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连锁筹建必看新版GSP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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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GSP条款解析|基本内容GSP基本情况及修订概述批发企业主要条款解析零售企业主要条款解析附录内容简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是指在药品流通过程中,针对计划采购、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而制定的保证药品符合质量标准的一项管理制度 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企业的行为,对药品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药品。GSP基本情况|1984年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是第一套GSP1991年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对1984年版GSP进行了修订,1992年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正式发布实施,使GSP成为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部门规章1998年国家药品

2、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重新修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于2000年4月30日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GSP发展沿革|部分内容老化,在调整行业结构、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强化质量管理、防范药品安全风险等方面的作用逐渐削弱,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 修订背景|新GSP调整较大内容全面推行企业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实行药品仓库环境温度的自动监测强化药品冷链管理加强药品运输的管理加强购销票据管理加强购销存过程的追溯,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提高人员资质要求增加内部审评和验证的要求引进风险管理的理

3、念和方法严格控制药品直调业务|仓储设施设备运输车辆及管理冷藏冷冻设施温湿度调控设施温湿度监测系统库房安全防护主要改造内容|GSP新版GSP总体结构 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与药 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附则条款分为四章共计187条,其中批发部分计117条约占2/3,零售部分计60条约占1/3条款数量比现行版GSP与实施细则总和168条多出18条|GSP附录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 附录 1药品储存运输环境温湿度的自动监测2药品收货与验收3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4冷藏、冷冻药品储运设施设备验证药品零售连锁管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内审药品流通过程质量风险控制|GSP新版GSP适用范围(第

4、3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GSP供应链其他领域的管理(第185条)医疗机构药房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储存、养护等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互联网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GSP监督实施GSP的总体目标基本条件建立阶段基本作用发挥阶段自律规范主动推进阶段|二、批发企业主要条款分析|GSP批发企业共设立14节117条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第五节 设施与设备第六节

5、 校准与验证第七节 计算机系统第八节 采购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第十一节 销售第十二节 出库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第十四节 售后管理|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GSP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第5条)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GSP质量方针和目标(第6条)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术语:质量方针: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发布的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质量目标:在质量方面所追求的目的。|GSP质量管理体系内容(第7条)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GSPGSP内审(第8、第9条)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GSP质量风险管理(第10条)企业应当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GSP外部质量体系审核(第11条)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GSP全

7、员质量管理(第12条)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GSP设立组织机构(第13条)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GSP企业负责人(第14条)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并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GSP企业质量负责人(第15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G

8、SP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第16条)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GSP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17条)(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

9、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GSP质量管理部门职责(第17条)(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

10、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GSP从业守法(第18条)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GSP企业负责人资质(第19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GSP企业质量负责人资质(第20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GSP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第21条)企业质量管理

11、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GSP质量管理、验收及养护等岗位人员(第22条)(一)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二)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疫苗的企业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

12、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药学、微生物或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GSP质管人员在职在岗(第23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一)在职:与企业确定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二)在岗:相关岗位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在规定的岗位履行职责。|GSP业务、储存人员资质(第24条)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GSP岗位培训(第25条)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

13、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GSP培训内容(第26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GSP培训实施与目标(第27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GSP特殊岗位培训(第28条)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GSP员工个人卫生管理(第29条)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GSP健康体检(第30条)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

14、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GSP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第31条)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GSP文件管理(第32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并保存相关记录。|GSP文件形式(第32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准确、清晰、易懂

15、。文件应当分类存放,便于查阅。|GSP文件控制(第34条、第35条)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使用的文件应当为现行有效的文本已废止或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企业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GSP质量管理制度内容(第36条)(一)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规定(二)质量否决权的规定(三)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四)质量信息的管理(五)供货单位、购货单位、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及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的规定(六)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规定|GSP质量管理制度内容(第36条)(八)药品有效期的

16、管理(九)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的管理(十)药品退货的管理(十一)药品召回的管理(十二)质量查询的管理(十三)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的管理(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十五)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的规定(十六)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GSP质量管理制度内容(第36条)(十七)设施设备的保管、维护管理(十八)设施设备验证和校准的管理(十九)记录和凭证的管理(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二十一)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二十二)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GSP部门及岗位职责(第37条)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息管理等部门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采购、储存、销售、运输、财务和信

17、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质量管理、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财务、信息管理等岗位职责与药品经营相关的其他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内容(第38条)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 出库复核 运输 计算机系统新旧版GSP对比.xls|GSP记录(第39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出库复核、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运输、储运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GSP计算机数据管理(第40条)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复核数据的更改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

18、程应当留有记录。|GSP记录管理(第41条、第42条)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更改记录的,应当注明理由、日期并签名,保持原有信息清晰可辨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第五节 设施与设备|GSP经营及仓储设施(第43条)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释义:经营规模:按年销售额推算的物流吞吐量、物流储存量经营品种:“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相适应:按照本规范储存、流程管理的要求应能合理存放及作业|GSP库房规划(第44条、第45条)库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药品

19、储存的要求防止药品的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应当与办公区和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GSP库房的规模及条件(第46条)库房的规模及条件应当满足药品的合理、安全储存,并达到以下要求,便于开展储存作业:(一)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区地面硬化或绿化(二)库房内墙、顶光洁,地面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三)库房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能够对无关人员进入实行可控管理,防止药品被盗、替换或混入假药(四)有防止室外装卸、搬运、接收、发运等作业受异常天气影响的措施|GSP库房设施设备(第47条)(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三)有

20、效调控温湿度及室内外空气交换的设备(四)自动监测、记录库房温湿度的设备(五)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六)用于零货拣选、拼箱发货操作及复核的作业区域和设备(七)包装物料的存放场所(八)验收、发货、退货的专用场所(九)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新旧版GSP对比.xls|GSP中药材、中药饮片设施(第48条)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应当设置中药样品室(柜)。|GSP冷藏、冷冻药品设施设备(第49条)(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经营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

