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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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部令第141号)、(JGJ190-2010)、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在工程质量管理的作用,并使各项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编制依据: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号)及杭州地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第三条本工程质量检测包括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监理单位的独立平行检测、专项检测以及建

2、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施工单位的见证取样检测(简称见证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承包方取样、监理方见证的委托检测,属于施工单位自检范畴。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简称平行检测):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单位的独立委外抽检,抽检频率根据有关规范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的第三方质量检测(简称第三方检测):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相关施工及质量验收标准确定的项目和频率要求,对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的独立委外抽

3、检,抽检频率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定,采用飞行检测的抽检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专项检测:指地铁工程中涉及环境、消防、人防及机电特种设备、通信等,需要特种资质的专项检测。第四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检测质量。第五条凡在本工程从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他参建单位,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职责1.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试验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 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规范检测频率及合同

4、约定,做好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结构实体检测等工程见证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3. 负责环保、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专项检测工作的委托与实施。第七条质量安全管理部门1. 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 制定相应的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明确检测管理流程,根据工程进展和质量控制需要,及时确定和修正检测内容和频率,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3. 强化参建各方工程质量检测职责,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4. 强化参建各方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对检测过程发现的问题组织分析和处理。第三章施工

5、单位的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八条施工单位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制度并上报见证取样检测计划,对工程的材料和实体质量负直接和最终责任。第九条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检测台账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分类、整理工作。第十条根据工程需要,每个项目须配备1名专职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且检测人员配备应满足现场需要。第十一条须设立工地标准养护室和混凝土试件成型室。标准养护室须具备恒温、恒湿养护条件,所配备的相关设备应经检定并合格。第十二条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三条指定专

6、人对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件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并建立检测台账,完整、准确地记录相关检测项目、数量和结果。第十四条建立不合格项目检测台账,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材料或构件会同相关部门按不合格处理程序进行处置。第十五条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检查和抽检工作。第四章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测管理职责第十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监理职责,按规范及合同约定要求做好施工全过程的各项见证检测与独立平行抽检工作;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进行全过程的见证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管理制度,有完整准确的检测台账和记录,及时、准确地完成各项抽检工作,并做好检测结果的

7、分类、整理工作。第十八条配备专职试验监理工程师,并配备足够数量的见证监理人员,见证检测人员应由具有建设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审核施工单位选择的委外检测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备案。第二十条对检测和检查中需旁站的过程必须全程旁站检查和见证检测;对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审查和批准,确保配合比的各项指标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第二十一条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抽检频率进行独立的平行检测。第二十二条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及实体质量的检查。第五章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根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要求,设置完善的第三方

8、检测组织架构,并配备专业检测人员;要求按照检测任务合同分别设置室内检测试验组和现场检测组。第二十四条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地铁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熟悉施工合同文件及各标段的质量检测内容,分别编制各地铁项目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方案,完善杭州地铁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及频率。第二十五条根据合同约定和确定的抽检项目和频率,对合同内的工程材料、设备、地基基础、结构成品(半成品)及实体质量进行抽检,并承担取样、送样、检测等全过程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供质量检测服务,及时、准确地提交检测报告,并保证检测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七条配合建设单位对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的质量管理,

9、对供应商的原材料定期进行抽检,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构件的混凝土配合比进行配比验证,确保混凝土配合比的合理性。第二十八条对所有抽样检测的成果、技术档案等资料进行分类管理,并按年度整理成册存档。资料管理应有专人负责,以便查阅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不允许承揽项目监理、施工等从业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第六章质量检测主要工作流程第三十条进场物资质量检测控制及流程1. 进场物资包括地铁工程采用的原材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2. 进场物资检验包括对物料的生产厂家、规格、数量、尺寸、外观以及质量保证资料的检验和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物资进行10的检验,并建立检验台

10、帐,不合格物资不得进场,不得用于工程施工。3.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检测、试验的项目、方式、频率,接收的准则、责任人以及检测记录;并按批准的质量检测方案对进场物料进行抽检和复试。4. 进场物质检验包括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抽样检验,有关检测控制流程见图1图1进场物资质量检测流程图第三十一条商品混凝土及管片检测控制及流程商品混凝土、盾构管片等质量检测包括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拌合生产及浇筑制作过程的质量检测。1. 商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要派专人驻商品混凝土厂监督生产厂商质量控制情况;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

11、全面抽查。2. 盾构管片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驻厂管片监理单位应派专人驻厂监督生产厂商质量控制情况;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应每年不少于两次,对盾构管片质量进行全面抽查。3. 商品混凝土和盾构管片生产厂商应根据混凝土等级、工作性能等要求选择原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和优化。每个检验过程都必须经施工单位、临理单位进行验证和审核。4. 商品混凝土及盾构管片检测质量控制及流程见图2、图3。3。图2混凝土配合设计及生产配比验证流程图生产厂商原材料选择及检验施工单位审批并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图3混凝土生产与制作过程质量检测控制流程图第三十二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控制与流程1. 施工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检测方案开展工

12、程实体检测工作。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知委外检测单位进场自检,检测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旁站检测。2. 监理单位实体质量平行检测应严格按照监理平行检验方案实施,监理平行检验结果与施工单位自检结果不相符时,监理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抽检,检测结果以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为准。3. 监理单位对实体质量存在疑问时,应进行独立的平行抽检或报建设单位进行第三方质量抽检;日常质量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应上报建设单位。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流程见图4。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见证)合格不合格J不合格监理单位平行抽检合格*检测存在问题由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补救,监理单位对整改

13、和补救结果复查,最后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检确认;当施工和监理检测有争议时,由第三方检测单位复验确认。第三方检测单位抽检合格图4第七章第三十三条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流程图质量检测计划、报表及有关要求质量检测计划1. 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须分别编制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抽检质量检测计划或方案。施工单位质量检测计划应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2. 质量检测计划或方案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符合以下规定: 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测计划应依据预算量、材料进场计划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频率确定抽检频次; 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计划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

14、分、工程量、施工环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 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计划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频次;检测计划抽检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3. 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施工工艺改变、进度调整、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等影响施工质量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施工质量检测计划。第三十四条质量检测台账月报制度1. 为及时掌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自检、平行检验及抽检工作情况,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质量检测台账月报制度。2. 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台账月报表格包括自检、送检月报汇总表,并附主要进场材料数量汇总表;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月报包括抽检月报汇总表3. 施工单位的

15、质量检测台账应按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出现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应报送工程管理部门按不合格程序处理,并报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岗位职责;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现场检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等。第三十六条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抽检频率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商品构件)的数量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检验;质量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本项目,并限时要求清理出施工现场。第三十七条进场材料的检

16、测试样,必须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第三十八条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试样的存放、搬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施工现场应按照项目标段分别建立质量检测台账,包括水泥、钢材、粗细集料、防水卷材等原材料;砂浆、砼试件;成品、半成品及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等。第四十条现场试验人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账;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第四十一条现

17、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相关人员。第四十二条质量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对质量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换或修改。第四十三条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第四十四条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八章监督与处罚第四十五条

18、对监理平行检验及建设单位第三方质量抽检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依照地铁集团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第四十六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500050000元经济处罚。相关人员或检测机构的违规处理,报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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