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产业联盟章程、理事会组成和任期、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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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新材料产业联盟章 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及周边地区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保障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省、市有关精神,特成立“市新材料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或联盟)。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产业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的发展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建立的一种共同投入、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促进产业发展和技

2、术创新合作组织,为非盈利性组织机构。第三条 产业联盟的宗旨是“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依托机构是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第四条 成立产业联盟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于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二)体现创新型城市建设目标。符合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符合建设创新型城市、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三)满足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有利于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我区及周边地区新材料产业的发

3、展。(四)坚持重点突破原则。立足自身产业特点,着力构建优势,按照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的思路,分类确定产业联盟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第五条 产业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第二章 产业联盟的中长期任务 第六条 聚合资源,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创造知识产权重要标准,保障知识产权共享。第七条 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提升产业联盟整体竞争力。第八条 联合培养人才,加强人员的交流互动,为产业联盟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第九条 共同进行市

4、场开拓,积极为产业联盟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争取在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过程中的话语权。第三章 产业联盟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产业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联盟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一)联盟大会由全体正式成员单位组成,其他成员列席联盟大会; (二)理事会的组成、产生、任期等由依托机构另行制定,并经联盟大会通过后执行; (四)秘书处设在依托机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并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主任担任产业联盟秘书处秘书长;(五)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请成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新材料领域中的资深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第十一条 产业联盟大会 产业联盟大会的职责: (一)

5、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和批准产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决定产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报告。 产业联盟大会会议包括联盟大会年会和临时会议,由理事长召集。联盟大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大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半数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秘书长或理事长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产业联盟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定产业联盟的管理制度; (二

6、)审核会员单位投融资申请,并报请联盟大会批准;(三)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创新项目计划; (四)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讨论拟提交理联盟大会联盟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八)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九)讨论拟提交联盟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职责是:(一)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二)制定联盟发展战略;(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和联盟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落到实处;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需要全部

7、理事会成员参加(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写出对会议内容的意见),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决定有效。 第十四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产业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是联盟具体事宜的执行组织。秘书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执行联盟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岗位职责; (二)执行联盟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负责联盟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四)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联盟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七)联盟大

8、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秘书长职责是:(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四)执行理事会决定;(五)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六)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 新材料联盟专家委员会是为提高联盟开展创新项目研究的科学化水平而设立的。其主要任务是为产业联盟在新材料领域开展的科技活动提供决策依据,并对科技活动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 依据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支持重点,研究提出联盟年度创新项目计划; (二)开展对联盟成员单位申报的科研

9、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提出评估论证意见提交理事会; (三) 组织开展新材料领域相关技术的咨询服务; (四) 参与新材料领域重大课题研究; (五) 参与对资助或支持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六) 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其它科技活动。第四章 产业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产业联盟成员的组成和加入产业联盟成员由正式成员、特邀成员和固定成员组成。正式成员加入程序:(一)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核后提交联盟大会通过; (四)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年费; (五)成为联盟正式会员。特邀成员的加入程序:(一) 特邀

10、成员为科研机构、大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从事法律、投融资等服务企事业单位;(二) 同意并自愿遵守本联盟章程。(三) 特邀成员由理事会提出书面邀请,受邀请单位正式回复,联盟理事会出具特邀成员证书即可成为特邀成员。固定成员是指联盟依托机构、联盟支持成立的公共研发平台和联盟委托的联盟基金的管理机构等,除依托机构外,其余固定成员由理事会出具联盟固定成员证书作为身份证明。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三)联盟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等商业秘密的权利;除此之外,对于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应按照联盟要求提供;(四)

11、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服务。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四)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五)正式成员按本联盟章程规定,及时缴纳年费。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正式成员应补齐应缴的年费。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主动要求退出并得到理事会批准后,正式成员可要求联盟在三年内分期返还已缴纳的年费(扣除按基金管

12、理办法规定的已使用费用或经营亏损); (三)越期一年不缴纳年费的成员将按照自动退出处理,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年费,已缴纳年费变为公用基金(扣除按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已使用费用或经营亏损); (三)联盟成员退出后,将不再享受联盟提供的各项服务及分红,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一年后再次申请加入的将按照新成员对待。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一)联盟成员严重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联盟利益或声誉,经理事会审核并经联盟大会批准,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二)联盟成员被除名,联盟不返还已缴纳的年费,已缴纳年费变更为公用基金(扣除按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已使用费用或经营亏损);(三)联盟成员除名后,三

13、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三年后再次申请加入的将按照新成员对待。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包括联盟建立的各种基金及由依托机构提取的管理费用等,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联盟将逐步建立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由联盟成员交纳的年费、社会及企业赞助的费用和申请到的各种项目经费等组成;风险投资基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从产业发展基金中提取,并接受社会、企业的赞助和各级政府的资助。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具体管理、资金提取、利润分成、亏损抵扣办法,由依托机构另行制定,经联盟大会通过

