两家关系因此失和。本案件直接起因是其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之间的民间琐事纠纷,两家矛盾被激化。李昌奎强奸并杀害王家飞,以及寻人(王家崇)不着、迁怒于其弟王家红的犯罪动机来源于恋爱不顺、求亲不成。无论如何,两家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即便最后未能结为姻亲,也不能否认两家存在着相称的感情基本,同步也不能否认、变化本案属于“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的性质。二、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一)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国内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1、本案不属于国内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

6、解释规定的“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国内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于事实的认定基本一致这一前提下,云南省高院要启动刑事再审程序,必须符合“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那么,二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执行,而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与否属于“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辩护人觉得:不属于。其一,根据国内刑法规定,不管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是“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之后如何解决,这不是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所要考虑的问题。换言之,只要二审判决“死刑”并无不当,就不能觉得“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只要判决李昌奎“死刑”,就应当觉得是合法的

7、、合用法律对的的判决,而不管采用哪一种执行方式。其二,法律之因此规定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初衷即在于维护二审判决的效力,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严禁随意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文义解释,所谓“确”有错误,是指现行法律“明确无误”、“明文规定”属于合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这一认定原则应当是客观、清晰的,而不应当是主观、模糊的,不能是审判者的主观臆测。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区别即在于与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综观国内所有刑事法律,并没有、也不应当有鉴别与否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明确原则,这应当是法官结合具体个案进行自由裁量的范畴和空间。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在合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8、的情形,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法律根据局限性。2、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成员没有回避,违背了回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颁布的有关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法发11号,如下简称意见)第34条明确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见,由于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参与过李昌奎案的二审判决讨论决定,再审程序最后的决定仍然由云南省高院同样的审判委员会做出。程序公正之要义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然规定,为保证审判的的公正性,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在再审程序中理应集体回避。法官回避制度是保证审判公正的有

9、力武器,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必然规定。因此,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应再参与李昌奎案的再审程序,这次再审违背了回避制度、损害了程序正义、违背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二)本案“翻烙饼”式司法,实属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权威。国内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对于它的法律效力不予注重,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将极大地损害司法权威、司法尊严。具体到本案中,作为二审法院,云南省高院仅仅由于死刑在“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上的细微的、法无明确规定的差别即启动再审程序,该做法实属不当。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判决具有拟定性、权威性,李昌奎案司法犹如翻烙饼,翻过来翻过去,破坏

10、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奉,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如此“翻烙饼”破坏了司法稳定性、公正性、独立性,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荡然无存,这对于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的法院来说是一种挖苦,试问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的公信力何在?法治的将来何在?正如某法学学者所言:即便司法判决有某些错误,但不能用错误的措施去纠正它。从长远看,用错误的措施纠正错误实属不智;即便得到对的的成果也只是偶尔情形。“一种案件不管它本来判的对不对,不能回头杀人。翻案对某个具体案例来讲,也许是得到了公平;但对整个法治环境的破坏,非常可怕。人最大的恐惊来源于不拟定性,这一不拟定性“让罪轻罪犯紧张哪一天会被加重刑罚,也让重刑罪犯幻想通过申诉会被减轻惩罚甚

11、至无罪释放。这就给整个社会一种心理暗示,没有任何法院的判决是“终局”的,直到实现社会承认的正义”。 三、本案再审判决对各省高院此后办理死刑案件起着“背面示范”作用。同一种案件、同一种法院、同一种审委会做决定,却在事实不变的状况下,作出不同的量刑决定,这样的转变是如何产生的?在外力作用下,司法丧失了独立性。云南省高院也因此将自己推向风口浪尖,推向舆论的漩涡。绝大部分死刑案件都会上诉到各省高院,各省高院事实上成为死刑案件的重要决定者,本案的再审成果给各省高院的示范效果就是认真践行“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是有风险的,没有必要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后来可判可不判的死刑案件都做保守考虑尽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2、,既迎合了大众,又规避了风险,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与否核准。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监管意义何在?四、最高人民法院应遵诚守诺,从最高法目前审判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及司法政策出发,本案不适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充足运用死缓制度,要充足发挥死缓制度“既能依法严肃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但凡符合法定条件,不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就应当合用死缓刑罚;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张军副院

