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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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l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l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l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l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出卖人转移标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物的所有权于于买受人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第130条)条)l1标的物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体分析。l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

2、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条)l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买受人。(P268)l二、买卖合同的特征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参见P267)l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l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l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

3、典型的有偿合同;第第174条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有关规定。”l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l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内容三、买卖合同的内容l第第131条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及其效力等条款。”l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

4、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法合同法第第1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v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v标的标的v数量数量v质量质量v价款或报酬价款或报酬v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v违约责任违约责任v争议解决的方法争议解决的方法每个合同的每个合同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不具备不影不具备不影响合同的成响合同的成立,依第立,依第6161、6262条处理。条处

5、理。不具备时,不具备时,协议补充或协议补充或依法确定。依法确定。要要约约的的实实质质性性内内容容第第3030条条l一、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l第第135条: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的义务。”l(一)交付标的物(一)交付标的物 l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方式。l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为简易交付(第第140条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第第135条条

6、)。(。(物权法第物权法第2527条)条)l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交付标的物的范围。l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从合同义务、第136条条)。(P278)l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一、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续)l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第138、139条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条)l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第141条条)l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第162条条)。关于。关

7、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条)l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条)l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第156条条)l一、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l(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l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所有权转移的时间l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l第第133条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

8、人另有约定的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l2所有权保留(第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条)。(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l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一、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续)l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特别规定。(第137条)条)l4一物数卖的处理一物数卖的处理l(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条及其他法律规定

9、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l(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l一、出卖人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义务l(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l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

10、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l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l(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l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l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标的物质量量”(第第153条条)。l(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

11、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第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条)l(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第155条条)第二,解除合同。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条)l1 1、1995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的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12、规定l2 2、2001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3 3、2001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4 4、2002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l5 5、2002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年

1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颁布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l一、出卖人的义务(续)一、出卖人的义务(续)l(三)(三)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l(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l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利的责任。(第150条)条)l表现为:表现为:a、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对标的物

14、也享有所有权。b、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c、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有撤销权。l(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a、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第151条条)l(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第152条条)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

15、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l二、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l(一)支付价款(一)支付价款l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间支付价款。(第(第159、63、160、161条)条)l(二)接受标的物(二)接受标的物 l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l二、买受人的义务二、买受人的义务l(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

16、的物(物(属于附随义务属于附随义务)l条件: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付地没有代理人;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知。l处理:保管,应急处置。处理:保管,应急处置。l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l(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l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的事由发生毁

17、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l立法例:立法例:l1 1、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所有所有人负担风险人负担风险”的原则。的原则。l2 2、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交付交付转移风险转移风险”的原则的原则l(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l1原则性规定原则性规定第第142142条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18、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l(1)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定。l(2)采)采“交付转移风险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的原则。l(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致。致。l(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致。致。l(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l2具体规定具体规定l(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险自合同成立

19、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条)l(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第(第145条)条)l(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第(第148条)条)l(4 4)买受人违约的,由买受人承担自违约之)买受人违约的,由买受人承担自违约之日起的风险。(第日起的风险。(第143143、146146条)条)l(5 5)“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单证和资料的,不

20、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险的转移”。(第。(第147147条)条)l3 3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买受人承担风险的,不影响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149149条)条)l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l第第163163条: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受人所有。”l注意:注意:1 1风险与利益同在。风险与利益同在。2 2其与其与物权法物权法第第116116条的协调。条的协调。3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21、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l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l(一)互易合同的概念(一)互易合同的概念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l(二)互易合同的种类(二)互易合同的种类 1 1单纯互易合同单纯互易合同2 2价值互易合同价值互易合同3 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l(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第第175175条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

22、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规定”。l1 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移标的物所有权。l2 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担保责任。l3 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支付补足金的义务。支付补足金的义务。l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l(一)(一)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价款按照一定期

