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标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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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03-10【正文】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第 1 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 我局局务之解决,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第 3 条 我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管理中心:一、水文课。二、计划课。三、工务课。四、品管课。五、资产课。六、经管课。七、养护课。八、鲤鱼潭水库管理中心。九、石冈坝管理中心。十、集集拦河堰管理中心。十一、秘书室。十二、人事室。十三、会计室。十四、政风室。第 4 条 水文课职掌如下:一、中部地区水文观测与研究计划之筹划

2、及执行事项。二、中部地区水文资料之研究、分析及解决事项。三、资讯作业计划之筹划及推动事项。四、资讯系统之建置、安全管理、技术增援与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五、地理资讯系统之规划、开发、建置及维护管理事项。第 5 条 计划课职掌如下:一、中长程与年度施政计划之研订、修正及列管事项。二、研究与出国计划之研订及列管、年报之编撰事项。三、中部地区水资源调查规划之计划研订及执行事项。四、年度工程计划、执行工作计划之研订及列管事项。五、工程调查、勘测作业计划之研订、执行及资料分析整顿事项。六、工程调查勘测队、作业队之成立及撤销事项。七、工程基本 (细部) 设计原则与技术规范之研订、委讬设计事项。八、工程设计

3、图表、报告与预算书之研订、审查、编制及列管事项。九、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灾害勘查与修护之会办、报告之编撰事项。十、工程竣工报告 (设计部分) 之编撰、蓄水前安全复核作业计划、初始蓄水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十一、水库 (坝、堰) 构造物检查与维护手册、营运及操作准则之研订事项。十二、专家学者顾问之延聘、工程技术研讨、进修及训练之筹画事项。十三、政府出版品、工程技术图书资料之汇编及管理事项。第 6 条 工务课职掌如下:一、工程及工程财物开、招标事项。二、工程契约书及批准书之研订及审核事项。三、开 (竣) 工报告、工程进度、决算书之编撰、汇整及解决事项。四、工程营造保险之会办事项。五、工程设计变更之

4、会勘与有关图说、规范之管理事项。六、工程环保计划、环境监测调查审查、监督等事项之查核。七、工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督导、职业灾害防备等事项之查核。八、工程招标及履约争议案件之解决事项。九、工程验收及有关书表之解决事项。十、工务行政查核、工程规范会审事项。十一、工程评鉴及抽验、厂商评鉴工作事项。第 7 条 品管课职掌如下:一、年度工程计划与施工品质原则计划之研订及修订事项。二、工程监造计划、施工品质控制作业程序、施工预定进度表之研订与陈报事项。三、承包商施工计划、品质计划书、品管人员、工地主任及劳安人员之审核。四、施工设备检查、规格控制、监工日报及用料报告等施工品质业务之解决事项。五、施工所 (队)

5、 之成立、撤销及其人员调派事项。六、工程营造保险审查及陈报事项。七、工程材料之检查、品管,有关设备之维护操作,品管资料及成果之分析、记录评估事项。八、工程施工品质检查制度之研订与修改及检查技术之研究改善事项。九、工程材料之管理、抽验、盘点、转拨及报销事项。十、工程估验请款之审核及签拨事项。十一、工程设计变更之勘查、预算编制及审核修正变更设计事项。十二、工程施工展延工期之解决事项。十三、监督工地施工环境维护计划之执行事项。十四、监督工地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之执行事项。十五、工程施工中用地问题协调解决事项。十六、监督工地施工环保措施与劳工安全卫生计划执行及工程灾害会勘、补偿事项。十七、工程竣工报告

6、之汇编事项。十八、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汛期工程抢修事项。十九、工程施工资料及工务行政表报之编报事项。二十、工程有关技术研讨会及员工在职训练事项。第 8 条 资产课职掌如下:一、工程用地征收价购作业事项。二、公地拨用事项。三、安顿计划执行事项。四、借、弃土区土地租用事项。五、辖区土地之清查管理与所有权状及有关资料保管、汇整事项。六、报废水运用地、浮覆地之解决事项。七、观光票务作业事项。八、长期借款归还及运用事项。九、非营业基金管理事项。第 9 条 经管课职掌如下:一、辖区内水权登记申请及管理业务之执行事项。二、辖区内水权之水源水量调查分析事项。三、灌溉用水申请、合同、调配及调查事项。四、用水申请案件

