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监管仓库监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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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监管仓库监管人员管理方法异地监管仓库监管人员管理方法异地监管仓库监管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的开展,便利出口货物的仓储、运输,鼓励出口创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第三条建立出口监管仓库,应由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出口监管仓库只在沿海口岸及边境口岸设立。内地和未设关地点不设立出口监

2、管仓库。第四条仓库应具有专门储存、堆放出口监管货物的平安设施;建立健全的仓储和详细的仓库帐册;配备经海关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经营仓库的企业应具备向海关承当缴纳税款等项义务的能力。建立仓库应由其经理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颂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并派员实地调查,在报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由直属海关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第五条仓库所存的货物,应有专人负责,并于每月的前五天内将上月有关货物的收、付、存等情况分别列表并随附进出仓库货物清单报送主管海关核查。仓库中不得对所存货物进行加工。如需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应当经海关许可并

3、在海关监管下进行。为刷贴标志,改换包装而进口的材料,进口人应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由货主交仓库主管海关一份,仓库经理人一份,货主留存一份。主管海关应定期检查材料使用、出口情况。第六条海关可随时派员进入仓库检查货物的储存情况和有关帐册,必要时可会同仓库经理人共同加锁,也可派员驻库监管。仓库经理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方便条件。第七条出口货物存入仓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入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以下单证:(一)加盖“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印章并注明拟存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五份(属进料加工或对外加工装配出口成品的一式六份)及进仓货物清单二份;按规定可办理出口

4、退税的还应加填一份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二)对外签订的货物出口;(三)如出口货物属于实行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四)由出口货物收货入委托境内发货入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委托证明;(五)境外银行出具的信用证,或外汇管理部门签发的核销结汇证明;(六)其它有关单证。第八条仓库经理人应于货物入库后在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和进仓货物清单上签收,报关单一份交回海关,一份交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存仓库,进仓货物清单一份上注明货位交回海关,一份留存仓库。供出口退税使用的报关单应在货物实际存入仓库,经仓库经理人签印后,由海关加盖“验讫章”退还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第九条存入仓

5、库的出口货物,属于按国家规定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按章纳税。第十条仓库所存货物装运出口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该批货物入库时经海关签印的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填写出仓货物清单二份,办理装运出口手续。仓库代理人应凭海关签印的出仓货物清单交付有关货物,在海关监管下将货物装运出口。第十一条通过转关运输方式存入仓库或从仓库装运出口的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分别按本方法有关规定以及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已按规定办理手续存入仓库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运出境外,不得转为境内销售。第十三条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六个月。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

6、得超过六个月。货物储存期满仍不运出境,也不办理有关进境手续的,由海关将货物变卖,所得价款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仓库进口供库内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儿运输车辆、搬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管是价购的,还是外商无偿提供的,均应交纳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出口监管仓库进口所需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对存入仓库的出口货物,海关按货物离岸价格的千分之零点五计征海关监管手续费。第十六条仓库所存货物在储存期间发生灭失或缺少,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其灭失或缺少局部应视同国货复进口,仓库经理人应承当交纳其灭失或缺少局部进口税款

7、的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经营仓库的企业如有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或走私行为,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八条本方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标准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三条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

8、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效劳。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第四条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效劳的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给本企业。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

9、件的保税仓库。第五条以下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二)转口货物;(三)供给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五)外商暂存货物;(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第六条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平安、公共卫生或安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八条经

10、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 1000 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平安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

11、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平安、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 2000 平方米;(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 5000 立方米;(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 平方米;(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第十一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

12、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 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 1 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第十三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登记证书(以下简称

13、保税仓库登记证书),方可投入运营。第三章保税仓库的管理第十四条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第十五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并可以随时派员进入保税仓库检查货物的收、付、存情况及有关账册。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双方共同对保税仓库加锁或者直接派员驻库监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第十六条海关对保税仓库实行分类管理及年审制度,具体方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保税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承受海关培训。第十八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

14、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以计算机电子数据和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第十九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需变更企业名称、资本、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变更后,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其进行重新审核。保税仓库需变更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所存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等事项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直属海关应当将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及保税仓库的变更情况报海关总署备案。第二十条保税仓库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未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经营企业未

15、申请的,海关注销其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保税仓库不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海关注销其登记,并收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保税仓库因其他事由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回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管理第二十一条保税仓储货物入库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报关入库手续,海关根据核定的保税仓库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对报关入库货物的品种、数量、金额进行审核,并对入库货物进行核注登记。入库货物的进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按照海关转关的规定或者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保税仓储货物可以进

16、行包装、分级分类、加刷唛码、分拆、拼装等简单加工,不得进行实质性加工。保税仓储货物,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二十三条以下保税仓储货物出库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一)用于在保修期限内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二)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三)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第二十四条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 1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 年。第二十五条以下情形的保税仓储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出库手续,海关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管理和验放:(一)运往境外的