13、长在多种场合也多次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依法属于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补偿义务,或者被告人亲属、朋友代为补偿,获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都可以不判处死刑。综观本案,完全符合张军副院长提到的“可以不判死刑”的案件范畴。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那就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推翻自己制定并努力践行的刑事政策。那么从今而后下级法院如何相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如何贯彻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原则?因此,从维护最高院司法权威、维护整个司法系统尊严的角度看,辩护人觉得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五、从双方家属矛盾化解的角

14、度来看,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7月,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复核死刑案件要积极地案结事了,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构建和谐社会,规定纠纷的彻底解决。在本案中,李家和王家是住在同一种小山村的邻里,又有亲戚关系,两家有深厚的感情基本。本案又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如果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有也许会对双方导致更大的伤害,李家在倾尽全力弥补和补偿后仍然无法保住李昌奎一条性命,李家会因此更加憎恨王家,冤冤相报,进一步加深矛盾,仇恨越结越深。如果李昌奎得以保住性命,李家则对王家心存感谢,积极去化解矛盾,修复双方关系,对目前没有实现的民事补偿,在

15、将来经济条件好转的条件下也许得到补偿,有助于社会和谐。司法的目的不是进一步激化矛盾,而是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六、从鼓励罪犯自首的角度来看,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在本案中李昌奎自首既是悔罪的体现,也是盼望自首能得到一种从轻的惩罚,求得一条生路,认罪伏法的行动换来冰冷的死刑和众口铄金的一片喊杀声,试问从今而后,这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理解国家倡导的自首制度?犯罪的“恶人”大多会因自己的作奸犯科而心怀愧疚,觉得自己罪孽等身,期盼浪子回头,改正自新;而善良的“好人”们却主张以暴制暴,意欲杀之而后快,她又如何理解“恶人”与“好人”之间的差别?数百年来影响国人精神的西游记我们每个人从

16、小看到大,就算对无恶不作、兴风作浪的妖孽也主张怀揣一份仁慈,跪地求饶之时也要高抬贵手,留她一条性命,放她一条生路,正体现了两者精神世界的差距,这种仁慈的光辉正是引领和感化的力量,而人与人之间为什么在罪犯自首求饶之后还要主张赶尽杀绝,人性的光辉又体目前哪里?这样的光如何能照亮人间阴暗,又如何能点亮迷失心灵回家的路?“善良”与“邪恶”之间的差距又体目前哪里?正如药家鑫的父母送儿子去自首的成果仍然被处死刑,那种感受犹如亲手将自己的子女送上断头台,身体发肤,授之父母,这让做父母的情何以堪?此种做法与否与千百年来受儒家仁孝文化熏陶的国民精神世界相契合?如此司法,此类案件后来谁还乐意积极自首?能逃就逃,能

17、躲就躲,由于自首代表着死路一条,逃亡至少尚有一线生机,还不如豁出去搏一把。这样的被告人心理既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也不利于罪犯的抓获及案件的及时审理,更不利于受害方精神的修复及实际损失的弥补,也必然提高司法成本。七、从犯罪避免的角度来看,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避免犯罪。诸多罪犯正是由于社会因素或个体因素的影响,心理备受压抑,意图以报复社会的方式引起世人关注,哪怕是通过杀人的方式、被处死的方式也在所不惜。“既然生得卑微,索性死得轰动”。多起杀童案的发生,正是这样的心理在作祟。对其判处死刑正是满足了她扭曲的心理,一心求死的畸形愿望得以满足。一杀了之不是解决问题的

18、主线出路,并不能起到避免犯罪的作用。“ 每一种犯罪都是一场悲剧,每一场悲剧背面社会或多或少均有责任,只是将罪犯一杀了之,没有对人性的反思,没有对社会的反思,没有对制度的反思,这样的恶性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如果我们肯多花一点时间关注身边的人,如果我们愿多停留一刻倾听对方,如果我们肯尝试以爱化解仇恨,用宽容之心换得她人理解,也许犯罪就可以减少一点。德国出名法学家李斯特说:“最佳的社会政策就是最佳的刑事政策”,如果社会可以关爱每一种人,关爱生命,关怀弱势群体,关注青少年的成长,给她们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也许那些由于看不到美好、光明与将来的人将不会堕入犯罪的深渊。如果发生的恶性事件都能