7、及计划之解决、调配计划之研订及执行事项。五、紧急或临时供水案件之解决事项。六、水库 (坝、堰) 营运契约之研订事项。七、管理中心经营绩效考核业务报表之填报事项。八、水资源作业基金调度事项。九、既有水库 (坝、堰) 运用方案之分析及检讨事项。十、水库 (坝、堰) 经营效益及给水发展研究事项。第 10 条 养护课职掌如下:一、水库 (坝、堰) 设施之维护计划之研订及审核事项。二、水库 (坝、堰) 设施之安全评估与检查计划之研订及推动事项。三、水库 (坝、堰) 安全维护与战备检查计划之研订及推动事项。四、辖区内集水区水土保持与保育计划之研订及督导事项。五、集水区营运与管理计划之研订及水资源保育业务之

8、会办事项。六、集水区环境影响计划之审核及督导事项。七、集水区环境评估作业解决及其资料之建置事项。八、水污染案件、环保及公害案件会勘解决及报告事项。九、水力发电计划之研订及其有关业务解决事项。十、集水区经营管理与水土保持及保育等研究发展事项。第 11 条 水库 (坝、堰) 管理中心职掌如下:一、水库 (坝、堰) 蓄水运用、运转及资讯系统管理事项。二、水库 (坝、堰) 防洪运转之操作、执行及成果分析编报事项。三、警报系统之研订与维护、执行,紧急状况之解决事项。四、水库 (坝、堰) 设施之检查维护、更新改善、漂流木及浚渫之执行等事项。五、各项构造物之计测、观测或检查维护事项。六、水库 (坝、堰) 区

9、安全管理及环境维护执行事项。七、水质检查及污染管制事项。八、水库 (坝、堰) 淤积之测量、调查及排除事项。九、观光业务之推动及执行事项。十、工地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之执行事项。十一、其他有关集水区经营与维护维修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之执行等事项。第 12 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一、庶务及出纳事项。二、事务性与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管理及维修事项。三、水、电及电话费用核销事项。四、工友与技工之雇用、差遣、考核及管理事项。五、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六、年度行政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七、各项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八、行政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九、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

10、发及缮校解决之督导事项。十、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十一、机要文献之解决事项。十二、局务会报之召开及记录事项。十三、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十四、主官交接业务之综合汇整及陈报事项。十五、政令宣导及政绩报导事项。十六、综合性行政业务资料与史料之收集、整顿及运用事项。十七、新闻解决及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十八、履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十九、行政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补偿事件之解决事项。二十、其他不属于各课、室事项。第 13 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备拟议事项。二、职务设立、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三、职工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 (免) 事项。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五、分

11、层负责之汇办事项。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七、人才储藏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八、职工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九、职工差勤之管理事项。十、职工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十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十二、职工待遇、福利及各项补贴事项。十三、职工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十四、人事资料之收集、登记及保管事项。十五、其他有关人事管理事项。第 14 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一、非营业基金及我局预 (概) 算之筹编、报核及分派事项。二、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及财务之稽核。三、采购案件之监办。四、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存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五、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凭证之编制、保管与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公

12、示事项。六、办理年度决算。七、钞票、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财物之查核事项。八、推动公务记录及制定水利业务记录制度。九、办理职务上应用记录分析及专 (个) 案记录调查之举办。十、记录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记录书刊之编印。十一、办理睬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十二、其他有关岁计、会计及记录业务事项。第 15 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避免、发掘及解决检举事项。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五、政风考核奖惩事项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七、其他有关政风事项。第 16 条 主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统筹督导我局水资源及水利建设工程,并审核各工程单位业务陈判 (核) 文稿及施工计划、报告。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他交办事项。课长、室 (管理中心) 主任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正工程司、副工程司、专人、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解决其主办之公务。第 17 条 我局解决公务,实行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第 18 条 我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工程司、秘书、各课室 (管理中心) 主管为固然出席人员,其他由局长指定,并得告知有关人员列席。第 19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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