21、记录、调控、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备|GSP运输工具(第50条)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GSP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工具(第51条)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保温箱应当符合药品运输过程中对温度控制的要求冷藏车具有自动调控温度、显示温度、存储和读取温度监测数据的功能冷藏箱及保温箱具有外部显示或采集箱体内温度数据的功能。|周转箱体、配套冰排、嵌入式无线远程温度监测仪、冷链实时数据查询和PDF数据导出平台服务使用前冷链箱保温性能验证测试、报告和S

22、OPs、温度监测仪校准/比对报告 冷链周转箱操作技巧和各种SOPs现场培训服务|GSP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管理(第52条)储存、运输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应当由专人负责并建立记录和档案|第六节 校准与验证|GSP校准及验证(第53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企业应当对冷库、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以及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GSP验证实施(第54、55、56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验证管理制度,形成验证控制文件,包括验证方案、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验证报

23、告应当经过审核和批准,验证文件应当存档企业应当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第七节 计算机系统|GSP计算机系统目标(第57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GSP企业计算机系统要求(第58条)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GSP数据管理(第59、60条)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

24、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至少5年|第八节 采购|GSP采购要求(第61条)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必要时应当组织实地考察,对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GSP首营企业审核(第62条)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

25、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GSP首营品种审核(第63条)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GSP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料(第64条)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

26、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GSP质量保证协议内容(第65条)明确双方质量责任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GSP采购发票(第66、67条)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应当与付款流

27、向及金额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GSP采购记录(第68条)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GSP特殊情况药品直调(第69条)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临床紧急救治等特殊情况,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企业可采用直调方式购销药品即将已采购的药品不入本企业仓库,直接从供货单位发送到购货单位并建立专门的采购记录,保证有效的质量跟踪和追溯。|GSP采购质量评审(第71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药品采购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质量评审,建立药品质量评审和供货单位质量档案,

28、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第九节 收货与验收|GSP收货验收(第72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GSP收货(第73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GSP冷藏、冷冻药品收货(第74条)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GSP

29、待验(第75条)收货人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药品,应当按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设置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药品应当在冷库内待验|GSP查验检验报告书(第76条)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GSP抽样验收(第77条)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二)破损、污染、渗液、

30、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三)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GSP验收检查(第78条)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GSP验收记录(第80条)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

31、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GSP电子监管码验收(第81、82条)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GSP直调药品验收(第84条)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

32、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和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的扫码与数据上传,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第十节 储存与养护|GSP储存管理(第85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

33、、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GSP储存管理(第85条)(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仓储作业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

34、质量和安全的行为;(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GSP药品养护管理(第86条)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

35、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GSP药品有效期管理(第87条)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GSP药品破损处理(第88条)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GSP质量可疑药品控制(第89条)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应当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有效隔离;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应当符合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并

36、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不合格药品中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GSP库存药品盘点(第90条)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第十一节 销售|GSP销售管理(第91、92、93条)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并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保证药品销售流向真实、合法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相符|GSP销售记录(第94条)企业应当做好药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

37、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记录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第十二节 出库|GSP出库复核(第96条)出库时应当对照销售记录进行复核。发现以下情况不得出库,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一)药品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问题;(二)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三)标签脱落、字迹模糊不清或标识内容与实物不符;(四)药品已超

38、过有效期;(五)其他异常情况的药品。|GSP出库复核记录(第97条)药品出库复核应当建立记录包括购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出库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内容|GSP出库随货同行单(票)(第100条)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GSP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第101条)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装车等项作业,应当由专人

39、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在使用前应当达到相应的温度要求;(二)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冷藏、冷冻药品的装箱、封箱工作;(三)装车前应当检查冷藏车辆的启动、运行状态,达到规定温度后方可装车;(四)启运时应当做好运输记录,内容包括运输工具和启运时间等。|第十三节 运输与配送|GSP运输管理(第103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GSP运输防护措施(第104条)运输药品,应当根据药品的包装、质量特性并针对车况、道路、天气等因素,选用适宜的运输工具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破损、污染等问题|GSP发运与装卸(第105、1

40、06条)发运药品时,应当检查运输工具,发现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发运运输药品过程中,运载工具应当保持密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GSP冷藏、冷冻药品运输(第107、108条)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冷冻措施运输过程中,药品不得直接接触冰袋、冰排等蓄冷剂,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在冷藏、冷冻药品运输途中,应当实时监测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内的温度数据|GSP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第109条)企业应当制定冷藏、冷冻药品运输应急预案对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异常天气影响、交通拥堵等突发事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G

41、SP委托运输管理(第110、111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GSP委托运输药品记录(第112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有记录,实现运输过程的质量追溯记录至少包括发货时间、发货地址、收货单位、收货地址、货单号、药品件数、运输方式、委托经办人、承运单位,采用车辆运输的还应当载明车牌号,并留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年|GSP运输安全(第113、114、115条)已装车的药品应当及

42、时发运并尽快送达。委托运输的,企业应当要求并监督承运方严格履行委托运输协议,防止因在途时间过长影响药品质量企业应当采取运输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药品盗抢、遗失、调换等事故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节 售后管理|GSP退货管理(第116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退货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GSP投诉管理(第117、118、119条)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售后投诉管理,对投诉的质量问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

43、理和反馈,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当通知供货单位及药品生产企业企业应当及时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信息记入档案,以便查询和跟踪|GSP药品追回(第120条)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GSP药品召回(第121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药品召回记录|第四章附则|GSP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第182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GSPGSP的最终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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