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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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K05-001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20#1月19日公布 20#3月1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6 / 39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与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7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8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1

2、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1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68 监督检查179 收费17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8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范围19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0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7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6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7附件6检验报告38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

3、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具体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见表1: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产品牌号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备注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HRB400、HRB400E HRB500、HRB500E 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

4、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HRB335E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HRB400、HRB400EHRB500、HRB500E细晶粒热轧钢筋HRBF335、HRBF3

5、35EHRBF400、HRBF400EHRBF500、HRBF500E热轧光圆钢筋HPB235HPB300余热处理钢筋KL400注:各个产品牌号所对应的尺寸范围依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1.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与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

6、与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技术要求的变化,与时提出修订、补

7、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52传 真:010-82227352联 系 人:江涛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

8、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与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

9、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规定,国家和各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钢铁联合企业和独立炼铁厂、炼钢厂项目,确有必要的,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准入条件充分论证和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审批.3.7.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本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与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

10、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本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3.7.3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规定,属于淘汰类中的落后工艺生产装备有:1. 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2. 15吨与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3. 10吨与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4. 15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5. 20吨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20#6. 10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7. 20吨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 20#8. 复二重线材轧机

11、9. 横列式线材轧机10. 横列式小型轧机11.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20#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是指应于20#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3.7.4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

12、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与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与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 400兆帕与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与以下高炉、30吨与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 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3.7.5 根据国务院关于

13、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规定,钢铁行业:20#底前,淘汰400立方米与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与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与附表见附件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变形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照表1中的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照表1 中的产品品种、产品牌号和对应的规格范围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与

14、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4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生产线的有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换证并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除外.4.1.1.5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4.1.1.6根据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103号与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提交合法的用地手续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与全国许可证审查中

15、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自省级质量技术

16、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产品标准规定的组批规则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与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

17、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

18、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与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

19、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

20、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

21、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与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产品标准与相关标准表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的产

22、品标准与相关标准产品标准1GB 1499.1-2008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2GB 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3GB 13014-1991 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4YB/T 2011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主要相关标准1GB/T 223 钢铁与合金化学分析方法2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3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4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5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与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6YB/T 5126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7YB/T 081 冶金技术

23、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8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表3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炼钢用的转炉或电弧炉2浇铸用的连铸机3制氧机检测设备1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2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4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炼钢用的转炉或

24、电弧炉2浇铸用的连铸机3制氧机4连续式加热炉5轧钢机6冷床非简易冷床7定尺剪切设备8检验台或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表、磅秤、卡尺等表5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生产设备1连续式加热炉2轧钢机3冷床非简易冷床4定尺剪切设备5检验台或精整台架检测设备1金属力学拉伸试验机能检测产品标准所要求的测试参数2金属化学分析仪器设备能检测Ceq计算所需的化学成分3钢筋弯曲设备弯曲和反向弯曲4测温、计重、计量手段如温度仪

25、表、磅秤、卡尺等5.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表6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条款号检验项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T 2011-2004尺寸5.2外形6.5条表面质量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T 2011-2004尺寸5.2外形6.5条表面质量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7.1化学成分连续铸钢方

26、坯和矩形坯YB/T 2011-2004尺寸5.2外形6.5条表面质量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19915.1化学成分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YB/T 2011-2004尺寸5.2外形6.5条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7.3力学性能7.4工艺性能6.2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7.8表面质量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7.3力学性能7.4工艺性能7.7晶粒度6.2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7.8表面质量热轧光圆钢筋钢

27、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7.1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定尺偏差7.4表面质量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19915.1化学成分5.5力学性能5.5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尺寸4.5外形定尺偏差5.6表面质量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7.3力学性能7.4工艺性能6.2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7.8表面质量细晶粒热轧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077.1化学成分7.3力学性能7.4工艺性能7

28、.7晶粒度6.2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7.8表面质量热轧光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20087.1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尺寸6.5外形定尺偏差7.4表面质量余热处理钢筋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19915.1化学成分5.5力学性能5.5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尺寸4.5外形定尺偏差5.6表面质量5.4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与抽样单 每个牌号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的产品,申请同一品种相同强度等级2个牌号时,每牌号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即带E牌号可

29、以覆盖不带E牌号如:同时申请HRB335、HRB335E的,HRB335、HRB335E各抽取1个批号产品,或HRB335E抽取2个批号产品.5.5.1.2抽样检验应在企业申报的产品牌号、规格范围内,抽取有代表性的合格产品,应遵循抽取最大和最小规格产品.申报产品直条规格有28mm以上和12mm以下时,必须各抽取1批最大、小规格产品.申请多个牌号时,在申请规格范围中抽取最高强度级牌号的最大和最小规格各1个批号产品样品后,其它牌号产品的样品可在申请规格范围内根据企业库存实际情况进行抽取.5.5.1.4 有多条生产线,每条生产线每牌号抽取1个批号的产品.5.5.1.5 生产线异地时,每条生产线每牌号

30、抽取2个批号不同规格产品.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的企业,检查的成分、尺寸、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并按相应标准判定.相应标准是:化学成分分别为: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余热处理钢筋GB13014-1991.外形尺寸、表面质量、标志分别为:YB/T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5.5.1.7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的企业,只检查钢筋成品.5.5.1.8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的企业, 只检查钢筋成品.5.5.1.9在每批号钢筋或钢坯产品中随机抽取10支,现场检测钢筋或钢坯的尺寸外形、表面质量、标志等项目.5.5