19、引起社会的反思而不是仅仅指责犯罪人或被害人道德素质的层面,也许那些即将发生的同类犯罪将有也许被化解于无形。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应当是用爱与宽容驱散阴霾,让更多的人可以热爱生命,感恩地生活,有但愿地活着,不是无奈,不是仇恨,更不是绝望到铤而走险,更不应当是通过杀戮来证明死刑所谓的威慑力!八、从死刑控制的角度看,不适宜核准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我们不应过于迷信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废除死刑不等于废除刑罚。死刑之外,刑罚之威慑仍在”。诸多民众倾向于觉得:杀人犯若不偿命就等于逍遥法外,而事实上并非如此。对于罪犯而言,终身监禁的活刑,其惩戒作用并不一定比死刑差。“至于有人紧张:有“门路”的杀人犯关押数年就

20、也许被释放的情形,从逻辑上说,最需要变化的当是堵住有关司法漏洞,而非让原本可以不死的人继续去死。”国家机器以公权力的名义实行暴力,传递给民众的信息就是人命贱如草芥,“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给民众树立的楷模就是以暴制暴、杀人偿命,民众会受到其刺激及心理暗示,暴力事件反而接连不断,危及社会稳定。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一种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此外的生命,我们再运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这并不是一种民族健康的心态,国家应当积极践行尊重生命的理念,并教育民众尊重生命。放眼世界,控制死刑、减少死刑合用是不可逆转的潮流,是大势所趋。世界上不少国家已废除一切死刑,某些国家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

21、期涉及战时等),某些国家事实上(非法律上)已废除死刑。记录数据证明: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其实是在下降。在立法理念、司法政策上,国内也始终如此主张。因此,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昌奎案与否合用死刑立即执行谨慎解决。九、从理性引导的角度来看,不适宜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事到如今,在目前的形势下,也许李昌奎死刑复核获准是肯定的了,但是我们这样做与否合适,与否坚持了法律理念的?(一)引导民意尊重司法。“一边是民众对死刑犯“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观;一边是民众“谨慎看待死刑”、“认真看待生之权利”这样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声音。”司法是一味的迎合民意还是理性引导?大部分民众对案件的理解仅来源于有限的

22、媒体报道或网络上看到的只言片语,从朴素的正义观出发,对本案作出如此剧烈的反映再正常但是,这是一群有人情味的、关怀她人的、关怀社会、有良知的民众。民意的强烈反弹客观上与目前司法不够公开,信息不够透明的现状有关,“越是神秘越是揣测”,没有全面公开的信息,仅凭只言片语,自然会揣测推断,根据这些不全面的信息自然会得出“背后有猫腻”、“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朴素结论。司法应当在总体上反映民意,完全忽视民意是违背我们所倡导的“司法为民”理念的做法,但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一种司法职业群体,作为死刑犯命运的最后裁决者,视角跟民众并非永远一致,在某些时刻是有一定差别的,并且这种差别的存在是合理的。法官不仅

23、要考虑个案的实体正义,还要考虑司法的程序正义,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下的影响,还要考虑司法制度将来的走向。要真正实现法治,一方面就应尊重司法,一旦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拟定下来,只要没有明显错误,就当遵守法院的决定。正如云南省高档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所言: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死刑不是灵丹妙药,民意不能替代审判,民意只能作为“参照”,不能作为“准绳”,法院应当坚持对的的底线,坚持合适的超然态度。“死刑裁判不是杀人偿命的简朴逻辑,它必须是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政策形势、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权衡判断”,而不能仅仅根据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同情、义愤草率为之。在欢呼声

24、中杀掉李昌奎,仍然无法避免浮现下一种王昌奎、张昌奎。(二)哺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朴的措施,但是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在4月1日深夜,来自江苏北部沭阳县的四个失业青年潜入南京一栋别墅行窃,被发现后,她们持刀杀害了屋主德国人普方(时任中德合资扬州亚星奔驰公司外方副总经理)及其妻子、儿子和女儿。据查,盗窃的行动被普方一家查觉,由于言语不通,惊惧之中,她们选择了杀人灭口,即所谓“激情杀人”。四人随后被捕并被法院判处死刑。让国人意想不到的是,案发后普方的妈妈专程从德国赶到南京,在理解了有关案情后,老人居然写信给地措施院,

