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

上传人:仙*** 文档编号:119625847 上传时间:2022-07-15 格式:PPTX 页数:136 大小:323.10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_第1页
第1页 / 共136页
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_第2页
第2页 / 共136页
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_第3页
第3页 / 共136页
资源描述:

《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年度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13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 2008第一季度纳税人例会 第一税务所 1、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 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费用减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2、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

3、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4、除。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五险一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6、5。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

7、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条例第四十九条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

8、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条例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9、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10、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

11、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 企业

12、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

13、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14、、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5、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

16、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17、,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8、备案。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三十六条 规定,财税字2008 1号;三、过渡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国发200739号国发、200740号、财税200821号 涉及外资企业和经济特区与地税基本无关。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081号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

19、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20、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

21、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22、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

23、间执行到期。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新办企业 2、新办劳服 3、乡镇企业减征10 2007年12月31日截止 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六、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号),国务院关于

24、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年1月月1日之前实施的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优惠政策。与季度预缴有关的是:降低税率、税额减免。降低税率,市局明确,只要纳税人的季度会计利润在30万元以下即可在季度预缴认定其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25、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京地税企200833 号转发国税发200817号文件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与季度预缴无关的是:对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抵免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上述几种减免类型在2008年汇算清缴期间办理,因此与季度预缴无关。(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 对

26、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

27、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

28、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29、。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 除国务院

30、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31、资料。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32、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33、。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讲解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二、新、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比较 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补充的主要内容号)补充的主要内容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强调(明确)的填报口径(明确)的填报口径五、纳税人季度

34、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五、纳税人季度申报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六、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六、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要求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一、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的背景改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陆续下发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近期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文件,明确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对季度申

35、报表进行补充,以京地税企200837号转发了上述文件。项目新表旧表一、报表种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项目项目新表新表旧表旧表二、适用二、适用范围范围 适用于内外资企业适用于内外资企业适用于内资适用于内资企业企业 三、填报三、填报项目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度预缴纳税申

36、报表(A类)类)(对应)(对应)。纳。纳税人一般需要填报税人一般需要填报8行行保留的项目:利润总额、税率、应纳所保留的项目:利润总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增加增加“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增项目;增加本期金额列次;加本期金额列次;删除删除“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额”。1、企业所得、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一般需要人一般需要填报填报11行

37、行 项目项目新表新表旧表旧表三、填报项三、填报项目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保留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增加减免所得税额;增加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 额 的 填 报 内 容(非 居民?);删除“本期数”列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对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补充。(一)对预缴纳税申报表格式进行补充。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在预缴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纳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税计算机代码,增设了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等机构和独立纳税

38、等三个选项三个选项(限制填报行次)(限制填报行次)。(二)明确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项目(二)明确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项目(细说)(细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1、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2、表头部分的填报 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三个选项的填报。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选择“汇总

39、纳税-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根据排除法 3、表内项目的填报要求、表内项目的填报要求 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18至20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4、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 第第5行行“税率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需要注意:需要注意:不论纳税人享受何种优惠,此行只能填报25,纳税人享受的有关减免税优惠在本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40、中反映。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需要注意:需要注意: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0时,此行填“0”。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有关优惠、避免征纳双方由于优惠政策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不必要矛盾,同时也减轻汇算清缴退税的工作量,对此行填报口径中列举的几种情况进一步说明: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1)过渡期税收优惠: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

41、知(国发200739号)文件明确的过渡期优惠政策,暂不涉及我局分管的纳税人,因此,目前此种情况不会发生地税没有享受的企业。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小型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小型企业优惠:口

42、头明确填报口径口头明确填报口径: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只有累计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可选填小型企业优惠(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当本表第4行“利润总额”大于0时,“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利润总额(25%-20%)。若第4行“利润总额”小于或等于0时,此行为0。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

43、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填报口径:填报口径:总局下发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文件明确:2008年1月1日前取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证书

44、的企业,无论在园区内、外,在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若要符合小型微利按20%)。第第7行行“减免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4)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口头明确的填报口径口头明确的填报口径:新法、条例明确的优惠政策七类,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具体的管理办法前,纳税人季度申报时,此行暂不计算填写。纳税人2008年1月1日以前经地税机关审批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尚未执行到期的,在没有新文件明确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停止执行,纳税人季度申报时可以计算填写此行。乡镇企业不在享受10%的优惠政策。第第8行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

45、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需要注意:需要注意:此行数据不包括企业在本年预缴的上年第四季度税款、本年补缴(退)上年税款、查补的税款。也就是纳税人只填报在本年度所属申报期实际已经上缴的税款。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按新法的源泉扣缴?)。2、表内项目填报要求 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至3行,11至15行。凡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只需填报本表第12至15行。3、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表内有关行次的填报口径 第1

46、2行“应纳所得税额”(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当期数量 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汽车驾驶学校每培养一名学员单位税额100元;摩托车驾驶学校每培养一名学员单位税额200元;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车(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 砖单位税额每千块千块1.5元-5元;灰单位税额每吨1.5元-2元;煤单位税额每吨15元-65元 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口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47、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第8行相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泉扣缴。源泉扣缴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它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时,代为扣缴的做法。有关所

48、得款时,代为扣缴的做法。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公司购买一项技例如,一家中国企业向另一家美国公司购买一项技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术,当谈判成功后,美国企业要输出此技术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技术引进费,当中企业,中国企业就得支付特许权技术引进费,当中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必须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国企业支付此笔外汇之前必须代为扣缴所得税,这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就是源泉扣缴。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简化纳税手续。新税法实施条例新税法

49、实施条例91条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各项所得,减按的各项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所得税税款的报告。(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虽设

50、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有关要求(1)扣缴义务人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将合同或协议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有关扣缴手续。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支付款额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十日内,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告税务机构。2、有关要求(2)扣缴税款的申报缴纳及本表的报送时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3)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

51、,经当地税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2、有关要求(4)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将已扣税款缴入国库以及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将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向纳税人追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表内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表内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所得项目”栏目:填写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栏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按照下

52、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栏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1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

53、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也就是由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申报时要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由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解决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问题,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明确了就地预缴办法。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填报口径:填报口径:对于仅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总分机构,其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由总机构进行申报,只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54、(选择独立纳税?)2、表内有关列次的填报口径表内有关列次的填报口径“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情况”部分中部分中“分配比例分配比例”的计算,的计算,应按照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明确的计算公式计算。注意表间关系:注意表间关系:此表“总机构情况”行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应等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累计金额列。(一)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55、)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纳税人可在线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税人从主页“下载中心”下载、填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市配表市局暂未印刷。纳税人需要时,。纳税人需要时,从主页面“下载中心”下载、填报。(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没有进行系统开发,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时,只

56、填报纸质报告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7日内入库并申报。(一)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于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与其他纸制资料一次报送税务机关;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于每季度终了10日内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一并报送

57、税务机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无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总机构申报后盖有主管税务机构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一并报送税务机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实行网上申报方式的,于次年5月底前将上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一次报送税务机关;实行其他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四)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时间 纳税人从2008年一季度开始使用新企

58、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费用减除标准费用减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的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2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使用机打发票半年以上且未出现任何问题的单位,可适当延长发票授权期至3个月,具体手续找主管税务所专管员办理。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