31、.1.10 在每批号钢筋产品中随机截取1m5支试样,进行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和重量偏差等检验.5.5.1.11 在每批号钢坯产品中随机选1支,在有代表性部位截取钢坯整个横断面或半个横断面10mm或20mm厚的样块,作为每批钢坯化学成分检验试样.5.5.1.12 抽样后应填写抽样单见表7表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联系人、 、 邮政编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地址联系人、 、 邮政编码抽样地点抽样日期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牌号产 品 规 格产 品 批 号生 产 日 期抽 样 基 数抽 样 数 量交 货 状 态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字企业人员

32、签字说 明企业应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1、交货状态填写:直条或盘卷2、此表一式四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封存于样品内,二份由抽样人员交派出单位.3、按相同强度等级的产品牌号填写4、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5.5.2 检验项目与判定标准5.5.2.1 每一批号额定分数为100分,合格分数80分.经检验,任一批号达不到合格分数线者,实物检验结论评为该批产品不合格.5.5.2.2 每批号产品检验项目与评分办法见表8.5.5.2.3 所抽产品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检验样品所代表的产品牌号产品检验不合格.表8 钢

33、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与判定标准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余热处理钢筋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与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化学成分120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重量偏差1晶粒度22外形与尺寸横肋高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间距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弯曲度或弯头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3表面质量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热轧光圆钢筋直条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与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重量偏差化学成分120任一指

34、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重量偏差12外形与尺寸不圆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弯曲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定尺偏差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3表面质量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热轧光圆钢筋盘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与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力学工艺性能化学成分120任一指标不合扣20分拉伸3弯曲32外形与尺寸直径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不圆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3重量盘重120指标不合扣20分4表面质量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与

35、以上不合扣20分钢坯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与要求额定分评分办法项目检验数量1化学成分化学成分含碳当量120不合格者扣20分2外形与尺寸边长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对角线长度差10支1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10分弯曲度10支2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切斜10支101支不合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10分3表面质量10支201处缺陷扣2分,5支与以上不合扣20分 注:1、每项扣分最多扣至该项额定分. 2、重量偏差的测量:以5支试样每支长度1m的试样进行测量.3、晶粒度:仅用于细晶粒热轧钢筋.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

36、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牌号、产品规格范围.如:有炼钢和轧钢生产线的企业申请普通热轧钢筋产品单元,强度等级335,尺寸范围12mm到20mm,则最终产品明细为:钢筋混凝土热轧钢筋含钢坯普通热轧钢筋HRB335 12mm20mm.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

37、申请.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与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品种内的产品牌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和4.2条、6.4条标准要求时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与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与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

38、企业应当与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

39、业,并说明理由.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40、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标志的式样、尺寸与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5-001-.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标牌和

41、质量证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与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标牌和质量证明书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与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42、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与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

43、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

44、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

45、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与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与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与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 产品检验收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

46、于锅炉与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物价19932182号文和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的规定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与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47、;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与检验产品范围1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100088电 话:010-82227342传 真:010-82227916联 系 人:张莹检验产品范围:普通热轧钢筋、细晶粒热轧钢筋、热轧光圆钢筋、余热处理钢筋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

48、可证申请书附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附表填写说明1. 申报产品单元应按以下三个名称之一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2. 附表3、附表4申报产品生产线内部名称是指申报企业内凡涉与申报产品生产的分公司、分厂、车间或生产线名称.3. 附表5轧机组布置形式应按以下名称之一填写,如横列式、纵列式、半连轧、连轧等.该表初轧、中轧、精轧机组栏填写机组轧机数量和辊径.4附表6填写企业该项目的总产量5. 外购钢坯的轧钢企业应按附表5如实填报申报前一年申报产品用钢坯来源,并简要说明订货合同的技术要求,质量证明书与进厂检查验收情况.附表1 申报产品生产

49、简况企 业 名 称申请产品单元钢筋表面标志钢筋生产工艺与流程图只填炼钢、轧钢附表2 生产厂点与车间表序号所属生产厂点或车间地址产品单元、品种、牌号、规格范围申证类别备注123456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以便审查取证.2.产品单元、品种、牌号、规格范围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附表3 炼钢、连铸生产工艺与装备概况申报产品生产线内部名称1.2.冶炼炼 钢 炉 型公称容量吨炼钢炉数量制氧机连铸连铸机型号连铸坯尺寸mmmm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万吨附表4 轧钢生产工艺与装备概况申报产品生产线内部名称1.2.3.加热炉

50、型加 热 方 式控测温方式坯料尺寸mmmm轧制轧机组布置形式初 轧 机 组中 轧 机 组精 轧 机 组冷床类 型 尺 寸 mm包 装 方 式轧制规格范围生产线年生产能力万吨附表5 企业钢与钢材年产量统计单位:万吨 年 份项目申请前一年当年预计钢产量钢材产量钢筋钢产量热轧钢筋产量帶肋钢筋光圆钢筋附表6 轧钢企业钢筋钢坯来源一览序号供坯企业名称或国家钢筋许可证编号钢坯尺寸钢坯数量供应时间合同技术要求、质量证明与验收简况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

51、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与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其中: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单元:普通热轧钢筋37款,细晶粒热轧钢筋38款,热轧光圆钢筋35款,余热处理钢筋38款;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单元:普通热轧钢筋38款,细晶粒热轧钢39款,热轧光圆钢筋36款,余热处理钢筋39款;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单元35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1出厂检验、7.3行业特

52、殊要求的7.3.1款、7.3.2款,其中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单元6款,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含钢坯单元:普通热轧钢筋32款,细晶粒热轧钢筋33款,热轧光圆钢筋30款,余热处理钢筋33款;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不含钢坯单元:普通热轧钢筋32款,细晶粒热轧钢33款,热轧光圆钢筋30款,余热处理钢筋33款;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钢坯单元30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7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

53、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

54、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与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符合o 不符合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有必要的维护.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与实施的记录.o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2.3测量设备

55、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符合o 不符合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符合o 轻微缺陷o 不符合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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