25、表达不但愿判四位年轻人死刑。 “我们会觉得,她们的死不能变化现实。”但是,江苏省高档人民法院最后还是驳回了4名被告的上诉,回绝了受害者家属的求情,维持死刑的判决。故事并未因此结束,同年11月,在南京居住的某些德国人及其她外国侨民设立了纪念普方一家的协会,她们不久便拟定,把协助苏北贫困家庭的孩子完毕学业作为最初的使命。由于庭审中的一种细节给她们触动很深:那4个来自苏北农村的年轻人都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没有正式的工作,其中有一种做过短暂的厨师,有一种摆摊配过钥匙。普方协会执行主席万多明说“如果你自己有个比较好的教育背景,就有了自己的将来和机会。”“有机会的话,人就不会想去做坏事,她会做好事,这对

26、自己,对别人均有好处。”个案对社会进步的推动历来都具有重大意义,从哺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来看,这个个案具有强烈的标志性意义,正是极佳的案例。 (三)引导民众关注受害者救济。这一案件民众关注得最多的事李昌奎与否该杀,但事实上对受害者一家将来的救济关怀得并不多,将来她们一家怎么生活下去,并没有受到重点关注。本案中因被告人的家庭没有补偿能力致使受害者一方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目前更需要关注的不是李昌奎死与不死,而是应当更多的关注通过什么方式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和救济或许更具有实际意义,而不是简朴的一杀了之,之后就再也没人关怀受到伤害的一家了。我们呼吁应建立健全被害人救济补偿制度,对那些跟本案同样因被告人及其她

27、补偿义务人没有补偿能力或是补偿能力局限性的受害者进行补偿和协助。她们已受到了精神上的承重打击,不能再让生活陷入困境,除了经济补偿之外,我们还应对她们提供心理救济,让她们尽快从悲哀中走出,恢复正常的生活。对这一群体进行救济既是社会的责任,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十、从本案将来的社会效应来看,不适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如果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则必将起到标杆作用,引起蝴蝶效应。至少可以预见如下几点:第一,李昌奎案件参照药家鑫案件判死刑,后来的案件又参照李昌奎案件判死刑;第二,法官为了不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不妨选择明哲保身,可判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判,这就符合了“杀人偿命”的观念,至

28、少不会引来舆论围攻,将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导致近年来才刚刚起步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回到原点。第三,李昌奎之死将给社会一种极坏的暗示,只要民意汹涌,司法也得低头,后来发生案件都力求通过网络散发影响,更有甚者也许通过网络“作秀”的方式操控民意、吸引眼球,从而达到左右案件判决的目的;第四,民意觉得应当判处死刑虽然自首也保不住项上人头,此后势必大案要犯都会选择逃亡而不是自首。这最后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社会,我们付出了更高的司法成本,却不一定能惩罚到应受惩罚的人。第五,如果只要杀人就必须偿命,无论如何也注定要被执行死刑,那么杀人杀红眼的会不妨多杀几种,斩草除根,由于杀一种和杀几种

29、都是死,放下屠刀也永远地丧失了“立地成佛”的机会,既然要死那就“死得其所”;第六,本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此后再有类似状况,其她的被告人家属更会选择不补偿,由于赔不赔都是死路一条,不赔至少钱还在,赔了则也许“人财两空”。第七,本案的“烙饼”式司法也许引起翻案风,司法失去应有的稳定性。写在最后:在见到李昌奎的时候她除了面色因长时间没有晒到太阳而呈现出灰白的颜色外,整个人的精神状态还算不错,面部表情非常安静,说话语调也很平和,虽然她提出由于自己有自首立功情节,但愿得到宽敞解决,但从她的神态里我们懂得她已接受了也许被判处死刑的现实,只是还怀着对生的一点盼望。这张脸一般到在人群里让你无法辨别出来,很自然

