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食品药品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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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波及食品药物9种罪名构成要件及证据规格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第143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原则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产品罪(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罪(第148条)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本罪是指生

2、产者、销售者违背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1、侵犯

3、的客体为复杂客体。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并且还侵犯了公司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体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行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一切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公司、公司等单位以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者销售。过错行为,生产者不知原材料假或者不符合质量原则,而生产或销售的,不构成本罪。(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

4、、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

5、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证据:假冒具有特种行业许可证:食品工业、制药工业、压力容器工业、计量器具工业、农业种子生产、销售上述行为产品;伪造产品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假冒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以一种产品冒充多种产品;没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冒充产品。(2)证明行为人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证据: 不符合国标:品种、合格、质量原则、安全原则、卫生原则、其她;具有下列行为的产品:明令裁减的产品、生产不符合原则的产品、以解决品

6、冒充合格品发售、其她。(3)证明行为人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下列行为的证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足以对人体导致严重危害或已导致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足以导致传染性疾病或已经导致传染性疾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导致对工作严重危害和已经导致危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生原则的产品,足以导致严重后果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足以导致严重后果和已经导致后果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导致损失的。(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本罪是以销售金额为衡量犯罪情节的重要原则,构成犯罪的起点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7、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惩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拟定的,按照国家筹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补管理措施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拟定。多次实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解决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合计计算。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背药物管理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一)追诉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

8、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涉及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 (1)具有超原则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也许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畴,也许导致贻误诊治的;(4)缺少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5)其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情形。(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药物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属于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行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至于生产、销

9、售者与否具有生产、销售药物的合法资格,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是假药,会导致危害人体健康的成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成果的发生的行为。过错生产、销售假药者,不构成本罪。(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

10、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3)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证据。(1)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证据:假冒药物生产许可证;假冒经营公司许可证;假冒制剂许可证;伪造药物产地、冒用厂名、厂址以及注册商标;假冒药物质量认证书及其标志。(2)证明以不合格的药物冒充合格药

11、物行为的证据:药物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物原则的规定不符;药物所含成分的名称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物原则的规定不符;以非药物冒充药物;以她种药物冒充此种药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禁使用的药物;未获得批准文号生产的药物;变质不能药用的药物;被污染不能药用的药物。(3)证明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行为的证据: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生产、销售的假药已经导致危害人体健康。(4)证明其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只是一种危险性。因此,本罪应以危险犯的定罪原则解决。但这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应有科学

12、的根据,并且应当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的。2、本罪与按照民间土方、偏方生产或者销售药物的界线。有些民间土方、偏方对某些疾病确有一定疗效,或虽无明显疗效,但流传已久,在群众心目中威信很高,也没有什么毒副作用,按照这些土方、偏方生产、销售药物,虽然和国家药物管理制度不符,但其社会危害不大,不能按本罪论处。但以欺骗为目的,故意配制有毒有害药物,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以犯罪论处。三、生产、销售劣药罪(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罪是指违背国家药物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涉及

13、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导致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2、其她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药物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2、客观体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或销售的劣药会发生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成果,为牟取非法利益,放任危害成果的发生的行为。过错不构成本罪。(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

14、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

15、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药物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物规定原则”行为的证据;(2)证明药物的含量“不符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药物规定原则”行为的证据;(3)证明生产超过有效期的药物行为的证据;(4)证明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物行为的证据;(5)证明其她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物原则规定”行为的证据;(6)不具有与所生产药物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的证据;(7)不具有与所生产药物相合用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的证据;(8)不具有与所生产药物能进行质量检查的机构或者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的证据;(9)未经所在省

16、(直辖市、自治区)药物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的证据;(10)无药物生产公司许可证、药物经营许可证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罪与非罪的界线,核心是看与否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如果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没有导致危害或者危害较轻的,则不构成犯罪。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原则而进行生产、销售,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

17、案追诉:1、具有也许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原则的有害细菌的;2、具有也许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原则的其她污染物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和消费者权利和生命安全。2、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故意是间接故意。(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

18、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

19、: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食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生产、销售腐败变质食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污染性食品行为的证据;(3)证明生产、销售具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行为的证据;(4)证明生产、销售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行为的证据;(5)证明生产、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行为的证据;(6)证明包装不洁导致污染行为的证据;(7)证明生产、销售影响营养、卫生食品行为的证据;(8)证明生产、销售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证据;(9)证

20、明“超过保存期限”行为的证据;(10)证明生产、销售含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存农药的食品行为的证据;(11)证明生产、销售卫生部门严禁发售的食品行为的证据;(12)证明其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本罪与一般违背食品卫生法规的行为有明显的区别。辨别两者的核心就在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食品的行为与否足以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如果没有上述严重危害,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罪是指违背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故意掺入有毒、有害的

21、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二十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备案追诉。 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具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物或者具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备案追诉。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或者具有该类药物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

22、,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备案追诉。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能构成本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错不构成本罪。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但与否牟利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

