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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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惩罚的种类 行政惩罚的基本原则内容1、惩罚法定原则行政惩罚法第三条规定了惩罚法定原则,它涉及三层意思:(1)实行惩罚的主体法定。(2)惩罚根据法定。(3)惩罚程序法定。行政惩罚法第四条规定了惩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她有关规定,惩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惩罚的设定和实行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惩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惩罚的根据、过程及成果必须公开。行政惩罚法第五条规定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惩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惩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惩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惩罚

2、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惩罚中应当灵活掌握。行政惩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予以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予以行政惩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规定。”据此,在行政惩罚的实行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规定行政补偿的权利以及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拟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行政惩罚实行中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一种或者多种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浮现反复惩罚即“一事二罚”的问

3、题。为了规范行政惩罚,避免滥施行政惩罚权,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惩罚。一种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种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她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行罚款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种违法行为,同步违背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背的法律进行惩罚,但惩罚的成果可以在一定范畴内折算。行政惩罚的法律法规行政惩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背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惩罚法是调节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

4、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惩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惩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惩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广义的行政惩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惩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就是法律。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惩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重要根据。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

5、复杂性,行政法规波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惩罚暂行条例等。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最广泛的法律根据。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合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献。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惩罚作了具体规定。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惩罚的重要根据。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献。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献;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6、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构成部分,也大量波及行政惩罚的内容。如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惩罚规定。因此,规章也是行政惩罚的重要根据。行政惩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体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献之中的行政惩罚条款和行政惩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行政惩罚法对行政惩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惩罚的种类(一)行政惩罚的法定种类国内行政惩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惩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7、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这称为行政惩罚的法定种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她行政惩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畴。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惩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波及的行政惩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品、物品、走私运送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惩

8、罚。它是行政惩罚种类中最严肃的一种惩罚。人身自由罚重要形式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惩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重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形式。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惩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如下,有两种以上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惩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这是最严肃的行政惩罚。人身罚重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

9、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惩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行的一种惩罚改造措施。作为人身自由罚重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针对违背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本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惩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惩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背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2.行为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用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惩罚措施。涉及责令

10、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肃的行政惩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惩罚决定期,应合用听证程序。(1)责令停产停业。指行政惩罚主体对被惩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惩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惩罚,合用于须获得资格才干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这种惩罚并不剥夺被惩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惩罚人来讲,只是临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

11、,改善工作。被惩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善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惩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步进行整顿改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导致大气严重污染的公司事业单位,限期治理。(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指限制或剥夺被惩罚人已经获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暂扣许可证、执照,体现为行政机关临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惩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

12、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结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她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惩罚措施,合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行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涉及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惩罚主体对被惩罚人作出的让其承当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惩罚形式。其特性是:罚款是增长被惩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承当,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

13、。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惩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惩罚数额。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元如下的罚款。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她金融机构未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2)没收。没收,是指行政惩罚主体剥夺被惩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惩罚形式,涉及没收违法

14、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解决。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惩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避免其继续违法的一种惩罚措施。训诫罚的重要形式是警告。警告一般合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惩罚,未导致具体损害成果的违法行为。其特性是:警告是以损害被惩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惩罚形式,不波及被惩罚人的其她权益,具

15、有对被惩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名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导致一定损害的惩罚方式。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畴内公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行政惩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惩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惩罚的活动。行政惩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多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

16、行政惩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畴而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惩罚规定的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惩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直

17、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惩罚种类、幅度、范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惩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但罚款额也必须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国务院有关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告知)(国务院国发199613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幅度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

18、务院批准。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章形式,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惩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惩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此外,行政惩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她规范性文献不得设定行政惩罚。因此,行政惩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重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她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擅自设定。 行政惩罚的实行主

19、体(一)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惩罚行政惩罚由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畴内实行,没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她组织一般不能实行行政惩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种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惩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第三,必须获得特定的行政惩罚权。(二)授权实行行政惩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畴内实行行政惩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行行政惩罚。1.根据行政惩罚法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行行政惩罚,不能再委托其她

20、任何组织或个人实行行政惩罚。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行行政惩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行行政惩罚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责任。3.根据行政惩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惩罚的组织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一)行政惩罚的管辖1.根据规定,行政惩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县级如下(不涉及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

21、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惩罚管辖权。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惩罚权的实行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均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予以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惩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惩罚合用的条件:一是必须已