14、后执行。联盟年费的收缴由秘书处负责联络办理,具体标准和收缴时间等另行制定,经联盟大会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 联盟经费预决算由秘书处编制,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向联盟成员公布。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负责财务核算,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理事会和联盟大会报告,秘书处每半年向联盟成员通报一次经费使用情况,并就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联盟成员质询。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产业联盟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市新材料产业联盟理事会组成、产生和任期规定一、市绿色新材料产业联盟(以下简称产业联盟或联盟),理事会

15、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五名,联盟秘书处秘书长直接占用一名理事位置,担任理事一职;二、理事会成员由联盟大会选举产生,按下列条件和程序进行:(一)提名权:首届理事会成员的提名由依托机构负责,以后每一届理事会成员的提名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上一届理事会不能履行提名职责时由依托机构代替履行提名职责;(二)被提名的分类和表决:被提名人均应自愿参加理事会,并愿意履行理事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分为三类。一是按照累计缴纳年费多少顺序确定的被提名人,人数为两名;二是按照前三年度缴纳年费多少顺利确序的被提名人,人数为一名;三是按照上一年度缴纳年费多少顺序确定的被提名人,人数为一名;四是

16、根据自荐、不少于五名的联盟成员(含正式成员、特邀成员、固定成员)联名推荐,在理事会监督下依托机构征求全部成员得票多少顺序确定的被提名人,人数为两名。被提名人数按一比一提名,在联盟大会上分别表决,未获联盟大会三分之二参会人数确认通过的,将按本条提名的办法分类依次补位上会表决。三、理事会任期三年,在联盟大会上得到确认通过的被提名人及联盟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组成新一届的理事会。四、非秘书长的理事会成员轮流担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职务,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任期一年(必须在理事会任期内,特殊情况下按理事会任期终止时终止)。理事长任职顺序按照提名分类排序进行,即理事会成员中累计缴纳年费第一名、前三年度缴纳年费类别进入

17、理事会成员、上一年度缴纳年费类别进入理事会成员的顺序分别任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按理事会成员中自荐或推荐类别进入理事会联盟大会得票第一名、第二名(无法以得票多少顺序区别时由理事会全体成员协商解决),理事会成员中累计缴纳年费第二名的顺序任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副理事长;五、理事会成员长期无法或不愿履行职责时,可按照提名办法的分类由补位成员接替,但必须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开会通过,必要时召开临时联盟大会确认替换。市绿色新材料产业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一、 市绿色新材料产业联盟经费和财务由联盟委托依托机构管理,理事会进行监督;二、 联盟经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产业发展基金;二是风险投资

18、基金;三是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其余用于联盟建设、管理机构运作、开展联盟活动的经费均按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从上述三种基金中提取。三、 基金资金的来源:(一) 产业发展基金。一是正式成员缴纳的年费;二是社会、联盟成员或其他非成员的资助、捐助等;三是由联盟或依托机构申请到的支持联盟建设或联盟公共项目的各级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资助或补助资金;四是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收益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入产业发展基金部分的资金;五是联盟公共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授权、出让等取得的收益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入产业发展基金部分的资金。除正式成员年费外,其余部分称为公用基金。(二) 风险投资基金。一是产业发展基金上年度净值新

19、增部分(不含正式会员所缴纳年费)的20%划拨入风险投资基金;二是社会、联盟成员或其他非成员的资助、捐助等;三是由联盟或依托机构申请到的支持联盟建设或联盟公共项目的各级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资助或补助资金;四是风险投资基金上年度净值新增部分的20%;五是联盟公共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授权、出让等取得的收益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入风险投资基金部分的资金。(三)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一是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上年度净值新增部分(不含正式会员所缴纳年费)的20%划拨进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二是社会、联盟成员或其他非成员的资助、捐助等;三是由联盟或依托机构申请到的支持联盟建设或联盟公共项目的各级政府或社会组织

20、的资助或补助资金;四是联盟公共技术或其它知识产权授权、出让等取得的收益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入风险投资基金部分的资金。四、 基金经营收益的分配(一) 产业发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上年度净值新增部分(不含正式会员所缴纳年费)的20%划拨入风险投资基金;20%划拨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20%重新进入产业发展基金;15%作为依托机构的管理经费;10%作为联盟的活动经费;15%按照正式成员累计缴纳的年费比例进行分配。(二) 风险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上年度净值新增部分的20%划拨入产业发展基金;20%划拨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20%重新进入风险投资基金;15%作为依托机构的管理经费;10%作为联盟的活动

