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上传人:ba****u6 文档编号:121419548 上传时间:2022-07-1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6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资源描述:

《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威海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安 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工作;市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城市燃气 和燃气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及燃气管道、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检验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四条城市燃气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同一种气源管道燃气规划区域内禁止两种管道燃气交叉运行。第五条 建立管道燃气工程建设报建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含管道液化气,下同), 建设单位应将燃气工程站点、供气范围等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 规划、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立项等建设手续。第六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 准化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外地有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入本市

3、承揽燃气工程,应先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建设单位应按燃气工程建设专业规划和城市建设的要求,配套建设燃 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位置。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占用。应配套而未配套燃气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规划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燃气工程建设所用设备和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燃气工程公共管道(含室内主管道)的施工安装。 第十条燃气管道施工安装应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验合格。燃气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

4、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完工后竣工资料应及时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第三章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第十一条城市管道燃气的压力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两段炉煤气须按规定向燃气中加入定量的加 臭剂。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采用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设施,必须符 合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和建立档案,并定期检验。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管道和燃气容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气密试验和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定期巡 查,加强监护和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对各类防爆设施及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修,确 保灵活可靠。

5、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动火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取得动火证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单位应按设备负荷能力组织生产、储存和输配,特殊情况需强 化生产时,必须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论证,并经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整设备的 工艺参数和生产能力。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管道及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破损、 漏气等情况时,必须及时维修或更换。第四章经营与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管道燃气实行统一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可以实行多家经营。城市燃气应优先满足城 市居民生活用气需要。第十八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长期稳定、符合

6、国家规定的气源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和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和抢险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五)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六)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并已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经营城市燃气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燃气充装 单位,还须到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

7、严禁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第二十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并严格遵守。第二十一条 因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确需降压或停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突发事故造成停气或降压的,事后应及时通知用户。第二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 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 交费额3%。-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供气。第二十三条单位和居民需要使用燃气的,应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用

8、户需过户、销户、停用或变更户名,及改变燃气使用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时,应到燃 气经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审核,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市场价,充装量应与该瓶标称重量及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相符,并按规定抽排残 液。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向物价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 诉,上述部门对用户投诉的事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险等制度,及时排除、处理燃气设 施故障,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

9、气。第二十七条燃气供应企业必须设立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及抢险、抢 修和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燃气供应企业应制定各类事故的抢险预案,抢险队伍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事故或者接 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规则,对用户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提 供咨询服务。燃气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第二十九条对重要的燃气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 备专职人员进行巡回检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10、不得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 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设计施工,所需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三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 筑物及堆放物品。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沟取土、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堆放物品的,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施工。需动用明火作业的,须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 护措施。第三十二条 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须报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

11、或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 格后方可通行。第三十三条燃气器具必须经销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当 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后方可销售。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在销售地应设立燃气器具维修点,做好产品售后服务。第三十四条 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安装、改装与维修,应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用户不得自行 安装、改装或维修,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第三十五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将燃气设施装修在密闭空间里;(二)将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兼作卧室、会客室;(三)在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物品;(四)同室存放和使用两种火种或气源;(五)

12、将燃气管线用作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负重支架或在燃气管线、燃气计量表、燃气热水器上 拉线挂物,堆放物品;(六)燃气器具的软管穿墙使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实施的其它行为。用户发现燃气设施泄漏,应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撤离房间,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抢修,严禁自行处 理。同时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开关电闸和使用电话。第三十六条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二)超量充装液化石油气;(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内充装液化石油气;(四)钢瓶倒罐,自行排放残液以及加热、摔、砸、倒置、曝晒钢瓶;(五)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拆修瓶阀附件;(六)安全生产、技

13、术监督部门规定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运输燃气,必须到公安、海上安全监督、铁路等部门办理有关准运手续, 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八条 用户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经营企业报告,燃气经营 企业必须及时组织抢修。第三十九条 燃气事故抢修、抢险人员对妨碍抢修、抢险的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事故处理完毕,应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安全生产、建设、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鼓励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第四十一条 发现燃气

14、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建设、公 安消防、技术监督部门以及燃气供应企业报告。第四十二条除消防等紧急情况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 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第六章奖惩第四十三条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对保护燃气设施或避免燃气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燃气专业规划或未经批准建设的;(二)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15、或超越资质等级设计、施工、经营燃气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四)燃气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五)侵占、毁坏或擅自拆除、改动、迁移燃气设施的;(六)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燃气设施上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大型施工机械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通过敷设燃气管道的 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户有权要求其改正,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 托的单位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燃气降压或停止供气时,未按规定通知用

16、户的;(二)擅自建站设点经营燃气的;(三)违反规定减少燃气供应量的;(四)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单位出售燃气用于经营的。第四十六条 对妨碍城市燃气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燃气是指用于生产、生活的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和附属设施。(三)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 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 市管道煤气管理办法(威政发1995 61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