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103视野分享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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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世纪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 则- 2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系- 2 -第三章会计核算与报告管理- 6 -第四章全面预算管理- 7 -第五章投资管理- 7 -第六章资产管理- 8 -第一节 资金管理- 9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10 -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 11 -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 11 -第七章负债及担保管理- 12 -第八章收入、成本、费用- 12 -第九章利润分配管理- 15 -第十章附则- 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2、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办法、流程和作业指导书。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

3、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态,为经营活动提供决策支持;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及时、完整、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第五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集团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

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全面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他管理人员签署报表文件。如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各子公司总经理作为子公司的负责人签署报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样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责任。第八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1. 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2. 批准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5. 发行公司债券。

5、6.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7.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8.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9.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10.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11.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12.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九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 制订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6、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5.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 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7. 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8. 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9. 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10.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第十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

7、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为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总裁负责并汇报工作。各级子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经理岗位作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和集团财务管

8、理中心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负责人,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1. 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2. 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

9、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3. 在公司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制全面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全面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4. 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5. 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

10、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6. 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7. 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8. 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9. 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10.

11、 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1.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

12、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公司应给予时间和费用上的支持。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第三章 会计核算与报告管理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

13、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报经集团财务管理部门同意后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

14、制度、办法、流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规范。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级子公司向集团公司上报财务报告的时间为每月8日前,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完成财务报告的编制。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

15、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第二十五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第四

16、章 全面预算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通过全面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全面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均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公司预算管理是在市场分析、行业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导向,通过预测与决策,细化各项指标,并实施过程控制与分析,从而保障公司的各项经营目标顺利实现。第二十九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上下结合、各负其责,分级编制、综合平衡,逐级汇

17、总与审批”的原则。集团年度预算编制工作不应晚于上一年的8月份启动,最终完成不得晚于上一年的11月30日。各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全面预算。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全面预算的编制。第三十条 全面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全面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管理机构审批。第三十一条 全面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

18、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全面预算对应的是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部门的年度行动计划,预算与计划不应脱节。对没有详细工作支持的大额预算(超过相应预算总额5%)支出,各部门不得列入预算,财务部不得审核通过。第三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全面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后修订。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均应按集团公司的要求完善自身的预算管理制度。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各类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

19、统一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20%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第三十七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

20、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第三十九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

21、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时应按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进行设置。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行政人事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营销部门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

22、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一节 资金管理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

23、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第四十六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所有资金

24、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第四十九条 各级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报经权限领导审批并提交相关证明

25、材料。第五十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原则上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

26、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第五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第五十三条 公司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五十四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27、,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第五十五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第五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

28、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营销、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营销、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第五十九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第六十条

29、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第三节 固定资产管理第六十一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全面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第六十三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30、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或集团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无形资产的采购审批权限参照固定资产相关规定。第六十四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第六十五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财务部门参与监盘,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

31、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第四节 其他资产管理第六十六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第六十七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第七章 负债及担保管理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适度控制负债规模,严格控制财务风险。第六十九条 公司银行贷款等对外举债行为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每年度股东

32、大会批准的新增借款额度范围内批准单笔金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和相关抵押。第七十条 公司的以下担保行为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为购房客户提供的按揭担保,已解除的担保额不占用相应额度):1. 公司本级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公司董事会在未达到上述标准且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范畴内有权审

33、批担保。第八章 收入、成本、费用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种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第七十二条 收入的内容:1. 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法规政策要求核算本单位实现的收入,不得任意调整或改变收入的范围和确认标准。2. 企业收入的确认必须严格遵循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因销售而发生的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应在同一会计期间入账反映,不允许有无收入的成本或无成本的收入现象存在。3.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让、销售折扣等,冲减当期销售收入。4. 企业应严格掌握销售折

34、让、销售折扣以及销售佣金的范围和标准,应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或办法,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经企业总经理批准。同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备案。5. 企业必须按国家法律规定计缴各种税金,不得偷税漏税,所有减免税必须以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依据。第七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1. 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 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