22、经实行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背了行政法规范;二是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三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罚;四是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1.不予惩罚。根据规定,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予以行政惩罚。2.从轻或减轻惩罚。从轻惩罚,是指在行政惩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合用较轻的种类或者根据惩罚的下限或者略高于惩罚的下限予以惩罚,但不能低于法定惩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减轻惩罚,是指在法定惩罚幅度的最低限如下予以惩罚。如,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从轻惩罚元,减轻惩罚1000元。根

23、据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状况有:一是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是积极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是受她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四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体现的;五是其她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惩罚的情形。有关从重惩罚问题,行政惩罚法未作明确规定。有的特别法律、法规,如海关行政惩罚实行条例,相应当从重惩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罚:(2)因违背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惩罚后在1年内又实行同一违背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又如,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惩罚:(2)教唆、胁迫、诱骗她人违背

24、治安管理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惩罚的。根据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规定,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惩罚。;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持续状态,是指行为人持续实行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种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辨别行政惩罚与治安惩罚的措施治安惩罚的

25、主体是公安机关,行政惩罚的主体除公安机关外尚有税务、财政、工商、海关、外汇、港务等行政主体。治安惩罚合用治安管理惩罚法,行政惩罚,除了合用治安管理惩罚法外,尚有其她的行政法律;惩罚种类不同: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的治安管理惩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四种。对违背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合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行政惩罚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等7种。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惩罚法规定的时效为2年。行政惩罚法规定,对公民

26、处以五十元如下、对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处以一千元如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惩罚决定。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如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惩罚决定。根据行政惩罚法规定,如下状况可以当场收缴:依法予以二十元如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如下状况可以当场收缴:被处五十元如下罚款,被惩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根据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惩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惩罚人提出的;被惩罚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

27、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惩罚法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无法当场向被惩罚人宣布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惩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治安管理惩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惩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规定举办听证;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规定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办听证。治安惩罚中,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的相对人可以合用强

28、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惩罚中,除了公安、海关、税务外,其她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合用强制执行措施,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市管理行政惩罚中的基本法律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予以两次以上的惩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惩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反复惩罚,体现过罚相称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内行政惩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目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得予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根据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惩罚法(注释本)对该条的解释,所谓“同一事实”,是指同一种违法行为,即从

29、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种法律行为的特性。所谓“同一理由”,则是指同一法律根据。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当把握两个要点:一是,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惩罚,不应再根据同一法律根据再受惩罚;二是,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予以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如我局平常执法中常遇到的侵占社区内绿地行为,既可以按照青岛市都市绿化管理措施进行查处,也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查处,但是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以一种法规作为惩罚根据,而不能根据两个法规对该同一种违法行为予以两次行政惩罚。“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从法理上讲,法具有指引作用,无论是

30、拟定的指引还是不拟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种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依法实行自己的行为。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因此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根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此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互相间行为的法律后果。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合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国内,“法无溯及力”同样合用于民法、行政法等方面。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

31、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诚然,“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已是多数法律通行的规则,但现实生活中,却还存在着相反的做法。这使得某些需要法律保护的弱势群体正为其未知的义务而承当着不明的责任。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便是其中一位。该公司4月至5月期间生产了医疗器械产品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在当时特殊的非典时期,作出很大奉献。然而药监部门5月却对该期间生产的HYO3型臭氧消毒杀菌机以不符合注册产品原则为由予以行政惩罚。可事实上,该产品执行的原则是公司于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所获得的公司原则,并且法律容许其有效期至9月。但惩罚所合用的规定注册产品原则的医疗

32、器械原则管理措施是在5月出台生效,换句话说,药监局以该公司当时并不存在的注册产品原则不符合规定为由进行惩罚,用的新法约束的行为。显然,该惩罚是错误的引用法律,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行的相应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虽然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在我局的平常执法活动中,波及到当事人履行权利或义务期间的状况诸多,如事先告知书的陈述、申辩时间、听证告知书中的规定听证的时间、作出惩罚决定后当事人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当事人上述法定期间最后一日是周末

33、或法定节假日的状况时常存在,而行政惩罚法对该种状况下应以哪一天为最后一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需要参照其她有关法律的规定来拟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期间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后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的规定,对期间最后一日时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最后一日是周末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期间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只对最后一日是周日作出了规定。由于民法通则施行时间为1987年1月1日,当时每周只休息一日,即周日,因此只对周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国内休息日制度的改革,每周已经开始休息两天,因此,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也应当适合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最后一日是周六时,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而应当如下一种周一为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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