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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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档如对你有帮助,请帮忙下载支持!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大盘点(一)减免税分类及审批权限1.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发布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3 号,第四条)。2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六条)。(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国发 1986 90 号,第五条);2.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 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三条)。3. 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1)武警部队的工厂, 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 弹药、军训器材、 部队装备(指 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2)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3)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

3、人代缴。(4)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 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5)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 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87财税地字第 0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号)4. 关于军事机关、部队和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军事机关、部队自用的房产,包括所属军事院校、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自 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军事机关、部队的礼堂(放映电影和演戏)、影剧院(场),不公开对外售票的, 免征房产税;公开对外售票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3)生产军

4、用品的军工(需)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生产民用产品的 军办企业的房产,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既生产军用品又生产民用品的, 可按各占比例划分 征免房产税。(4)内部物资调拨和供应单位、军人服务社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房产,免征房 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5)军内使用的宾馆、招待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宾馆、招待所, 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6)军民两用的军事机场、港口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7)军内自给的农、牧生产基地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对外营业单位和出租出借的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 1)至( 8)项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

5、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 税发 1999 52 号)(9)自 2004 年 8 月 1 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2004123 号)(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 198690 号,第五条);2.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否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 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 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 还要

6、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 因此, 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 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 号,第四条)。(四)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1.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 例,国发 1986 90 号,第五条);2. 关于公园、 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公园、 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 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 产,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7、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二十二条)。(五)个人所有的房产1.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 90 号,第五条);2. 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 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二条)。3. 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 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 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 不分面积多少, 均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

8、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三条)。(六)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六条)。(七)免税单位与非免税单位1.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 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宗 教寺庙自用的房产, 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 公园、 名胜 古迹自用的房产, 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

9、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 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应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 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六条)。2.关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 共同使用的房屋, 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 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 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二十五条)。(八)教育系统征免税问题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 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

10、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条)。2.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 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 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 产税的复函, 87 财税地字第 014 号)。3对高等学校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89 10 号文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89国税所字第 67 号)。4国家税务局 89国税所字第 67

11、 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 1989 10 号文件有关 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所说的“对高等学校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指 对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 举办的校办工厂、 商店、 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 均不属于自用房产 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局对关于高校征免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 89国税地便字第 8 号)。5.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税收政策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 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4 号)管理

12、的高校学生食堂 (执行时间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 78 号)。6.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39 号)。(九)卫生系统征免税问题1. 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企 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 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 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

13、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 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条)。2. 血站的征免税问题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 业费的单位, 因此, 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的规定, 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 1999年11月 1日起执 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64 号)。3. 医疗机构征免税问题(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 车船使用税。(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 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 的房产、 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4)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 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 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在执业登记中注明 “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15、。(5)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 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 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 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 号,自发布之日即 2000-07-10 执行)(十) 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

16、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六条)。(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 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 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 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 依照规定征收房 产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 008号,第二十一条)。(

17、十二) 关于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 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备案类,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 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 008 号,第十二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 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 839 号)。(十三)金融保险系统征免税问题1.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 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 按房产税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2.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

18、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行都是 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3. 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第 1 至 3 项依据,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 36 )4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 自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 以本规定为准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国税函 2001770 号)。5. 金融资产管理

19、公司税收政策问题(1)对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 地的分支机构) 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 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10 号)。(2)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回收的房地产指已办理过户手续, 资产公司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地产。 未办理过户 手续的房地产,纳税确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

20、人民共 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 (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 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1189 号)。(3)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 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和车船使用税。(4)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即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东北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 海国投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 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应缴纳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 用税(第( 3)至(4)

21、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12 号)7. 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 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 社和农村信用社)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车辆,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 141 号)。(十四)集贸市场(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政策1工商行政管

22、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不属于工商部门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 产税。 但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具体情况暂给予减税或免税 照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 3 号,第三条)。2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 土地, 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 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

23、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 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 用的农产品。4各地已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87财税地字第 3 号)第三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 号)第五条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 继续按原免税政策执行。(第2至4项:备案类。执行期限自 2013年1月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68 号)(十五)司法部所属的劳

