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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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从镇平步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规 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弗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社区股份合作社。名称缩写: 平步股份社 。本股份合作社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平步。第三条 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

2、主权,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五条 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 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 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

3、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组织章程;(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 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4、股东大会由年满18 周岁、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 事会提出方案,经居“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 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二)审议、决定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 益重大事项的方案;(三)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 过的事项;(四)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

5、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具 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 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旦名 股东代表及理事会成员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6个小 组选举产生。(注:各股份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修改,如:列举各小组或片区 具体分配的股东代表名额数等)第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修改股份社章程及以外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在股东大

6、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的成员;(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八)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九)审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 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 审议的事项。第十四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送召开一次,股东代表会 议由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

7、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 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 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涉及投票表决时,一律不 得委托投票。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亜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社区党 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财务监督小组可以在之邑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 表会议。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股份社常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由丄人组成,设 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理事土名。理事会成

8、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 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 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罢免理事长的动议,并 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第十八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 东代表会议决议;(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 东代表会议审议;(三)起草财务预决

9、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 会议审议;(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九)接受、答复、处理财务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

10、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 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 1/3理事提 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 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 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

11、大 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 事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财务监督小组由新一届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 构,由丄人组成,设组长i名,成员2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财务监督小组长负责财务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 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6日前对上月财务 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

12、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受邀请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 意见和建议;(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 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罢免动议;(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 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 监督工作;(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

13、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财务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 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财务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 职权。财务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 名确认,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 准则:(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九 益;(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不擅自将

14、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六)不得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 股 东第二十五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 求是”的原则。第二十六条 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 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程议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 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注:股份社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股东资格的界定条款)第五章 股份配置及流转第二十七条 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 80%的比例配置。具 体股份分

15、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关于固化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量化股 份合作社资产的实施细则(顺办发20012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社固化的 股东股份份额不变,如有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八条 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 的凭证。第二十九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继承、转让及赠与,但不能质押。股份的继 承、转让及赠与等具体的流转办理程序如下:(一)股东死亡后,其股份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 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 归股份社集体所有。(二)股份转

16、让或赠与时,转让人或赠与人必须向股份社理事会提出书面 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事由、受让人或受赠人、转让或赠与股份等内容,经理 事会核准并办理转让或赠与手续。(三)继承人、受让人或受赠人必须承认和遵守本股份社章程。股权赠与和 转让时,赠与和转让人必须向股份社作出书面保证,如股权转让和赠与是以逃避 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任为目的(如:计划生育抢生、超生,逃避经济责任等), 则其转让、赠与一律无效。(四)为预防纠纷,理事会有权要求申请办理股份继承、转让或赠与的当 事人提供由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六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第三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 18 周岁的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股份社

17、股东代 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 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五)享有股份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六)对股份社公开竞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 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二)维护本股份社的合法权益;(

18、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定)如有违反法 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 镇政府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第七章 换届选举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的任期相同,每 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应进行换届选举。第三十四条 股份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应按照镇政府的统一部署,并在村 社区党总支部、居委会(以下简称“两委”)的组织和指导下进行。第三十五条成立换届选举工作小

19、组,由5-11人组成,负责组织开展 换届选举工作,成员由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和本居委会“两委”联席会议 确定),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工作交接完毕止。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工作小组要根据镇、社区股份合作社换届选举方案,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股份社具体的选举方案。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共 7名,其中: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 名、理事5名;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共3名,其中:设组长1名,成员2名; 股东代表共53名。第三十八条 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由社区党组织向股东代表会议等 额推荐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股东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 8周岁以上的股东,可自愿报名参选

20、。 建议名单和自愿参选人名单,应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核定并张榜公布。第三十九条 在选举股东代表时,将新一届股东代表名额按比例(股东户 数的10至15户设一名,一般不超过100名)分配到各居民小组,以各居民小 组为单位召开股东大会推选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并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 张榜公布。第四十条 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 员。选举结果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统一张榜公布,并报镇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 新一届理事会产生后,由换届选举工作小组召集和主持会议, 上一届和新一届理事会进行工作交接,邀请居“两委”成员及驻村干部参加。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

21、成员不得交叉任职;理事会成员 之间、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得担任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具体参照镇、社区股份合作社换届选举方案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股份社未能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的,经镇业务主 管部门批准,可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换届期间,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股东代表继续按各自职权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责,至股 份社新一届的各组织机构选举产生止。第八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另行选举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称职,经报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其提出罢免建议:(一)严重违

22、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二)严重失职;(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理事会工作或不履行职责。第四十五条 本股份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1/3以上股东户的代 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理事会应该在收 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社区党 组织或居民委员会可代为召开。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及本人 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并应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张榜公布:(一)死亡的;(二)转让或

23、赠与其所持的全部股权;(三)被判管制以上刑罚或决定执行劳动教养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第四十八条 由居“两委”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 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的职位空缺进行补选。具体补选办法 参照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第九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第四十九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 对本股份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第五十条 理事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入股、拍卖、兼并等办法 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

24、包、租赁合同, 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 租赁、建设等,依照规定程序公开招投标。第五十二条 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并按照区、镇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未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 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本股份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 股份社的资产。第五十四条 本股份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每年 12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 点。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五十五条

