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元教学信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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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元教学信息(二)第三编 行政行为 一、 本编重要内容 1 行政行为概述:概念与特性;分类与模式;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效力;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领域核心概念之一,行政法的诸多原则和规则等都与相应的行政行为有关。有关行政行为的概述,事实上是对有关行政行为的基本知识、对各类行政行为的一般共性予以论述。 (1) 行政行为的特性是行政行为区别于其她法律行为特别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些特殊方面,较以往对行政行为特性的阐明更具有历史性。 (2) 从多种角度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是一种认知规整的需要,是为了更好地抽象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的特性,从而进一步针对不同行政行为拟定不同的行政法原则与规则。任

2、何类型化都是人们对被类型化对象的一种整顿。具体分类:抽象、具体(程序、救济方式等不同);羁束、自由裁量(合法性规定不同);依职权、依申请(实行条件不同);附款、无附款(法律效力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不同);授益、不利(法治原则、程序等不同);要式、非要式(规则规定的严格限度不同);作为、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一定意义上也是行政行为的类型化,模式化、类型化都是主客观互动的成果。 (3)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旨在阐明哪些因素是一种行政行为成立所必需具有的,这对于我们辨别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辨别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引、行政事实行为(固然,“行政行为”范式也许需要进行必要的变更,也许可以

3、容纳行政合同、行政指引甚至涉及行政事实行为),特别是界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拟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机,意义重大。而“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则是阐明行政行为为通过任何法定审查、获得合法性而必须具有的基本要件。 行政行为构成要件:行政权力能力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意义的存在(教材中表述为法律效果的存在);表达行为的存在。可见,教材较以往对构成要件的论述更为精确。 行政行为合法要件:主体;内容;程序(P73)。对“合法要件”的理解,可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决原则联系在一起。 (4) 行政行为是政府实行行政管理的手段、技术、具体体现形式,那么,为什么行政行为可以成为政府进行有效管理的

4、手段与技术,为什么作为个人的公务员由于实行了行政行为而获得尊重?行政行为的效力范畴,可以在某些方面对以上问题给出回答。它在两个层面的回答如下:行政行为为什么可以令人服从?行政行为什么时间内可以令人服从? 效力内容:公定力;拟定力;拘束力;执行力(P71-72) 效力时间:生效时间(告知;受领;附款所定法律事实发生) 失效时间(被宣布无效、撤销、废止等) 无效、撤销、废止:条件;法律成果(P74-75) (行政行为无效理论与98条司法解释中有关行政决定申请司法执行程序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2 行政立法:概述;分类;程序;监督;规范性文献 (1)行政立法是现代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某种意义上破坏了分

5、权学说,但由于现实的需要(行政职能广泛拓展背景下的规则确立;代议机关的缺陷:程序、专业、预见能力等),人们对分权学说重新作出诠释:分权与其是一种严格的划分权限,不如是相对分权与权力对权力的严格制约。因此,行政立法不仅获得现实需要的支持,也在理论上获得了合法化。 在国内,行政立法特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动态意义的行政立法),或者此种活动的成果: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静态意义的行政立法)。因此,行政立法的主体是非常有限的。重要解说内容:行政立法的概念;行政立法的主体 (2)行政立法的分类中,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之分是基于对立法权来源的结识而产生的。主张行政立法涉及行政机关从宪法

6、上获得的固有之立法权,事实上是承认本国宪法并未明确分权原则,并未明确立法权的专属,承认宪法的某些规定事实上承认行政机关享有固定的立法权。而主张行政立法都是授权立法的观点,还是坚持老式的宪法分权原则,觉得立法权专属国家立法机关(涉及中央与地方)是有宪法根据的。对国内行政立法性质的定位问题,较长时间内曾有与否涉及职权立法之争,但但愿通过将行政立法完全定性为授权立法来制约行政立法权力的主张,一是与中国行政立法实践之老式与现实不符,二是囿于英美法律老式而体现出基于有限知识的一种浪漫化倾向,觉得如此定性就一定比相反的观点更有助于制约行政立法的权力。欧陆国家的宪政经验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立法法也承认了职