35、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3.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条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 房地产开发收入的确认按照国税发2009年第31号文及最新的税务管理政策进行,财务部门应持续关注法规政策变化,随时调整,避免适用法规不当风险。第七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又与企业有一定联系的收支。企业必须对本单位所发生的营业外收支进行严格控制,严禁超范围列收入。对重大的收支项目,必须报上一级财务部门批准。1. 营业外收入范围:(1) 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2)

36、资产再次评估增值;(3) 罚没收入;(4)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5) 接受捐赠转入等;(6) 无须再支付、不能支付的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收入等。2. 营业外支出范围:(1) 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2) 资产评估减值损失。(3) 非季节性和非大修期间的停工损失。(4) 罚款支出。(5) 对外理赔支出。(6) 捐赠支出等。第七十五条 投资净收益范围:1. 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2. 投资到期或中途转让而取得的收益;3. 按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分享的数额等;4. 投资净收益是指企业投资收益与投资损失相抵的净值。企业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本单位

37、的投资净收益。第七十六条 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第七十七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全面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各业务单元、职能部门均应编制各自的成本费用预算,成本费用预算经逐级汇总审批后下达执行。各业务单元、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成本费用预算,公司对成本费用预算执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法进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进行分析考核。第七十八条 成本费用的范围:1. 企业应确定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一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耗费都应按规定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2. 企业应以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有的物料消耗、劳动报酬以及有关费用。3. 企

38、业直接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4. 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和辅助生产费用,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各种产品共同消耗的各种材料,以及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劳务耗费,应按照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5. 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6.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计入开发成本,项目竣工后发生的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第七十九条 成本费用的计算原则:1. 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

39、原则和配比原则,确定成本、费用开支,凡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支付,均确认为本期费用。反之,不属于本期发生的费用,即使其款项已在本期支付,也不确认为本期费用。2. 企业应正确划分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准确核实期末在产品的数量,按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不得任意压低和提高期末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3. 企业应正确划分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凡能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成本都要直接计入。凡与几种产品有关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合理的分摊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第八十条 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支出:1.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所发生的资本性支出。2. 对

40、外投资的支出。3. 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的捐赠、赞助支出。4. 资本的利息(指投资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借款项所支付的利息),应由投资各方自行负担,不能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5. 由应付福利费开支的各项支出。6. 国家规定不得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各项支出。第八十一条 费用开支的审批报销按费用开支管理办法进行审批。第八十二条 成本费用的列支:1.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含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2. 公司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上交的职工五险、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各项支出列入管理费用。3. 职工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的范围内据实列支。4.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提取上

41、缴,计入管理费用;5. 职工教育经费在工资总额的2.5%范围内据实列支。6. 各企业业务招待费,要严格按预算控制使用。在节俭、有效的前提下,严格按程序审批,严禁自用自批自报。7. 各企业根据职工工作环境及劳动强度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夏季清凉饮料费,须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提高发放标准。8.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根据有效付息单据进行核算,各企业应正确区分、核算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借款费用。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第八十三条 各企业应按月计算利润。第八十四条 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1. 如有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前连续弥补超过五年剩余的部分);2.

42、按法律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3.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4.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第八十五条 公积金的使用: 公积金属所有者权益,其使用和变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其使用和变动都必须报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企业不得随意变动,更不得未批先用。1. 资本公积金的使用;(1) 转增股本(用法定资本公积金转增时,所留存的资本公积不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 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2. 盈余公积金的使用:(1) 弥补亏损。(2) 转增股本(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时,以余额不低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3)

43、根据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使用。第八十六条 各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必须经公司统一安排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调整当年的会计决算(即审计中产生的差异在当年会计决算中调整)。调整后的会计决算为企业当年的最终报表,此后如再发现以前年度因会计政策、税务政策改变而出现的会计处理错误,按会计准则调整帐务,如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须事先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七条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其他财务事项由公司制订的专门制度进行规范,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第八十八条 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权限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按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财经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九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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