30、的谦卑的躬着身子,讪讪的笑,左手拿着话筒,右手食指在玻璃与墙壁的边沿不经意的划拉着,声音轻飘飘在空中游荡,就像在谈着别人家的事情,似乎曾经的那些爱恨情仇已恍若隔世,随着她的灵魂越走越远。拉拉杂杂的语言找不到重点,传递着她的不善言辞。在问到她对自己的父母有什么话说时,她哽咽着眼圈红了,“请转告我的父母请她们不要再为我流泪了”,声音的颤抖持续仅仅10秒,又恢复了自然匀速的安静。在说到她与王家飞恋爱期间的关系时,她扬起嘴角微笑着说:“那时我们的感情较好”。她告诉我们由于同监室的监友眼睛坏了,她想如果被执行死刑,要捐献她所有的能用的器官,“能用的都给她用,不能用的就给外面的其她人用”,看守所一管理人员

31、告诉我们“她在这里很服从管理,她也告诉了我们她想捐赠器官,我也但愿你们能协助到她”。会见结束后她再次示意我拿起话筒,她告诉我如果她还能活着出来,她想到成都来谢谢我们。也许这是我们最后一次见到她了,也许在这个时候我们对她来说最大的意义已不是能否救她一命,而是在她生命最后的历程有人陪她度过最后的艰难,也许天使与魔鬼其实并非虚幻,是真真实实存在于我们每个人内心世界里的。我们在强调李昌奎只有用鲜血才干清洗她的罪恶,只有以生命为代价才干赎清她的罪过的同步与否用理智思考过:我们与否对死刑过于迷信和崇拜?死刑真的是灵丹妙药吗?在面对这个社会随时可见、随处可见的“民愤极大”、“不杀局限性以平民愤”的呼声,最高

32、法院副院长张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杀人偿命等老式观念在社会上尚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既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保证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这样一种结局也许早已注定不甚美好的案件我们仍然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我们不仅仅是在为李昌奎辩护,我们同样是在为中国司法辩护,在为中华民族的法治梦想辩护。或许这注定又是一次无谓的挣扎,但“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抱负”,这份努力就是值得的,法律应当是被信奉的,而不应是被嘲讽的对象。有如此多的人在关注李昌奎,可是真正关怀她的生死的只有她的家人以及被害者的家人,对更多的人来说李昌奎仅仅是一种符号,

33、人们关怀的是这个符号背后的意义,有的人关怀着这个符号与否能实现“杀人偿命”的正义,有的人关怀着这个符号在如何影响着国内的死刑政策和司法制度的走向,尚有更多的人只是把这个符号当作茶余饭后的谈资,由于“杀人”以及“强奸”是两个极好、极醒目的核心词。我们但愿该案能通过理性做出最后的决定,我们不但愿所有参与者最后都成为输家。5年或者后,如果我们还记得,请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个案件,也许人们的心情会与今天有所不同,也许我们会感慨本来这只是一场没有赢家的战争。数年后我们会看得到这个案件特殊的历史意义及里程碑式的价值,5年或者后,当岁月抹去历史的尘埃,我们每一种李昌奎案的参与者们在回望之时能否坚定的说上一句:在

34、这个案件里我为中国法治进步已尽了最大努力!诺贝尔说:“生命那是自然赋给人类去雕琢的宝石。”人最珍贵的东西是生命,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蒙田说:“虽然拥有世界上所有的东西,也没法换来人的生命。”对李昌奎用这样残忍的方式剥夺她人的生命,我们也同样出离愤怒,由于李昌奎的严重罪行,生生剥夺了两条生命,致使受害者的家属陷入极度的痛苦,精神上遭受沉重的打击。她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惩恶扬善方能彰显法治之精神。就其行为自身她本人也没有任何异议,但李昌奎同样也是一条鲜活的生命,值得深思的是处死与否就是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方式?用公权力的方式剥夺掉她的生命与否又是最佳的结局?药家鑫已经被执行死刑,然而她身后的世界并未安静。“药家鑫妈妈精神开始恍惚”,“张家父母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不会由于药家鑫被执行死刑而得到主线性的减轻,张妙妈妈更是精神恍惚地阵发性痛哭”,两个破碎的家庭,呈现出同样的悲剧色彩,留给两个家庭的同样是逝去生命的疼痛与哀伤。以眼还眼,世界只会更加盲目。最后,让我们引用这句话作为结束语:“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但是比活着的人早走某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但是,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武 陈绍娟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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