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基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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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5.1.2.5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15m(50ft)。 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 的甲B、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 的内 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2、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的防

3、火间距不做限制。甲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GB50016)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

4、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 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5.4.1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 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 ,火灾持续2h。 2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 5.4.2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

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条文说明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 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 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 第35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表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变配电所、化验含可燃液体的隔集中布置污油罐、 含油 类别 室、办公室等油池、污水池等的水泵房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 污油泵房 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15151515 含可燃液

6、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 焚烧炉污油泵房 151515 15 151515 1515 151515 151515 15 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 1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有明火或火花的“焚烧炉、变配电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办公室、化验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 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为15m。 5.4.4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条文说明循

7、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发生过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由于这些部件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订本条规定。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5.5.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8、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条文说明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因此应设置安全阀。 2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表)者,都应设安全阀。 3压缩机和泵

9、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 5.5.2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第36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6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

10、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相协调。 5.5.3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 1加热炉炉管; 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3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 条文说明一般不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 1加热炉出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容易结焦堵塞,而且热油一旦泄放出来也不好处理。入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则泄放时可能造成炉管进料中断,引起其他事故。关于预防加热炉超压事故一般采用加强管理来解决。 2同一压力系统中,如分馏塔顶油气冷却系统,分馏塔的顶部已设安全阀,则分馏塔顶油气换热器、油

11、气冷却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可不再设安全阀。 3工艺装置中,常用蒸汽作为设备和管道的吹扫介质,虽然有时蒸汽压力高于被吹扫的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但在吹扫过程中由于蒸汽降温、冷凝、压力降低,且扫线的后部系统为开放式的,不会产生超压现象,因此扫线蒸汽不作为压力来源。 5.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

12、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条文说明 1安全阀出口流体的放空: 1)应密闭泄放。安全阀起跳后,若就地排放,易引起火灾事故。例如:某厂常减压装置初馏塔顶安全阀起跳后,轻汽油随油气冲出并喷洒落下,在塔周围引起火灾。 2)应安全放空。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2安全阀出口接入管道或容器的理由如下: 1)可燃气体如就地排放,既不安全,又污染周围环境。 2)延迟焦化装置的焦炭塔、减粘裂化装置的反应塔等的高温可燃介质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因此,泄放时需排至专门设备并紧急冷却。 3)氢气在室内泄放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大量氢气泄放排至火炬,少量氢气泄放应接至压缩机厂房外的上空,以便于气体扩散。 4)

13、安全阀出口的放空管可不设阻火器。 5)当可燃气体安全阀泄放有可能携带少量可燃液体时,可不增加气液分离设施(如旋风分离器)。 6)大量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接入储罐回收或者排入带加热设施的储罐、气化器或分液罐,这些设备宜远离工艺设备密集区,经气化或分液后再去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5.5.5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条文说明有压力的聚合反应器或类似压力设备内的液体物料中,有的含有固体淤浆液或悬浮液,有的是高粘度和易凝固的可燃液体,有的物料易自聚,在正常情况下会堵塞安全阀,导致在超压事故时安全阀超过定压而不

14、能开启。根据调查,有些引进装置的设备,在安全阀前安装爆破片,或者用惰性气体或蒸汽吹扫。对于易凝物料设备上的安全阀应采取 第37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保温措施或带有保温套的安全阀。 5.5.6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对轻质油品而言,一般封闭管段的液体接近或达到其闪点时,每上升1,则压力增加0.070.08MPa以上。所以,对不排空的液化烃、汽油、煤油等管道均需考虑停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5.5.7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

15、规定: 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条文说明当发生事故时,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应将事故区域内甲、乙、丙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紧急泄放。 1大量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排至远离事故区域的储罐回收或经分液罐分液后气体排放至火炬。低温液体(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等)经气化器气化后再排入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2将可燃气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 5.5.8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