17、;(二)运往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者调拨到其他保税仓库继续实施保税监管的;(三)转为加工贸易进口的;(四)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五)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第二十七条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

18、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保税仓储货物在存储期间发生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保税仓库应当依法向海关缴纳损毁、灭失货物的税款,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保税仓储货物在保税仓库内存储期满,未及时向海关申请延期或者延长期限届满后既不复运出境也不转为进口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条海关在保税仓库设立、变更、注销后,发

19、现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责令经营企业限期补正,发现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分。第三十一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海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 万元:(一)未经海关批准,在保税仓库擅自存放非保税货物的;(二)私自设立保税仓库分库的;(三)保税货物管理,账目不清的;(四)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分实施细那么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20、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 xx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1988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方法同时废止。深圳海关四大措施xx 年 02 月 26 日昨日从深圳海关了解到,深圳海关围绕深圳建立国际化城市大力推进口岸创新步伐,港口集装箱监管新模式、海陆联运监管、区港联动提速、物流园区通关改革整体推进,“物流深圳”展现喜人潜力。港口集装箱监管全球领先深圳海关关长邹志武介绍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已居世界第四,今年还要有大的开展。如盐田今年的三期工程局部建成投产。盐田港空箱占关区进口集装箱总量的 40以上。

21、深圳港口物流的急速开展,与港口集装箱监管全球领先关先密不可分。据了解。深圳海关对盐田、蛇口空箱的通关监管模式进行改革,对暂进空箱实行“提前申报、到岸放行、闸口验放、事后核销”快速通关模式,将空箱监管从一般货物监管中剥离出来,加快空箱通关和周转速度,节约了企业经营本钱。空箱滞港时间由原来的2 至 3天缩短到 1 至 2 小时小时海铁联运促进物流协作据悉,随着中西部地区开发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成都具有巨大的进出口物流资源。目前,深圳关与成都海关确定了支持海铁联运业务的开展框架方案:一、确定成都海关为海铁联运进出口货物申报、结关的主管海关,成都与深圳港“两点一线”试行海铁联运业务的快速转关作业模式;二

22、、海关具体作业模式按照“整批转关”的原那么,海铁联运业务实现货到核销;三、为海铁联运业务提供高效效劳,海关做到“即到即办”;四、两地海关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促进海铁联运业务安康有序的开展。区港联动发挥保税区优势邹志武认为,国际物流迅猛开展为保税区的功能转型提供了契机。保税区具有开展国际物流的区位优势,但现行政策和管理模式又制约其开展国际物流。深圳海关将围绕国际化城市物流开展的要求,实现区港联动的目标:引导保税区实现功能转型。重点开展保税仓储、流通性简单加工、全球采购与国际配送、转口贸易,逐步向自由港、自由贸易区靠拢。货物在区港联动区与境外之间流动,区内企业无需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同样

23、情况,保税区企业必须办理该手续);货物在区港联动区与境内之间流动,区内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后,用人民币与区外企业(无进出口经营权)结算。享有上述优惠政策后,区港联动区更接近国际惯例。物流园区启动“关、区一体”据悉,目前深圳海关制订一个适用于国际物流园区监管的框架性总体方案。根据深圳海关关于对深圳市国际物流园区监管意见的报告,对于与口岸监管区相连接的园区,将设置专门的场地、通道,按照口岸通关方式进行监管。如:机场物流园区,由于其临近空港,可以将其视为港区的一局部进行监管。对于不连接口岸监管区的园区,从事进出口应税与保税业务的,出口配送业务按照现行对出口监管仓的根本制度进行监管;进口配送按照对

24、公共保税仓的根本制度进行监管;中转仓储业务按照海关对监管场地管理进行监管;进出口货物在园区内允许混装配送,进口配送按照进口根本制度办理(即照章纳税),出口配送按照出口根本制度办理。对虽然不与口岸连接,但业务相对集中而且全部属于保税效劳业务的,结合集中查验模式,按照保税物流园区进行监管。=保税区与区外保税物流政策比拟=保税区的保税物流政策国内非保税区的保税物流政策1、允许境内外企业在保税区开展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分销、配送、简单加工、物流信息效劳等物流效劳。1、境外投资者投资国际分销(贸易)物流业受严格限制,保税仓储及出口监管仓一般不允许外商经营。2、除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允许在保税区内保税储

25、存国内外市场需要的任何商品。2、一般贸易货物、国家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不能进行保税储存。3、对于保税仓储的货物的存储期限不作硬性的规定。3、保税仓储的货物存放期为 1 年,超过的必须返回国外或进口国内,否那么海关予以变卖处理(特殊情况除外)。4、可对保税存储货物进行流通加工,如改包装、贴标签、分装、维修等,而原产地不变。4、保税储存的货物不能进行任何的加工作业。5、海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储存,免税免征;保税区仓储货物运出海外,免税免征(被动配额除外),进出仅办理海关备案手续。5、海外货物进入保税仓库储存,视同进口,缓税缓证,货物运出海外,视同出口,免税免证,进出必须办理海关进出口手续。6、国内

