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名词解释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120564339 上传时间:2022-07-1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82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物权法名词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物权法名词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物权法名词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名词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物权法名词解释(10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措施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涉及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3、财团抵押权:将公司既有的财产涉及动产、不动产和其她财产权利视为一种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持续发生的债权预先拟定一种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6、建筑物辨别所有权:权利人即业

2、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辨别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权利,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1、抵押权的

3、设立:当事人根据物权法和其她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毕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12、善意获得:亦称即时获得。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祈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13、担保物权:指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获得或支配其互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既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15、地役权:指不动产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她人不动产的权利。16、物上

4、祈求权:又称物权祈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祈求导致妨害是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17、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18、占有保护祈求权:是占有人的占有被非法侵害时,占有可直接对侵害人也可向法院提起保护其占有的祈求权。19、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并存:指同一债权既有以担保物权的形成担保债权,又有以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形成担保债权。论述:物权的法律特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A.所谓直接支配物是指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具有标的物直接行使的权利,无需她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B.物权的物权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只要

5、不特定的人没有非法干涉其行使权利,即为履行了义务,因此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直接支配标的物是物权的基本内容。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性。但是支配范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此外物权中对于物的支配不一定都是有形的。C.物权的客体是物,一方面原则上是指有体物,另一方面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性质决定了,如果物权的标的物不特定化,物权人无从对其进行直接的支配。因而物权客体必须为特定物。即以物单独所具有的特性加以拟定的物,最后物权的客体一般应是独立物,即可以单独、个别地存在的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的

6、目的在于,享有物的利益,这里的利益分为物的归属、物的运用、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她性的权利。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故必然具有排她性。A.物权人有权排除她人对无上权利的行使的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因此,物权是一种对世权。B.同一物上内容到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旦某物上被设立了物权,那么同步也就排除了她人在其上设立与之不相容的另一物权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效力概念: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互相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内容:1、物权互相间的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指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拟定物权效力的差别,

7、一般来说,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步存在于一种物上,故而后发生的物权主线不能成立。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则后发生的物权仅于不阻碍先发生的物权的范畴内得以成立,在这种状况下,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表目前两方面:A.在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这只是一般原则。在法律由特别规定的状况下,也有很少数的例外。B.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作为债务人财产的物上存在她人的物权时,该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它

8、是调节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节对象是基于人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对这一支配关系进行着全面的法律调节。重要内容:1、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畴。A.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涉及于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涉及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B.人对物的运用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C.人对物的互换价值的支配关系。物权法调节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互换价值的支配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D.人对物的占有关系。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节人对物纯于事实的占领、控制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9、。2、支配关系的变动,即支配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物权法对支配关系的变动的调节是对财产关系的调节。A.支配关系的产生,这是在主体之间形成支配关系。B.支配关系的变更,即支配关系的客体、内容的变化。C.支配关系的消灭,这是支配关系因一定的事实的发生不存在了。3、支配关系的主体与其她利害关系人的关系,由于支配关系的排她性、绝对性的特性,其对物的静态支配和动态的变动,都会波及到其她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利益。物权法调节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在物权法上形成第三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物权法属于民法范畴,民法又属私法范畴,故物权法是私法。2、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以人

10、对财产的归属和运用关系为调节关系,因此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属于财产法。3、物权法重要是强行法。表目前:A.物权的类型和内容、物权的公示措施和物权的效力等都要由法律作出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其合同加以变化。B.物权变动的规则、原则上是强行性规范,这些规范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变更。C.为了保证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存和生活需要,物权法规定了相邻关系规范对不动产的权利和行使作出干预。D.物权法为了充足体现物尽其用原则对某些不动产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干预。物权的变动的原则涉及物权的公示原则和物权的公信原则。1、物权公示原则概念: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

11、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基本内容:1、物权公示的措施。不动产物权以公示作为登记措施,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其享有的公示措施,以交付作为其变更的公示措施。2、物权公示的效力。登记、占有、交付等,物权公示的效力如何,世界各国有三种不同的立法主义。A.成立要件主义,不仅赋予法定公示,以社会的公信力还把登记与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之一,如德国瑞士。B.对抗要件主义,只赋予法定公示措施的社会的公信力不把它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如法国、日本。C.折衷主义:是成立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的一种立法主义。但在兼案同步,往往有所偏重,或以成立要件主义为原则,以对抗要件主义例外,或以对抗要件主义为原则以成立要件主义例外。2

12、、物权公信原则概念:指物权变动按照法定措施公示后,不仅正常的物权变动产生公信后果,并且即便物的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获得物权的原则。物权法规定了公示制度必然要规定公信原则,重要用于不动产交易。基本内容:1、国内物权法16条确立了权利登记效力,存在产权争议时一方面应以登记簿作为产权确立的根据,具体来说:A.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认定为真正的权利人。B.如当事人想通过合同设定某种依法应办理登记但尚未登记的夜没有完毕公示规定则人们可以相信此种债权并未产生。C.依法要办理登记的物权,即便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但没有通过登记和表扬,人们也无法相信此种物权已经发生变动。D.登