7、权立法之存在。 (3)教材对“行政立法程序”的描述,只是一种对技术过程的反映,缺少对程序法层面的关还,而从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则看,她们关怀的是行政相对人什么限度、方式的参与,有助于实现行政立法的公正、精确和效率(此处的效率不仅指立法过程自身的迅捷、及时,并且指立法成果如何可以减少争讼的也许性,由于争讼的增长就意味着该成果也许是高成本的。) 重要解说内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立法的参与 (4)多种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实行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均有所不同,立法机关的监督内容是违法性问题,重要方式是撤销;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有违法性问题和合适性问题,重要方式有撤销和变化;司法机关的监督内容是违法性问

8、题,重要方式是不合用,且提出司法建议。 (5)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献,是行政领域较为常用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从相对意义而言,行政机关执法更多地是直接根据规范性文献,尽管规范性文献的大量内容是对上阶位法律规范的反复。 重要解说内容: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3 行政解决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1)行政解决可以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种体现方式,其争论多在学界,且法律理论与实践意义甚微,从某种角度上刻薄地说,反映了某些学者在抄袭台湾、日本行政法概念的基本上难以割舍的情结。 教材中所述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性,完全可以从字面上予以理解。 (2)

9、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严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解除法律的一般严禁而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权益的行为。之因此有法律的一般严禁,是出于对资源有效配备、资源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考虑,这就是行政许可也许发挥积极作用之处。但由于行政许可意味着政府对人们活动的直接干预,其悲观作用也就源于此。 行政许可:?应相对方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相对方某种活动资格或某种行为权利(一般严禁的解禁);作用:从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公益维护、个别利益的保障;?也许的弊端:毕竟是一种管制,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的隐性干预;也许导致垄断;资源配备权掌握的政府手中,有腐败的潜在也许。 (3)行政给付在有

10、行政之时就已存在,并且,在观念层面上都将其视为政府的某种恩赐。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使行政给付的种类大量增长,覆盖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由此也引起观念上的一种变化,即它是行政给付相对人所应当获得的权利。对国内行政给付种类的理解,可以明确抚恤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都是可以获得行政诉讼保障的合法权益。固然,正是由于行政给付反映现代社会对人道行政的一种需求,因此,它是政府基于人道的考虑而对资源的再分派。这种再分派并非完全符合善的规定,由于它在某些国家已经引起人们基于另一种善的怀疑:即没有工作的人可以从那些辛苦工作的人所交纳的税金中获得生活必需,与否符合道德? 行政给付:?对公民在年老

11、、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状况或其她特殊状况下,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国家承当市场经济规则无法解决的问题:物质协助职能;并非“恩赐”,而是权利。 (4)行政奖励可以说是另一种政府予以的给付,但是,不同于行政给付范畴的是其基本在于政府鼓励人们的某种行为。它也许同样波及从恩赐到权利的观念转变,它也许同样波及政府实行行政奖励的合法性问题:即政府可以对哪些行为进行奖励?可以涉及对见义勇为这样的道德行为予以奖励吗? 行政奖励: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或精神鼓励;不是一种“恩赐”,是一种权利。 (5)行政确认在行政管理领域非常多见,它是对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

12、关法律事实的权威认定,具有公示效力。当今常常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是:民事纠纷中若波及当事人对某个行政确认的异议,当事人是必须先通过行政诉讼否认该行政确认的效力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由法院决定与否接受该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关系和事实,予以拟定、承认、证明并予以宣布;?行政确认既可以独立地存在,也往往成为其她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这时行政确认被后者所吸取。 (6)行政裁决是一种准司法行为,与行政立法相似,其也突破了老式的分权学说。同样,它的合法性理由也在于现实的需要与分权理论的修正。现实提出的挑战重要有: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相对人之间纠纷及时得到

13、解决、权利及时得到保障的需要(及时的正义);法院的无能程序和专业。行政裁决概念在教材中反映的是学者对某种行政行为模式的结识,其并非完全与法律上的概念相相应,由于有些法律在用裁决一词时并非指向准司法行为。在国内,行政裁决重要涉及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补偿纠纷的裁决。这三种纠纷也许是在一种案件中纠连在一起。目前,国内行政裁决制度的缺陷就在于缺少体现准司法的程序规则。 行政裁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有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特定主体、特定对象、特定权能、特定程序;?同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区别。 4行政解决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

14、;行政惩罚;行政强制 (1)行政规划是政府干预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手段,已经不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但不同于初期筹划经济时代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具体性的行政规划,目前的行政规划更多地是宏观层面上的、非强制性的和间接性的。正是由于这些特点,行政规划目前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由于行政规划的存在就是但愿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其对现实的把握和对将来的预测,给定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设想,若过于从实体法上予以严格限制,将扼制行政规划应有之功能。但是,由于行政规划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的也有规制私人行为的作用(无论是直接规制还是间接规制),因此,为了可以使行政规划更为科学、公正,也为了使行