16、、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条文说明塔顶不凝气直接排向大气很不安全,目前多排入不凝气回收系统回收。 5.5.9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条文说明在紧急排放环氧乙烷的地方为防止环氧乙烷聚合,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设氮封,以防止其自聚堵塞管道;安全阀出口管道上设氮气,以稀释所排出环氧乙烷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5.5.1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条文说明氨气就地排放达到一定浓度易发生燃烧爆炸,并使人员中毒,故应经处理后再排放。常见氨排放气处理措施有:用水或稀酸吸收以降低排放气浓度。 5

17、.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u30340X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u30340X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18、第38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图5.5.11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条文说明原则上可燃气体不允许就地放空,应排入火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条文中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是指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可直接向大气排放。如低热值可燃气体、由惰性气体置换出的可燃气体、停工时轻污油罐排放的可燃气体等。含氧气、卤元素及其化合物或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介质(如丙烯腈)的可燃气体不允许排入火炬系统,其排放气应接入本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只有在工艺条件不允许接入火

19、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时,可燃气体才能直接向大气排放。 5.5.12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条文说明有突然超压的反应设备,设备内的可燃液体因温度升高而压力急剧升高;放热反应的反应设备,因在事故时不能全部撤出反应热,突然超压;反应物料有分解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在高温、高压下因催化剂存在会发生分解放热,压力突然升高不可控制。上述这些设备设有安全阀是不可能安全泄压排放的,应装设爆破片并装导爆筒来解决突然超压或分解爆炸超压事故时的安全泄压排放。 5

20、.5.13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5.5.15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条文说明低热值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破坏火炬稳定燃烧状态或导致火炬熄火;含氧气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使火炬系统和火炬设施内形成爆炸性气体,易导致回火引起爆炸,损坏管道或设备;酸性气体及

21、其他腐蚀性气体会造成大气污染、管道和设备的腐蚀,宜设独立的酸性气火炬。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或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气体独立设置处理和排放系统,有助于安全生产。毒性分级应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和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确定。但是,石油化工企业中排放的苯、一氧化碳经过火炬系统充分燃烧后失去毒性,因此上述介质或含此类介质的可燃气体仍允许排至公用火炬系统。 5.5.16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5.5.17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挤压造粒厂房的生产物料主要是属

22、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的聚烯烃类塑料产品,由于整个生产过程都是在设备内密闭操作,不会接触到点火源,多年来该类厂房也从未发生过火灾事故。此类厂房不属于劳动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场所,厂房内空间体积大,易于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因此,要求厂房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可满足消防要求。 8.11.6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收集设施; 2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4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

23、施。 条文说明烷基铝(烷基锂)是聚丙烯、低压聚乙烯、全密度聚乙烯、橡胶等装置的助催化剂,具有遇空气自燃、遇水激烈燃烧或爆炸特性。以前,在配制间曾不止一次发生因阀门操作不当引发火灾的事故。经试验,该物质应采用D类干粉扑救。国内引进的多套装置目前均设有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装置,故本条作此规定。 在启动局部喷射式D类干粉灭火装置前,应首先关闭烷基铝设备的紧急切断阀。 8.11.7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条文说明烷基铝储存仓库只是作为储存场所,不需要进行开关阀门等生产操作,发生烷基铝泄漏引发火灾的几率很小。因此,可采用干砂、蛭石、D类干粉

24、灭火器等灭火设施。 8.11.8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12火灾报警系统 8.12.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条文说明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CCTV)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置、功能配置、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以增强

25、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8.12.2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两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2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原则: 1设置无线通信设备,是因为随着无线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可移动的优点,已经成为石油化工企业内对于火灾受警、确认和扑救指挥有效的通信工具。 2“直通的专用电话”是指在两个工作岗位之间成对设置的电话机,摘机即通,专门用于两个或多个工作岗位之间的电话通讯联系,一般通过程控交换机的热线功能实现。因为当石化企业

26、发生火灾时,尤其是工艺装置火灾,需要从生产工艺角度采取切断物料及卸料等紧急措施,需要生产操作人员与消防人员及时电话通信联系,密切配合,以防止火灾的蔓延与次生灾害的发生。 8.12.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第83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1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