26、货物(含三资企业产成品)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办理全部出口手续,对于国内三资企业相当于货物已经出口境外,可以办理全部的手册、台帐核销手续。6、国内出口货物可以出口监管仓内储存。三资企业产成品必须实际出口海外,才能办理全部的手册、台帐核销手续。7“港区一体”管理下保税区企业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保税区之间可以“直提直放”。7、口岸海关和属地海关各尽其责,双重管理。8、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无需交纳海关监管手续费。8、保税仓库经理人按章交纳监管手续费。9、自用生产经营用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9、保税仓库进口供自己使用的货架,办公用品、管理用具、运输车辆,搬

27、动、起重和包装设备以及改装用的机器等,不管是价购的或外商无价提供的均应按规定交纳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运营本钱:土地使用权出让:根底价格35-40 美元/平方米(50 年使用权)土地租赁使用金:20 元/平方米.年仓储费:0.5-0.9 元/平方米.日通关时间:进境通常 1 个工作日,最快 4-6 小时。出境通常 4小时,最快只需 花费报关的几分钟时间。异地监管仓库监管人员管理方法 xx-11-04 16:39|#2 楼一、目的为标准公司异地存货的管理,维护公司资产平安与完整,严格资产内部控制,异地存货管理除需执行公司相关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外,针对异地存货的特殊性,特制订本规定,请遵照执行。

28、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按公司相关规定发到湖北东津世纪城区的各种存货。三、异地存货管理规定(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运营部按照客户需求将指定产品发到湖北分库,分库存货由分库负责人实施管理,需确定一名仓库管-理-员负责管理分库存货,并通知财务。(二)分库必须按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手工账簿(数量金额三栏式账)进行管理,真实反映库存的收、发、结存动态情况,并按财务部提供的方案价格进行登记金额,按月结账,结出当月的收、发、存,保证资产账实相符。每月末需编制异地存货报表(按明细,数量金额式编制),次月初 3 日前分别发给工程部业务助理和财务部核算账目,财务要有对账记录。(三)分库每月定期由分库负责人抽查库存

29、情况,抽查不少于20项,并做好抽查记录,以保证账物相符,抽查记录表与账簿一同带回公司交财务。(四)每年以 12 月 31 日为节点,按照公司资产清查盘点文件规定,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公司将书面委托分库负责人为公司异地存货清查监视盘点责任人,认真开展存货清查盘点,并与工程部、财务核对后,编制纸质清查盘点表,由分库负责人确认签字,工程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审核。清查中出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按公司规定处理。(五)各分库负责人需在每次返回公司时,将全部存货账簿(包括所有登账的单据)及抽查记录表带回交财务部,财务部检查核对账簿,发现问题,由分库负责人查清原因,形成

30、书面报告,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异地存货交接规定1、分库因工作需要人员变动,更换仓库管-理-员,需及时通知财务部。2、前任仓库管-理-员必须与现任管-理-员办理资产手续,方可调动。资产经双方清查核对后打印出纸质存货明细表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二),双方交接签字,分库负责人或工程部领导监查。双方各持一份,分库负责人留存一份,提供财务一份。3、分库负责人必须催促仓库管-理-员的交接工作,各分库账务交接后应由现任分库负责遗留问题的清理。因资产交接不到位,造成资产盘盈盘亏等情况,将追究分库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责任。的责任。四 仓库存储管理:1、根据仓库情况分为物料区、周转区、待发料区。2、

31、采用定位、定量法对货位进行固定编码。节约找货时间和空间。3、标识清楚:每个货位外帖标识卡,注明货位号码、物品名称(产品编号,逐步实行数字化储存方式)。内放物料卡,卡上的名称、型号、数量、规格必须填写正确。4、储存质量控制:按先进先出原那么,防止氧化、生锈、变质,根据物料的包装和材质、精度要求等,储存时防止产生自压损坏。5、平安:加强仓库管-理-员平安意识培训,注意防潮(下雨天或下班时关好窗户防止雨水进入仓库)、防火防盗,定期检查平安设施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保持空气流通、防止单位平方米压力过重、保持通道畅通、下班关闭电源和锁好门窗等。6、了解清楚产品存储条件,在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需

32、及时上报寻求解决方案。五 责任与处分(一)分库职责:工程部总监为异地存货总责任人,各分库负责人为各异地存货管理责任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对这局部资产的管理职责,确保分库存货的平安、完整。(二)在异地库存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由财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决定,对工程部总监,各分库负责人,仓库管-理-员进行相应处分。1、不按规定程序登记片区存货手工账,每月末向内务、财务报送异地存货报表(电子文档)。2、不按规定程序向财务提供手工账簿及抽查记录表等资料。3、年末未完成存货额度指标,按预算管理规定处理。4、不按规定程序认真开展存货清查盘点及报送相关资料。5、分库库管变动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交接。6、管理不当,致使产品出现变质、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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