15、政规划制作出来后来,可以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合伙,有必要从程序上增长行政相对人参与机制。行政规划不同于行政立法,它一般不直接设定法律上的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 (2)行政命令按照通俗意义,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或措施,而教材所探讨之行政命令具有特定涵义,是指行政主体规定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意思表达或具体指令,有“令”和“禁令”两种。特别常用的一种行政命令就是交通指挥,由于这种行政行为难以归属于哪一类,故特用行政命令一词之狭义指称之。与行政惩罚、行政强制是有区别的。 (3)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免费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重要有税和费两种。 (4)本章重点内容之一是行政

16、惩罚,它是对行政相对人违背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的一种法律制裁。就行政惩罚法的规定着眼,行政惩罚制度重要波及行政惩罚的种类、行政惩罚的设定、行政惩罚的实行、行政惩罚的程序。 (5)本章重点内容之二是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即时强制、行政调查强制。可从目的上对这种分类予以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方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的状态(执行性强制措施);行政即时强制的目的是在浮现紧急状况的时候及时维护社会秩序或公民人身健康、安全(即时性强制措施);行政调查强制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获得行政管理所需要的、必需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的信息。目前正在草拟

17、行政强制法,学界基本达到共识的是有关上述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即时强制的进一步分类。 行政强制执行:间接:代执行、执行罚;直接:人身、财产; 行政即时强制:人身、住宅等场合、财产 5行政主体实行的其她行为:行政指引;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 (1)行政指引是行政主体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用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它与否一种职权行为,是存在争议的而并不像教材那样言之凿凿。言其为职权行为的观点觉得,行政指引也是行政管理职权的一种,特别是现代行政的一种职能履行方式。尽管其并不像老式行政那样具有强烈的强制色彩,但不具有老式行政的色彩并不能由此就否认其行政性质。言其为非职权行为的观点觉得,行政指引虽然具有行政性,

18、但它建立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基本上,而不是单方面强制行政相对人。可见,两种观点都对行政指引有基本的共识,只是两者对职权行为的定性不同而有所差别。 纯正意义上的行政指引概念是指向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新的98条解释采用并已作为法定概念(第一条第四项)。该项规定不适宜理解为行政指引可分为“有强制力的”和“不具有强制力的”两种。但是,鉴于行政实践中常常浮现具有强制力的、可又冠以“指引”之名的行为,此时,就不应将此种行为认定为“行政指引”。 那么,如果98条解释否认行政指引的可诉性,行政指引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就纯正由行政相对人承当吗?信赖利益又如何得到保护?也许,我们可以在实体上确认,针对

19、行政指引,行政相对人有一种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承认的信赖利益。当行政指引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后果,并且该不利后果的形成是行政相对人听从行政指引所致而非其她因素所致,也许,我们不能凭此给该行政指引定性为违法,但我们可以承认行政相对人有基于信赖利益而获得补偿的权利。这样的话,虽然行政相对人不能直接就行政指引合法与否提出行政诉讼,但可以在规定获得补偿不果的状况下,就行政补偿与否应当获得而提出行政诉讼。 (2)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管理之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而达到的合同。行政合同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其的双方性(合意性),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区别在于其的行政性(特别是行政优益权方面的体现),这就是

20、它的特性之所在。 行政合同遵循公开竞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公益优先原则。其签订方式重要有招标、拍卖和合同。对于行政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而言,其享有监督权、单方解除、变更合同权和制裁权,同步承当兑现承诺义务和补偿或补偿义务;对于行政合同的行政相对人一方而言,其享有获得报酬权、获得补偿或补偿权,同步承当全面履行义务、接受管理和监督义务。行政合同制度在大陆的最大缺憾是尚未形成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对独立的行政合同规则的创新与发展形成了障碍。 (3)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影响或变化事实状态的行为,而不是力图设定、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也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认定的行为。国家补偿法业已

21、在没有明确行政事实行为这一概念的状况下,承认某些行政事实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国家应当予以补偿,也就是间接承认行政事实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尽管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事实行为与否可诉。 本章重要解说内容:行政指引、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各自所指称的行为,以及相应的重要理念。 6 行政程序: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 (1)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环节、时限和顺序。 在行政程序的分类问题上,直接具有法律意义的是重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之分,由于根据本来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有局限性的,复议机关可决定被申请人补正,而违背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复议机关应