24、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1. 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2.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 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 均免征房产税;凡作为生产经营用房产,例如:厂房、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收房产税。3.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 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 应征收房产税, 对生 产规模较大的监狱, 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 情况确定。(第1至 3点依据,财政部税务

25、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 题的通知, 87财税地字第 21 号)4.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5. 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在规定的免税期满后,应比照我局(87)财税地字第 21 号文对劳改单位征免房产税的规定办理。(第 4 至 5 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 87财税地字第 29 号)(十六)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 取租金偏低的, 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 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根据当

26、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 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 30 号)。(十七)对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军需工厂,为照顾其特殊情况,可就整个工 厂的房产(包括生产、办公、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按军品、民品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 税;军品民品的比例划分问题, 原则上应按各自占用房产的比例划分征免, 确实无法划分的, 可按关于“按军品与民品产值各占比例作为划分征免依据”的意见办理 (国家税务局对 关 于军需工厂的房产如何具体划分征免房产税的请示的批复, 89 国税地字第 072 号)。(十八)各级地方工会所属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工会服务

27、型的事业单位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 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 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 土地, 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土地, 则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 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 1992 1440 号)。十九)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免税问题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地勘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和土地,按有关规定免征房产 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则 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国

28、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 1996 656 号)。(二十)关于开发商品房的征税问题1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 因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 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 企业已使用或出租、 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 号)。(二十一)单位房改税收政策1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2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

29、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 税 2000125 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第1至 2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01 659 号)。(二十二)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征免税问题自 2000 年 10 月 1 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 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

30、院、 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 97 号)二十三)科研机构税收政策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 200078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 号)。2. 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1)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 个国家局所属 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个部门(单位)所属

31、134 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 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 得税。(2)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第( 1)至(2)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 137 号)(3)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 242 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 11个部门(单位)所属 134 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从转制注册之日起 5

32、 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 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和企业所 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 2 年期限。对上述转制科研院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期限,不论是从转制之日起计算,还是从转制注 册之日起计算,均据实计算到期满为止。(4)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第( 3)至(4)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 2005 14 号)(5)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 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

33、根据实际 需要加以完善, 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纲要 2006 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 号)。二十四)铁路系统税收政策1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 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北方 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 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

34、 业费的单位,自 2003年 1月 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第 1 至 3 项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 2003149 号)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 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 号)。5.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 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

35、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 车务、机务、工务、电务、 水电、供电、 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 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 号)。6. 在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暂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应缴 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原大同分局的存续单位 (企业) 向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的房产、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

36、总局关于大秦铁路 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32 号)。7. 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非自用的房产、 土地照章征收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藏铁路公司所属单位名单见附件 列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711 号)。8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 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 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

37、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 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132 号)。(二十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政策1.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 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2.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 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 200724 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 9 部 委令第 162 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 2007258 号)的规定;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自

38、2007 年 8 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 24 号)3.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 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 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 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 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 号)(二十六)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1.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 征房产税。2.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

39、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 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第 1 至 2 项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62 号)。(二十七)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 2008 123号)。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1.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 免征房产税。2.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 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

40、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执行期限为 2009年1月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 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34 号)(二十九)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税收政策1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 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2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发文日期为2010年 9月 2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0 88 号)(

41、三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政策1.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 使用税。2.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 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 供水公司、 供 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 镇居民供水, 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 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 印花税、 房 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 不

42、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为 2011年1月1日至 2015年 12月 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三十一)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 自认定之日起, 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66 号)。出租地下人防设施征收房产税问题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 2005181 号文件规定: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

43、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 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人防部门收取 的人防使用费不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缴纳人防使用费后,人防设施归地产公司使用,地产公司又将人 防设施用于出租,那么收取租金是否按租赁业务缴纳房产税?根据大连相关税法规 定,转租行为不缴纳房产税,由于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使用费是免税的,地产公司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是否适用转租行为, 不纳租赁环节房产税呢?答复:根据财税 2005181 号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人防设施,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 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设施出租的行为不属于转租行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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