23、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l(二)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二)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效力。(第特殊效力。(第167167条)条)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全部价款全部价款1/5l(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1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第所有权保留的特约。(第134134条)条)2 2抵押担保的特约。抵押担保的特约。l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l(一)样品买卖(一)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

24、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l(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l1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质量相同。(第第168168条条 )l2 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为有效。为有效。l3 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标

25、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第169169条条)l三、试用买卖三、试用买卖l(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l(二)试用的认可(二)试用的认可l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1 1)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第(第170170、171171条)条)(2 2)买受人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买受人以标

26、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论观点)论观点)l不认可,不需要理由。不认可,不需要理由。l(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l1 1、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交付交付”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l2 2、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标的物。标的物。l3 3、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l【2000200

27、0年律考案例分析年律考案例分析】l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5000元。元。”乙牵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1-8686题。题。l8181设马设马1 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A.甲甲 B B乙乙 C C甲和乙甲和乙 D D甲或乙甲或乙l8282设马设马2 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

28、马应归谁所有归谁所有?A.A.甲甲 B B乙乙 C C甲和乙甲和乙 D D,甲或乙,甲或乙l8383设马设马3 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的谷子,价值50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 A甲甲 B.B.乙乙 C.C.甲或乙甲或乙 D.D.甲和乙甲和乙l84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 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 A有效的行为有效的行为 B B无效的行为无效的行为C.C.效力未定的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 D.D.可撤销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l85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

29、,甲又将该四匹马卖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给戊,价格5000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l86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匹马,但5 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

30、一份买卖合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想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该四匹马,想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主张何种责任?A.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B.主张违约责任主张违约责任 C.C.主张赔偿损失主张赔偿损失 D.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主张继续履行合同l四、招标投标的买卖四、招标投标的买卖 l(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 l 招标投标的买卖,是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招标投标的买卖,是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立的买卖合同。l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公众或

31、数人发出招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l(二)招标投标的程序(二)招标投标的程序 1 1招标阶段招标阶段 2 2投标阶段投标阶段 3 3开标、验标阶段开标、验标阶段 4 4决标阶段决标阶段 5 5签订合同签订合同 l五、拍卖五、拍卖l(一)拍卖的概念与类型(一)拍卖的概念与类型l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l拍卖的当事人包

32、括:拍卖的当事人包括:1 1拍卖人,即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拍卖人,即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活动的企业法人。2 2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权利的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 3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他组织人。4 4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l五、拍卖五、拍卖l拍卖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拍卖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l1 1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l2

33、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l3 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l4 4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l5 5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l6 6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l(二)拍卖的程序(二)拍卖的程序l1 1拍卖委托拍卖委托l2 2拍卖公告:拍卖日拍卖公告:拍卖日7 7日前发布。拍卖标的的展日前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示时间不得少于2 2日。日。l3 3竞买:(竞买:(1 1)竞买人的限制()竞买人的限制(P288P288)。)。(2 2)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34、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此拍卖。应当停止此拍卖。(3 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拍卖无效。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拍卖无效。l4 4拍定: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拍定: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l(三)拍卖的效力(三)拍卖的效力 l1 1拍卖人或委托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拍卖人或委托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l2 2拍卖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l3 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买受人应当按

35、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或者费用。款、佣金或者费用。(1 1)再拍卖)再拍卖(2 2)不超过拍卖成交价)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 5的佣金的佣金(3 3)流拍时支付费用)流拍时支付费用l1 1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l2 2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何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要求?要求?l3 3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l4 4何为交付?交付有哪些方式?何为交付?交付有哪些方式?交付具有何种法律意义?交付具有何种法律意义?l5 5简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简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风险负担的规定。l6 6简述合同法对分期付款的买卖、简述合同法对分期付款的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定。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定。l7 7张某买了一台电脑,该电脑硬件张某买了一台电脑,该电脑硬件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在何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维修义务?种情况下承担维修义务?l8 8一物数卖时,该数个买卖合同是一物数卖时,该数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否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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