22、当予以撤销、变更。虽然行政复议法取消这一规定,但把程序作重要程序与次要程序之分,还是有助于对不同的程序违法情形予以不同的法律解决。 内外部程序之分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划定的、也不是以与否发布为原则的,而是根据事务与否涉外而定,若行政机关自定涉外的程序规则,虽然其不发布,也是外部程序。 (2)本教材将“行政程序基本原则”论述为四项:公开原则(涉及行政决定的根据、过程、成果公开以及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3)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涉及: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阐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案卷制度 7行政复议:概述;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范畴;复议机关与管辖;复议参

23、与人;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既是一种行政行为,又是一种承当监督与救济功能的行政行为。因此,它不同于其她对违背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解决的行政行为,也不同于其她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祈求赋予法律承认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它是在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基本上,对引起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行政行为。为了使这种监督与救济功能得以比较完满的实现,制度设计者设计了带有较强司法色彩的程序。 (2)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采用一级复议制度和书面复议制度(3)行政复议的范畴决定的是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功能的界线,以通俗话语言之,即哪些行政争议有也许通

24、过行政复议解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接受行政复议。与拟定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立法设计同样,行政复议的范畴是通过描述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与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两个范畴来加以拟定的。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设计同样,从监督行政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更为抱负的立法模式是排除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但是,鉴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中国发展之特殊性,描述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既便于行政复议机关的掌握,也便于行政相对人理解自己提请复议的具体权益。就此而言,描述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该描述是穷尽的,这可以从描述采用了列举与概括并举的模式看出。 此外,申请对规章如下(不涉及规章)的规范性文献进行复

25、议审查,是行政复议法不同于行政复议条例之处。对规范性文献的复议审查并不一定限于依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在复议过程中依职权作出。 (4)行政复议的管辖可以以例图的形式予以解说。 (5) 对行政复议参与人的理解与对行政诉讼参与人的理解类似。 (6) 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 时效:60日内;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复议申请和行政诉讼祈求互相排斥:即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反之,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

26、议。 申请复议条件:申请人是觉得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法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祈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条件(如时效、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 书面或口头申请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状况作出如下解决: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但又不属于该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5日内没有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那么,无论行政复议机关

27、与否作出受理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合法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必须前置于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申请受理后,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止执行,但是,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A.被申请人觉得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觉得需要停

28、止执行的;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觉得其规定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审理 (书面审)书面审查原则,但申请人提出规定或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觉得必要时,可以调查状况并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根据和其她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的阅卷权)除波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申请人、第三人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9、、根据和其她有关材料; (严禁被申请人事后收集证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她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申请的撤回)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规定撤答复议申请的,经阐明理由,可以撤回; (依申请一并审查规范性文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解决的,应在30日内依法解决。无权解决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依法解决,有权解决的行政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解决。解决期间,中断行政复议程序; (依职权一并审查规范性文献)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其根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解决的,应在30日内依法解决。无权解

30、决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解决的国家机关依法解决。解决期间,中断行政复议程序; 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复议决定; 决定种类: A.维持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合用根据对的,程序合法,内容合适; B.限期履行决定,针对的情形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C.撤销决定、变更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针对的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重要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的、合用根据错误的、违背法定程序的、超越或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D.在作出撤销决定或确认违法决定的同步,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

31、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似或基本相似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复议决定期限: A.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B.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合适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附带补偿 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补偿祈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补偿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补偿的,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期,

32、应同步决定被申请人依法予以补偿; 申请人未提出行政补偿祈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和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同步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补偿相应的价款。 执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合法理由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起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后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则分别情形解决: A.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33、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重要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2行政行为的效力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4 行政立法的主体 5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的分类 6 行政规范性文献的法律效力 7 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这些概念的理解 8 行政惩罚的种类、设定、实行和程序 9行政强制的种类 10对行政指引、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概念的理解 11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2行政复议法的规则 三、 思考判断题 1 行政法学上,把行政主体不得任意变化其行政行为的规定称为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2 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 3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只有国务院。 4 税务机关对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处以交纳滞纳金的行政惩罚。 5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达一致达到的双方行政行为。 6 法律可以设定任何行政惩罚,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惩罚。 7 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步,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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