21、经费;15%按照正式成员累计缴纳的年费比例进行分配。(三)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该基金支持的开发项目等按规定或合同归联盟的现金收益部分20%划拨入产业发展基金;20%划拨入风险投资基金;20%重新进入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15%作为依托机构的管理经费;10%作为联盟的活动经费;15%按照正式成员累计缴纳的年费比例进行分配。以上基金上年度净值新增部分的计算均不含当次由其它基金按上述规则划拨入部分。五、 基金经营亏损的充抵作为经营性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产生的年度亏损,将直接从产业发展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扣除,其中产业发展基金亏损按构成比例承担,即每个正式成员按所缴纳年费累计占全部产业发

22、展基金的比例承担亏损。六、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 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正式成员的长期和短期借(贷)使用,其中长期借(贷)资金量不得超过50万元,且每年续签订一次合同,短期借(贷)资金量不得超过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长期借(贷)须由正式成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核准向联盟大会申请批准,每年续签订合同须经理事会批准,短期借(贷)须由正式成员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初审后,提交理事会批准,到期后将不延期,且不受理该成员在半年内再次提出短期借(贷)申请。长期借(贷)资金总额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总额的50%,短期借(贷)资金总额不超过产业发展基金总额的30%,其余2

23、0%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批准用于购买国债等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借(贷)受理及批准按提出申请次序进行,针对正式成员的借(贷)均为信用借(贷),无须质压或抵压。长期借(贷)合同每年度续签未通过理事会批准的,须在年度到期后三个月内偿还借(贷)款本息,短期借(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偿还借(贷)款本息,上述借(贷)款到期后未按上述要求期限内偿还借(贷)款本息的,依托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及联盟全体成员通报,同时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上述信息,并在14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短期借(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未偿还借(贷)款本息,同时该成员有长期借(贷)款,或长期借(贷款)年度

24、续签未通过理事会批准且不在年度到期后三个月内归还本息的,同时该成员有短期借(贷)款,相应借(贷)款视同终止合同,依托机构应同时提出归还本息要求。上述内容在借(贷)合同中应明确表述。针对正式成员的借(贷)款均采用低利率标准,具体标准每年六月由依托机构提出,报理事会批准,长期借(贷)款每年六月后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争取到的政府资助、补助类资金不计入上述计算,按规定使用。(二) 风险投资基金。主要用于新材料类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项目的创业、成果转化投资,投资方式包括入股、借(贷)或自主投资等,这类投资不超过风险投资基金总量的60%,风险投资基金的20%用于购买股票等高风险金融投资,其余的20%

25、用于购买国债等有等具有稳定收益和低风险的理财产品。除股票等高风险金融投资外,其它方式的投资均应由依托机构提出,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争取到的政府资助、补助类资金不计入上述计算,按规定使用。(三) 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河南省中国科学院郑州绿色化工材料分中心的建设和公共技术的研发。上年度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总额的50%,用于河南省中国科学院郑州绿色化工材料分中心的建设,20%用于专家委员会的工作,30%用于专家委员会确定的研发项目的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采取按用支付的方式,当年未用完的转入下一年度重新分配使用。争取到的政府资助、补助类资金不计入上述计算,按规定使用。七、 正式成员年费

26、的缴纳(一) 缴纳标准。正式成员每年年费最低不低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该成员上一年度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二或拾万元。(二) 缴纳时间。每年六月底之前。八、 联盟活动经费的使用联盟活动经费的使用,每年初由依托机构制定预算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预算不得超过当年可使用经费总额,自由使用(随机活动)额度不得超过可使用经费的30%。九、 联盟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时,按照正式成员缴纳年费总额(扣除按本制度规定的亏损充抵资金)返还年费,风险投资基金的50%折现后按年费比例向正式成员分配,其余部分将作为依托机构管理的社会公共风险投资基金运作、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基金及其支持和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将归研发中心(共建研究

27、院)。十、 本规定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有效。十一、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市新材料产业联盟协 议 书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市新材料产业联盟协议书第一条 同意加入市新材料产业联盟,严格履行联盟章程中的各项条款。第二条 彼此确认签订本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和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第三条 同意将研究编制联盟产业、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发展重点方向、目标和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及要采取的方法、手段,推动技术研发与应用作为近期主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任务。第四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一)可以使用联盟成员的标识; (二)对联盟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表决权;(三)联盟成员有保守各自经营利润、核心技术、内部政策

28、等商业秘密的权利;(四)享受联盟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第五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合法权益;(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对联盟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四)积极参与联盟的建设,为联盟发展献计献策;(五)按照联盟要求提供有利于公共利益用途的信息;(六)按本联盟章程规定,正式成员及时缴纳年费。第六条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一)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后的利益分配原则。(二)对于联盟正式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和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

29、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三)联盟基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部分无偿向正式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联盟收益纳按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纳入管理。(四)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五)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六)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七)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它(一)保证在秘书处登记的联系方式的可靠性和稳

30、定性,若有变更,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二)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三)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如违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四) 联盟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同意提交联盟大会批准后方能实施。(五)联盟终止前,须在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工作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按照联盟经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六)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缔约各方(排名不分先后)签字盖章: 单位;授权代表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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