27、光警报器; 4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原则: 第1款和第2款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全盘考虑,各个石油化工装置、辅助生产设施、

28、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所设置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光纤通信网络连接到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使其构成一套全厂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强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网络集成功能是因为现代化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点是高度集成的流程工业,局部的火灾危险往往会造成大面积的灾害,而集成化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很好的指挥和调动消防的力量和及时有效地扑救。 第5款重要的火灾报警点主要是指大型的液化烃及可燃液体罐区、加热炉、可燃气体压缩机及火炬头等场所。 第6款“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当发生火灾时,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需要进行人员紧急疏散和统一指挥的场所。在工艺生产装置区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报设施可采用

29、生产扩音对讲系统来替代,因为生产扩音对讲系统具有在确认火灾后能够切换到消防应急广播状态的功能。 8.12.4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条文说明装置及储运设施多已采用DCS控制,且伴随着石油化工装置的大型化,中央 控制室距离所控制的装置及储运设施越来越远,现场值班的人员很少,为发现火灾时能及时报警,要求在甲乙类装置区四周道路边、罐区四周道路边等场所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12.5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30000m3 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 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并小于30000m3 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

30、灾自动报警系统。 条文说明在罐区浮顶罐的密封圈处推荐设置无电型的线型光纤光栅感温火灾探测器或其他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既可以监视密封圈处的温度值又可设定超温火灾报警,该类型的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目前在石油化工企业已取得了较好的应用业绩。 储罐上的光纤型感温探测器应设置在储罐浮顶的二次密封圈处。当采用光纤光栅型感温探测器时,光栅探测器的间距不应大于3m。储罐的光纤感温探测器应根据消防灭火系统的要求进行报警分区,每台储罐至少应设置一个报警分区。 8.1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

31、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84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8.12.7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5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电气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当仅采用电源作为消防水泵房设备动力源时,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所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要求。 9.1.2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1.3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

32、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其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电缆。 9.1.4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条文说明某石油化工企业石油气车间压缩厂房内的电缆沟未填砂,裂解气通过电缆沟窜进配电室遇电火花而引起配电室爆炸。事故后在电缆沟内填满了砂,并且将电缆沟通向配电室的孔洞密封住,这类事故没有再发生过。某氮肥厂合成车间发生爆炸事故时,与厂房相邻的地区总变电所墙被炸倒,因通向变电所的电缆沟未填砂,爆炸发生时,气浪由地沟窜进变压器室,将地沟盖板炸翻,站在盖板上的3人受伤。某化工厂氮氢压缩机厂房外有盖的电缆沟,沟最

33、低点排水管接到污水下水井内,因压缩机段间分油罐的油水也排入污水井内,氢气串进电缆沟内由电火花引起电缆沟爆炸。所以要求有防止可燃气体沉积和污水流渗沟内的措施。一般做法是:电缆沟填满砂,沟盖用水泥抹死,管沟设有高出地坪的防水台以及加水封设施,防止污水井可燃气体串进电缆沟内等。在电缆沟进入变配电所前设沉砂井,井内黄砂下沉后再补充新砂,效果较好。 9.1.5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 9.1.6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9.2防雷 9.2.1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建筑

34、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

35、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2.5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3静电接地 9.3.1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第86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9.3.2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 条文说明过去聚烯烃树脂处理、输送、掺混储存系统由于静电接地系统不完善,发生过料仓静电燃爆事故。因此在物料处理系统和料仓内严禁出现不接地的孤立导体,如排风过

36、滤器的紧固件、管道或软连接管的紧固件、振动筛的软连接、临时接料的手推车或器具等。料仓内若有金属突出物,必须作防静电处理。 9.3.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9.3.5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9.3.6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 9.3.7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

37、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接地。 9.3.8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铁路中心线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储罐或罐组罐外壁火炬火炬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第88页共89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第89页共89页 后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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