23、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24、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工业酒精食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工业染料食品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色食品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化学合成剂食品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品(涉及精神药物)食品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有受污染水源食品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其她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1、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食品罪的界线。两罪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即掺入有

25、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食品罪的犯罪对象只是未达到食品卫生原则的食品,该食品中未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客观方面不同。本罪须具有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食品罪尽管也掺入有毒、有害物质从而导致食品不符合卫生原则,但加入的物质仍然是食品原料,只但是是变质、腐败或被污染了;三是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行客观方面规定的行为即可构成既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食品罪是危险犯,只有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她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才干构成既遂。2、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线。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区别的核心

26、是,犯罪的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虽然行为人对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明知的,但并不追求危害成果的发生;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目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死亡或伤害,追求危害成果的发生。本罪与过错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核心在于对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过错投放危险物质不是故旨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的,而本罪则故旨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原则的医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的

27、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具有超过原则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原则规定,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所有丧失,也许导致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3、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原则规定,也许对人

28、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4、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重要性能指标不合格,也许导致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5、未经批准,擅自增长功能或者合用范畴,也许导致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6、其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导致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用卫生材料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体现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

29、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错不构成本罪。(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

30、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医用器材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诊断器械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治疗器械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避免疾病器械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的仪器、

31、设施、装置、器官、植入物、有关物品等医疗器械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官、植入物、有关物品等医疗器械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诊断医用材料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治疗医用材料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原则的避免疾病医用材料行为的证据;(9)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医用材料行为的证据;(10)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健康原则的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官、植入物、有关物品等医疗器械行为的证据;(11)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其她

32、不符合健康原则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罪与非罪的界线。要注意: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必须通过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没有获得生产经营许可证而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根据有关规定,除依法予以行政惩罚外,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未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公司许可证生产医疗器械的,未获得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许可证经营医疗器械的,属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的“其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罚。未获得医疗器械生产公司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公司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标、行业原则

33、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既也许构成非法经营罪,又也许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原则的医用器材罪。如果只构成一罪,则依构成之罪从重惩罚;如果两罪都能构成,则属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依法治罪科刑。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的产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

34、或者其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其她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和其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为原则的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违背产品质量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产品,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其中既涉及合法的生产

35、者、销售者,也涉及非法的生产者销售者。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过错不构成本罪。犯罪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

36、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原则产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电气产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压力容器产品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37、、财产安全原则的易燃、易爆产品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生产其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产品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电器产品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压力容器产品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易燃、易爆产品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销售其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原则的产品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罪与非罪的原则重要是看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标、行业原则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她产品的行为,与否导致致人死亡、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有严

38、重后果,构成本罪;没有严重后果,销售金额又不到5万元的可视为一般违法行为。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一百四十七条)本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

39、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2、其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农业生产。2、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假种子,或者以不合格的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

40、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

41、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生产伪劣、失效农药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生产伪劣、失效兽药行为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生产伪劣、失效化肥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生产伪劣、失效种子行为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销售伪劣农药行为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销售伪劣兽药行为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销售伪劣化肥行为的证据;(8)证明行为人销售伪劣种子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罪与非罪的界线,核心是看行为人有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42、故意和与否使生产遭受了较大的损失。如果行为人不懂得是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而予以销售的,或者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没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不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金额在5万元上的,可以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惩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要特别注意避免“以罚代刑”,对那些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不仅要依法判处其补偿经济损失,并且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罪(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罪是指生产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43、(一)追诉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原则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备案追诉:1、导致她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2、导致她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致使她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导致重伤、死亡的;4、其她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犯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涉及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违背国家对化妆品的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导致严

44、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三)证据参照原则。1、犯罪主体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状况的证据,涉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她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否具有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3)证明单位的证据。证明与否属于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经营、管理范畴的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4)证明法定代表

45、人、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员等的身份证明。2、犯罪主观要件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但愿危害成果发生;(3)证明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放任危害成果发生;(4)目的:获取非法利润;牟利;营利。3、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证明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化妆品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证据涉及:(1)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卫生原则的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生产不符合卫生原则的洗发精、护发素、护肤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发胶等日用化妆品行为的

46、证据;(3)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特殊化妆品行为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销售不符合卫生原则的洗先发精、护发素、护肤霜、美容霜、唇膏、指甲油、香水、洗面奶、发胶等日用化妆品行为的证据。(四)侦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罪与非罪的界线,核心是看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与否导致了严重后果。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只是使用后来没有任何效果,主线不起作用,或者没有导致严重后界的,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惩罚。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在有严重后果的状况下,也要对的辨别该严重后果与否由化妆品不符合卫生原则所引起的。有些化妆品使用后也许会引起不良反映,产品阐明书已经阐明了使用措施和注意事项。但如果由于消费者自身的过错没有按阐明书上所说的措施和剂量使用,导致浮现不良反映甚至严重后果的,则不能追究化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来源:沧州市公安局警民互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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