13、记一旦被注销或变更,虽然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在法律上也认定其权利不存在了。2、公信力是在交易过程中因波及第三人才也许发生的效力。具体来说:A.所谓公信力事实上是保护第三人的实际利益,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产权争议,事实上只波及物权归属等内容等实体物权争议,而不波及公信力一般不能采用权利的推定效力来波及物权的归属。B.公信力维护的是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安全,物权法16条其实涉及了对信赖登记产生的信赖利益保护。而最直接保护信赖利益的规则是106条。简答:物上祈求权的性质1、物上祈求权是祈求权。属于行为祈求权,也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祈求权。2、物上祈求权是物权的效用,它以恢复物权的支配状态为目的在物权存续期间

14、不断地发生。3、物上祈求权附属于物权,物上祈求权不同于债权等祈求权。所有权的特性1、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她人的积极行为,只要她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从立法政策上说,所有权是受限制的不是绝对的。2、所有权具有排她性。所有权人有权排出她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种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3、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足的物权,它不仅涉及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涉及了对于物的最后处分权。是她物权的源泉。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5、所有权具有永久性。相邻关系的概念及特性概念:指两个

15、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性:1、相邻关系发生在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2、相邻关系的客体一般不是不动产和动产自身,而是由于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者其她利益。3、相邻关系的发生常与不动产的自然条件有关。4、相邻关系的规则一般应有法律明文规定。善意获得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概念:也称即时获得。是指无处分权利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祈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要件: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获

16、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懂得或不应当懂得占有人为非法转让。是公信原则的体现。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概念:为保证债权的实目前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获得或者支配其互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特性:1、担保物权以保证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以标的物的价值保证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旧标的物获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4、担保物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主债权债务

17、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役权的概念和特性概念:指以她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特性:1、地役权是使用她人土地的权利。客体是土地并以该土地属于她人所有或者使用为要素。2、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的权利。3、地役权具有附属性和不可分性。体目前两方面:A.地役权必需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让与。B.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其她权利的标的。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共同点:属于她物权范畴,且都是实现所有权的方式。不同点:1、内容上的不同。用益物权是以对标的物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其设定目的是为了获得物的实用价值,因而被

18、称为使用价值权,侧重对标的物实用价值的支配;担保物权所支配的是担保物的互换价值,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保证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物的互换价值优先受偿。2、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或商定或法定,只有在物权关系被解除后来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权利人不能当即实现权利,只有在所担保的债权已介清偿期,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才干行使变价受偿权,它以债权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3、性质不同。除地役权外,用益物权不具有附属性,且重要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因具有附属性,故是从权利。4、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人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进而获取物的实用价值

19、,则必然要以对权利客体的实体支配为条件;而担保物权中,其设立的目的并非是行使对物的使用收益权,因此不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为要件。5、客体不同。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而担保物权客体可为动产、不动产和权利。物权祈求权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祈求导致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特点:1、物权祈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措施。物权祈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祈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措施。2、物权的祈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且具有共同的命运,物权祈求权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消灭而产生转移、消灭,物权祈求权不能单独转让。3、物权祈求

20、权重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祈求权之因此不同于侵权祈求权在于其重要目的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4、根据国内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祈求权重要涉及四种,即返还原物祈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5、物权祈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祈求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1、对基本因素的规定不同。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关系有偶尔性;共同共有需要各共有人之间有基本因素存在。2、权利义务的享有或承当方式不同。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权利因共有关系性质不同而存在区别,按份额享有权利义务;而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义务权利。3、在对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按份共有需2/3多数批准;共同共有需全体共有人一致批准。4、

21、有关共有物的分割。在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状况下,按份共有人可随时祈求分割;共同共同人在共有基本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分割时可祈求分割。5、按份共有人可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她共有人在同等权利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无优先。占有保护祈求权的概念和内容概念:又称占有人的物上祈求权,指基于占有的事实所享有的,在占有受到侵夺或妨害的状况下享有的,其与物权祈求权都是物权法上特有保护措施。内容:1、占有物返还祈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有权祈求返还其占有物。2、占有妨害排除祈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使占有人无法完全支配其占有物时,有权祈求排除妨害。3、占有妨害避免祈求权。在她人的行为还没有对占有人导致现实的妨害,只是有妨害的也许时,占有人也可以祈求避免这种妨害的发生,祈求消除危险。4、损害补偿祈求权。因侵占占有物或妨害占有导致损害的,占有人有权祈求损害补偿。物权法的合用原则概念: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遵守和运用法的合用。内容: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物权法作为调节物的归属和运用的基本法,它是对物权的一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若有关物权的特殊制度的规则、单行法作出了规定,应优先合用这单行法。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新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用新的规定。该原则重要合用于同一位阶的规范之间,也就是针对两个具有.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