25、 本股份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 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上级主管部 门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收益分配、财 务公开等管理制度。依照区、镇的有关规定,本股份社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务核算。股份 社可设出纳1名、报账员1名,主要负责本股份社的日常收支及报账事宜。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顺德区农村财务网上监 控系统以及全区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第五十六条 本股份社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现金收付和日常转账等 结算业务。第五十七条 属股份社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既可按集体占20%、个人占 8

26、0%的比例进行量化,其中个人部分按股东所持股份兑现分配(政策规定不得享 受量化分配者除外);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为股东购买社会保险。有下列情况 者的资产量化款分配,暂由股份社保管:(一)应落实节育措施而未落实和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计划外生育费)而 未缴清的夫妇;待落实节育措施后及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方可以收取资产量化款。(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待释放或解教后本人到股份社领取资产 量化款。第五十八条 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税金、生产费用和管 理等费用后按股分红。股红分配每年结算一次,分厶期兑现,属于股份社集 体股收益部分,用于村社公共事务、福利事业开支。第五十九条 在本届期内,

27、由股份社的集体股收益中安排老人生活补贴金。 按每人每月发放丄0L兀生活补贴的标准定期发放;享受老人生活补贴的对象, 为男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在 册户口股东;享受补贴的对象如户口迁离本村或死亡,发放至注销户口的当月止。第六十条 股东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计划外生育的,停止该夫妇股份分红7 年;超生一个子女的,停止该夫妇股份分红10年;超生两个子女以上的,停止 该夫妇股份分红14年。第六十一条 股东被判处刑罚或执行劳动教养期间,停止其本人股份分红。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凭有效的释放或解除证明,自刑满释放或或解除劳动 教养后的下一个月起享受分红。第六十二

28、条 股东逃避义务服兵役的,按区、镇政府有关执行兵役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第六十三条 本股份社型0匕元以下的开支为小额开支,由理事长和相关 分管理事签名审批;5001元至50000元的开支为大额开支(不包括工程建设 项目投资),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同意,并经村(居)委会的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 方可开支;超过_5000丄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股东代表会议 表决通过后方可开支。(注:各股份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详列开支审批权)第六十四条 本股份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并 由财务监督小组填写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第六十五条 本股份社实行财务

29、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 制度及区、镇有关要求设置社务公开栏、信息公开平台和意见箱,及时对社 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股东监督。第六十六条 本股份社每月20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 下列内容:(一)财务收支计划;(二)资产负债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明细);(三)各项收支明细(包括管理人员报酬);(四)土地征用及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情况;(五)公益捐赠情况;(六)建房用地审批;(七)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八)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开支情况;(九)农业承包款收缴情况;(十)物业(厂房、商铺、市场等)出租情况;(十一)年度收益分配情况;(十二)1/10以上股东或1/3以上股东代表要求公开的其

30、他财务事项。第六十七条 股东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 要求财务监督小组或理事会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 关账目的,可由 10名或以上股东联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财务监督 小组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查阅审核情况和结果应在公布栏张榜公布。第六十八条 本股份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区、镇相关招标管 理规定执行:工程造价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交易;工程造价达到1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统一组织招标投 标;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项目,本股份社可自行组织招标,并 报镇招投标领导小组备案;5万元以

31、下的项目经理事会议讨论决定。本股份社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理事会提出招标方案,经股东代表会议 表决同意后,由理事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按规定时间开标。开标会应 有竞投者、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以及部分股东代表参加,竞投结果 当场宣布,并应及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 天。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的报 酬,由理事会根据镇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第七十条 股份社集体资产和财务实行年度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审计工 作依照镇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镇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股份社理事会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

32、举前必须进行换届离任审计;理事长 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参照换届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第七十一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管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二)年度收支的预决算情况;(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五)集体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情况;(六)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八)会计资料(报表、凭证、账册、合同、会议记录等)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七十二条 股份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日常 事务运作经费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

33、,制定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第七十三条 股份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 行,报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财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已表决通过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时,由理事会提出 调整要求和作出合理解释;并就调整内容提交股东代表会议重新表决,报镇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四条 本股份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本股份社按当年盈余收益的10 %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 资本、弥补亏损,或者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建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拟定,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第七十五条 本股份社

34、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档案专用 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 阅和销毁等制度。第七十六条 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需缴付行政处罚费或社会抚养 费以及违反社区计生自治章程规定而未履行相关责任的股东,股份社可根据所 在居委会的书面通知,经书面告知且当事人未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停 止或暂停其股红分配,并可从其应分配的股红中代扣至缴清止。第十一章 合同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 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第七十八条 股份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本股份社的合同档案管理工 作,实行专人专责。第七十

35、九条 为保障村级集体资产利益不受侵犯,凡以集体名义签订的各 类经济合同,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并将合同 交财务代理中介机构(复印件)和镇社会工作局登记或鉴证备案(原件。)日常 使用均使用合同复印件。第八十条 合同专管员应对全部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 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理事会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第十二章 变更第八十一条 本股份社组织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 由理事会向镇社会工作局和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第八十二条 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经镇 政府审核,报区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

36、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股份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 本股份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股东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 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三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1年7月26日本届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起施行,并报镇社会工作局备案,原章程同时废止。第八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 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 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的规定进行修改。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股份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平步社区股份合作社(印章) 二O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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